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一) 教史研究
“中华佛教总会”研究 (下)
【内容提要】近代中国佛教史上曾经有过一个佛教组织林立的时期,而在众多的佛教组织中,“中华佛教总会”则是最突出的一个。该会的出现,使中国佛教徒走上了一个全国性联合的统一道路,也使该会成为近现代中国佛教史上最早的一个具有真正统一意义上的佛教组织。本文对该会的成立背景与有关文件,及其政教关系等做了梳理,指出了该会的得失与意义,认为由于该组织依靠的领袖作用,章程不尽合理,加之派系的纷争等原因,使其很快湮灭以致无闻了。但是其在中国佛教史上的历史作用是存在的,对此我们应该给予正视。
【关键词】中国佛教 中华佛教总会 佛教会 寄禅 太虚 宗教管理条例
【作者】 1954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编审。
五
寄禅圆寂后,内政部批准章嘉和清海的请示,修改前“中华佛教总会章程”,中华佛教总会也改名为“中华佛教会”。中华佛教会于1912年在上海正式成立,举冶开、熊希龄为会长,清海 (静波) 为副会长,当时省支部有二十二个,县分部有四百余个。
冶开清镕 (1852~1922),清末民初僧。江苏江都许氏子。名清镕,字冶开。生于佛化家庭。年十一,奉亲命出家;年十二,礼镇江九华山明真彻公祝髪;年十三,依仪征天宁寺莲庵为师;年十七,于江苏泰县祇树寺,依隐闻和尚受具足戒。历参杭州、普陀、天台、诸名刹耆宿未契。清同治十年辛未 (1871),至常州天宁寺,谒方丈定念真禅禅师,随侍左右,读经参禅,智慧过人。翌年大悟,定念真禅和尚为授记别,承其法嗣,为临济四十一世。定念圆寂后,师至镇江金山寺潜修多年,又入终南山居喇嘛洞,结茅修持三年。光绪二十二年丙申 (1896),回常州天宁寺。二十三年丁酉 (1897),继天宁方丈,升座:“昔年罔觉遭授记,直至而今惭未休。众后帮扶犹抱愧,那堪立出众人头。清镕自愧身虽出家,心未入道;福薄德微,障深慧浅。虽则依众行持,实是过多功少。新正十二日我善兄和尚辞世,座下虽是有人,皆系抱道蓄德,立志坚强,不肯轻露。所以诸山和尚及合寺首领诸师,慈意殷殷,婆心片片,承命清镕权居此位。闻言之下,惭惶无地;再三恳辞,尽未能获。只得带垢含羞,勉应斯命。今者木已成舟,余无报达,惟一点诚心虔祈诸佛菩萨、历代祖师重应尘世,转大法轮,普令一切众生,情与无情,皆得安乐,齐成佛果。虽然如是,即今且道奉命登座一句,又作么生?”举拄杖曰:“看看!此物从来极平常,智愚凡圣绝商量;今朝拈出供大众,惟愿同扶古道场。”(《新续高僧传四集》三十五) 拽杖,下座。时天宁寺遭兵燹,尚未恢复旧观,冶开四处募化,远至关外,历时10余年。将募得资财,修建天王殿、文殊殿、普贤殿、地藏殿及罗汉堂等,天宁寺最终殿宇巍峨,僧舍连云,建筑多达600余间,斋田由原来1500余亩增至8600余亩,道望远播,名声大噪。民国二年癸丑 (1913),被推举为中华佛教总会会长,领导全国缁素。其间,又募修常州文笔塔、政成桥,修复东郊太平寺,募修杭州灵隐寺大殿,资助常熟兴福寺,到上海玉佛寺创居士念佛会。冶开常以语录、书函开示他人,一时缁素云集,法门称盛。民国七年戊午 (1918),北方水灾,冶开创佛教慈悲会,集款累万,亲至灾区散放,全活无算。民国九年庚申 (1920) 春,开坛说戒,四众受戒弟子多达1500人。冶开继承以律辅禅,垂为家法,以真实朴质之禅风,切实用心,融会律宗、华严、净土,而被誉为临济宗匠、近代禅宗大师。冶开一生热心佛教文化和社会福利事业,曾在天宁寺创设毗陵刻经处,刻三藏774部,2469卷。与常州名人钱振锽合办平价售米,并施药戒烟。在天宁寺旁植树造林,兴办天宁寺义务小学。冶开为清末宗门四大尊宿之一,以威仪第一著称。民国十一年壬戌 (1922) 示寂,世寿七十一,僧腊六十,塔建常熟虞山破龙涧。仁和叶尔恺铭塔,常熟宗家鼐又铭塔,门人释显彻撰行述。其嗣法弟子有明镜、月霞、应慈、惟宽等,皆是对江苏、上海地区近代佛教复兴有一定贡献的高僧。冶开身后有《冶开清镕禅师语录》四卷 (参见《新续高僧传四集》三十五)。
