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妇女生育水平历史变动趋势
一 基于统计资料的分析
(一) 总体变化情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妇女生育水平发生了巨大变化,总和生育率从1949年的6.14降至2010年的1.18,下降了将近80%,平均每名妇女终身生育孩子数从多于6个下降至不足1.2个。根据全国历次人口普查数据和人口统计资料,中国妇女生育水平变动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图3-1):
图3-1 中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变动趋势 (1949~2009年)
一是高位震荡阶段 (1949~1970年)。新中国成立,百废待兴,经济社会条件和群众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改善,除城镇少数妇女的生育水平有所下降外,大部分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有增无减,终身生育 (活产) 6~7个孩子,妇女从进入婚育年龄到退出生育年龄的30多年时间里,基本处在周而复始的“怀孕—分娩—哺乳”循环中,现实生活中的侄子比叔叔年长的现象较为常见。在这21年的时间里,除1959~1961年受自然灾害影响而短期快速降至5.0以下外,其他年份的平均妇女总和生育率均处于6.0以上,高位震荡波动,1963年由于补偿性生育达到了7.5的历史最高水平。由于这一时期的婴儿死亡率大幅度下降,中国出现了两次人口增长高峰。
二是持续下降阶段 (1971~1990年)。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政府开始倡导计划生育,妇女生育水平迅速下降,其中,1971~1980年期间下降最快,1971年时的总和生育率为5.44,到1980年降至2.24,首次逼近更替水平。之后的十年时间里,总和生育率始终保持在2.2~2.9之间窄幅波动,如果把发达国家在20世纪后半期出现的妇女生育率达到更替水平视为现代人口现象的话,那么,我国妇女生育水平在1981~1990年的变动是全面向现代生育模式转变的准备阶段。
三是低位徘徊阶段 (1991年至今)。1990年以来,中国政府全面加大了计划生育工作力度,工作方式也有了很大转变,在实行“三为主”的基础上,推广计划生育“三结合”,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两个转变,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试点并在全国推广。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加快,人们传统生育观念有了很大转变,这对生育水平保持稳定下降产生深入持久影响。此阶段的最大特点是妇女总和生育率缓慢下降,并始终处于更替水平之下运行,从1991年的2.01降至2010年的1.18,继1971~1990年总和生育率下降一半之后,再一次减半,全面实现向现代生育模式转变,稳步进入低生育率水平时代。
与生育水平下降相对应,生育模式也发生了深刻变化。1970年之前,妇女生育状态为“早、密、多”传统型,之后逐渐向“晚、稀、少”现代型转变,生育率曲线由宽峰、多峰型转变为单峰、窄峰型。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妇女生育模式继续发生变化,但变化幅度明显变小。其主要表现是城市家庭以生育一孩为主,农村生育二孩家庭占比较大。如果以妇女平均生育年龄为指标进行衡量,在生育率下降过程中,妇女平均生育年龄总体变动趋势表现出一定阶段性,且城乡变动趋势基本与总体保持一致 (表3-1)。
表3-1 部分年份全国育龄妇女分城乡平均生育年龄
数据来源:1982年、1990年、2000年、2010年数据分别根据第三、四、五、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计算;1988年数据根据1988年全国2‰人口生育节育抽样调查数据计算;1992年数据根据1992年中国生育率抽样调查数据计算;1995、2005年数据根据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计算。
第一阶段是1982~1995年,主要特征是平均生育年龄提前,全国总体平均生育年龄呈降低趋势,从1982年的28.0岁降至1995年的25.22岁,平均每年下降0.21岁,其中尤以1982~1988年下降最快,年均下降0.33岁;第二阶段是1995~2010年,主要特征是平均生育年龄推迟,平均生育年龄呈上升趋势,从1995年的25.22岁增至2010年的27.96岁,年均上升0.18岁。
