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家培报告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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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的社会责任研究

一 企业有没有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CSR)这一概念早在1924年就由美国学者谢尔顿(Oliver Sheldon)提出过,指的是企业对影响其他实体、社会和环境的自身行为应负有责任,之后该概念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而得到发展。

哲学和经济学上出现于16~17世纪源远流长的社会契约理论,为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提供了分析框架,企业是通过与社会建立契约关系而获得合法性的,企业的社会责任由一系列契约所规定,它有义务遵守其行为符合社会期望的规则。

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因经济全球化而不断扩大影响,其背景有劳工运动、人权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的高涨。在这种情况下,1997年欧美一些国家联合推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联合国1999年提出了国际企业的《全球契约》,并推进了企业生产守则运动。2002年世界经济峰会还发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呼吁,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核心业务运作不容忽视的重要部分。国际贸易中还存在SA8000企业道德规范及社会责任的标准。

《财富》《福布斯》等世界著名杂志在世界企业排名评比中,就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项作为评分的标准之一。目前全球已有一百多个国家的3500多家企业和社会机构加入《全球契约》,其中就包括中国的76家企业,中远集团还在联合国全球契约的典范榜榜上有名。

我国自2005年中欧企业社会责任协会论坛召开以来,也掀起了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热潮,2006年中国文化促进会等单位的评选活动凸显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近几年来,我国时常出现矿难、私招童工、虐待农民工、出售有毒食品、滥采资源、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外贸出口因质量不符合国际标准屡遭退货和召回等事件,均与社会责任严重缺失有关,极大地玷污了“中国制造”的商誉。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不是要求我国企业像改革开放前那样实行“企业办社会”致使企业职能错位,而是在增加利润的同时造福于社会,这从长远来看还有利于企业内聚人心,外树形象,实现可持续发展。

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既有利于改善我国企业形象,摆脱国际贸易中受制于发达国家的被动局面,又能加强在华跨国公司和其他外资企业在我国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