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权利?拆迁补偿纠纷维权必备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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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村集体用地未经征收,对地上房屋可以拆迁吗?

情景再现

村民黄某在其宅基地上自建了房屋,并承包了村里的鱼塘,一家人生活得其乐融融,但平静的生活被县政府的一纸批复打乱。2007年8月,黄某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要求收回黄某房屋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用以进行城市建设,并要求其限期搬迁。后来,县建设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黄某下达了强制拆迁通知。由于黄某拆迁后无家可归,便没有自行搬迁。9月,县政府组织公安、城管等部门对黄某的房屋进行了强拆。

案例解读

本案中,县政府的批复属于行政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黄某的房屋是在其所享有的宅基地上自建而成,宅基地的属性是农村集体土地。若政府要对黄某的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对其所占有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使其转变为国有土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除耕地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用于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本案中,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要求收回黄某房屋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用以进行城市建设的行为是违法的。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然后才能进行。如果没有在先的征地审批手续,则不能直接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本案中,县政府没有给予黄某补偿便进行强拆,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道德上都是违背社会正义的。

维权提示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强占农村集体土地。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4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2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17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