清海,字悟真,号静波,盐城程氏子,父冠夫,母颜氏。年二十三有省于无常苦空之旨,决志出家,就本邑北极庵本立法师剃染。是年秋,受具于宝华山圣性老和尚。越二年,至常州天宁寺,昼夜参究,身心顿空。又二年,任知客、维那、僧值等事。光绪十八年 (1892),受德润老和尚法,接任清凉寺。时承太平天国洪杨乱后,佛殿禅房,鞠为茂草,止余寮舍数椽而已。清海锐意恢复,不遗余力。光绪二十八年 (1902) 冬,清凉宝刹如弥勒楼阁,忽涌现于弹指间。明年癸卯,入都请《龙藏》,辛丑及甲辰,传戒两次。光绪二十四年 (1898),僧伽多懵不知学,哑羊贻诮,由来久矣。清海戚而忧之,创设“江苏僧教育会”于金山,以资提倡,由是而从事钻研者日众。宣统二年春,奉督、学两院谕,住持海州云台山法起寺,并设“江苏僧教育会”事务所于此。
太虚大师是中华佛教总会机关刊物《佛教月报》总编辑,文希 (亚几) 为总务主任,仁山等人住会办事,但是实权掌握在清海手中。总会一周年之际,会长冶开因年岁高迈不能与会,提出辞职,“经众公举清海和尚升任正长,并举焦山定慧寺镜融和尚为副会长,静安寺正生老和尚为理财正长,普陀山开如暨留云寺应干两和尚为理财副长,前正会长章嘉呼图克图、副会长道兴和尚仍旧。”
中华佛教会成立以后,曾经试图为总会增加一些收入,“提议兴办黄卍字会慈善暨实业”。在成立周年大会上,中华佛教会作出如下决议:
—调查财产迭奉部令催办,各支分部应克期进行,勿再迟缓。
—徽章证书为会员信守要件,已详裁定章,应由各支分部转知各庙分行领取,并于客堂前书明,稽查往来僧众无佛教总会证书徽章者,概不留单字样。
—给发证书徽章拟由本会备案,各支分部应转知各庙一律实行。
—更换住持定章应报由本会备案,各支分部应转知各庙一律实行。
—丛林例应传贤,设有传徒者,各支分部应督责该丛林改换住持,以重法派。
—滥收徒众久经部令严行禁止在案,此后各庙所收之徒及交替住持者须报由支分部转报本会备案,以便稽查。
—违犯佛律等事应随时取缔。
—各支部应办各事得照总会定章参酌就地情形变通办理,惟须报由本会核准方得发生效力。
—本会全恃支分部入会费及常年捐项分成缴款以为办公之用,迭经本会催款各支分部均未全行缴纳并有种种推诿之处,以致本会进行事宜不能蹶图行,且须至京办理各事。现当经费困难,本会决难设法维持拟变通办法,除向殷实首刹劝认本会基本金外,仍请各支分部正副会长担任临时款项,每支分部克期垫缴三四十元,或取五六十元,或百元,俟下届年费,项下扣算。
—各支分部调查财产须将田产房屋数目注明表册,以便稽查保护。
—照章酌量各寺院田产丰啬劝捐须于清查财产之后继续履行。
—本会为佛教全体机关,久经政府承认,乃各处诸山多有反对会务,甚至种种破坏构诬,会中名誉实属甘为师虫。试问诸山于入会各节,则务为立及至发生各事能不向本会要求否,如以后遇有此项,寺院切须先行劝导,倘竟执迷不悟,当由各分支部报告相当议处或取情节较重,由本会确实调查除取销会员资格外,仍照章严行整顿。
—各分部对于本会暨支部汇入会费及常年费来往公牍须双方并行。
—各分部延期聘文牍须文理顺通达,事理者准充任。
—本会组织评议部迄因各省经济困难未能选派议员继续履行,现拟变通办理。凡有重要事件,由本会通知各支分部征求意见,并于常年会期提议一切。
—本会设立静安寺,深蒙正生老和尚热心公益维持招待,客岁公议,拟租本寺地点建筑会所,以便招待来宾,应征求诸公同意募捐创建。
—本会设立上海静安寺,久经呈报政府立案。客岁北省诸山要求迁移北京,以便与政府接洽,是否可行,应请诸公表决旋经众讨论。佥谓上海为水陆诸山,均便于往来北京,既设有机关部,如须与政府接洽自由,本会知照办理。设有重要事件,亦不妨派员进京代表,现当大局初定,佛教根基未固,会所为全国枢纽,未便妄行移动。
—本会组织《佛教月报》(清海),客岁因公遍历漠北,未尽维持责任,幸文希和尚竭力支持,现已经费无着,第五期尚未出版,本社协理开如应干两和尚已经辞职,(清海) 事务纷繁,总理一职断难兼任,拟请文希和尚商诸公全权担任。
—各支分部创设之佛教高初小学及孤独儿院每年所有成绩须送由本会查考,分别珍藏以供众览而示表张。
—各庙未成丁之僧徒须强迫入学。
—本会联络蒙藏,已请章嘉活佛加入会长,此番尚须进京商章嘉如何沟通西藏达赖班禅联络一致加入会长,巩固国基,保全宗教。
—敦请总务科长文希和尚赴日本调查布教事宜,以便回国组织各项布教。
—本会组织法人财团兴办公益已经内务部抄录原文,通令全国。惟此举专为筹办实业并注重农林矿务起见,如谓实业非僧所宜,拘泥天人送供,无事他求,则所有财产亦不妨任人侵占,何必斤斤焉。于保产一途力与外界争竞既经通令应由本会筹备章程斟酌进行。
—保产原文,凡属国家发帑建设或个人与团体集资建造,均应一律保护诸山林,得蒙政府特行允许,究属倚赖他人自己保产之法,抑又何在?(清海) 不敏,创设黄卍字一会,迭蒙当道赞许,推广各项慈善,实为内护保产,救死之根据。倘蒙各支分部长暨诸山长老热心赞成,即请先行入会,预备创设黄卍字分会,以维持教务。
