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理门前
第一节 虚拟对话
一 “法理”为何
甲:我自命聪明,但你若问我“法理”为何,还真不知如何作答。法理仿佛人的情绪,飘浮不定;法理又像神之理性,脉络鲜明。诗曰:白云停阴岗,丹华耀阳林。何必丝与竹,法理有清音。
乙:我不太明白。
甲:这么跟你说吧。法理譬如,哦,譬如你面对强盗的惊惶,路遇旧爱的失措,鼻息尘埃的微微不适,口含薄荷的阵阵清凉。法理蛰居于人的心灵,经千载难朽,历万世不衰。它是宇宙的灵光,连接神圣和世俗的两岸,沟通此界和彼界的群山。它大象无形,大音希声。它只能体悟,不能言说。
乙:你说得不像法理,倒像佛理。
甲:正是如此。法理一旦用言语表达必然失态。何况我根本不懂法理。像你一样,我也是个过路的门外人。对法理的奥妙,我一无所知。我生活在远离公平、正义这些大词的偏远江湖。
坦诚地说,我是一个崇信实用的世俗之人,用现在时髦的话说,是一个“理性经济人”。
在我心里,“法”算什么东西?“理”是什么玩意?不能吃不能喝不能用,连说都拗口。法理,怎么听都像“罚你”。“不交钱,小心老子罚你!”——这样的狠话,卑微的我们听得还少吗?
大多数人得“虔诚”地生活:关心每月赚多少白花花钞票,忧心仕途的黯淡,若有余力,再考虑考虑老婆、情人、孩子、亲朋好友的疑难杂症。还得烦心乡下那帮亲戚,他们似乎永远不懂权力的逻辑,总认为Power可以无条件为他们运作。
乙:是啊,有些人手里的那点小权,其实是没有签章的无效支票,永远要乞求神灵才能兑现一点点。
甲:咳,也许,造物主根本就没造出什么“法理”,一切都要到“现实利益”这个母体中去二次孕育。
乙:法理对老百姓来讲,的确没啥用。就像时下流行的“苹果四代”,可以给他们以新生活的幻念,却无法让他们切实得到所谓“E时代的在线享受”。因为他们买不起,或者买得起用不起,再或者根本没有使用手机的通信需要。法理,正如你言,在老百姓听来,怎么都像“罚你”,闻之丧胆,谁还愿仔细琢磨其中的道理?一介村莽,平日老老实实,不说半句出格话,不做丁点越格事,成天忙忙碌碌,为生计奔波,一辈子就没想过什么法律,也不愿见什么法官,凡是与“法”字有关的,他们都警惕,唯恐一不小心沾上了霉气。所谓“吾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王法何有于我哉!”他们凭良心做事,如果良心也算法理,他们总算与“法”沾了点边。
甲:你说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奥秘。
乙:什么——奥秘?
甲:你不觉得,法理与法律有些不同吗?法理要比法律高远辽阔。法理正像一阵风,法律好像随风飘摆的万千柳絮,有规则地运动。法理可以纠察法律的偏失,正如风可以调整柳絮的飘向一样。换个比方,法律总是刚硬的有形规则,难免给人粗暴冷血的恶相。而法理却是一种潜藏心中的珍贵情愫,运用它可以弥补法律的许多缺憾。
乙:可这样的法理也太虚幻无形了呀?
甲:你又说对了,问题的答案就是这四个字:法理无形。法理没有固定的载体,它灵逸自由、到处飘荡。它是个云游四方的僧侣,无时不在启用毕生的智慧,劝诫满世的俗子皈依终极。
乙:我还想问一句:法理无形,法律有形;法理有情,法律无情——在这“有”“无”之间,难道没有一种媒介来沟通吗?有,它是什么?没有,它们又如何交互影响?这可关系到我们谈话的根本啊!