平均生育年龄提前或推迟的原因,在1995年之前,主要受到两个因素影响,一是妇女初婚年龄提前导致初育和再育年龄提前,低龄生育妇女人数增加,平均生育年龄随之提前;二是多孩生育水平降低,多孩生育一般为高年龄生育,对平均生育年龄的提前具有直接影响,这可以由生育率快速下降验证。而1995年之后的平均生育年龄升高,是生育年龄发生实质性推迟的结果,其主要原因在于随着妇女受教育程度提高,从事工资性收入工作的机会增多,人们生育观念发生根本性转变,从而使得妇女初婚初育年龄提高和胎次生育间隔延长。
综上所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人口再生产类型发生了根本性转变,这种转变不仅表现在妇女生育水平大幅下降并持续保持在更替水平之下,人们生育观念也发生彻底转变,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妇女平均生育年龄提高,生育意愿降低,多孩生育水平下降,这些变化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切实感受到。
(二) 分省变动趋势
1980年以来,全国生育水平开始持续快速下降。分析1982、1990、2000、2005、2010年全国历次人口普查或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可以发现:1982年人口普查时,我国有21个省份的生育水平在更替水平以上,其中,有8个省份的总和生育率在3.0以上,有8个省份在更替水平以下,其中有3个省份处于较低生育水平。1990年人口普查时,总和生育率逐渐向低值范围扩散,仅剩2个省份的总和生育率在3.0以上,处于1.2~1.8范围的省份增至8个。2000年人口普查时,仅有1个省份的总和生育率位于更替水平以上,3个省份在1.8~2.1之间,分别有13和14个省份处于低生育水平 (1.2~1.8) 和超低生育水平 (1.2以下)。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时,仅有1个省份在更替水平附近,分别有20和10个省份处于低生育水平和超低生育水平。2010年人口普查时,所有省份的总和生育率均在1.8以下,其中,分别有14个省份处于低生育水平,17个省份处于超低生育水平,如表3-2所示。
表3-2 中国分省份妇女生育水平变化趋势
注:1984年成立海南省,之前包括在广东省;1997年成立重庆市,之前包括在四川省。
数据来源:通过1982、1990、2000、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以及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计算,未做任何调整。
出生性别比与生育水平变动趋势形成鲜明对照,两者的变动方向正好相反,这也说明了出生性别比与生育水平之间的反向变动关系。1982年以来,全国出生性别比开始持续快速升高。分析1982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四次全国人口普查以及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可以发现 (见表3), 1982年人口普查时,我国有17个省份的出生性别比是正常的,10个省份在107~110之间,3个省份的出生性别比在110~120之间;1990年人口普查时,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区域范围迅速扩大,正常的仅有6个省份,107~110之间的有7个,110~120之间的达到了17个,暂无120以上的省份;2000年人口普查时,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程度继续加深,正常的还剩4个省份,107~110之间的有4个,110~120之间的达到了12个,120以上的有11个省份,其中有5个省份超过了130;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时,出生性别比上升速度趋缓,个别省份出现了下降迹象,但省际差异进一步扩大,出生性别比正常的仅剩1个省份,107~110之间的有3个,110~120之间的达到了16个,120以上的仍然有11个省份,其中,安徽、江西和陕西位列三甲,其出生性别比稳居130以上。到2010年人口普查时,新疆和西藏的出生性别比处于正常范围内,107~110之间的有1个,110~120之间的达到了19个,120以上的有9个省份。
表3-3 中国出生性别比的变化情况 (1982~2010年)
资料来源:同表3-2。
二 相关文献对生育水平的估算结果
