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受理未婚同居的相关纠纷吗?
范先生和赵女士未婚同居多年,并且生有一个女儿。后来赵女士发现范先生和同公司的张女士关系暧昧,两人因此发生矛盾,准备分手,但在女儿的抚养权和抚养费上发生了分歧和争议。由于是未婚同居,赵女士不知道自己的这种情况,法院是否会受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可以得知,法院是会受理同居后一方因分割同居期间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的。当然,国家之所以这样做并不是从法律上肯定非婚同居的正当性,而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也就是说,未婚同居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后来发生纠纷时也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范先生和赵女士对于在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上产生的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解决。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表明,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当事人的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纠纷,目的和重点在于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及子女抚养问题。同居生活状态是当事人私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只要其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尽量减少对当事人自由的干预。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关系,是一种严重危害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对社会风气起到了极大的破坏作用,已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婚姻法中“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其行为已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突破了道德范畴,必须由法律作出调整。
法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