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后果自负有法律效力吗:171个不可不知的生活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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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一方又反悔的,应当如何处理?

2011年,妻子钱某和丈夫孙某登记结婚。2012年,因孙某经常出去应酬没有照顾到家庭,妻子钱某非常不满,两人因此事争吵不休。后来两人协议离婚,并就分割财产达成一致:离婚后,财产的60%归孙某所有,40%归妻子钱某所有。但后来协议离婚未成,两人分居。两年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妻子钱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法院对财产重新分配。那么,之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呢?

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附加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协议离婚而就财产分割问题单独达成的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作出一定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

本案中,妻子钱某和丈夫孙某虽然已经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但因协议离婚未成,所以当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时,妻子钱某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解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之规定明确了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条件不成就时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是如果没有及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就不生效。离婚当事人也不能要求人民法院依据离婚协议来就财产问题进行判决,离婚协议只能作为一份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和财产多少。男女双方以登记离婚或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实际生活中更多地体现为愿意离婚的一方以牺牲财产利益来达到离婚目的的情形,这种财产协议,往往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一旦双方协议离婚未成而进入诉讼离婚阶段,通常势同水火,如果法院依据没有完全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财产分割协议”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有失公允的。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