在人口数据统计中,有个现实情况不容忽视。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各级政府将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下级党委政府政绩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指标,不少地方甚至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考核制度。这一方面说明各级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高度重视,但同时也使其由客观统计数据沦为政绩考核数据,直接导致人口数据严重失真。在此背景下,1980年以来的妇女生育水平统计数据受到普遍质疑。为了弄清妇女生育水平到底有多高,国家统计局和人口计生部门进行了多次生育率抽样调查,人口学界也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和估算,不同数据来源以及不同研究方法所得结果不同 (表3-4),有的甚至差别较大,莫衷一是。
表3-4 中国妇女总和生育率部分估算结果与统计数据对比情况
数据来源:第三、四、五、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历年《中国人口统计年鉴》和《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以及各位作者论文。
从估算结果来看,郭志刚 (2004) 从一个新的角度开发了第五次人口普查中的生育资料,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的1‰原始数据样本,对0~10岁少儿人口进行户内母子匹配,大部分年份的总和生育率比统计局数据低0.15左右。袁建华等 (2003) 以“五普”数据为基础,应用存活反推法和留存率反推法,估计1981~2000年出生人口数,再根据生育基数法,估计出1981~2000年妇女总和生育率,结果表明,除少数几个年份 (1981、1991、1992年) 比统计局数据略低外,其他年份高于统计局数据0.16左右。翟振武、陈卫 (2007) 结合教育统计数据,较系统地对我国2000年人口普查0~9岁人口漏报进行估计,估算1991~2000年历年的出生人数和生育水平,其结果比统计局数据高出0.25左右。于景元等 (1996) 应用1992年中国生育率抽样调查数据,估算了1986~1992年妇女总和生育率,认为1986~1989年与统计局数据十分接近,1990年开始比统计局数据低0.3~0.4。王金营 (2003) 在分析1990~2000年中国生育模式变动及生育水平基础上,综合各种口径数据估计得到1990~2000年历年出生人口数,以此计算1990~2000年的历年总和生育率,认为1990年的总和生育率为2.16,其后迅速下降,1994~2000年基本稳定在1.72~1.76之间。
从研究方法来看,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以出生漏报为基础,采用年龄回溯法,确定n年前的出生漏报率,由于研究是建立在多个假设基础上的,人口漏报率的确定有不太客观之嫌,既然我们先入为主地认为在普查时有出生人口漏报,是否也可以认为在日后的统计中有重报呢?况且,最后得到的估算结果往往与人口计生委所提出的1.8左右十分接近。二是利用教育系统的独立统计数据进行研究,仅从所依据数据来看,用教育部门的统计数据估算生育率,其估算结果的可靠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部门统计数据的质量。在当前大环境下,既然国家统计局人口普查与人口抽样调查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的人口调查数据质量受到质疑,那么唯独国家教育部的统计数据就是准确的或者基本准确的吗?教育数据和其他统计数据一样,也存在质量问题。受我国小学入学年龄变化和学龄儿童人口年龄结构两个因素的影响,以及教育统计中的高报、重报问题,使用教育统计中的招生人数来估计六年前的出生人数会高估生育水平 (《人口研究》编辑部,2009)。三是郭志刚 (2004) 在深入挖掘普查信息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我们认为,其在进行母子匹配分析时存在一定缺憾,其中的母子匹配完全识别率为82.1%,匹配水平较高,但仍有17.9% 不能被完全识别,我们认为,也许正是这17.9%是决定生育水平估算准确与否的关键。
三 本研究对生育水平的估算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人口统计数据存在严重失真是不争的事实,但并不是失真数据都不能用,关键是如何用。在人口研究中,如何利用现有数据估算妇女生育水平呢?郭志刚教授的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启发性。我们对人口普查情景进行了认真分析发现:在当前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大背景下,当被问及今年是否生育,生育了男孩或女孩时,被调查对象首先会对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利害进行理性分析,尤其是对于政策外违法生育者,当被问及此问题时存在瞒报的动机,这就是所谓的人口出生漏报。但是,当被问及活产 (曾经生育) 了几个孩子时,被调查者往往会如实回答调查员的提问,没有隐瞒或撒谎的必要,因为人口计生部门是按照现在存活子女数来征收社会抚养费或采取其他惩罚措施的,即便是回答活产了5个子女,也不用担心被计划生育部门“秋后算账”。由此可见,活产子女数能够较真实地反映妇女生育史,是为数不多的尚未“掺假”数据,具有概念简单、界定明了、数据客观、可信度高等特点,而且能够有效避开统计当年出生情况时所产生的瞒报、漏报问题,因此,有必要在研究中对全国妇女活产子女数据进行充分挖掘。