以上诸项决议,旨在加强中华佛教会的权威,系清海任会长以后,意欲将所有的权利回收上来,其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囊括了佛教的方方面面,有教务、文化、中外关系、佛教宗派关系,还有实业以及教育等等,简直可以说事无巨细。这么多的事业,中华佛教会肯定是无法承担的,也没有办法去全部包办,所以这个决议实际上是没有办法实行的。根据当时的形势,中华佛教会首先面临的是各地攘夺寺产的威胁佛教法运的斗争,试图在这方面作一些工作。在中华佛教会成立大会上,各地代表联名给孙中山大总统、副总统黎元洪呈文,除了要求在教育部立案之外,就是请求保护教产。全文曰:
大总统鉴:核在案现计各省上支部分部率皆开会次第组成刊发科记照章办理。前奉国务院通咨各省都督,按照约章,保护佛教财产,僧界正深庆幸。兹据湖南宝庆、安徽桐城、奉天义州等处报告民间毁像,逐僧占夺寺产,信教转失自由,深为危惧。查日人之崇尚佛教也,国日以强,观于联络蒙藏谓俄非佛教之邦,中华虽奉佛教不能自广其势力范围。惟彼日本内护外护不遗余力,近数十年得大转法轮于欧美。前清末叶,浙江三十五寺僧亦曾航海归依,嗣经自请办学,严与交涉,其事乃寝。今共和缔造,百政一新,无分种族阶级宗教皆应有平等之观念。本会同人目击时艰,特恐民教相争,无识僧徒铤而走险,外人渔利,有失国权。爰于上月开通常会,召集全体公同评论修改会章,具文呈核,恳准于通令全国人民以政教并进,各自为谋,勿生相侵之弊害,永保完全之和平。俾中华民国佛教徒苦心修持,不预政治,以视文明,各国政教之分甚严,国家尽力保护,不稍吝惜,传为美风。我大总统,诚不多让也。全体僧众祷祀以来,不胜待命之至,谨呈中华民国元年十一月初二日、中佛教佛教总会正会长敬安,副会长清海参道兴等谨呈。
陕西支部长国清寺了全 安徽皖庐分部长地藏寺法尘 吉林支部长松江寺素俊 湖北支部代表归元寺达清 四川支部长文殊院德风 湖南支部代表南岳山月宾 江西支部长光孝寺大春 广东支部代表六榕寺铁禅 浙江支部长接待寺圆瑛 山东济宁分部长普德庵德馨 江苏支部长留云寺应干天宁寺文希 山西闻喜分部长清凉寺峻峰 福建支部长涌泉寺本忠 文本支部代表开元寺元通河南支部长相国寺性空 南洋支部长极乐寺善庆 川东支部长罗汉寺海清云南支部代表筇竹寺尘空、莲花寺纯诚 奉天支部长万寿寺显璋 贵州支部代表高峰山了尘 北京机关主任龙泉寺道阶、法源寺道兴等同呈。
这么多人给总统上书,表明佛教界对保护教产的重视程度。1913年4月8日,北京召开第一届国会,太虚撰《上参众两院请愿书》,略谓:“吁请贵会:根据信仰自由一条,实行承认政教分权。凡佛教范围内之财产、居宅,得完全由佛教统一机关之佛教总会公有而保护之,以兴办教育、慈善、布教等事业……否则,亦宜根据一律平等之条,切实保护;并规定佛教徒 (僧众) 同有参政之权。”从中华佛教会给孙中山总统的信函中,可以知道一些地方“民间毁像,逐僧占夺寺产,信教转失自由”的情况依然严重,此外,日本佛教界觊觎中国佛教的阴谋仍然没有放弃,内外忧患使中国佛教界“深为危惧”。对此情况,民国政府内务部曾经出文强调要保护祠庙:
为通咨事查祀典祠祭及古物保存均归本部管理,现闻各省往往有营私利之徒,或藉端侵夺祭产,或因事灭古迹,甚至孔庙重地何等尊崇亦有人觊觎改建者。若不设法保护,何以存国粹而系人心,为此通咨询各省都督民政长凡祠庙所在,不论产业之公私,不计祀典之存废,庑宇之新旧,一经前人建设,均为古迹,例应保存。希即转饬,所属一律妥慎保护也。此咨。十月一日。
民国政府注意到保护祠庙的问题,并且把它提到了“何以存国粹而系人心”的高度,这说明政府是愿意保护祠庙的,而且强调了要“妥慎保护”之责。但是由于这个问题牵涉到了经济问题,利益决定了一切,加之当时的新思潮是反对封建迷信,祠庙一类是与封建迷信挂钩的,所以即使政府强调保护也无济于事。而且,当时引起寺庙财产纠纷,攘夺寺庙的最大问题并不是强势掠夺,而是因为寺庙的产权不清、主体不明而引起众多的异议,特别是一些寺院原是居士所捐,后来捐施之人要求收回,故而引起纷争。有的寺院是因为僧人种种行为不轨,故被某些人以此为借口而将僧人赶走,占据寺院。许多地方政府因此无法断案,例如浙江省总督专门向国务院请示如何界定寺庙主体与僧人的关系,内政部专门下文,从法律主体与寺庙关系方面来进行解释:
