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85次受贿总金额高达1919万余元——原吉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田学仁
2014年6月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中共吉林省委关于中央第四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通报》,就2013年10月30日至12月26日,中央第四巡视组对吉林省的巡视整改情况予以公布。通报在“关于个别副省级领导违规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的问题”中指出:在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副省级干部3人。其中,1人因个人严重违法违纪被处理;另外2名领导同志均已辞去在企业兼任的职务。这则消息经多家网站争相转载后,引起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而通报中提到的这名“因个人严重违法违纪被处理”的原副省级高官,正是吉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吉林银行原董事长田学仁。
早在一年以前,田学仁就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通报发布后,又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讽刺的是,如今因在金融机构任职期间违纪违法而被依法查办并予以通报的田学仁,在当时却曾经被官方媒体大肆褒奖,誉之为“吉林金融产业发展的一道新的风景线”。2008年3月,一篇名为《吉林三位副省长下海执掌金融机构》的文章中曾这样报道:“从去年底到今年初,几个月时间内吉林先后有三位副省级高官离开政府岗位,转而前去领军金融机构,成为吉林金融产业发展的一道新的风景线。”报道还称,“这说明地方政府对发展地区金融业的高度重视,同时也看出吉林金融业呈快速发展的态势……”
田学仁,生于1947年10月,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1971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东北师大函授毕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虽然是一个土生土长的辽宁人,自1968年10月参加工作以来,田学仁的职业生涯却一直在邻省吉林展开,属于从通化基层走出来的高官。田学仁早年间任职于通化市起重机械厂,由车间主任起步升至党支部书记、厂长,此后便一路晋升,辗转通化、长春、吉林等市,先后担任通化市委副书记,吉林省民政厅副厅长、厅长,长春市委副书记,吉林市委副书记、书记等职。2001年1月,田学仁出任中共吉林省委常委、延边自治州州委书记,经过33年的奋斗,终于进入了副省级官员的行列。2004年12月,田学仁的仕途达到了个人的顶峰,担任吉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至2007年10月,吉林银行成立后,时任吉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的田学仁,开始兼任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2008年1月,田学仁从吉林省常务副省长的职位上退休,弃政从商,专门出任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有着40年党龄与43年工龄的田学仁,在长春名气之大,几乎家喻户晓。他本身并不算是一个很有魄力的人,行事风格一向比较“怀柔”,在曾经主政过的吉林市和延边州都没有留下什么比较拿得出手的政绩。但他十分注意维护和平衡各方利益,醉心于经营维系复杂的关系网络,在官场上,可以说人际关系比较好,说话办事也比较周全老到,是一个“老班长”式的人物,在吉林省内的人脉资源非常深厚。并且,他曾担任过“一把手”的吉林、延边两地,在整个吉林省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不过,田学仁在民间却一直口碑极差,不得人心。当地的老百姓中间至今仍流传着关于他的斑斑劣迹:其在延边担任州委书记的时候,被公认为“黑白通吃”的老手。一名当地知情人士恨铁不成钢地怒斥:在田学仁主政期间,延边州卖官鬻爵的敛财歪风空前盛行,整个干部队伍被搅得乌烟瘴气,源源不断地安插进来的“关系户”导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数量快速上涨,甚至成倍数地往上翻。对此,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也充斥着很多传言,整个延边州几乎可以用暗无天日来形容。
延边州属于少数民族自治州,与俄罗斯和朝鲜两国接壤,有着长达768公里的边境线。在延边任职期间,田学仁主抓经济建设,主持了包括延边石岘造纸厂在内的多个改制和上市项目,延边当地干部对田学仁的普遍评价是:和商人走得太近!2001年年初,田学仁决定将当地最大的国有企业——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并于2003年将其列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破产之后,庙岭水泥的企业资产被整体转让给刘德全名下的吉林德全水泥集团。2011年年初,刘德全将这部分资产转让并套现7.2亿元,抽身离开了德全水泥。对此,一部分债权人和老职工认为,德全集团在收购庙岭水泥后,存在违法核销不良贷款等不法行为,多年来一直愤愤不平、鸣冤上访,就债权清偿、破产程序等一系列问题持续上访至中央纪委和最高法院。
