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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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清代巴县婚姻档案的史料价值分析

巴县婚姻档案是清代巴县衙门在行政管理和诉讼处理过程中保存下来的真实的历史记录,是当时当事直接形成的,并不是事后根据记忆或者传言编写的,具有图书、报刊和其他各种文献不能代替的特殊地位,价值珍贵,绝不亚于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档案和私家档案。它不仅是清代社会生活的生动写照,还是清代地方衙门的活动记录、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佐证、清代地方官府文书的珍贵样品黄存勋:《清朝地方档案浅议》,《四川档案》1985年第1期。。具体来说,巴县婚姻档案的史料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清代中期四川婚姻家庭关系和整个社会的经济、法律、社会关系的最宝贵的第一手史料

巴县婚姻档案内容丰富,是研究清代巴县婚姻家庭关系的第一手史料。通过对清代巴县婚姻档案的研究,可以再现清代四川基层社会的婚姻形态、婚姻关系、社会经济状况、民俗文化、伦理道德结构,对巴县、四川乃至整个西南地区的地方风俗文化和社会、经济关系研究具有重要理论价值。

巴县婚姻档案中所记载的人和事比较具体,人物的命运曲折坎坷,向我们展现了丰富的生活形态和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比其他文献更加生动、更加具体,更加值得研究。类似清代地方档案的最可贵之处,就在于它给我们提供了大量细致入微,具体详尽,鲜明逼真,直接反映民间情况、基层情况的材料,即所谓的微观材料黄存勋:《清朝地方档案浅议》,《四川档案》1985年第1期。。这些微观材料展现给我们的是丰富多样的人物形象、活灵活现的生活场景以及当事人各方斗智斗勇的博弈关系,非常详尽而生动,有利于我们对清代婚姻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和微观研究。

巴县婚姻档案不仅为我们展现了清代诉讼文书中纷繁复杂的文种及其格式特点、清代四川的好讼及相关的诉讼制度,还为我们勾勒出了一幅幅下层社会婚姻万象的真实画面:从嫁卖生妻档案中,我们看到了官方的一再禁令与民间因穷苦而嫁卖生妻屡禁不止的矛盾和冲突;从孀妇再嫁档案中,我们看到了清代不断加大节妇旌表力度与下层社会孀妇再嫁普遍存在的对立和统一;从犯奸档案中,我们看到了因夫妻年龄差距过大、丈夫常年不在家、家庭穷苦等感情因素和经济因素所导致的各种婚外情;从卖娼档案中,我们看到被卖娼妇女的凄惨身世,她们大多来自巴县以外的其他地方,被丈夫或其他人因各种原因而逼娼。正是有了巴县婚姻档案,这些历史的真相才能得以再现。而在这些真相之中,男女地位差距如此之大,妇女被当作丈夫的附属品,被丈夫任意嫁卖、逼娼,尤其让我们甚为悲愤和同情。所有这些,都是我们研究清代四川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依据,也是我们探讨清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必要素材,还是我们研究清代法律与地方实践之间联系和区别的重要样本。所以说,“清代档案在史料中不容忽视,应该把它放在研究历史的最高地位”雷荣广、姚乐野:《清代文书纲要》,四川大学出版社,1990。

(二)与其他类文献和已有研究成果进行互证互补的重要文本

目前有关四川婚姻状况的文献主要有档案、地方志、笔记、小说、家谱等,这几类文献可以相互补充。例如,地方志、小说当中显示,四川存在着“典妻”的情况,但是在巴县婚姻档案中却没有记载,起码目前还没有在档案中明确看到“典妻”这个词。只有在卖娼类档案中看到一例比较类似的案例,但该案例是被知县当作“纵容妻子卖娼”来进行定案并审断的,并没有明确说明该案例是“典妻”。档案中没有明确“典妻”案件的记载,分析原因,是清代的四川没有这种现象,还是仅仅因为这类纠纷并没有闹上公堂,所以巴县档案中没有相关记录,这些都值得深入分析。在志书中,对某些人和事都是一笔带过,比如介绍某位节妇,就仅仅只有节妇的姓名等基本信息,至于该节妇到底有什么样的事迹,我们无从得知。但是巴县档案中有关节妇旌表的记载,却对节妇的详细信息及守节事迹有非常细致的说明,对我们理解清代的守节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巴县档案中每一个坊厢有关男女人口的记载,可以非常准确地计算出清代巴县男女人口的比例,对研究嫁卖生妻、孀妇再嫁、通奸和卖娼之所以如此盛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巴县档案中有关育婴堂女孩死亡人数的记载,亦可以作为研究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的重要证据。而这些生动而翔实的资料,却是在志书、小说、笔记等文献中无法找到的。另外,在《民事习惯报告录》及其他很多记载中,有较多地方有转房婚、抢婚、招夫养夫、招夫养子等婚姻现象,巴县档案中是否有这类婚姻现象的记载,还有待继续深入研讨。