日前,浙江朱都督电达北京国务院,文云案准贵院咨开奉大总统发下中华佛教总会修订章程第十条癸项保有财产之自由约法,所载佛教财产应为佛教公有,国务院所通咨,倘僧人犯法当罪,其人不罪其寺等语,查此项章程因保护佛教而规定,并非区置佛教之人民财产于官厅管辖之人,不欲其同受法律于范围。近来各处庵庙类多淫祠,即其居住人行为不但毫无戒行,甚有历来窝藏娼赌及盗贼,以自肥者。此等庵庙本非正当公产,一经检查审判,依刑律四十八条供犯罪所有物,不论判令没收似不得承认为佛教公有,致贻总会之玷。况犯罪僧徒经审判后亦有关涉破产者,更未便因总会章程置法律于不顾究竟僧徒犯罪,应行没收之产物是否与人民犯罪一律处判,颇涉疑难,应请贵院明晰解释,以资遵守而免抵触云云。
内务部咨覆浙江都督文云,准国务院抄交杭州朱都督巧,电钞件到部,请查核迳覆等,因准此查。中国习惯各项祠庙莫不以慈善为性质,公益为目的,无论对于国家对于宗教,均属纯粹正当公产,而祠庙既然自然人自不能不籍居住人代行其职务。若该居住人不本其性质,不遵其目的,而以己意妄自行动,则对于该祠庙已犯有违反职务之罪,该祠庙不惟不应代受其过。且其职务与名誉反因之而大受损失,国家对于此项事件应如何力为防范方,能尽保护之责。除从前法律不完备,时往往因其居住人之不法而罪及其主体,目为淫祠概予收没,现时不应追溯外,以后如遇居住人不法者,则不能罪及祠庙,以符世界各国保护慈善公益之意。
该电谓此等庙庵一经检查审判,则应依刑法治四十八条,借犯罪所用物论。不知犯罪所用物系指成罪之必要之物而言,如非凶具则不能成杀人之罪,非赌具则不能成犯赌之罪。所谓借者,亦借此等物耳。若窝藏娼赌盗贼等罪,则非祠庙财产亦能成立,自与犯罪所用物不同借之者,更无责任判令收没,未免误解。至云破产一节,尤常认明主体祠庙对于国家或宗教既均属公产,无论债务债权两方面,均不能以私人资格指令抵押或假其名义向人贷借财物。若有此事,则借者贷者均属违法,故僧徒犯罪有关破产者其责任均归该僧徒负之,与庙无涉。总之庵庙与僧徒实有主客之别,僧徒犯罪无论民事上、刑事上,庵庙均不能代负责任。此揆习惯上理法均无抵触也,惟该佛教总会对于在会各庙私有财产自有代表佛教为所有权主体之资格,即有代负责任与观察举发之义务。以该庙资格与外界交涉者,无论刑事上、民事上增色应由该会代负责任外,其各僧徒以私人资格犯罪者,应由该会随时送官惩办。如若知情不举,故意纵容,则责任所在,咎所难辞,该管官厅即应分别情节,按律处判。自未便以总会章程置法律于不行院咨,但罪其人不罪,其寺之意大概准此。兹准前因除函复国务院外,相应贵都督查照可也。浙都督准此,除分行并登记公报外,已令行民政司查照,分别咨行通饬所属一体遵照办理。
国务院的咨文,是按照“庵庙与僧徒实有主客之别”的原则,实际上就是将寺庙与寺产的公有与僧人的私产严格区分开来,这样做就将犯罪主体突出出来。从寺院来讲,寺院的整体与公共财产皆属公有,而犯罪主体是僧尼,所犯的罪应由私人承担责任,与寺院无涉。这种判定与推论,较好地解决了财产主体关系不分的问题,切实保护了寺产公有部分的所有权,对法院来说也比较好掌握判案的依据。
虽然政府愿意保护包括佛寺在内的祠堂庙庵,但是在商业浪潮面前,僧众始终是弱势群体,不仅不能保护好自己,而且只能继续受到欺凌。当时《佛学丛报》曾经刊出了一则消息曰:“昨日中华佛教总会上海分部开会,提议照旧,举办夏季施医给药等事。因忆及去岁为此项善举,假西方庵启建水陆道场,以期筹集经费,适值某商团势焰熏灼之时,该庵被其藉端蹂躏,致该庵不得已,禀准知事捐送与普育堂藉充善举。历年古刹,一旦被人摧残,在座会员均为之恻然。爰议另行觅地重建,绅僧两界各会员均愿代为筹资,协助俾便于工作,克日建立云云。”本来慈善利生事业是佛教的正业,施医给药是历代佛教徒的善举,也是寺庙最重要的慈善事业之一。但是这一正当的事业,却在某商团的搅扰下,被迫妥协,将所取得的收入拱手送出,引起了中华佛教会人士的“恻然”,寺庵也只好举迁。上海龙华寺是上海最早的佛教寺院之一,也是当时最有影响的寺院。但是这座寺院也受到了攘夺,为恳请中华佛教总会进行保护,太虚专门撰写《保护龙华古刹》文云:“沪上龙华寺,创建于吴赤乌年间。今之一塔巍然矗立云表者,即康僧会令吴主权供舍利处也。江南佛迹,首推斯刹,规模宏远,建筑巨丽!今则僧林岑寂,佛殿荒凉,每一游览,辄令人有不胜今昔之感!光复之后,几经军队出入蹂躏,遂益复不堪。地方人士,三四年来又时欲攫取之以办他项公业;住持斯寺者,乃喘喘不可终日。兹者曾恳请佛教总会力为维持,佛教总会亦以责任所在,义无旁贷,拟即就龙华开办佛教师范学校及慈儿院、实业公司,不知有志保存名迹、提倡佛教者,将如何护持之,使钟沉鼓寂之龙华寺,重现灿烂庄严之相,以起人天之景仰耳!”