任常务副省长期间,田学仁主管金融、国资等要害部门,一手推动了包括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上市。2003年,“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提出后,吉林省开始推动本省企业上市,加速融入现代市场经济,从而改变以重工业为主的经济结构。2004年12月,田学仁调任吉林省常务副省长,并于不久后出任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紫鑫药业正是田学仁推动上市的第一家公司。上市后,紫鑫药业深陷内幕交易丑闻,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10月19日决定对其立案稽查,至今已历时三年,始终没有定论与结果。而据检方指控,紫鑫药业的前任董事长郭春生正是田学仁的最大行贿人。2005年4月,为了顺利加入上市名单,郭春生给田学仁送出第一笔美元;此后,为了获批贷款等事宜,大把的美元经由郭春生源源不断地送到田学仁的手中。根据司法材料的相关数字显示,2005年4月至2010年8月期间,郭春生先后七次向田学仁行贿合计17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17万余元。
2007年10月,田学仁调任吉林银行董事长之后,一直将推动吉林银行上市作为主要目标,并于2008年开始推动该行增资扩股。随后,率先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就是吉林省最大的上市公司——亚泰集团,该集团是由长春市国资局控股的国有企业,其增持吉林银行股份,原本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为之后的吉林银行上市做准备。当时,亚泰集团除认购吉林银行增资扩股的2亿股股权外,还准备分别受让长春长泰热力有限公司、长春吉盛投资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持有的吉林银行股权。后据调查显示,处于这笔交易关键环节的长泰热力和吉盛投资,均为亚泰集团的关联公司,这笔交易也被锁定为“内部人控制之下的内部交易”。田学仁之子——曾任吉盛投资董事长的田野也因牵涉经济犯罪而逃亡国外,至今仍为“在逃人员”。而吉林银行的上市之路也因田学仁、田野父子一案蒙上阴影,成立7年,资产规模突破2500亿元,作为全国城商行中为数不多的省级法人银行,吉林银行的上市之日却依旧遥遥无期。
耐人寻味的是,案发之时,田学仁早已从常务副省长的职务上“光荣退休”,摇身一变,成了他当年主管过的吉林银行的董事长。当然,此时的田学仁对受贿索贿的权钱交易早已有了丰富的经验,在1995年至2011年长达16年的时间里,他利用担任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为10个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家属工作调动、干部跑官、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分85次共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钱款达人民币446万元、209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919.3575万元。其敛财时间之长、涉案金额之大、贪腐隐藏之深,委实令人咋舌!
从正厅级的位置上开始,在之后长达十余年的高官生涯中,田学仁一直在贪得无厌地搜刮钱物、敛财受贿,少则五千一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最多的一次受贿款高达100万美元。1995年12月,时任长春市委副书记的田学仁收下了长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缉私队队长徐为民送过来的第一笔钱。从此便一发不可收拾,单是为徐为民一人的晋升提拔铺平道路,就分4次收受其贿款总额达71.4605万元。而当时,田学仁正是长春市政法工作的主管领导。此后的16年间,田学仁走一处贪一处,步步不落空且步步皆高升,停车场、超市门前,甚至从迪拜飞往埃及的飞机上……这些公共场所都成了田学仁收受贿款的庇护之地。当然,田学仁最放心的收钱地点还是其在长春市的3处住所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吉林银行办公室。而且,他最喜欢在节日期间“有所进账”——在检方确认的田学仁的85次受贿中,至少有38次发生在春节期间,19次发生在中秋节、“五一”劳动节、元旦和国庆节等一系列节日期间。
2001年,田学仁被提拔为吉林省委常委、延边州委书记,官至副省级。2004年,他升任吉林省常务副省长,达到了自己职业生涯的顶峰,在这个位置上,他的贪腐行为变得更加大手笔。就在这段时间,他先后接受了几笔数额巨大的贿款,其中就包括药商行贿的1217万元——在2005年4月至2010年8月的这段时间内,时任紫鑫药业公司董事长的郭春生先后分7次向田副省长送上178万美元,共折合人民币1217.0862万元。最令人啧啧称奇的是,收受贿赂金额的节节攀升,与田学仁的仕途升迁似乎也颇有关联,田学仁一边忙不迭地收钱点钱,一边又从容不迫地完成了从长春市市委副书记到吉林省常务副省长的华丽转身。不仅边腐边升、顺风顺水,而且平步青云、官场得意,这样“带罪提拔”、“带病提拔”的隐藏能力,由不得旁人不为之惊讶,叹其为“人生赢家”!
