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投资法律政策实用手册(增订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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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筹备的批复

(2011年7月16日 发改财金〔2011〕1529号)

铁道部:

报来《关于设立中国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的函》(铁财函〔2009〕391号)及《关于补充报送中国铁路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函》(铁财函〔2010〕20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展设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的筹备工作。

二、同意开展设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筹备工作。

三、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后,可以私募方式向工商企业、投资机构、银行、社保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

四、请你部落实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产业投资基金保障措施,按照市场化、商业化原则组织有关发起人,抓紧制定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报我委。

附件:

关于合法合规开展募集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工作指引

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起人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募集基金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募集资金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媒体(包括本公司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二、只能向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向自然人募集资金。

三、不得接受投资者以不明来源或非法资金认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资本,且每个投资者的认缴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投资者人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不得接受多个投资者委托某一个投资者认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收益,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

六、所有投资者均应以货币形式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