六
1916年,改名后的中华佛教会已经没有号召力了,只好再次重新选举,当时作为中华佛教会总务长的亚几就认为:
佛教设会,由来尚矣。释尊住世时,且然矧我国共和,而后国家许人民以结社会集之自由乎。兹者不慧曾于江西提倡大共和佛教会,主张政教分权,以应世变。藉免外界摧残,彼值军兴时代,各省独立,自为风气。仁山、太虚辈组织佛教协进会于金山,南京又另立佛教大同会,嗣江西李正纲居士等见大法凌夷,乃作外护证覆设佛教会,不分界限,竭尽心力,宏愿未偿,迨民国政府成立,寄禅长老应中华佛教总会会长之选,全国僧众咸深信仰,故各会相继解散,虽赣省完全成立之佛教会,亦复改为江西支部。一致进行,丛林秋晚,可期慧日重光。讵内务部清查教产之令下,适寄公修改会章到京呈请袁总统之案,而晤礼俗司杜某,彼此意见不合,未遂所求,不数日竞报愤以终。从此外侮内哄,迄无宁日。呼呼,我教之不幸,何一至于斯耶。兹本会届周岁矣,即寄公不列,亦应重行选举,以符会章。不慧以总务长资格代表在京迭接函电,亟欲南来躬逢其盛,奈京中所办各事未尽完善,转跑国会。成立乃千载一时之机会,彼居士等方以国教为请,否则仍议分权,独我僧侣事关切肤,宁无其人参预其间耶。不慧虽不到会,亦佛教徒中一分子,凡关我教重大问题,皆有讨论建议之责任。近以教中派别攸分,互相角立,北方则有中央佛教公会,东震旦佛教鼎会,千叶莲花佛教会,南方则有佛教公会,佛教联合会,上海佛教机关,种种缘因,无从揣测,要皆寄公殁后所发生个人之存亡关系。若此以云统一,不嘎嘎乎,其难之。然会不厌多,无人之长,不显己短,苟本会一秉至公,步寄公之后尘,萧规曹随,合群策群力,以谋合并,亦甚易易。不慧备尝艰苦,光复以来幸获再生,只求佛教保全,同享共和幸福,曷敢有非分之希望。会中选举,既不能亲来投票,亦不愿被人选举,用掬悃预声明务乞到会。诸会以佛教前提举贤自代,勿存权利思想,置大局于不顾,须分会长一席乃有德者居之。既为全国僧界代表,即不得不加意审慎,最好先提出足人望者数人先行,公认后投票,庶票数整齐,省却许多手续。诸公明察,谅能鉴及。毋俟傲言。其京中一切详情,托由陈醇蘖到会报告,不尽琐琐。
亚几指出中华佛教会所面对的形势是“外侮内哄,迄无宁日”,“近以教中派别攸分,互相角立,北方则有中央佛教公会,东震旦佛教鼎会,千叶莲花佛教会,南方则有佛教公会,佛教联合会,上海佛教机关,种种缘因,无从揣测,要皆寄公殁后所发生个人之存亡关系。若此以云统一,不嘎嘎乎,其难之”。由此可知,中华佛教会要想回到初期成立时,因寄禅的号召力,覆盖22省,会员400余个的情形是根本不可能的了,其下滑衰落的趋势不可避免。1917年,袁世凯政府公布了《寺庙管理条例》31条: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寺庙以属于左列各款者为限
一十方选贤丛林寺院 二传法丛林寺院 三剃度丛林寺院 四十方传贤寺院庵观 五传法派寺院庵观 六剃度派寺院庵观 七其它习惯上现由僧道住持守神庙 (例如未经归并或设之从前习惯上奉祀各庙是) 其私家独立建设不愿以寺庙论者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凡寺庙财产及僧道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外与普通人民受用等之保护前项所称财产指寺庙所有不动产及其它重要法物而言所称僧道指僧尼道士女寇而言
第三条 凡著名丛林及有关名胜或形胜之寺庙由该管地方官特别保护前项特别保护方法由内务部参酌地方情形定之
第四条 凡寺庙在历史上有昌明宗教陈迹或其徒众恪守清规为人民所宗仰者得由该管地方官开列事实详情该管长官咨由内务部呈请
总统分别颁给左列各物表扬之
一经典 二法物 三匾额
第五条 各寺庙得自立学校但其课程于经典外必须授之普通教育
寺庙创办学校时须禀请该管地方立案其从前已设立之学校亦同
第六条 凡寺庙之创兴合例及改立名称并现存寺庙须向该管地方官禀请注册。
第二章 寺庙之财产
第七条 凡寺庙财产应按照现行税则一体纳税
第八条 凡寺庙现有财产及将来取得财产须向该管地方官禀请注册
第九条 寺庙财产由住持管理之
寺庙住持之传继从其习惯但非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不得继承之
前项住持之传继须向该地方官禀请注册
第十条 寺庙财产不得抵押或处分之但为充公益事项必须要之需用禀经该管地方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寺庙财产不得籍端侵占
第十二条 凡寺庙所属古物合于左列各款之一者由住持负保存之责
一 建筑雕刻绘画及其它属于美术者
二 为历代名人之遗迹者
三 为历代史上之纪念
四 与名胜古迹有关系者
第十三条 凡寺庙久经荒废无僧道住守者其财产由该管地方官详尽详请该管长官核准处分之
第三章 寺庙之僧道
第十四条 关于僧道之一切教规从其习惯但以不背违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者为限
为整顿或改良前项事宜得由丛林僧道举行教务会议
举行前项会议时须由发起人开其会议事项所及规则禀请该地方官核准其议决事件须禀请由地方官详经该管长官咨报内务部查核
第十五条 凡僧道会讲演或由他人延请讲演时其讲演宗旨以不越左列各款范围者为限
一阐扬佛教 二化导社会 三启发爱国思想
前项讲演须于开讲五日以前将其时期场所及讲演人姓名履历禀报该管地方官
第十六条 凡僧道有戒行高洁精通教义者准照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凡寺庙僧道受戒时由内务部分别制定籍证发交地方官清查按名填给造册汇报内务部无前项戒牒及僧道籍证者不得向各寺庙挂单并赴应经忏各寺庙亦不得容留
关于第一项及第二项事实宜之办理规则另定之
