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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的特点和趋势分析
第一节 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的概念界定
准确界定“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是明晰研究对象以及后续开展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基础和前提。
随着近年来大规模罢工事件的出现,“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广受社会瞩目,也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一些学者对“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概念进行了界定,如乔健(2009)认为,“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指集体争议中,劳动者不经过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而直接采取罢工、上访、游行、示威、静坐、请愿等集体行动,以期达到维护自己切身利益的目标。
笔者依据国家现行的劳动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对集体争议等的界定,在学界对“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概念界定的基础上,依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将“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界定为,涉及本企业人员3人以上有共同利益或共同权利诉求的劳方,在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或不能得到满足时,为了达到共同的目标,最终采取集体争议、集体上访、怠工、静坐、集会、停工、罢工、游行等与资方对抗的行为,以争取劳方集体的利益或权利的行动。
按照上述对“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的界定,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通常指同一企业组织内的劳方和资方(或管理方)之间;二是人数通常为3人以上;三是参加人有共同的利益或共同的权利诉求;四是劳方采取的行动,往往是通过阻碍企业正常运营来与资方(或管理方)进行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