二 “司法”新解
甲:我想了个通宵,瞧,眼睛都熬红了。这样回答你吧:你所问的那个媒介,很可能就是“司法”。你想想,“司”在汉语中有“主管、掌管;主持;操作;经营”之意,“法”从词义上既包括“法律”也包括“法理”。因此,司法有两个基本类型:一为法律司法,一为法理司法。前者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司法机关操控的权威司法,所谓“依国法裁断”;后者是我们日常不怎么觉察但又时时存在的个人司法,所谓“凭良心办事”——它们的交叉影响就形成了法律与法理的互动机制。
乙:你的意思是:“司法”概念要拓展,不能简单将它理解为国家的附属,它也可能是个人的私密。这种广义的司法通过某种机制将法理和法律统一到“法”的旗帜下,使有权者和无权者都平等地分享法治的福利。每个人都成为司法者,拥有共通的法思法语。这样,国家和个人粘为一体,法治与社会亦契合无间。
甲:正是这样。我坚信,棍棒底下出孝子,强权头上生法律。没有强权,法律作用无从发挥,它既没有斗争的对象,也缺少推进的动能,只能在空望郁叹中消磨余生。这样的法律,是混事的主儿,压根就不应把它“生下来”。法律的诞生,必须有强力的敦促,在痛苦中呱呱坠地的“法”,才算分娩正常。我生也有涯,知又有限,从未听说哪位孕妇哈哈大笑生出娃儿来的。法律的生长,需要刚直的环境。在法律的周围,有许多坏孩子。政治的罪恶,经济的短浅,文化的偏执,甚至宗教的狂热,都是带坏法律的肇因。法律必须刚直,以刚直之法为核心构件的国家才是有希望的“有道之邦”。国家和法律都要以刚直的理性为准据,严格、规范地体现出规则之治的精确性和几何美。法律的面貌,应当清矍健朗、刚坚直率,给人“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力道,使人见法如见慈父,既惧且亲,敬爱交加。
法理则不必如此。它的力量在于“柔”,像水一样,顺势顺时顺万物,全顺。它的功用在于“补”,像布一般,补天补地补裤裆,都补。对于它,我们不用担心亏损和枯竭,只需防范堵塞和污染。“防民之口”就是堵塞法理之水的正常流淌。“乱人心性”就是污染法理之布的日常清洁。我们要留意,法律和法理只有在某种介质、某个场域、某套住宅中才能同床共枕,不然它们就会习惯野合或者干脆离婚——没房子,就没妻子。这个房子就是刚才说的“司法”。司法是一种均衡国家和社会的场域。可现在“依法治国”单面化,唯“国法”是尊,司法体制也严重国家化,法官以行政官僚自居,唯我独尊,谁愿低下高贵的头颅,服膺一介匹夫的内心法理?这是不是“人治”?单凭法律司法,算不算完整的“法治”?这些问题都值得寻思、体味。
乙:权力至大的治理,我们通常叫“人治”,其实是“权威统治”。良知至大的治理,我们一般叫“德治”,其实是“道德礼治”。法律至大的治理,我们习惯叫“法治”,其实是“律令规治”。如此看来,我们倡导“要法治,不要人治”,其实是既要“法治”,也要“德治”,甚至有时候更紧迫地需要“德治”。
甲:“德治”也好,“法治”也罢,它们都离不开司法正义机理的支撑。所以,司法之人必须审慎。尤其是法官,他们代表国法的权威,不仅要守好自己的法理大门,而且要洞察当事者、涉讼人的心性结构,同时还得探究法律的真意,避免模糊裁断。有时候,尽管情愫万千百感交集,还必须保持冷静的外观,从形式上维护法律刚硬不阿的质地。这是多么需要同情和理解的事业啊!法官职业的高难度就在于两种“法”——法律和法理——结合不易。
乙:在一般人看来,案件处置的最佳境界是合情合理合法。如果我是法官,我会先严格依法律的形式逻辑推断,能推出准确结果,就不要牵扯法理问题。那只会把清楚的搅糊涂。可许多纠纷,法律并不能机械化处理,因为当时制法之人多无先见之神明,甚至连基本的语言表达都没过关。这时,我就会对法律加以理论化的诠释。此刻,我个人的法理取向就显得异常重要。除此之外,许多社会法理因素也会“乘虚而入”,比如当事者的实际背景、法庭表现、个人品质等诸多信息都会一齐涌进我的视野。在信息甄别的过程中,我会依据自己的法理取向,选择一些、否弃一些、修改一些、覆盖一些。这样,自己的法理结构难免也会受到外界的冲击,出现微调或剧变。最现实的是,我还会受到院外舆论及政治纪律的规限。案件宣判后,等待我的是长期的忐忑不安:生怕被上级法院驳回或改判,或者被传媒揪住了小辫子大做文章,或者无意间触犯了某个大人物……一系列的事后反应在等待着我,考验着我。我在等待和考验中衰老——头发花白,双目混浊。终于有一天,我透过厚厚的老花镜看到了自己的灵魂——我醒了,但太迟了。
甲:是啊!司法过程凝聚着无数人的法理灵魂,太玄了,玄得让人头晕目眩意乱神迷。把握它太难了,难得让人百年磨剑欲试还休。即便没有法律,世界照样纷扰。法理长存,横亘古今。我们生活在法理长空的荫庇下,欣赏着一切有形的美好,而渐渐忘怀曾经的虚无。如若希图法理的天堂,你就得就学夸父去追阳光的尾巴,学堂吉诃德去斗风车的幻影,可,你敢吗?你行吗?
三 “法治”之难
乙:我不敢,因为我怕,怕人生的脆弱;我也不行,因为我不能躲避,躲避世事的无常。但,我不怕聆听命运之神的心曲,不能不探究法理洞穴的内在神秘。
我有个乡下亲戚,平时沉默寡语、行为规矩,不知为何突然被抓进了监牢。原来,他帮一个老乡讨公道,参与绑架一个工头而犯事。他的那个老乡很惨,在被工地上的机器搅断了腿,截了肢,老婆带孩子跑了,工头眼看着医药费一天比一天高也溜之大吉。他几次自杀,都因为农药有假,没有死成。大伙实在看不过眼,就帮着满世界找人,“缉捕”那个不讲道义的工头。终于有一天,工头被他们逮着了,可这又成了“绑架”。他们大部分都被判了有期徒刑。他们曾跪着求我帮忙。我说,俺能有什么办法呢?犯法就是犯法,法不容情啊!下次注意些吧。
“下次,还有下次?”那个断腿老乡恶狠狠地仰头瞪着天,吃人般地咆哮,“老子出来后一定要宰了那些狗东西!”
