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现代国家的建设与宪法
国家重建与宪法的制定
1945年战争结束后,东亚的近代宪法体系被全面修改。
在美国的对日政策下,日本制定了象征天皇制和以国民主权、基本人权、放弃战争为内容的和平宪法。1945年8月,日本战败,接受了波茨坦宣言。占领日本的盟军总司令部(GHQ)最高司令官麦克阿瑟为推进日本的非军事化和民主化,要求日本政府修改宪法。政府开始着手修改,各党派也分别提出修改方案。但是,无论是政府方案还是政党方案,基本上都是仅仅修改旧宪法,没有实现国民主权和基本人权。在民间起草的宪法当中,例如铃木安藏等人的宪法研究会方案明确记载了国民主权,规定天皇“行使国家的礼仪”。铃木参考了自由民权运动时期的宪法草案。
盟军总部最初采取由日本政府负责宪法修改的方针。1946年2月,盟军总部从新闻报道中得知政府方案极为保守,不符合波茨坦宣言,便决定亲自制定草案。盟军总部民政局在麦克阿瑟提示的原则上制定草案,作为指南交付日本政府。盟军总部的方案将天皇作为“象征”,规定放弃战争,不持有任何兵力。起草时也参照了宪法研究会的方案。当时,盟国内部对天皇制的残存将导致军国主义复活的警戒感很强,为保证避免军国主义复活而加上了放弃战争的规定。日本政府判断如果拒绝将无法维持天皇制,同意接受盟军总部草案,在此基础上制成新的政府方案,经过议会的审议和修改,于1946年11月作为日本国宪法颁布,翌年5月实施。这部宪法以国民主权、尊重基本人权、和平主义为基本原理,期待战败国的日本有新的起点。
朝鲜半岛由于南北分裂而产生了南北两部不同的宪法。1945年8月,随着日本的战败,朝鲜半岛从殖民地统治下解放。但是,以北纬38度线为界,苏联军队占据北侧,美国军队占据南侧。9月,盟军司令官麦克阿瑟将38度线以南地域的行政权置于美军的控制下。美国军政厅基本维持了日本统治时代的法律体系,修改并废除了其中代表性的镇压法,发布了新的法令和公告。1947年,联合国决定在联合国的监督下,按人口比例在南北朝鲜实施总选举。然而,北侧拒绝联合国朝鲜临时委员团入境,1948年2月,联合国决定在允许范围内实施选举。5月,在联合国的监视下,实行了38度以南美军统治地区的总选举。结果,选举出198人的制宪委员,成立了任期两年的国会(制宪国会)。国会加紧制定宪法,6月设置了宪法起草委员会,以愈真午专员的原案为中心反复审议,向国会提出宪法草案。对此出现了各种修改方案,讨论活跃。由于需要在8月15日之前向世界宣布韩国政府的成立,国会加紧审议,于7月通过并公布宪法案。其主要内容是国民主权、基本权的保障、三权分立、单院制、总统中心制等。李承晚当选为首届总统,8月,大韩民国宣布成立。
大韩民国宪法(制宪宪法)在经济条款中,虽以财产私有制为基础,但仍承认工人平等享有利益的权利,并对重要产业的国有化和农地改革的实施作了明文规定,继承“临时纲领”的精神而重视经济上的平等。然而,建设均等的社会经济这一建国宪法的精神,在经历朝鲜战争后有所减弱。1954年修改后的宪法,严格限制国有化,更加重视市场经济。朝鲜战争后南北对立的局势给宪法造成了影响。
1948年8月,北侧地区进行了最高人民会议的选举。9月8日,作为最高立法机关的最高人民会议公布了宪法;9日,宣告成立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以从日本的殖民地统治下解放的“反帝反封建民主主义革命”为课题,向社会主义过渡为目标的宪法,并且提出要促进统一朝鲜民主国家,将首尔定为首都。1972年,朝鲜的宪法作为社会主义宪法而进行全面修改,到现在经过了数次修改。1972年的宪法宣布首都定为平壤。1998年修订后废除国家主席制度,并于2009年修订宪法,明确规定国防委员会为负责全部国政的机关。
大韩民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都主张其为朝鲜半岛的唯一合法政权。统一问题是朝鲜半岛遗留的重大课题。
1945年8月,中国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和共产党的对立状态仍然持续。但是,1946年1月,国共两党签订停战协定,召开了政治协商会议。该会由蒋介石担任议长,由国民党8名、共产党7名、民主同盟9名、中国青年党5名、无党派9名成员组成,政协会议讨论了和平建国、军事问题、国民政府的改造、国民大会、宪法草案的修改等议题。但是,由于国共内战开始白热化。1946年11月,在没有共产党代表参加的情况下,国民党在南京召开制宪国民大会,制定宪法,12月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于1947年1月公布,12月开始实施。
