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过高的违约金?
某医院新建病房,承包给某建筑公司。合同中约定,医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造成建筑方停工,否则每日按工程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医院因着急用住院楼就签下了合同。后来因为医院资金跟不上,导致承建方停止施工。20天后又继续开工,承建方要求医院支付这期间的违约金。该工程造价约100万元,每日违约金高达1万元,而这期间承建方的损失差不多5万元左右,最后双方争执不下而诉讼至法院。这种情况下该医院是否可以申请适当减少违约金?
该医院可以要求减少违约金。本案中,承建方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约定了造价约100万元的工程,每停工一日则每日按工程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事后证明承建方停工期间的损失仅为5万元,明显存在违约金过高的现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故本案中的医院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少违约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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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法律解析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当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同时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考虑,公平作出裁决。这样做,不仅体现出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也能起到保护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的作用。试想,如果法律任由当事人约定高额的违约金并得以实现的话,那么,违约金岂不是成了牟利的手段,而失去了其本质的意义。如此,也必定会对交易安全造成不良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