甲:唉,照我看,法理的阳光就在你我身边。老百姓拿道理说法律,不同于精英们用法律讲道理。老百姓对法律的理解源于民间传统,参照习俗和自然,透射具体的喜怒哀乐,反映真实的人间百态。可有些士人或不知晓或不认同或既不知晓也不认同这些“私法”和“说法”,热衷于构建文字上的宏伟立法,编织理念中的科学律法,宣教全民,美其名曰“移风易俗”“法制现代化”。
其实,真正的法治,并不像书本上宣传得那样齐整划一,从上至下秩序井然。在某种意义上说,法治不完全是法律至大的统治。法治,应当是均衡法理的共治。法理不要求至大,只要求均衡。老百姓有自己的法理,精英分子有自己的法理,不同的阶级和阶层各有自己不同的法理。法治的理想状态是:大家共享一种均衡的法理,达成共治的愿望。因为均衡,法理面前可以实现真实可信的人人平等。因为共治,法理系统又不会四分五裂互相倾轧。法律调控人的行为,法理掌管人的心灵。你能否认一个人思想与心灵的神圣与独立吗?你能将自己的意志无条件地强加于人吗?你能暂时剥夺一个人的肉体存在,但能因此一劳永逸地剥夺其精神和灵魂的扩散与永恒吗?你不能,我不能,大家都不能。法理独立是既成事实,法律平等是理想境界——法理共治则是取材于现实和理想双料精华的中庸之道。真正的法治或许就是这样。
乙:你的话太抽象,我不大懂。我没念过大学,高中只读了一年半就辍学回家。我在放牛、耕田、打禾、插秧的时候常常想,为什么不离家进城打工赚钱,运气好说不定还能成就一番大事业!但不知为什么我总下不了决心,离不开这片熟悉的土地。我不愿肉麻地讴歌它,说什么眼里总含泪水,因为爱得深沉之类的酸话。说真的,我一点也不爱这个地方,但总是舍不得它,因为它的熟悉给我以安全感。我恐惧陌生,害怕挑战。但最后我还是随“盲流”涌进城,抛妻别子成为光荣而又备受冷遇的城市边缘人。结果我还是因“生活在别处”灰溜溜地逃回了老家。我逃,因为敏感的我承受不了城乡巨差的心理压迫;我逃,因为脆弱的我忍受不了四面八方的怪异目光。我从乡下逃到城市,又从城里逃回乡村,在一个世界的阴阳两侧来回逃离。
终于有一天,我开始明白人生的道理。我开始心平气和地经营自己的“活法”。我也像你一样,自认为聪明,很快搞出了一些土方法,虽称不上天才的发明创造,但对种地、养鸡、喂鱼有效极了。我富了,在外人眼里,简直流油。我大腹便便,一家人也跟着胖起来,就连三岁的小儿子也提前长出了胡须,因为发育得早。
村里人都说我变了,不再像从前那么谦恭可爱了。于是大家联合形成决议,以村民代表大会的名义收回承包给我的果园和鱼塘。他们说,这是全村的公决,具有法律效力。我无话可说,只得乖乖地交出了沉甸甸的果园、肥油油的鱼塘。“真是个窝囊废!”媳妇天天骂,可我自己另有一番想法。
没有了果园、鱼塘,我全身轻松。晚上可以尽情地钻研康德、黑格尔。我觉得乡亲确实在帮我:帮我摆脱繁重的农活,帮我重温旧时的功课。他们瓜分我的果园和鱼塘,我觉得应该。
但我媳妇并不这么认为。她是个摩登的乡下女人,有股当代秋菊的蛮劲。她先是上访,后来竟找了个律师打起了官司。这不是为难法院和乡亲吗?我劝她,她不听。打她,她不服。竟要连我一起告。真没办法,现在男女平等深入人心,法制观念家喻户晓。可我最没想到的是,这个官司她竟打赢了。在乡亲们怨愤的目光中,我收回了果园和鱼塘。但不知为什么,鱼老是无缘无故地死,果子也挂不上树,刚长出头就不见了踪影。
我只好再次逃离。这一次我选择了郊区。这是城乡接合部,但这里更乱。乡下人用卖地的钱装成城里人的模样,成天东游西逛打牌搓麻,嘴里不是骂骂咧咧,就是“我总是心太软、心太软”。说他们丢掉了千百年祖宗传下的良知与美德吧,似乎有些过,但我的确瞧他们不顺眼,见了就来气。尽管我们都是苦出身,但我真不屑与他们为伍。至于生活在这里的城里人,他们大多是挺有钱挺懂得养生之道的主儿,更是瞧不起这些暴发的乡下人,用嫉恨外加鄙夷的目光扫射这些离土不离乡的怪物。这里经常发生凶杀大案,有些简直可以拍成卖座的恐怖电影。虽然我没遇到,但已被吓倒。我怕死,非常怕,真的怕。
我该到哪儿去?你不要告诉我,到你该去的地方去。那样,我只能去死。每个人不都会死都该死吗?但我不要死,我要活。
这是不是法理?法律是不是该服从它?
