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研究报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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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凝聚改革共识:若干争议问题的辨析

推进下一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需要做到两个突破:一是突破改革动力不足的困局。就是在利益博弈中能够坚持集体经济的社区合作本质,规避内部人控制,并通过“社+公司”的组织体制逐渐走向开放。二是突破思想认识不统一的乱局。凝聚改革共识,实现改革思想认识上的一致。前一个是力量上的问题,也就是“行”的问题,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对这一点应该有足够的信心。后一个是方向的问题,也就是“知”的问题,就比如开车,仅仅踩油门不行,还要知道行车的路线图,掌握好方向盘,知道自己最终要走到哪里、如何走到那里。这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争议较多的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 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公司”还是“合作社”

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为纽带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劳动者的联合,本质上是合作社范畴。但是,由于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至今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范,在理论与思想认识上缺乏一致性。

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形式不统一。一些集体经济组织为便于商业经营而登记为公司,一些集体经济组织登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为此,首要问题是明确公司与合作社的联系与区别。

(1)相同点。公司与合作社同属于企业这个大范畴,因此,这两类组织都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和管理。

(2)不同点。二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目标导向上:公司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按资投票;合作社是以成员福利最大化为目标,按人投票。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社性质定位,有利于我们明确改革的总体方向,不能背离合作制原则。当然,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公司就是与合作社相矛盾的。其实,合作社的发展恰恰是通过“社办公司”的组织体制来完成。

二 集体股的“存与留?”和“多与少?”

集体股实际上是原共同共有产权部分进行按份共有量化后的剩余部分,也就是未进行按份量化部分,体现为不可分割的共同财产。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集体股比重总体上呈现逐渐下降趋势,一些城镇化发展较快的地方还直接取消了集体股。但是,对于集体股的存留问题仍然存在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要取消集体股以达到产权的彻底清晰,其背后是一种公司化的理念。其成立的条件是集体经济组织转化为一般社会化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完成农民向市民的社会身份转变,显然在当前情况下是不能满足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要保留部分集体股,其背后是一种传统合作制的理念。这种观点易于被实际工作者和基层管理者所接受,问题是“部分集体股”的比重取舍。

首先要弄清楚集体股的构成要素:一是非社员入股、资产增值外的,由国家对集体支持形成的国家基金部分;二是按照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中规定的“至少有一部分是合作社的共同财产”,其产权只能是社员共同所有;三是公共开支所需;四是改制时未参与资产量化的土地资源。这部分资产可以作为不可分割的共同财产列入合作社。从理论上讲,过去清退人员无对土地未来增值进行利益诉求的权利。

问题的实质是如何判断集体股功能转型的进程,或集体股增减的主要影响因素。一个关键因素是是否完成撤村建居。完成之前,集体股应有存在的必要,主要是解决社会性负担问题;完成之后,社会性负担转移到政府财政,集体股也应逐步减少直至消除。可以转为集体公积金来负担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公共支出。

总之,在彻底完成社会结构转型之前,保留适当的集体股是必要的。从长远看,集体股还是要随着集体经济组织向社会企业转变而逐渐减少并最终取消。

三 股权是否要固化

集体资产量化为股权后,一般规定一个时间截止点,之后农村新增人口只能通过增资扩股、继承或转让等方式获得股权,而不能像改革时那样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获得股权。但是,这种固化股权的做法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方面,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影响因素。

(1)人口结构的动态性。新增衍生人口在没有实现转居的情况下,仍然对集体经济组织存在依赖,而且对土地为纽带的社区集体经济具有天赋产权。随着新增无股份人口数量的累积,股份结构调整的压力势必会增大。

(2)改革的不彻底性。集体经济改制时大多没有把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全部量化。随着资源性资产的增值,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与土地的关联性越来越密切,股权结构调整具有内在需求。

(3)是否完成整建制转居。对于未撤村建居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今后继续吸收新增农业户口人员,股东在人口数量上应是动态的,至少要在3~5年时间范围内进行一些股权结构上的微调。股东在享受股权的份额上也是动态的,随劳动年限增加而作阶段性调整。对于已经完成撤村建居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一般在原有的资产权属范围内,原则上不吸收新成员(股东),每个成员(股东)占有的资产份额一般不作变动,股权可以由家庭成员继承。

四 股东分红是否要缴纳分红税

随着农民股东分红收入的快速增加,对于股东分红是否要交税的问题也被反复提出。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背负着较重的社会性负担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工商企业缴纳分红税存在不合理性。在税收政策方面,要按照合作经济的功能定位,在工商注册、税收返还以及市场准入等环节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对待,并相应加快法制化进程。

具体来讲,主要做到“四个区分”:一是税种区分。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收入来源或公益性经营产生的税收直接减免。对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出租的房产税、营业税以及对村级公共事业建设工程所征的有关地方税收,可由市财政部门实行先征后返(奖)。二是社会责任区分。对于承担解决就业等社会责任较多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相应的分红税收补贴奖励政策。三是人员类别区分。对个人的分红收入区别对待。对具有社员身份的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员和烈属取得的股份分红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是组织类别区分。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下属企业的分红进行区分。

五 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是“封闭”还是“开放”

传统理论把社会主义看作“公有制+计划经济 +按劳分配”。传统的公有制主要是国家对财产拥有封闭式的所有权,实质就是对社会劳动资源和物质资源不通过市场直接配置,即实行直接的指令式的计划经济。这不仅造成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和使用的低效率,而且使劳动(经营)者不能摆脱封闭式所有权的支配而获得才能、个性的全面和自由发展,最终与社会主义的目标相冲突。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公有制也要完成产权封闭向产权开放的转型。郊区20年来的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了社区集体内部的产权清晰化,但是仍然没有突破社区自身的产权封闭性。突破的途径就是实现行政权、所有权和物权的三权分离,实现物权为主体的产权社会化。具体途径,一是产权重组;二是产权交易。

(1)产权重组。有村集体资产产权与外部社会资本产权联合重组,也有村集体资产产权进行的内部优化重组,还有乡域内村集体资产产权相互之间新的联合。

(2)产权交易。主要是通过建立完善、统一的要素市场,有效地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市场化。需要加强产权交易管理平台建设,创新产权交易方式,在积极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化中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