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答应分给妻子的车,离婚后丈夫应当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吗?
2010年,钱某和吴某在网上认识,不久便匆匆结婚。婚后生活并不理想,因彼此间不了解,每天争吵不断,二人便协议离婚。离婚时,钱某同意将自己名下的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车分给吴某,财产分割意见达成一致后,便办理了离婚手续。2011年,吴某找到钱某,想把车辆的产权变更到自己的名下,而钱某却总是躲避,拒绝办理产权变更。请问,钱某有权拒绝办理产权变更吗?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钱某有约束力吗?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另外,《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还规定,离婚协议一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发现另一方在订立财产分割条款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情形的,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也就是说,只要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人民法院都应当认可其效力。
而在本案中,钱某在与吴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产权在其名下的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车分给吴某。双方对此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该协议已经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钱某应当配合吴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此,在钱某拒绝为吴某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吴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解析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履行协议内容,因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合作)或联营的财产等。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此外,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履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