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幸福指数报告(20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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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幸福指数研究中的几个基础问题的思考

通过第一部分的梳理,我们可以大致厘清国内幸福指数研究的来龙去脉以及所关注的议题。经过30多年的发展,国内幸福指数相关研究虽取得一些进展,但一些基础性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这是导致幸福指数研究难以深入且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的根本原因。本部分就幸福指数研究中最为突出的核心概念界定、指标构建方法以及政策功能定位等基础问题加以探讨。

(一)关于幸福指数的概念界定

尽管幸福指数在国内已经是一个炙手可热的术语,但当我们深入地考察时发现,研究者们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可能相去甚远。有研究者认为,国民幸福指数核算的是社会幸福总值,很难用一个像衡量产出水平的GDP那样的指标来加以度量,但是可以用一种传递或替代的方法借助一些客观指标对幸福加以间接的计量蔺丰奇:《从GDP到GNH:经济发展价值坐标的转变》,《人文杂志》2006年第6期,第78~84页。。有研究者从美国生活质量研究第一人加尔布雷思的观点出发,认为“居民的幸福综合指数既与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也与居民周围的生存环境以及公共福祉环境有关,每一方面都只能构成反映居民生活质量高低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只有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实反映居民的生活质量状况”李桢业:《城市居民幸福指数的省级差异》,《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3期,第41~48页。。有研究者受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观点的影响,从人的自由发展能力扩展的角度理解幸福,认为“基于自由发展视野构建幸福指数体系时,面对的就是扩展人类发展指数的问题”朱成全、王毅霖:《自由发展视野下幸福指数体系的构建》,《南京社会科学》2009年第11期,第97~102页。。以上研究者显然都是从客观角度对幸福指数加以界定。另外一些研究者坚持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宏观生活质量研究的主流传统,从主观体验和感受出发对幸福指数进行界定。例如,沈杰认为“幸福感是人们对生活状况的一种主观感受。而幸福指数,就是衡量这种感受具体程度的主观指标数值”沈杰:《从GDP崇拜到幸福指数关怀》,《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65~70页。。吴启富从美国幸福指数研究者Diener的观点出发,认为“主观幸福感主要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偏好对于自身生活状态所做出的满意程度方面的评价。居民幸福指数就是衡量人们这种感受的主观指标”吴启富:《北京市居民幸福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变动分析》,《现代商贸工业》2008年第12期,第117~119页。。还有研究者从主客观结合的角度界定幸福指数。例如,王慧红、陈楠受幸福星球指数研究的影响,从生态的角度对幸福指数加以界定,认为幸福指数是体现“人类幸福生活的生态效应的指标”王慧红、陈楠:《中国幸福指数的构建》,《商业经济与管理》2008年第6期,第70~74页。,提出了由人均预期寿命和生态足迹生态足迹被认为是一种度量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综合的复杂指标。它是衡量在人口与经济规模条件下,维持资源消费和废物消纳所必需的生物生产面积。两个客观指标以及生活满意度这个主观指标构成的幸福指数公式。