第四章 寺庙注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应注册之事项须向寺庙所在地之该管地方官署为之
第十九条 业经注册之事项该管官署应即公告并发给注册证
第二十条 凡应注册之事项非经注册及公告该管地方官不任保护之责
第二十一条 业经注册之事项如有变更或消灭时,须随时禀请该管官署注册
第二十二条 关于注册之规划另定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各寺庙僧道或住持不守教规时该管地方官得申诫或撤退之其情节较重者并得加以相当处分但关于民刑事件仍由司法官署依法处断
第二十四条 凡寺庙住持违背管理之义务者由寺庙因而受损害者并任时偿之责
第二十五条 违背第十条规定抵押或处分寺庙产时由该管地方官署收回原有财产时或追取原价给还该寺庙并准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因而得利者并科得总额二倍以下之罚金若二倍之数未满三百圆者并归三百圆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六条 依前三条规定撤退住持时应即由该寺庙僧道行公举
第二十七条 违背第十一条规定侵占寺庙财产时依刑法侵占罪处断
第二十八条 各寺庙违背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容留无戒牒僧道籍证之僧道时处该住持一圆以上十圆以下之罚金其有形迹诡异者隐匿不报者亦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官指县知事而言
第三十条 自本例公布之日起内务部颁行之寺院管理暂行规则及曾经立案之佛道各教会章程一律废止之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尔日施行
《管理寺庙条例》的主旨是政府加强了对佛教的管理,佛教界的所有活动都要向政府汇报,其财产和僧团内部传戒发度牒等活动也要受制于政府的认可,特别是现有的佛教组织与章程作废,要重新审查与登记。这些条例无疑捆住了佛教界的手脚,时人评论说:“按自清季有提改寺庙财产办寺方自治及学堂之弊政以来,至民国间或仍沿陋习,毁夺转烈者,故僧教育会虽改组为中华佛教总会,其趋重保持教产者同,亦周围之社会压迫之使然也。官厅不谅,颇恶其争讼滋甚,内务部间有一二贪冒之夫,滥侧其中,欲巧立公产私业等名目,以弱肉僧道,僧众中亦往往有不知自爱,反以破坏教会称快者,为虎作伥。会袁氏帝业已隆,剃除国民之党会社团略尽。民国四年,遂应此时势有管理寺庙条例之制定与公布,肆其钳制。初公布之际,即有北京释觉先等指摘庇谬,以印刷品散布各寺庙僧道。嗣由帝制发生问题,国变既定,未施实行。然中华佛教总会卒因此而涣散,间遇僧道之诉讼纠葛,亦辄援此条例,以为判释之依据。至民国六年,章嘉呼图克图与释清海等,又尝远根中华佛教总会,改订章程,名中华佛教会,呈请内务部立案,当得批准。释觉先等又请愿国会取消管理寺庙条例,亦经参众议院通过。只以重经国变,解散国会,未咨行政府耳。且民国六年内务部又有征集各省县官厅及僧道对于修改此条例之意见,以备修改,故此管理寺庙条例本早在半生半死若存若亡中也。于此时突然提出实施,废止中止中华佛教会,实为内务部一二昏竖之狂举。何者?中华佛教会乃于管理寺庙条例,反来废止新近审定批准之中华教会,二也,即依管理寺庙例之条文解释,亦但废止该条例未公布前曾经立案之中华佛道会耳。既然无禁止于后永远不得设立佛教之明文,亦宁能指六年始立案之中华佛教会为抵触该条例而加以废止乎。故此实不依法例之蛮横行为,三也。依据约法人民无宗教阶级之区别,一律平等,又人民有集会结社文化出版身体家宅等自由,今基督教会、孔教会等皆煌煌存在,一二妄人果依据何种无上高权,敢于平等自由之约法条文,而独对于佛教、道教使不能设立教会耶,四也。依此四层理由,其为欺虐僧道蔑无情理之妄动,尚何疑已。除草木无异、土石无异之僧道外,谅须或呈近控内务部于平政院,或集合各省大众请愿国会务达取消《管理寺庙条例》之为何物者。须知此条例毒害最深之处,略有数端。(一) 奖励并抑制遵守已忧流弊之旧习惯,使永无改善进步之机会,而自然不至沦落澌不止。(二) 隔离各寺庙僧道不得成立团体,使精神涣散,形情阻隔,永远无振兴发达之希望。(三) 极端束缚言论行为等自由,殆非活人所能忍受。(四) 钳教于政,使寺方官绅得借口教规而肆意鱼肉僧道。故今择此《管理寺庙条例》及与此条例有关系之件数种,以便僧道等研究其切身利害之参考也。”也有学者指出,“除人事因素外,许多人可能忽略了一项重要史实,中华佛教总会固为南京临时政府批准立案,但自民初政府北迁后,其法定地位却已遭取消,即使屡次呈文要求再立案,内务部对其章程则一律批斥‘修改以正名’,予以否决”。太虚却看的更加深入,指出了要害。他说:“《寺庙管理条例》,乃表示政府解散中华佛教总会而产生之一种代替物,及保持寺僧变态家族之弊制,使不能成为中国各级佛教会之障碍物也。今内政部所依据改订之《寺庙管理条例》,除加入可由地方政府解散废止以夺取寺产之外,其它概袭其旧。”《寺庙管理条例》的公布,使本已脆弱的中华佛教会加速了衰落的过程,只好停留在一个挂着空名的机构,对整个佛教界也没有什么号召力了。
七
太虚曾对中华佛教总会的兴起与衰落有一个简略的总结,他说:
八指头陀逝世于民国元年冬,其“中华佛教总会”在民元春组织,承清季各省分立之僧教育会联合改组之,设会所于上海静安寺,办事处于上海清凉寺,及北京法源寺。至民二春,在沪正式成立,省支部达二十二,县分部达四百余,实为上海有中国佛教总团体之最隆盛时代。虽因八指头陀之逝,会得增强确立,而继续主持乏人:民三、复由清凉寺清海为会长,改称“中华佛教会”,各省解体。民四、袁氏颁布寺庙管理条例三十一条,取销佛道教会之组织,则清凉寺之中华佛教会,更成一空招牌;但此空招牌,清凉固至今悬在清海寺门前也!
