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后果自负有法律效力吗:171个不可不知的生活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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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中没有事先说明“试用费”的,买方是否有权拒付?

工作繁忙的田先生准备买一台跑步机,放在家里以便随时健身用。田先生在某商场看到某款跑步机正在搞“先试用后付款”的活动。销售人员介绍说,可以先试用一周,如果没有质量问题,再交付全款;如果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无须承担任何费用。因此,田先生就毫不犹豫地订了一台跑步机试用。但是回家试用几天后,田先生发现该跑步机使用时噪声很大,致使在他跑步时楼下邻居几次找到他,而且跑步机的操作按钮也很不好使,因此决定退货。商场却要求田先生支付试用费。田先生认为在购买的时候,销售人员对活动的介绍中并没有说有试用费的约定。商场则称在其试用的这段时间内已经对跑步机进行了磨损。这种情况下,田先生是否有权拒绝该试用费呢?

本案中,田先生在试用期内试用跑步机时,发现了跑步机的质量问题,因此决定退货。商城要求田先生对跑步机造成的价值损失进行赔偿,即支付试用费,但是,活动规则并未有此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商场并未对试用期间是否支付试用费用作出相关约定,所以,田先生因对跑步机的质量不满意而决定不购买,商场没有权利向田先生索要试用费。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是关于试用买卖中试用费支付问题的法律规定。所谓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对于试用买卖是否需要支付试用费,可以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而如果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律认定为免费试用,出卖人无权在事后要求买受人支付试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