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条文解读
本条将原规定的“由业主大会履行的职责”改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这是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全面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充分体现。
关联参见
《物权法》第7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