韩国国会制宪会议开幕式
而共产党也在其控制的解放区内颁布施政纲领,其中以1946年4月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广为人知。该宪法原则规定,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是人民管理政权的机构,各级代表由普选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政府。
国共内战高峰期的1948年3月,为实施1946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国民党在南京召开行宪国民大会。其目的是排除共产党和其他党派,建立以中国国民党为中心的体制。在行宪国民大会上,蒋介石当选为总统,5月开始实行宪法规定的体制。
1949年1月,处于战局不利状态的国民党政府向共产党提出和平谈判。毛泽东提出以废除国民党宪法等作为和平谈判的条件,但国民党政府顽固地维护宪法,于是交涉破裂。此后,国民党内战败北退往台湾,“中华民国宪法”成为在台湾实行的“宪法”。
参加政治协商会议的中共代表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此前9月,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了具备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据此,组成了中央及地方的国家机构似可放大,开始了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的建设。《共同纲领》将中国定位为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国家,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宣布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富强而奋斗。而且,还规定人民享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人身、居住、搬迁、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和男性同等的权利。
中国大陆实现统一后,经过政治、经济改革,国家基础得到巩固,要求制定正式的宪法。1953年1月,成立了毛泽东、周恩来等为委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审议宪法草案。同时,进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通过了经广泛吸收全国人民意见而修改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首次将社会主义原则写入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的“过去”与“现在”
1936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宪法草案,强化总统权力。然而,由于中日战争全面展开,未能通过实施宪法。战后1946年12月,制定了核心是限制总统权力的《中华民国宪法》,自1947年12月25日开始实施。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同盟没有参加国民大会,该宪法未能获得大多数国民的承认。国共内战激化时期的1948年4月,国民大会在实施宪政的同时通过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赋予总统独裁的权力。1949年12月,国民党政权撤退台湾后,台湾地区继续沿用《中华民国宪法》和《临时条款》。《临时条款》于1991年4月废除,而《中华民国宪法》经过数次修改后,至今台湾地区仍在使用。
围绕宪法的对抗和推移
韩国的宪法自1948年制定以来,到现行宪法共经历了9次修改。这些宪法的修改,与20世纪50年代的李承晚总统的独裁,作为其继任的60至70年代朴正熙总统的军事独裁,1979年10月暗杀朴总统引起的独裁政权的瓦解,其后针对全斗焕总统独裁抵抗的民主化运动等政治过程,都有紧密的联系。韩国宪法的历史,正是剧烈动荡的韩国政治的历史。
韩国修改宪法的历史