甲:你的这些烦恼完全可以靠法律解决,与关涉众生的法理大道并无牵连。你知不知道,国家有一部法律,叫《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的就是你这种情况。你被乡亲嫉妒、误会,也是因为他们像你一样不懂法。你呀,太软弱,难怪老婆骂你是窝囊废!
我有个朋友,老婆被人杀了。警察凭他衣领上的喷溅型血迹外加福尔摩斯的推理,断定他是凶手。面对检察院的公诉,法官觉得很为难,因为该案有很多疑点,单凭那点血迹不能定杀人罪,况且他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如若定罪必死无疑。但当时的法律遵从的是“疑罪从有”的诉讼原则。法官只好“变通”地判他死缓,后又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他老婆娘家的人不干了。他们拼命上访、告状,要替女儿申冤报仇。他们心中的法律就是“一命赔一命”“血债要用血来偿”。朋友的家人也不服,四处奔波为他喊冤。在双方的喊冤声中,我那可怜的朋友平静地在牢里待了十几年。终于有一天,一件盗窃案牵扯出了当年真正的杀人犯。朋友的冤情这才算真正大白于天下。可他出狱干的第一件事,你猜是什么?他竟拎着好酒好烟去感谢当时判他死缓的那位审判长法官,说,要不是他自己早就被毙了,还谈什么洗刷冤屈?
我后来骂了这个朋友:还送烟酒,按理,这是个错案冤案,你应该把当时主办此案的公安、检察、法院有关人员全告了,申请国家赔偿,不然就没完没了。你猜什么着?我那朋友和你一样,窝囊废一个,苦笑了一声,说:哎,罢了,这命保住都不错了,我算看穿了!
命,命,命真有那么重要吗?
中国那么多古话都说,人固有一死,别怕死。你也说了,每个人都会死。人,本是造物主的恩赐。人来到世上,本不是为了享乐而是为了赎罪和还情。为谁赎罪?为自己赎罪。还谁人情?还上天人情。我不是有神论者,也反对唯心主义,但总感到有一种冥冥的力量在操控着人类。这种力量,有人叫它“上帝”,有人叫它“自然”,也有人叫它“老天”。叫什么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一旦臣服于这种冥秘,必定变得谦卑隐忍服膺规则。这或许就是法律信仰的法理原型,可太多的人对此漠然处之,仿佛自己的命比天还大。
对了,你们农村不是很迷信吗?照我看,有些风俗是有道理的。对上天的敬畏,是珍贵的法理资源。不能不加辨析地将一切风俗都斥为封建迷信。打着法律的旗号挖别人的祖坟办工厂,拆人家的祠堂建小学,这既有损法律的权威,更不合法理的大道。
法律的本意或者说本来面目,我们除了客观认知,还可以推测想象。这些推想也是我们心中的法理,相对于那些汪洋恣肆的“法情理”,这种“法推理”更局限,更有针对性。法治难就难在,这些私密的个人法理如何才能有效表达相互沟通形成公共意见。中国这么大,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地域、民族、经济、文化差异都不小,如何才能落实法理共治的美好构想?
四 共识图景
乙:你不懂我的苦衷。你没生在农村,你也没尝过饥饿、绝望的感觉。你真实得像个孩子,可也幼稚得很。你说生命不重要,因为你没上过血肉横飞的战场,没听过妻离子散的悲号,没闻过尸体烧焦的煳香,没尝过泥浆黄土的粗涩,更没摸过乡下女人的横肉。你的生活限制了你的思维,扭曲了你的观念,伪装了你的理性,欺骗了你的言说。你还无心侮辱了我,骂我是个窝囊废。其实,这些都无所谓,最让我不能容忍的是你竟然想把活生生的法理圈养在法律的自留地。一方面,你说法理无形,神化法理;另一方面,你又钟情法律,虚化法理。我当然不否认法律的作用,但有些时候法律根本不管用、不能用!
什么上帝,什么老天,什么自然,不过都是些现代的封建迷信。亏你还是大学毕业,竟相信这些东西!我家的祖坟和祠堂都被村里挖了拆了,可我觉得公平合理。为什么?因为大伙和我一样,一声令下,该挖的全挖,该拆的全拆,村主任也不例外。老百姓就服这个。你设身处地想想,现在农村人多地少,不铲不挖,哪来的肥池良田,哪来的小康之家?
