第七条 业主的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条文解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规约、执行决定的义务。主要包括: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2)交纳资金费用的义务。主要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应用

5.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具体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在使用、经营其名下物业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转让时要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尤其在使用住宅区物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②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及其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③不得燃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④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⑤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利益;⑥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义务。

(2)业主如需将其住宅装修,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填写装修申请表,报物业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3)房屋室内部分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分户表后部分和表前至第一个阀门部分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4)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修缮的,业主应及时进行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管委会授权物业公司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5)业主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不得在任何公共场所违章搭建任何建筑物或堆放、悬挂、弃置物品、垃圾,不得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交通、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备;住宅所有人不得擅自侵占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对该幢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有影响的自用设备。

(6)禁止在住宅区内有下列行为:践踏占用绿化地;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乱抛垃圾、杂物;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等;损坏、涂划园林艺术雕塑;聚众喧闹;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经营锻造、锯木、建筑油漆、危险品、殡仪业以及利用住宅开舞厅、招待所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等。

(7)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在出示工作证件或有关证明后,在合理时间内进入本住宅区任何楼宇内部及其公共部位进行检查、维修、养护或检查管理规约的有关条款是否得到遵守和实施的巡视行为,业主应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阻挠。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9)业主应同时遵守相关的城市管理法规和规定。

(10)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6.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相关义务的业主,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约,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7.如何分配共有部分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2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部分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的,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


【以案说法2】甲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不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但业主乙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甲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数额是按合同的约定收取,并无不当。

【以案说法3】甲业主委员会代表小区业主与乙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合同到期后,乙公司继续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乙公司被合并后,其权利义务承继人丙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业主丁接受了丙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参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标准及已经相关部门审核备案的标准(含房屋设备运行费)支付欠付的物业管理费。

关联参见

《物权法》第77、83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