韩国第一任总统李承晚执政的第一共和国时期,总统权力和国会权利发生冲突,两次修改了宪法。制宪国会制定宪法采纳了总统中心制,实际上国会拥有确定当选总统权限的权力。国会中缺乏支持基础的李承晚,利用1951年的战时紧急戒严提出修改宪法,确定总统直选制和国会两院制。但是,国会将其否决。第二年,李承晚再次压迫国会议员,在国会上通过了政府方案和在野党方案适当组合的改宪方案。两年后的1954年,废除了限制首届总统的重任制度,修改宪法,使副总统可以继承总统的职位(四舍五入改宪)。由此打开了长期执政和权力沿袭的道路。
1960年四一九革命后,李承晚的长期执政告终,国会为了防止总统的独裁,而采用议院内阁制,规定司法权的民主化、警察的中立化、地方自治的民主化等,为实现民主主义进行了改宪,并确立了以张勉为总理、尹潽善为总统的第二共和国。
然而,1961年5月,朴正熙发动军事政变夺取政权,1962年修改宪法将内阁责任制重新恢复为总统责任制(第三共和国)。重蹈李承晚长期独裁的朴正熙总统,1969年再次修改宪法,规定总统可以连任三届。1972年宣布“十月维新”后,政府发布戒严令解散国会,采用维新宪法。该宪法赋予总统紧急措施权和国会解散权,成立统一主体国民会议选出总统等,以此弱化国会,并规定了压制国民参与政治的内容(第四共和国)。
1979年,朴正熙的独裁权力由于心腹的暗杀事件落下帷幕。掌权的新军部在1980年5月发布戒严令,镇压了光州的民主化运动,10月公布了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总统由总统选举人团间接选出,任期一届七年。
韩国的宪法法院
1987年修改的韩国宪法显著特征之一是,成立了宪法法院这一机构。宪法法院是监督国家机关是否正当行使权限的机构,负责(1)判断法律是否违反宪法的法律审判;(2)对总统等高级公务员的弹劾审判;(3)解散政党审判;(4)调整国家机构和地方自治体之间权限纷争的权限争议审判;(5)判断国家权力是否侵害国民基本权的宪法诉愿审判等等。
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民主化运动的高涨,韩国要求总统直选的舆论大增。濒临危机的执政党最后只好接受直选要求并发表了宪法修改案。1987年10月,公布了第六共和国宪法。宪法为防止总统的长期执政,修改了大总统选举条项,规定为5年单任直选制,明确规定恢复国会的国政调查权,废除赋予总统的紧急处置权和国会解散权。这就是韩国的现行宪法。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共制定了四次宪法,分别是最早明确社会主义的“1954年宪法”、“文化大革命”时期的“1975年宪法”、毛泽东逝世后反映继任者华国锋路线的“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体现邓小平四个现代化和改革开放路线的“1982年宪法”,这四次宪法反映了中国经历革命到建设社会主义的历程。
1954年的宪法以苏联宪法为原型,继承和发展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它确定了从新中国成立到建设社会主义的过渡期间的任务,进行社会主义工业化,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继承了《共同纲领》的原则,宪法规定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主义国家。宪法规定最大任务即社会主义改造在1956年完成。
1966年春开始,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原因,开始了宪法不起作用的时代。到“文化大革命”的第五年的1970年,曾经一度尝试修改宪法。由于毛泽东不同意林彪设立国家主席的主张而中止。1973年再次提出修改宪法,并于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新宪法。这部宪法的核心以肯定“文化大革命”为基础,仅有30条,极为简单。宪法的指导理念被简化为“阶级斗争”和“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政治口号。1976年,随着毛泽东的逝世和“四人帮”的垮台,“文化大革命”结束,实务派重掌政权,开始努力尝试制定新宪法,并在1978年公布。
