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的男女双方之间是否有继承权?
2010年1月,丧偶男子高某与李某结识后,未办理结婚手续就生活在了一起。同居期间,两人的感情笃深,也经常以夫妻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外人都以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但没过多久,高某突发脑溢血死亡。高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和一辆小轿车,家里的存款也是两人各占一半。那么李某有权以配偶的名义继承高某的那部分财产吗?
高某和李某的同居生活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后,所以高某和李某之间的关系应为同居关系,并非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而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公布实施为界点区别对待,分为承认事实婚姻和视为同居关系两种情形。由此可知,高某和李某之间的关系为同居关系,不具备合法有效婚姻当事人享有的继承权。因此,李某无权以配偶的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只能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对其与高某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法律解析
《婚姻法解释(一)》第六条是关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一方死亡,另一方以何身份主张继承权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