(一) 估算方法
1.活产子女法
活产子女数是指从育龄期开始直至调查时点的生育情况,是一个累积概念。它可从另一个侧面帮助我们了解妇女生育情况,是目前较少受到关注的统计数据,鲜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的相关文献。在逻辑上,当期妇女生育数量与活产子女数存在一定关联,对于Y年出生队列育龄妇女来说,当期妇女生育数量等于当年活产子女数减去上年活产子女数,用公式可以表示为:
如果将之用生育率为指标进行表征,(1) 式中的Ci和Ci-1分别除以其对应年龄的育龄妇女数 (考虑死亡因素后,同一出生队列的育龄妇女规模将随年龄增大而减少),即:,两者之差即为该出生队列育龄妇女在i岁上的生育率。
为了便于表达和减少计算误差,我们统一将fi放大10万倍,用Fi表示,其人口学含义是每10万名 i 年龄妇女的平均活产子女数。由(2) 式可知,Fi可以通过历年人口普查资料中的15~49岁妇女分年龄活产子女状况表计算求得,但是,每次普查资料仅给出Y年出生队列妇女某一年龄的活产子女数,通过历次普查资料计算所得的Y年出生队列妇女年龄别平均活产子女数将间隔5~10岁,由于相邻出生队列人口在相同年龄上与相近平均活产子女数较为接近,其间缺少的数据可以借鉴相关文献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王广州、胡耀岭,2011),采用内插法或外推法进行估算。
当r和t年为调查年度时,Y年出生队列育龄妇女在s (r<s<t)年、i岁时的平均活产子女数将介于 (r -i) 年出生队列妇女 i 岁和(t-i)岁出生队列i岁平均活产子女数之间,并与年份s在 [r, t] 区间内的位置有关。应用线性内插方法,可用r年i岁和t年i岁平均活产子女数来表达Y年出生队列在s年i岁上的平均活产子女数,用数学公式表示为:
应用内插法,可以估算与两次调查之间年份相对应年龄上的真实队列年龄别活产子女数,但当其年龄未包含在两次调查之间时,将无法通过内插法获得该年龄上的平均活产子女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采用外推法进行处理。外推法就是以内插法所估算的Y-1年出生队列育龄妇女i岁和i+1岁平均活产子女数为基础,外推估算Y年出生队列育龄妇女i+1岁时的平均活产子女数。
本项研究假设Y-1年出生队列育龄妇女在i岁和i+1岁时的平均活产子女数分别为和,同样,Y年出生队列育龄妇女在i岁和i+1岁时的平均活产子女数分别为和1,根据相似三角形原理,可得:。对于Y年出生队列育龄妇女i+2岁、i+3岁、直至49岁时的平均活产子女数,可以通过该迭代公式进行计算。
本研究所采用的基础数据包括育龄妇女年龄别人口数和分年龄活产子女数,数据主要来源于1982年、1990年、2000年、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以及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需要说明的是,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中仅给出了分年龄组的活产子女状况,为了使其适合于本研究数据需要,采用黄荣清 (2002) 提出的模式插值法对被压缩后的5岁组人口数据进行恢复,得到15~49岁妇女单岁组活产子女数。
2.年龄结构法
(1) 年龄别育龄妇女人口数与出生人口数间接估计。
年龄别人口数回溯方法的具体算法为:;式中是在t1时刻年龄在x岁~x+n岁的人口数;是在t2时刻年龄在x+n岁~x+2n岁的人口数;
nL(x)为确切年龄在x~x+n队列存活人年数;nL(x+n)为确切年龄在x+n~x+2n队列存活人年数。
(2) 基于遗传算法年龄别生育率与总和生育率间接估计优化模型。
第一,根据人口年龄结构间接估计方法估算年龄别育龄妇女数 (t1时点年龄别育龄妇女人数和出生人口数 (t2时点0岁人口数。
第二,确定遗传算法中种群初始化染色体nF (x) (年龄别生育率) 的提取值范围和染色体发生变异空间解集,如nF (x) ≥0等,以及遗传算法求解的中止条件,如最小误差和最大遗传代数的设定。
第三,根据育龄妇女生育模型建立出生人口、年龄别育龄妇女数和年龄别生育率的函数关系:
式中,是在t2时刻年龄为0岁人口数;是在t1时刻年龄在x岁~x+n 岁的妇女人口数;x 取值范围是15~49; nF(x)为年龄在(x, x+n) 之间的育龄妇女生育率;nF(x+n)为年龄在 (x +n, x +2n)之间的育龄妇女生育率。
第四,确立遗传算法不同个体的染色体适应函数。根据该适应函数对初始群中染色体进行选择、杂交和变异等遗传进化操作,直至优选到满足最优条件的最佳染色体 (育龄妇女年龄别生育率) 为止。
(二) 估算结果
1.活产子女法