“1978年宪法”摒弃了“1975年宪法”中许多极左倾向,重新采用了“1954年宪法”的一部分原则和制度。然而,由于华国锋主席很快离任,其原则再次予以修正。1979年,废除了“文化大革命”时期设立的各级革命委员会,为了重新组织地方政府有必要修改宪法。1980年开始,为消除“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而修改宪法,转到以邓小平为中心的提倡实行改革开放的道路上来。
但是,对“1978年宪法”的两次修改,仍然不能对应国家发生的基本政策的变化,即推行改革开放的道路。于是再次着手制定新宪法。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1982年宪法”)。该宪法基于共产主义思想,重视政治、法律、经济改革的协调,在邓小平领导体制下以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四个现代化为目标推动内政、外交。这次修改,首次具体确定了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体现了更加重视公民权利的方针。此后,这部宪法经过4次修改至今。1988年进行的最初的改动,是制定法律承认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且新设了有关私营经济的条款。1993年,在序文添加了“改革开放”。1999年,在序文上增加了“邓小平理论”等。2004年,补充了关于保障私有财产权的规定,追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文字。
中国少数民族选民投票选举人大代表
20世纪50年代前后,要求修改日本宪法的力量,有来自外面的美国的压力,也有来自政府与执政党的的推动力,但这样反而引起了国民要求稳定宪法的运动。从那之后的半个世纪以来,改宪与护宪两大力量始终对立,宪法则至今未有任何改变。
1946年,日本国宪法虽然已经制定,但在1952年旧金山和平条约生效前,日本处于被盟军总部的占领状态,主权受限。初期盟军总部的占领政策基本遵照要求非军事化和民主化的波茨坦宣言。然而随着冷战的激化,朝鲜半岛和中国开始走向社会主义,占领政策发生了转变,将日本作为远东地区反共的堤坝。对工人运动和政治活动进行限制和压制的政策,与宪法所表现的自由相矛盾。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盟军总部在日本设置了警察预备队,与宪法的不持有兵力产生矛盾。
1952年,随着旧金山条约的生效,盟军总部占领日本的时代结束。但占领军一撤出,保守的统治层就开始公然主张修改宪法和恢复战前体制。在谋求扩大天皇作为国家元首权限的同时,还试图通过修改宪法第九条来拥有军队。另外,1951年缔结的日美安保条约和在它基础上的法律体系,引起了与宪法下的法律体制之间的矛盾。1950年创设的警察预备队在1952年被改编为保安队,1954年又改名为自卫队,重新进行了军备,造成了与宪法第九条的明显矛盾。日本政府最初解释为,宪法所禁止的“战力”是指进行近代战争的能力,“保安队”的“战力”不在这个范围内。但是,1954年的宪法承认自卫权,解释为不禁止自卫所需的持有必要的实际兵力,自卫队符合宪法。
针对这种重新军备的倾向,20世纪50年代,日本民众在各地美军基地周围展开了反对征用土地的斗争。美国海上氢弹试验使日本渔船受损事件成为导火线,禁止使用原子弹氢弹的运动高涨。日本国民还展开了反对强化警察权限加强教育统制政策等运动。通过这一运动,日本国民认识到宪法的价值,积蓄了保卫宪法的力量。
1960年,日本民众反对修改安保条约的斗争,达到空前规模。反对改定条约的运动愈演愈烈,使自民党政府被迫转变修改宪法的政策。此后,政府改变了消极对待宪法的态度,而将重点放在宪法的解释和运用上,企图从实际上改变宪法。对此,国民中间出现了防止宪法空洞化,使其实际化的活动。如进行了反对建立自卫队的诉讼,反越战运动、要求归还冲绳美军基地运动、反对公害运动等。各地还诞生了打着“将宪法活用于生活”口号的革新自治团体。追求宪法实质化的运动也同人权运动有关联。
日本妇女第一次参加选举(1946年4月10日)
美国在越南的失败削弱了其在东亚的力量,所以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要求日本加强其防卫能力。冷战结束后的90年代,日本强调国际贡献等论调高涨,政界、财界、舆论界等都公然主张修改宪法。2005年自民党发表改宪案,2007年制定了修改宪法手续法。此外,自卫队以各种名目被派往国外,2003~2004年自卫队被派往伊拉克战争的战场。但是,针对这种情况,在日本全国建立了“九条会”,保卫和平宪法第九条的运动也十分高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