青天白日,明镜高悬!近年来,中央不断加大反腐打击力度,终会令一切贪腐罪犯无地藏身,贪婪腐坏的人只会落得凄惨的下场。2011年11月5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称,据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吉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因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2012年7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通报,田学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物,收受礼金,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田学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2年7月6日,刚过完64岁生日的田学仁,因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7月19日被批捕。同年12月19日,田学仁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2013年10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田学仁受贿案。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1995年至2011年,田学仁在担任吉林省吉林市委书记、延边州委书记、吉林省常务副省长、吉林银行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先后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19万余元。
2013年11月1日上午9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吉林银行原董事长田学仁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田学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65岁高龄,本应是解甲归田、颐养天年的年纪,此刻的田学仁,却身着黑色运动服,戴着绿框眼镜,手中托着一沓厚厚的案件材料,落寞地坐在被告席上。曾经的意气风发早已化为乌有,他神情疲惫,一身寂寥,满头的白发显得格外刺眼。16年中间先后85次受贿,疯狂敛财收受贿赂金额累计高达人民币1919万余元,田学仁最终以这样令人唾弃的犯罪记录给自己的仕途和美好生活画上了终止符。
【案情分析】
2013年10月10日上午,吉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吉林银行原董事长田学仁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现年65岁的田学仁曾任吉林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退居二线以后,出任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因为早在案发之前,田学仁就已经坐到副部级官员的高位,所以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专门避开了田学仁长期担任要职的东北地区,而将案件转到了北京检方,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查办。由于田学仁受贿案涉案时间跨度长达16年,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曾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又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最后形成的案件侦查卷宗多达26册。
根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指控,1995年至2011年,田学仁在担任中共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吉林市委书记、吉林省委常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书记、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获取贷款、承揽业务、企业经营、职务晋升、干部跑官、子女入学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先后收受吉林天河药业有限公司、时任长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缉私队队长的徐为民等10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人民币446万元、209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919.3575万元。其中,1995年12月至2005年10月,田学仁分5次共收受长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缉私队队长徐为民给予的人民币71.4605万元;1998年3月至2002年春节前,田学仁先后5次共收受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局长岳忠田给予的人民币11.2789万元;2000年春节至2010年5月,田学仁共分27次收受吉林省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春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31万元;2001年5月至2010年8月,田学仁先后9次共收受中共延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申万虎给予的人民币18.2768万元;2001年7月至2011年春节,田学仁分17次共收受吉林天河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常征给予的人民币205万元、18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53.9801万元;2002年5月至2003年10月,田学仁先后2次收受延边德全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德全给予的美元共计4万,折合人民币33.1072万元;2002年春节后至2005年10月,田学仁先后4次收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副市长姜佐山给予的人民币28万元;2005年4月至2010年8月,田学仁分7次收受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春生给予的美元共计178万,折合人民币1217.0862万元;2008年春节前至2011年4月,田学仁先后7次收受吉林银行吉林分行行长姚兴旺给予的人民币19万元。
检方认为,田学仁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有关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折合人民币1688.897万元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因此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检方的指控,田学仁本人表示认罪并当庭悔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一律没有异议。律师出庭为其进行了罪轻辩护,认为田学仁认罪、悔罪,并且坦白了大部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在案发后又全部退赃,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庭审时,田学仁表现得平静温和,坦言自己对检方的所有指控“事实和罪名都不持异议”。在最后陈述中,他痛心疾首地称自己愧对组织的培养,官越做越大,私欲也越发膨胀,从思想上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在犯罪的深渊中越陷越深,成了人民的罪人。深刻反省这些年自己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的经历,内心非常后悔,同时希望法院能够考虑到他已年迈并真诚悔罪、主动坦白罪行且全部退赃等情形,对他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鉴于田学仁存在主动交代、认罪态度较好并全部退赃等情节,对其从轻判决。2013年11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定吉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吉林银行原董事长田学仁受贿1919万余元,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1月11日,上诉期已满,田学仁没有提出上诉。市一中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田学仁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生效。辩护律师称,几天前,在看守所与田学仁会见时,田学仁明确表示自己对一审判决结果满意且放弃上诉。他看起来情绪平稳,虽然没有什么话要委托律师带给家人,却仍旧隐隐透出一丝卸下重担后的轻松。
【廉政提醒】
在高官贪腐榜上,田学仁是一个不可不提的名字。先后出任过吉林市委书记、延边州委书记、吉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吉林银行董事长等高官,田学仁是继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之后,近年来吉林省第二个因受贿罪而领刑的省部级官员。值得注意的是,案发之时,田学仁早已从副省长的位置上退休,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连续查处贪腐的退休或退居二线的多名官员,折射出反腐斗争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
对严重违纪违法的退休官员持续追责,已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反腐新动向。随着反腐走向深水区,退休并不等于“平安着陆”,也不等于进了“保险箱”,领导干部们务必警醒这种“一退了之”、“在退休前最后捞一把”的危险想法,要知道,即使迈过退休这道线,也不可能享有额外的法外豁免权。退休官员作为“红顶商人”到企业“潜伏”的事情可以说是屡见不鲜,他们利用自己任职时积攒下来的影响力和深厚人脉,将这些作为退休后牟利的重要资本。对此,中组部于2013年10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近年来,中央一系列“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行动已经充分提振了群众反腐败的信心,一些“赋闲在家”或头挂“虚衔”的退休官员们应当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违纪违法的“发挥余热”,一定要不得!务必保持自重自省,千万不要一着不慎,晚节不保。
更加发人深省的是,从田学仁第一次受贿到最终案发,潜伏期长达16年,腐败“潜伏”16年竟未被发现,真可谓咄咄怪事。16年间,田学仁的贪腐行为一次次逃过官员监督、年度考核的法眼,“边腐边升”,最终官至中共吉林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这些腐败分子为什么能够顺利通过各项考核,获得“带病提拔”呢?这在人们心中画下了一个深深的问号。由此,我们应该深刻地反思一下我们的领导干部用人制度和监督机制,加速推进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及抽查制度、干部选拔倒查机制等一系列体制机制问题的系统性完善。2014年1月21日,中组部印发《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指出要严格按制度规定选人用人;严格把好人选廉政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严厉查处违规用人行为,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存在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
“廉者,政之本也。”“政者,正也。”“官因廉而正。”党员干部务必深刻吸取教训,时刻保持清醒,警钟长鸣,“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避开害人害己的“贪欲”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