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现役军人的同意,其配偶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
彭某是解放军某部少尉军官,2010年2月与某市A医院眼科医生周某结婚。周某研究生毕业后被单位派往美国进修三年。没多久,周某向彭某提出离婚的要求,遭到彭某的拒绝。周某以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周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受理和支持吗?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如果现役军人没有重大过错,其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所谓“现役军人”是指具有军籍的,正在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男女军人。所谓“离婚必须得到军人同意”,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是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应当按照一般的离婚案件处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军人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是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是军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是军人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除非周某有证据证明彭某有上述重大过错,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其离婚请求。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法律解析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是关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情形的法律规定。由该条规定可知,“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一)军人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军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军人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需要注意的是,军人有重大过错,主要是指军人的过错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严重伤害,对此应慎重对待、严格把握。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法院经审查认为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可以不必征得军人同意而判决准予离婚。如果系双方性格不合、非军人一方感情转移等原因提出离婚的,应征得军人同意。当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应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后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