我们最初对幸福指数进行界定主要采用的是主观视角,认为幸福是与“美好”联系在一起的,对它至少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指美好的生活;另一种理解是指人们美好的主观感受和体验。幸福指数所针对的幸福,显然接近人们对幸福的后一种理解,也可以称之为幸福感。幸福感是体现人们主观生活质量的核心内容,幸福指数则是反映人们主观生活质量的核心指标。幸福感是由人们所具备的客观条件以及人们的需求价值等因素共同作用而产生的个体对自身存在与发展状况的一种积极的心理体验邢占军:《心理体验与幸福指数》,《人民论坛》2005年第1期,第31~33页。。后来我们又对这种体验做了进一步说明,提出幸福感是满意感、快乐感和价值感的有机统一。这个观点被国内相关研究者较多引用。随着研究的推进,我们在界定幸福指数时采用了主客观结合的视角,对原来的幸福指数定义做了相应的修正,提出“幸福指数是生活质量的核心指标”。生活质量反映的是人们的存在质量,即在特定社会中人们的各种需要得以满足的程度和水平,它集中表现为人们所享有的生存与发展方面的客观福利状况以及所体验到的幸福感水平邢占军、刘珍:《幸福指数与幸福城市建设》,《中国城市经济》2011年第1期,第25~27页。。今天看来,对幸福指数的界定还远未到位,国内研究中出现的对概念界定上的争议,反映了幸福指数评价内容的复杂性,在特定情况下人们的主观体验与客观条件可能会比较一致,但在更多情况下又可能不尽一致或者很不一致。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国外许多实证材料的验证M. J. Sirgy, A. C. Michalos, A. L. Ferriss et al., “The quality of life(QOL)research movement: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Social Indicators Research 76(2006):343-466.。尽管对生活质量的具体含义存在着诸如条件论、能力论、效用论、体验论等不同的理解,但有一点已经为大多数研究者所认可:幸福指数考察的核心内容是生活质量。如何以生活质量为基础,进一步就幸福指数的含义达成共识,是目前国内幸福指数研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关于幸福指数的指标构建

与幸福指数概念界定密切相关的另外一个基础性问题是评价指标构建,其实指标构建与概念界定很难完全区分开来,一般而言指标构建必然要以概念界定为基础或者在指标建构的过程中形成概念。但对国内幸福指数研究进行考察时,我们经常发现一些研究者在构建幸福指数评价指标或指标体系国内研究者在最初探讨幸福指数时曾介绍过美国密歇根大学英格尔哈特教授主持的全球价值研究项目组所采用的单项目幸福感评价指标(刘伟、蔡志洲:《经济增长与幸福指数》,《人民论坛》2005年第1期,第39~41页),这是美国主观生活质量研究中一度采用较多的方法,但后来在规范的学术研究中一般很少采用。这种方法仍然被一些研究者或研究机构所采用,但国内宏观层面上的幸福指数评价研究者一般不认可这种测量方法。时核心概念缺位,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指标构建的过程大致包括评价指标的初步提出、指标的筛选、权重的确定以及指标的试用等环节。

与国外幸福指数评价研究类似,国内比较规范的幸福指数评价研究在指标构建时一般也采用两种视角。一种研究视角基于演绎的逻辑。研究者从特定的理论出发,提出符合该理论的评价指标体系模型,以此为依据编制相应的项目作为备选,然后利用所能获取的数据,对假设模型进行拟合度检验。根据检验的情况,对模型进行修正并增减项目,利用新的数据再对修正后的模型进行检验。直到获得理想的评价指标体系。这种视角属于典型的概念驱动研究。另一种研究视角则基于归纳的逻辑。研究者首先通过文献搜集或对质性研究取得的经验资料的整理,尽可能全面地列出从各个角度体现幸福指数内容的项目作为备选指标,利用所能获取的数据,对项目进行测量学分析与筛选,这个过程一般需要在不同来源数据支撑下进行多轮,直到选取理想的项目并建构起理想的评价指标体系。这种视角属于典型的数据驱动研究。就目前来看,针对幸福指数指标构建的这两种研究视角都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从第一种研究视角的相关文献中,很难发现有说服力的理论依据以及相应的理论假设,当然这与核心概念界定不到位密切相关。不仅如此,对理论模型进行验证的数据也存在相当的问题。第二种视角下的研究一般着眼于幸福指数主观指标的构建,但前期的质性研究往往不到位,由于幸福指数所考察的内容(特别是其中的主观内容)明显受到文化背景和社会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影响,缺乏扎实的现场研究必然会影响到研究的效度。

