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租人未尽交付义务而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2010年,某宾馆与何某签订协议书一份,何某租赁宾馆五间房屋经营购物中心,年租金为五万元,租赁期为三年。双方约定因一方过错导致本协议解除的,则由过错方赔偿违约金二万元,如造成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合同订立后,何某进行了装修,并购进了相关的货品。两个月后,有关部门查知宾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责令停业整改,因此宾馆通知何某搬离。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宾馆遂停水停电,何某也因此停止了经营。这种情况下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宾馆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何某造成的损失。首先,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宾馆却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单方面反悔,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宾馆将房屋租赁给何某,但由于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而致宾馆单方面违约,然而何某因此已经花费了装修费用及相关物品的购进费用,这部分损失应由宾馆赔付。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是关于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和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出租人有两个基本义务,一是交付义务;二是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其一,交付义务,是指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其二,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租人在租赁物交付时和租赁期间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即具有品质完整的使用价值,使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出租人不能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或者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应负违约责任;同时承租人可主张同时行使抗辩权并拒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