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保密局,国家电子外网管理中心,各级政务内网、政务外网建设和运维管理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有效落实《“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加强对政务信息化工程利用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的管理,依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18号)、《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规划(2011~2015年)》(厅字〔2011〕21号)、《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网络保密管理的规定》(中办发〔2011〕11号),以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由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组成,应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建设。各部门、各地方要充分认识加快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的建设和应用。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目标是:到“十二五”期末,形成统一完整、安全可靠、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基本满足政务应用需要。
二、加快建设国家电子政务内网。重点建设中央级政务内网平台,建成中央办公厅网络节点和国务院办公厅网络节点,尽快实现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安全互联互通,实现与省级电子政务内网平台安全连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内网业务应用支撑能力建设,并严格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建设和管理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基本满足各部门开展跨地区、跨部门业务应用的需要。
三、建设完善覆盖全国县级以上政务部门的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完善中央级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和地方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实现中央级电子政务外网平台与地方各级电子政务外网平台的有效联通。尚未实现电子政务外网地(市)、县(市)全覆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末,实现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在全国所有地(市)、县(市)的覆盖。尚未实现电子政务外网与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连接的部门,要抓紧接入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已实现与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连接的部门,要尽快迁移部署应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上运行的业务应用。要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的业务应用支撑能力建设,并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建设和管理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以满足各级政务部门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开展面向公众、服务民生的业务应用,以及国家基础信息资源实现开放共享的需要。
四、各级政务部门要抓紧制定本部门业务专网的迁移规划和实施方案,根据业务需求确定需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上部署的业务,有计划地分别向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原则上,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密级及以下的业务信息系统部署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上,非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信息系统部署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上。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网络、技术队伍和资金渠道,大力推进本地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且用于部署涉密业务应用的省级电子政务网络,原则上应纳入国家电子政务内网体系,实现与中央级政务内网平台的安全连接。已建且用于部署非涉密业务应用的电子政务网络,原则上应纳入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体系,实现与中央级电子政务外网平台的有效联通。
六、各级政务部门新建和续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应在进行立项需求分析时,确定需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平台上部署的业务应用,及其相应的网络覆盖面和网络通信能力的需求。有关涉密业务应用的密级及保护等级,须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有关非涉密业务应用安全保护等级,须报同级公安部门备案。
七、中央各政务部门新建和续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含中央和地方共建项目,下同),应在项目建议书编制阶段,分别研究制定利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开展业务应用的部署和迁移计划,并纳入项目建议书。接入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平台的有关方案,应报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接入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平台的有关方案,应与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签订相关的业务应用协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结合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建设的实际情况和支撑能力,进一步研究确定具体的业务应用的部署方案,以及部门专网业务向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迁移的具体方案,并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组织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的评议,以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时,应通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及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单位派出专家参加。
九、中央各政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议书时,应根据情况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涉密信息系统保密审查意见、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证明、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接入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平台的有关方案的审核意见,以及与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签订的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开展业务应用的相关协议。
十、中央和地方共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国家统一立项批复的项目建议书中关于地方建设部分必须利用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的要求,审批地方政务部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地方部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征求中央政务部门意见时,中央政务部门应把好关,切实保障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的有效利用。
十一、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在验收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测评机构,分别对涉及和不涉及国家秘密项目开展分级或等级测评和风险评估,对符合要求的,方可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应对项目是否按照保密审查、定级备案,以及工程立项批复的有关要求,合理利用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的情况单独列项进行检查,对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验收。
十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新的部门专用业务信息网络。财政部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部门专用业务信息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并将根据各政务部门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上部署的进展情况,相应调整业务应用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同时合理安排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运行维护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
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协调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