你呀,只会骂人,也不先责己。你那位朋友经历了死亡的考验,对生命的感情还不比你深厚真挚?你站着说话不腰疼,人,连命都没了,还谈狗屁的正义、公道?
人,最宝贵的就是生命。因为生命虽不仅仅包括身体,但身体是最基本的生命。外在的皮肉包裹着内心的灵欲。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体之不存,神将焉附?身体是灵魂的守望者,灵魂是身体的调控器。你有权处置灵魂将它出卖给撒旦,但你无权处置身体,把它廉价地交还给黄土。你并不是你,你的生命蕴含着人类的玄机。因为,你的身体并非属于自己的创造。你能拥有的,或许只有你的灵魂。
甲:你大概是误解了我的生命观,也误会了我所有的“骂”。很多年前,大概六岁时候,有个瞎子为我算命,说我日后定能“赛过诸葛亮”。又过了几年,另一位算命先生说我一生命定“竹篮打水一场空”。幼时的我很迷惘,为什么两个“命”如此不一致,前一个那么好后一个那么孬?现在我明白了:一个人的命运一半是实用一半是虚无,实用在前,虚无在后。实用会指导人向上攀登,追名逐利成就事业。虚无会教育人向下俯视,看透红尘烟云不过是大梦一场,终会幻灭。这两种命运并行不悖,交错盘踞在人心深处,构成了两条基本的法理规诫:第一条是相信生命的恩赐就在前方,珍视生命奋力向前;第二条是不要为一时的生趣迷恋俘获,害怕死神的垂临,拒绝向那个美丽的空无行上一个深情的敬礼!
你不相信法律中心主义的法理,这不要紧。因为,如你所言,你的经历、感受限制了你的思维、言说。但你不能不相信必然性。我说的冥秘力量指的就是“必然”。一旦不相信“必然”,人就会走向灵魂和肉体的虎狼相斗,最终不是灵魂消灭了肉体,就是肉体杀死了灵魂。你看看,那些跳楼自杀的人,他们难道不热爱生命吗?可为什么放弃身体?你再看,那些卖色赚钱的人,她们难道不珍惜生命吗?可为什么会舍弃灵魂?这一切都根源于人心结构中“必然”的缺失。在偶然的现实与偶然的理想之间若缺少某种必然的调和,必定会水火难容,发生个人悲剧。个人之悲一旦形成气候,势必变为集体之悲、民族之悲、国家之悲、社会之悲、世界之悲。
我觉得,法律的刚性可以成为一种确定的平台,供人栖息游玩。但它也有内在缺陷,钢筋混凝土建筑虽然坚固,但毕竟少了些柔美风韵。法理的注入,就可以使这种建筑既适于藏身又适于养生,成为人类梦寐以求的仙境与天堂。
法律与法理应当结合为一种必然。法律的本质是一种预期。法律的精神就是法理的希望。一个人只要尚存一息法理的希冀,就会为法律的正义奋勇战斗。哪怕这种战斗会导致家破人亡,也要坚持,坚持就是正义!
我敬佩那些认死理的人。他们上访、告状不是自寻烦恼,而是在尽义务。这种义务,我们可以称之为“守法”,也可称之为“护法”。总之,他们在用自己的牺牲刺痛大众的良知神经,呼唤人们的法理觉醒。他们的命运不能视为悲惨,要将其看作壮烈。
如果你是个单单追寻快乐的人,我这话算白说。但无论怎样,我都要告诉你,人是一种很奇怪的生物,他不仅接受快乐而且“向往”痛苦。有时候,痛苦更能强化人们的记忆。所以,我们印象最深的不是某次快乐的Party,而是一次意外的车祸;不是某张乐滋滋的笑脸,而是一声扯人心肺的号叫;不是某副优美颀长的身材,而是一具烧成焦炭的死尸。它们不能为你带来短时的快乐享受,但可以带来强烈的感官刺激。这种刺激不能通过商业化方式买卖,成为标价的娱乐。因为我们应当怀着虔敬面对痛苦,而不是将其视作休闲的材料。
所以,我尊重你的痛苦,也尊重你的观点。但我还是认为,离开了法律的法理太无形太无用,它永远只能无根地飘荡,成为不确定的阴雨天气,徒增人们的烦恼。
乙:你有你的苦衷,我有我的痛苦。虽然大家都是门外人,可不是一路人。你已深深嵌入了这个社会,我则是一个无根的游子,既不属于城市,也不属于乡村。我只属于自己,只属于你说的那个“必然”。我感慨人生并非因为我对人生多么不满。我对自己这辈子很满意也很满足。我想通了很多道理,这些道理说不清楚,但这丝毫不妨碍它们在我心中的完整和清晰。孔子说:朝闻道,夕死可矣。我也有这个感觉,因此对命运很淡泊。
但这丝毫不改变我怕死的本性。我害怕死亡畏惧痛苦,总幻想有一天会出现柏拉图的理想国,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在这一点上,陶渊明不如这些西方人,他太小家子气,只能构想一个实现了共产主义的小村庄聊以自慰。毛主席气魄和手笔都不小,只可惜小人祸国,办砸了。现在我们又有了新的社会蓝图,那就是报纸上大黑体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之,希望一个接一个。如果法律本质上是一种预期,希望变了,它能不变吗?法律不就像那十五的月亮,人走它也走吗?但我以为,变与不变总是相对的。变的是法律,但不变的是法理。法理是法律背后的参照系。它不能变,变了就会毁坏根基,比挖祖坟拆祠堂后果严重一百倍。