太虚指出了中华佛教总会到中华佛教会的变化过程,强调了它的“隆盛”到“空招牌”的原因:一是主持乏人,二是各省解体,三是政府的干预。由此说明,中国佛教的内外两个原因决定了它必然要走向衰落。从内因来讲,是因为中华佛教总会从成立到“隆盛”皆是依靠佛教领袖的个人魅力,而不是依靠完善制度与组织力量。中华佛教总会在经济上没有任何实力,全部依靠寄禅在世时在佛教的影响而取得的经济支持来办事,所以在寄禅突然圆寂之后,该组织没有经济来源,又无号召力,只好衰落,乃至最后只能解体,成为“空招牌”。正如太虚所说:“当时的佛教总会,确为中国空前所未有的全国统一团体,除了北京一隅另有一北京本地和尚所组的中央佛教会对抗着,其省支部有了二十余省,县分部有了四百余起,也可算中国当时一庞大的人民团体了。本来大可以有为,乃冶开、熊希龄的挂名会长既全然不问,实权及经济全操持和仰赖于静波——即清海、应干二人。中枢没有领导计划的人才,加以民三后袁政府以摧残解散各种民众团体为能事,故入民三由静波改为‘中华佛教会’后,仅留存得清凉寺门口一铜招牌了。”
虽然中华佛教总会有完善的章程和组织系统,但是两千年来中国佛教界一直都是山头佛教的形式,在整个中国佛教界中从来就没有形成过一个统一的佛教和具有权威性的领导组织,进入民国以后,中国佛教的山头佛教性质仍然没有改变。所以即使中华佛教总会有完备的组织和纲领以及完善的章程,但是没有权威性,也是没有用的。故而太虚认为,中国佛教“僵不粘合,散不团结,致成难组织而组织等于零之情况。佛教寺院原为僧团制度,在中国则适应宗法而成一寺一庵变相家族,只有家族而无教团。教团萌芽于清末之僧教育会,入民国为中华佛教总会及中国佛教会,断断续续,有了三十多载,距组织之健全尚非常辽远”。而且中华佛教总会的章程并不是尽善尽美,其中也有很多不切实际的空想,领导层只顾去抓权利,没有切实地去保护寺庙的得益,而一些没有经济实力的改革派又力图通过佛教总会的权利去推行改革佛教的主张,例如太虚就曾经说过:“(寄禅) 于民元示寂北京,而此会则民二已于各省县设支分会三四百起,实为中国佛教团体有全国系统组织之始。在南京临时政府初成立,笔者与释仁山等先于南京及镇江,有佛教协进会之设,以教理、僧制、寺产三种革命为号召,曾引起极强烈之保守与改进的斗争,后因寄老及亚髡之调解,协进会自动解散,共同加入于中华佛教总会,由笔者任《佛教月报》编辑,从此中国佛教会乃并含一种改革僧寺制度之因素。”这无疑触动掌握寺院经济的实力派利益,故使总会左右为难,无法做到平衡,最后只好变成鸡肋,做不了什么工作。
从外因来说,中国历史上始终是皇权大于神权,佛教在任何时候都要听命于政府。从政府的管理宗教的体制来讲,政府是不愿意让中华佛教总会成为一个佛教界有实权的领导机构,如果佛教总会成为有实力的机构,就完全有可能挟佛教与政府作对,所以后来出现的《寺庙管理条例》实际上就是针对统一的佛教机构设立了限制,进而提出取消组织的命令,所以佛教总会得不到政府的支持,也就不可能存在,即使存在,也是一个虚设的“招牌”。
中华佛教总会成立十多年之后就沉寂了,但是它在中国佛教史上的意义却是重大的。首先,作为中国佛教界来说,这是历史上中国佛教界第一次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僧俗两界的统一组织,并且形成了较完备的组织系统,“故今之所谓团体,必有范围、有部勒、有机关、有职守,非徒感动聚集之谓也。释尊转法轮初十二年,三宝既具,教团已成,然未制戒律,此纯为精神之群;已而有各部戒律,有各宗制度,有各寺规约,形式渐具。而我国前此盖犹无与国政相依,随国家地方之区域,设立机关,部勒全体之佛教徒以成为佛教之统一团体者;有之、实始于僧教育会、佛教总会”。在此之前的中国佛教界出现的众组织林立的情况,受到了遏止,南方地区的佛教僧教育协进会、佛教会、大同会,佛教维持会、佛教弘誓会等组织,或并入佛教总会,或自动消失。其次,佛教总会创办的机关干部刊物《佛教月报》,在当时与《佛学丛报》并立在佛教界,两刊皆由太虚主笔,是中国佛教界办文化、办报纸最早的活动。太虚曾在《佛化旬报绪言》里专门谈到:“吾国佛教之有月刊,始于民国元年濮君一乘、狄君楚青之佛学丛报。然光、宣以来,予于是盖筹之久矣,特以时机未熟,未能有成。至民二,予于上海佛教总会遂创办《佛教月报》,递《佛教月报》仅出四期,而《佛学丛报》亦于十二期停版。从民国三年至七年,国中无复有言佛之书报者。”《佛教月报》对后来的佛教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是有影响的,如1923年5月23日,武汉佛教徒,假中华大学举行盛况空前之佛元二千九百五十年纪念大会,太虚发表《本社对于今年佛诞纪念会之宣言》,认为:“今年已发起联合国内外缁素共同举行之佛诞纪念大会,而民二佛教总会所在地之上海静安寺,近亦继北京法源寺而发起,故本社与武汉诸佛教同人姑退就当地举行纪念,而联合全国、全世界之大会,则让之北京与上海,唯从事于刊物之印赠。故本社与佛学院、武昌汉口各佛教会,及佛化新青年等,当各各有刊物之发行也。”中华佛教总会的作用不可抹杀。