以人口普查活产子女数为基础,通过内插和外推方法进行数据处理,估算得到1980~2011年妇女总和生育率,如表3-5所示。
表3-5 根据活产子女数估算的总和生育率
对比国家统计局数据和相关文献研究结果,可将生育水平变化分为以下四个时间段进行比较:一是1980~1986年,本估算结果比统计局数据平均高0.9左右,比袁建华等 (2003) 的估算结果平均高0.6左右;二是1987~1990年,本估算结果比统计局数据和于景元等 (1996) 估算结果稍低,相差大约在0.1左右;三是1991~2000年,本估算结果介于统计局数据和其他研究结果之间,低于袁建华等 (2003)、王金营(2003) 和翟振武、陈卫 (2007),与郭志刚 (2004) 比较接近;四是2001~2010年,本估算结果比统计局数据平均高0.15左右。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研究结果,1980~1985年的总和生育率均在3.0以上,明显高于统计局数据和其他研究结果,我们认为,其原因主要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只生一个”是1980年春夏才开始在一些省份实行的政策,而之前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性政策为“晚、稀、少”、“最好两个、最多三个”,尽管计划生育工作力度较大,但在20世纪80年代初仍然存在着一定生育惯性,这可由普遍存在的多子女家庭举家搬迁逃避计划生育现象得以体现。二是对活产和生育概念的理解存在偏误,在人口调查实践中,活产 (曾经生育过) 项目填写妇女生育的活产男孩和女孩数,包括产后不久就死亡的婴儿,胎儿脱离母体时 (不管孕期长短),凡有过呼吸或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等生命现象的,都视为活产;而在生育统计中,不仅有故意瞒报、漏报的出生人口,还有一些活产不久就死去的婴儿,这些人口既没有报生育也没有报婴儿死亡。
为了证明估算结果的可靠性,需要将之与真实值进行比较才能验证。我们应用上述估算过程中所得的各队列年龄别生育率,计算各出生队列妇女的终身生育率,然后将其中已经度过生育期的1941~1949年出生队列终身生育率,与已有并得到学界公认的相应队列终身生育率真实值进行比较 (表3-6、图3-2)。比较结果表明:妇女终身生育水平估计值与真实值比较接近,除1949年出生队列相差0.33外,其余出生队列相差仅有0.01~0.16。因此,通过活产子女数估算所得总和生育率基本能够反映各时期妇女生育真实状况。另外,为了便于日后研究分析和数据检验,现将1950~1980年出生妇女的终身生育水平一并列出(表3-7),对于尚未度过生育期的出生队列,所给数据是截至2010年的累积生育率。
表3-6 妇女终身生育率估计值与真实值比较情况
注:以1982年全国1‰生育率抽样调查汇总数据中1950~1981年全国妇女年龄别生育率数据为依据,可以直接获得1929~1956年出生队列育龄妇女在各年龄上的生育率,以此计算得出出生队列妇女终身生育率。
图3-2 妇女终身生育率估计值与真实值比较
表3-7 1950~1980年出生队列妇女终身生育率
2.年龄结构法
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的年龄结构和育龄妇女的生育模式,可以估计2000~2010年中国育龄妇女的时期总和生育率,估计方法见文献王广州 (2002),估计结果见表3-8。从表3-8可以看到,2000~2010年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估计值的均值在1.5以下。在2000~2010年中,2008年的总和生育率最高,达到1.5,估计值的上限为1.53,下限为1.48。2010年估计值的均值为1.29,估计值的上限为1.32,下限为1.25。由此可见,如果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可靠,那么,2000年以来中国育龄妇女的时期总和生育率在1.53以下。
表3-8 2000~2010年总和生育率估计
总之,无论采用什么估计方法,根据本研究估算结果,当前我国总体生育水平既不像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2以下那么低,也没有国家人口计生委给出的1.8左右那么高,实际生育水平应在1.5左右。尽管对生育水平的具体数值尚存争议,但自1990年以来的生育率不断下降并长期处于更替水平以下运行的大趋势是不争事实。当前妇女生育率下降,不再只是由生育数量控制政策所主导,而是决定于社会经济大环境变革造成的婚姻家庭和生育观念彻底转变。在生育率不断下降的大趋势下,我们应该充分认识超低生育率给人口、社会、经济带来的多方面影响,及时做出相应部署,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争取主动,把握先机,未雨绸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