我认识一个经历过许多风雨的生意人。他什么都不怕,就怕大盖帽。他说,一看到这些人就会不由自主地想坦白自己最近几天做的亏心事。可这些人对他的坦白毫无兴致,他们只管收费、罚款,完了像教育儿子一样训你几句,但总也不愿听我这位朋友的“真情告白”,大概他们压根就不信这世上还有所谓的真诚。因此他特苦恼。有一次他买了一顶大盖帽,要我戴上,装作警察或者工商税务人员的模样,听他坦白。我怀疑他心理有病,于是介绍了一个心理医生为他疏导。没想到,这厮竟上了瘾,隔三岔五往诊所跑,以致他老婆怀疑他和医生有情况。后来调查发现,那是个男医生。于是又怀疑他是同性恋或双性恋什么的,非逼他作医学鉴定。其实,他啥病没有,只是有点倾诉癖、坦白癖,极端渴望把自己的痛苦向某种权威的化身表达,以营造内心的宁静。在他眼中,法律不过是大盖帽、红袖章这些符号,内心的宁静才是最真实的企求。这正是法理的祈求。也许有一天,法律会变得连人心都过问,无微不至。但它带给人的反应永远比不上法理的终极和辽远。法律看重的是行为的后果,而法理却着意心灵的反应。有理想上的,有理智上的,有推理上的,有情理上的,这些反应都是法理反应,而非单纯的法律后果。
你说人会“向往”痛苦,这样做会不会让痛苦越积越多?我担心,一旦人们都去追求痛苦,这世界还会有希望吗?痛苦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偶然,幸福和快乐才是可遇而又可求的必然。心灵的满意与满足或许正是人类至上的幸福法则。
甲:我想问你三个问题:第一,法理能脱离法律独立存在吗?这世上究竟先有法律还是先有法理?第二,法理如果仅属于个人,那还要国家干什么?一人之治能叫法理共治吗?第三,痛苦和快乐相对立,如果痛苦只是一种偶然,幸福会成为一种必然吗?偶然和必然可以并列吗?
在你回答问题之前,我先讲个故事。
从前,有个小乡村,村边有条蜿蜒的小河流过。河的两岸种着香花毒草,药用价值不菲。每到收获季节,全村就会沸腾。因为它预示着希望。可偏偏有人打碎了希望。他引来了土匪,抢夺了花草,霸占了良田,玷污了女人。男人们则被土匪用皮鞭抽打,当作奴隶猪狗使唤。村民的旧希望破灭了,新希望又产生了:赶走土匪,哪怕是没了烂命、毁了良田、杀了妻女也要让他们尝到破坏后一无所有的苦头!男人们解决掉家室、准备好武器、推选出首领、安排妥当计划后,可总觉得还差点什么。差一面旗帜,有个聪明人提醒大伙。于是男人们杀掉村里最后一只名叫“拿破仑”的大种猪,祭起一面鲜红的大旗。因为大家都是文盲,只好在旗上画一个大红圈象征圆圆的上天。
土匪们的凶悍在男人们的杀喊中褪色,变成了怯懦。男人们终于战胜了土匪,并将那个引贼进村的叛徒千刀万剐煮为人羹。报复之后,男人们发现自己其实一无所有,无妻无田茕茕孑立。他们开始互相埋怨你争我斗。有些逃离了村庄,到外面做了土匪打家劫舍。有些重新抬起那面猪血大旗反对首领专制,二次革命。最后,全村只活下了一位老人。他四处逃窜左右逢源,终于保住了性命。他就是我的老太爷。他只说起过那条小河,那个美丽的收获季节,香花的香气,毒草的毒劲,土匪的一声枪响。关于村庄的其他,就连村庄的名字,他也不愿言讲。因此,我的祖籍只好填作“乌有乡”。
乙:你的三个问题,对我而言,都很虚假。它们都是你内心的臆造。你的“乌有乡旧事”也很老套,我不会为之感怀。但我还是礼尚往来,先还你一个故事。
在一个清冷的夜晚,一个醉酒的人从一个很高的地方跌落,全身没受一处伤,只是脑子从此以后不再清醒。他总是说胡话。他分不清过去、现在和将来。当他清楚一个问题想把它说出来的时候,他会觉得这是过去的场景,答案已人所共知没必要浪费唇舌。当他迷茫于一个未知的悬疑,他会觉得现在就有必要把答案告诉各位,但怎么说也说不清。当有望说清的时候,他又产生了幻觉,好像回到了昔日的群智时代,所有这一切问题与答案都很荒诞,都不值一提。于是在被期待中坚决闭上了嘴巴。他分不清抽象的时间,可大脑出奇地对机械的几分几秒极端敏感。他就像一台人工机器,能随时为你播报北京、巴黎、罗马、多伦多等世界各地的准确时间。他很快出了名,电视台请他上节目,报纸为他做专访,就连吉尼斯世界纪录也要收他入榜。他对自己的表现也很满意,觉得堕落真是一件好事。就像那次跌落,若不是站在一个很高的地方怎可能迅速堕落?若不是及时堕落又怎可能迅速成名?