太虚是中国佛教总会的组织者之一,佛教总会的成立并不是仅仅因为太虚等人“大闹金山寺”的事件发生后,不得已采取的另一种“善刀而藏”之方法,而是另有其他的原因,说重一点,就是历史的发展,要求佛教界必须联合起来,一定要成立的自己的组织,以此来为今后的发展谋求更好的出路。所以即使没有金山寺事件,佛教总会也要成立,这是历史的必然。正如太虚所说:“民初与仁山法师等办佛教协进会及中华佛教总会,皆为适合中国现代时势的需要,而建立四众弘化适机的机关。”在这个背景下,佛教总会的脱颖而出顺应了佛教界的要求,同时也契合了社会时代思潮的发展,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给佛教徒们带来希望。太虚就认为:“夫世界佛教之昌明,世界众生之幸福也,而关系我国如是其重。顾我国之佛教徒,方沉酣于甚深之醉梦三昧,于世界之大趋势茫无所觉,不亦悲夫!已矣,中国之僧侣,于前途唯有任天演之淘汰而已,尚何足以冀其光大佛教于世界负救世之大使命乎!但犹未敢绝望者,今既有佛教总会之设,冀广兴教育有以造成于将来耳。况我佛教等视众生犹如一子,且未尝轩轾于天、龙、鬼、畜,岂规规然拘亲疏于缁白之间哉。维摩诘、李通玄,皆在家之菩萨也;今世之学士,苟有抱伟大之思想、沉重之志愿、深远之智慧、宏毅之魄力者,荷担此救世之大使命,是则尤喁喁深望者也!”由于佛教总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佛教复兴运动的全面兴起,对整个中国佛教界的影响深远,在它衰落之后,“全国便没有佛教改进运动可言”。
中华佛教总会成立与衰落历史虽然不长,但是留给人们的思考却是深刻的,太虚就认为这件事情对他本人记忆深刻,“然有两件事可言者:则为谛闲法师的接任宁波观堂 (后改观宗寺),及中华佛教总会的请我主编《佛教月报》”。他本人就从中华佛教总会的事情中悟出了道理,对他后来设想的僧伽制度改革理论提供了思路。太虚自云:“世有流变,方有殊尚,匪唯政制,亦该教仪。今者,远不征五天,近不征各地,专就我中华佛教观之,固非大加整理,不足应时势之所趋,而适机缘之所宜也。然自逊清末叶,辄有僧教育会之设;迨入民国,改组佛教总会,顾皆外缘激成,内无根极,凭虚结构,实不应名,是因未彰功效,旋即消歇。抑课其意指之所存,亦暂涂饰形表,相吹以息,相嘘以沫,殊未能正本清源而条畅其枝流也。太虚怀抱微尚,身历繁变,研之积化,识厥真柢,端在整理僧伽制度。依我国习惯者言之,乃在改善丛林制度而已。昔者马祖立禅林,百丈制清规,盖亦察乎时趋,审乎机宜,有不得不变通者存。虽草创一家,风行千古矣!今议开建佛法僧园 (见整理僧伽制度论),固将示各地丛林以模范,作全国僧徒之纲纪者。第可与乐成,难与虑始,遵故蹈常,庸众原尔。故必应见之效果,任其取法,不得悬拟条章,虚相笼罩也。虽然,道不孤行,德必有邻,陈刍议于众人,布金园兮谁者!”又说:“对于晚清以入民国前二十年十年间之佛教变迁状况,与晚清僧教育会,民元佛教会、佛教总会,并今此各省佛教会,及本社从觉社丛书 (本刊第一年第十一期专讨论整顿佛教制度) 以至本刊历年所出关于建议商论佛教制度之兴革增损等件,凡僧俗佛教徒皆当预先回顾参究,以为教务会议议案提出之准备。”又强调“处今中华民国佛教四众信人,则当请政府废《寺庙管理条例》,参酌佛教总会教章,重建立佛教会。内以真实研究佛法道德,整肃僧众,清净律仪;外以勤勇施行慈善事业,辑和国民,淳正风化,广兴国民教育,陶铸国民人格,一洗掩偷琐陋委靡颓唐之习,令世人之耳目一新。则佛法可纶贯僧俗,布摄欧亚,同发本真大乘信心,咸归自性平等觉海”。面对中华佛教总会的窘境,太虚提出要改组佛教总会的想法,认为“佛教总会之章程,既为政府取消,佛教总会本支分部之在各政区,已不能完备团体之形式。故必须变更其组织,重立名义,经各政区官厅之承认,乃能发生对内对外之效力”。“前佛教总会先凭虚设立全国之机关,从之以发生各地之支分部,范围过大,力量不足以副之。今须一变其本末之位置,先依各地方政区构成形式完备之佛教团体,就其切实能行者以建设诸佛教公共事业,随后徐图合建全国之机关,根本既固,力量乃充,一也。畴昔佛教总会,盖多凭借浙江等省僧教育会而改组之者,故成立颇易;特各地方未能皆先有僧教育会可依之改组,故往往仅成立空机关,而一经取销章程,即不能存在。反观今浙江等省至今能保存其机关及所办公共事业者,可见当先成立各地方团体之必要矣。”而后起取代中华佛教总会的江浙佛教联合会组织即中国佛教会的前身,就是在吸收了中华佛教会的经验教训基础上,重新组织起的全国性佛教组织。可以这样说,中华佛教总会是中国佛教界的一次练兵和尝试,为以后的中国佛教组织提供了经验与教训!
最后,附带说明的是,在中国成立中华佛教总会以后,南洋新加坡也成立了一个“中华佛教会”,这个组织是太虚倡议成立的。太虚回忆:“余初来此 (引者按,指新加坡),即有不少对佛教发生信心者。后普陀寺转道和尚及双林寺普亮当家等,共同发起中华佛教会;发起后,余即因事离星,多年不通音讯,其发展情形如何,路远不知。近两年来有黄福美 (典娴) 女居士曾致书于余,始知此会尚在;不但存在,且发心入会者日多,故余今日赴会,甚觉欢喜无量也。吾当时与诸同人发起此会之用意,以为星洲为南洋文化之中心,意欲联合南洋佛徒,使星洲佛会将来扩为南洋佛教总会。故吾希望各发起人及职员,无论老佛教徒及新佛教徒,能联合一致;如星洲能联合,则可渐推至马来亚,而星洲佛徒可以成为总会中之中坚分子。余现在之希望,亦如此也。”此“中华佛教会”虽然不在中国本土,但是它的成立可以上溯到受中国本土的佛教影响,其中当然也离不开中华佛教总会的存在及其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