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夫妻一方贷款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怎样分配?
丁某和王某在大学认识并恋爱,毕业后二人便登记结婚。结婚前,丁某的家里首付了15万元,以丁某的名义在城里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婚后二人决定一起还房贷。丁某经常在外工作,二人为此经常吵架,感情出现了矛盾。2013年,二人协议离婚,王某认为房屋是二人结婚后共同还贷的,要求分割房屋,丁某不同意,认为二人在婚姻期间只还了7万元,还有15万贷款并未还清。假如该房屋市场价值65万元,二人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个人财产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律规定该不动产属于产权登记人个人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具体到本案中,婚后二人用工资共同还贷7万元,应确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债务,现双方离婚,对此部分必然要进行分割。该房的增值部分即(65万元减去房屋总价37万元为28万元)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应扣除首付款所占的增值比例。对于本案中产权登记在丁某名下的房屋,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由二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属产权登记人所有。还未还清的房贷属于产权登记人丁某的个人债务。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解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双方可协议约定婚前一方支付首付且产权登记该方名下的房产归属,协议不成可以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但除还贷部分还需要补偿对方相应房产增值部分。现在购房大多都以贷款购房,一方婚前贷款买房,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甚至房产证也取得在婚前,这房子似乎就是婚前个人财产了。但是,婚前首付很可能只是房款的一小部分,另一方在婚后承担了还贷义务,如果简单认定该房是一方的婚前财产,那另一方岂不是在替对方还贷?即使婚后的还贷是婚前买房一方用个人收入来归还的,但婚后任何一方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还是在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本条司法解释,就给了这种情况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款项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这体现了付出与所得相符合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