在指标权重确定方面,有研究者主张对幸福指数指标做等权重处理,但大多数研究者主张进行加权处理。国内研究者对幸福指数指标进行加权处理的方法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主观构权,采用最多的是基于专家评价的层次分析法。与德尔菲法相比,这种方法操作起来更为便利,但与德尔菲法一样难以保证专家评价的效度和信度。第二种是客观构权法,这种方法建立在统计数据或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对数据的质量要求很高。常用的统计方法有主成分分析法、回归系数法、变异数法等。第三种方法是主客观结合构权法,即将指标权重确定分阶段进行,在不同的阶段分别采用主观构权法或客观构权法。本报告采用的是主客观结合构权法:层次—主成分分析法。该方法的基本思路是首先用层次分析法对专家评价进行量化分析,确定各个具体指标的初步权重,然后应用主成分分析法对标准化处理后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利用因素负荷信息获得各指标的最终权重。这种方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专家调查和统计数据(或者居民调查数据)两种资源,但原有的制约问题仍然存在。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建立稳定可靠的幸福指数研究专家队伍,这些专家可以来自学术界,也可以来自实际工作部门,要作为一个统一的项目组长期存在;另一方面要千方百计保证统计数据和调查数据的质量。

(三)关于幸福指数的政策功能

第三个需要讨论的基础问题是幸福指数的政策功能。国内刚开始关注幸福指数之时,曾经有过对幸福指数研究是否超前的质疑。到目前为止,国内学术界对幸福指数的研究价值几乎已经没有什么争议了。但是,对于幸福指数可以发挥怎样的政策功能存在不同的看法。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幸福指数是否可用作政绩考核指标。改革开放以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内对各级政府的考核以GDP为导向,这种导向的弊端已经越来越明显。幸福指数引入后,有人力主将幸福指数作为考核政绩的指标,认为“只有当它正式成为考核政府政绩的参考指标时,才能发挥应有的指挥棒作用”余元洲:《以幸福指数做政绩考核指标有何不宜》,《学习月刊》2006年第11期,第35~36页。。也有学者明确反对将幸福指数作为政绩考核的指标,认为幸福指数研究不仅缺乏理论和方法论基础,而且其自身的特点也决定了不宜作为政绩考核指标杨缅坤:《政府绩效评价:公共管理效益指数研究》,《当代财经》2007年第9期,第25~29页。。其实从国际上来看,近年来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决策者都明确提出要将幸福指数作为政策导向,然而迄今为止学界对幸福指数政策功能的探讨却并不到位。

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看,幸福指数指标大致可以发挥以下三种政策功能:一是目标导向功能。作为一种政策分析工具,幸福指数指标可以体现人类社会发展终极目标的实现程度,彰显了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理念,是对经济增长中人的价值的肯定,可以改变以往发展中存在的“见物不见人”的偏向。特别是指标设计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目的性,为更高水平的幸福社会建设提供目标导向。在发挥目标导向功能作用时,应当特别注意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可能存在相背离的情况,找到改善民众客观生存发展条件和提升民众幸福感的最佳结合点。二是监测诊断功能。与GDP指标不同,幸福指数(特别是其中的主观福祉指标)更多发挥的是诊断功能。幸福指数的着眼点不在于指示特定社会已经达到了多么幸福的水平,而是要诊断特定社会在发展的进程中,有哪些因素可能会偏离民众的期待,削弱民众的幸福。我们可以通过幸福指数对幸福社会目标实现的程度进行有效监测,诊断在推进幸福社会建设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并为相应的公共政策调整提供科学的依据。三是考核评价功能。尽管近年来GDP作为政绩考评工具在各国遭到了普遍的质疑,但幸福指数指标不太可能完全取代GDP等指标,应当将其与GDP等指标相互补充。在用作政绩考评工具时,必须对GDP与幸福指数的功能与作用加以区分。一般而言,幸福指数指标特别是幸福感指标更适宜用作约束性指标,不能不切实际地追求幸福指数的增长率。应当正视“幸福陷阱”的存在,即因民众需求层次的改变,主观福祉一般不会随GDP等指标的增长而同步增长,甚至可能出现暂时的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