讲完这个故事,让我再来回答你的问题。首先,你问法律与法理孰先孰后,请你去问那位时间奇才,他会让你满意;其次,你说个人法理与公共国家有矛盾,其实,那是你想当然的偏见。个人与国家本来就是同体同构的生命组合,个人由细胞组成,国家由个人组成,个人是国家的细胞,国家是仿照个人结构的机械模型。个人与国家之间并没有矛盾,有矛盾的是个人与个人,而这正是需要国家的理由。最后,你说偶然与必然不能并列,在你意识深处,一开始就赋予“必然”以神性的光辉。你试图压低“偶然”的地位来抬高“必然”。殊不知,离开了偶然的痛苦,何来必然的幸福?偶然和必然难道不是一对连小学生都知道的并列反义词吗?
甲:你的回答令我愈发疑惑。毕竟,正如你言,我们是不同路的门外人。但铁轨也有交叉处啊!何况我们两个大活人,并且同是探讨一个大问题。让我试着说说咱们的共识。
你认为,法理是法律之母,它无处不在,随时起作用,无时不反应。因此,一个人应当遵从它,自然地生活,不必刻意在乎法律不法律的,因为法律必须服从这些法理准则,比如珍爱生命、求乐避苦之类。其实说白了,你是主张个人自治,走自由主义的老路,你关心的只有自己,更准确地说,是自己的心灵。并且,你希望别人也像你一样,只关心自己的心,用心御身,达到身心和谐,生活自然。这真是美好的自由境界啊!可要达到这种自由境界,就不可避免地要求适当的强制,这就是法律的功能领域。只有法理之树生长出的法律之果才是无毒的绿色食品,是这个意思吗?
你没反对,表示你默认了。那我接着往下说,轮到我的观点了。
法理是一种私人活动,在一个个私人空间中萌生、成长、冲突、消亡。但法理不可能永远这样深居心宅,它总会有爆发外显的时候。就像无形的空气总有一天会形成气流刮起旋风。当法理突破私域,以身体行为影响他者的时候,就会受到一种规则力量的约束,那就是法律。法律可以指挥个人行为的来去方向,会惩罚违规者、保护无辜者,会让大多数人的法理继续蛰居心房安适栖息,平静而又充实地来来往往。在这些法律之中,有的是新颁布的条令汇编,有的是早已有的习惯串联,有的源于本土,有的来自异国,有的写成文字刻在大理石上,有的化作默契,镌于个人心头。遵守法律,就像你对家乡的感觉,既谈不上爱恋,也谈不上怨恨,只是觉得有一种熟悉的安全感,习惯成自然,自然育感情。当服从法律成为一种公民的内在情感,法理的共治就具备了坚实的基础。拥有法律的时候,你不觉得它可受;一旦失去它的管理与规范,你就会感到缺它不可。没有法律的奠基和规制,无形的法理就会成为暴虐的空气,随时都会形成可怕的龙卷风。法理是法律之母,这种说法太片面,添上一句,法律是法理的保护神,似乎更妥帖。
乙:你说我是自由主义者,如果不带政治色彩,我承认。自由,谁不向往?只不过,法律老是干涉人的自由。你我都不是法律界人士,不知道法律的内幕,没资格谈法律神圣、法律至上之类的空洞口号。但你我都有一颗心,都热爱自己的心灵,因此有条件谈法理自治、个人自由。有人说,法律不过是强者对弱者的约定,承诺幸福最终还是为了收获利益。这话有道理,不仅如此,法律还有可能成为人心互斗的利器,你依法砍我一刀我依法还你一剑,最后双方都伤痕累累,反思一番后制定一大堆无用规则,变相鼓励后人接过他们带血的刀剑继续漫长的砍杀事业。对于法律的弊病,法官无能为力,因为他们是法律的仆人,不敢对主人的缺点说三道四。倒是那些“无法无天”的政治家,他们往往能够发挥天才的想象,运用铁血的手腕,将法律的工具性玩弄得淋漓尽致。在某种意义上,我敬佩这些轻视法律的政治家,他们是真正的智者和勇士,因为他们坚奉一个真理——法律不能当真,当真的只能是万民心中的原初法理——那么纯洁无瑕,那么刚烈质朴,惹恼了它,兔子都会变成吃人的豺狼。
法律的统治永远是个愚蠢的幻想,实现不了,也无须实践。对于老百姓,法律的权威挺管用,但对于洞悉法律内幕的人来说,它立刻成了一堆无生气的烂肉,让人觉得恶心反胃。法律已经历经了人世的悲欢离合,就像一个苍老的名妓,是时候退出历史舞台了。不过,这有个过程。“法律统治”这个诱人的口号还会走红一段时间,可能三五十年,可能上百年。但我坚信,未来世界,如马克思所望,必是没有法律的法理天堂。
甲:你实际上已经将我所说的法律包含到你所谓的法理当中了。一种无所不包的法理只能是无形的空气和阳光,永远构成不了雄伟的金字塔。我虽然承认“法理无形”,但我也要批判你这种极端、有害的无形法理观。表面上看,我在说法理无形,实际上,我多么希望能用无形的法理塑造有形的正义!你也许会嘲笑我的实用,因为你没有触摸过实用的骨骼,它是多么坚硬而充满质感!能给人带来有形的安全、秩序、和平与幸福!而不像你歌颂的那种无边无际的法理心灵,永远是一锅冷冰冰的鸡汤,表面上是美食,可一旦喝下去肠胃就会不适。
你反对单调的法律统治,在某种程度上,我也同意。毕竟,法律是人的产物,是文明的体现,而非人本身。法理虽然是滋长良法的土壤,但法理的土壤决不能取代法律的制品。这就像我们不能到集市上去卖长土豆的黄土、养肥猪的猪圈一样。我们不能用自己觉得最好的东西满足公众的要求,就像一个好客的农户用最好的酒肉招待吃腻了山珍海味的城里大款一样——他其实就是冲着野菜汤来的,而你却端出了大鱼大肉。他非但不会领情,反会怨怒主人的愚蠢。
法理属于社会,法律属于国家。社会分三六九等三教九流,而国家却注重平等和一致。法律要求处置公平前后一律,对同一种法理类型的社会人群施以相同或相似的规范和保护。这也反映了法律的天然局限性:它总逃脱不了强力工具的宿命。国家对社会的作用力塑造了法律。可国家内部的关系如何调整呢?社会内部以及社会对国家的作用力如何规范呢?这些便是法理调节的范围。国家是政治社会的一部分,因此国家内部的关系可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类型,与其他社会类型以及它们对国家的作用力关系一样,都不能用代表国家权威的法律来调控。
对国家内部关系调整而言,政治家法理非常有用,这种法理主要由政治领袖的言传身教为材料,他们的理论、理想、理念、理据都是国家内部关系处理的准则。
对社会内部的调控,群众的法理要优于精英的宣教。不同的阶层、行业、居住地域都会对民风民俗产生特别的影响。风俗习惯作为群众法理的载体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尊重。但它们不能与国家法律直接冲突,需要行业精英法理从中调和、折中规范。
因此,对社会与国家冲突的调控,精英的法理要优于国家法律的直接适用以及群众法理的自发萌动。精英法理承担着将国家法律与民间法理互通为实际可用的规则之重任,他们才是大多数立法的真正源泉。
乙:我还是不大明白,但我猜得出你的意思。首先,你把整体的社会两分:一半是国家,高高在上宏观调控;一半是剩下的社会,受制于公共法律,同时不忘遵从自身的习惯和风俗。你还在国家内部安上了“政治家法理”这个装置,让它成为国家内部法则的代名词。最后,你想出了“行业精英法理”这个怪招,作为国家与社会交界面的主控规则。在你描绘的这个金字塔顶端,闪耀着一颗夜明珠,那就是你心中的法律至上。它的形成依靠社会各阶层法理的共同塑造,其中,政治家法理和行业精英法理起着重要作用。这种以个人司法为本位的“社会司法”,我叫“立法”。至于国家对社会的依法管理,亦即国家司法,我叫“执法”。法律至上是国家统一的标志,法理多元是社会分层的实证。法律与法理的良性互动构成了国家与社会共同繁荣的基本前提。
如果是这样,我们不妨用下面这幅“法理与法律的全息图”结束今天的对白(见图1-1)。我没学过美术,几何也不行,所以图很难看,但大概能表明基本意思。
图1-1 法律与法理的全息图
①法律 ②政治家法理 ③行业精英法理 ④群众法理
a.执法(作用力)b.办法(反作用力)c.公法(国家内部管理法)d.立法(社会折中调节法)e.看法(四处分布的零散法理作用力)
甲:你我之间共同点其实很多。不同的是,你坚持将法理赋予某种充溢天地间的巨大身形,不承认法律绝对至上。你把法律的统一推行,叫作“执法”;将群众的法理变通,叫作“办法”;将国家内部的管理准则,叫作“公法”;将协调上下的行业精英行动,叫作“立法”;将四处分布的零散法理作用力,叫作“看法”——确实很有见地,我自愧弗如。但毕竟这些仅仅是你我一厢情愿的假想,真正的理论反思、学说证据和现实机理要复杂得多
乙:我完全赞同,希望有生之年能够看到问题的最后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