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现为“信息资源管理学院”)的张我德先生在1982年四川省档案学会成立大会上对巴县档案的价值有精彩的评述,“(巴县档案)不但可以补充、订正一般史书记载的疏漏和错误,而且还可以使我们能够在历史研究中探索不少新的领域”,“比起高级衙门的档案,基层机关对这些问题的反映更具体,相对说也比较接近历史实际”此段文字是张我德先生于1982年5月30日在四川省档案学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档案学术讨论会上的发言,重点谈到清代巴县档案的价值。。相比清朝中央政府形成的刑科题本,类似巴县婚姻档案的州县诉讼档案更接近地方实际和历史真相,更能直接反映清代州县的民间百态、基层情况和衙门运作。相比清代的“会典”、“则例”等官书,州县诉讼档案也更符合实际,因为官书上的记载并不等同于地方的具体执行情况。相比以“官箴”为主的文献(含各种清代私家笔记),地方档案的记载也更为真实,如果没有档案的佐证,“官箴”等文献的记载也不可轻信里赞在《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侧重四川南部县的实践》一书中也对此作了评述。他举例说,刘衡在其《理讼十条》中表示:“状不轻准,准则必审。审则断,不许和息也。”然而,将此段话拿到巴县档案或者南部档案中去对照就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大量的档案并没有批词或者判词,说明“审不一定断”;而相当多的案例也表明,案件已经开始审理,如果有人请息,知县一般都会批准销案。这说明,官箴中的记载并不一定就是实际情况,不可轻信。。相比各类官修志书,巴县档案的记载也更值得信任。比如有关清代巴县人口的统计,志书中的记载并不是自然人口,如果我们在研究的时候,错把《巴县志》中的记载当做了巴县的自然人口,可能我们得出的结论也就偏离了实际。

另外,对巴县婚姻档案的某些研究结论可以与郭松义等对全国婚姻关系的研究相互比较,比如郭松义对清代各省女子的平均初婚年龄进行研究,四川省统计人数1614人,平均初婚年龄16.87岁;贵州省统计人数388人,平均初婚年龄16.79岁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第211页。,笔者根据巴县婚姻档案所记载的女子初婚年龄进行统计,得出清代巴县女子平均初婚年龄为16.68岁,与郭松义对四川的研究很是吻合。

(三)研究清代诉讼文书的文种、书写格式及特点、文书制度等方面的极好案例

巴县婚姻档案,还为我们研究清代文书学提供了很多极好的案例和珍贵的样品,对丰富文书学和档案学的理论也很有意义。从巴县婚姻档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多种类型的状式,有告状、禀状、诉状、息状、保状、结状、哀状、领状、恳状、限状、存状等,它们的书写格式各不相同,在不同朝代、不同时期还呈现出一定的变化。我们还可以看到“署四川重庆府巴县氏开县正堂加三级纪录无辞又军功加四级纪录一次随带马”这样超长的职衔,“须至牌者”“此札”这样的文种表达,以及“右札巴县准此”这样的受文者表达。

在巴县婚姻档案中,照样有清代文书中常见的抬头、避讳等书写规则,尤其是巴县档案中常常出现的“大老爷台前”几个字,在抬写时使用了双抬甚至三抬,表现出地方衙门的气焰和威严,对我们理解清代森严的等级制度以及老百姓在知县大人面前身份的卑微和渺小,具有重要的作用。地方衙门在公文书写的实际运作上,与清代官方规定有较大差异。读这些档案的时候,我们仿佛也看到了威严的衙门,高高在上的知县,跪在地上仰望着他的平民以及站在两边的凶狠的衙役。

(四)研究清代律法规定与地方衙门案件审断实践差异的直接样本

关于婚姻,清代律法中有比较详尽的规定,其中还有若干条律例,将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都考虑到了,并且都做了相关的规定,可谓“细致”。但是,通过对巴县婚姻档案的研究,我们发现地方州县在案件审断时,并没有完全按照律法的规定行事,与律法的规定差异较大。到底差异有多大,是什么样的差异,比律法更严格还是比律法更宽松,将这些档案与律法相对比,就很容易得出结论。

笔者发现,清律中对违反婚姻各条规定的处罚一般都比较重,但是知县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往往没有完全依照清律的规定来执行,处罚都比较轻。应该说,知县断案时情理因素的影响是远远大于法律因素的。影响知县审断的因素主要有妇女丈夫的态度、知县本人的原则、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对审断结果的接受程度等。如果知县想要丈夫将妻子领回团聚,但是丈夫坚决不同意,知县一般都会尊重丈夫的意见。有多个案例表明,知县将妇女发交官媒之后,如果妇女娘家人或者夫家人具哀状求情,要求将妇女领回另行择户或是回家抚养孩子,知县大多会同意。另外,不同知县在处理同一类案件时,其判案的轻重是不相同的,体现出知县本人的阅历、好恶、人生观和价值观对案件审断的重要作用,尤其在对犯奸类案件的处理上,不同知县在审断时的差别很大。所以巴县婚姻档案还是研究律法规定与地方审断之间差异的直接样本。

张晓蓓等认为,地方官府衙门档案的司法文献价值表现在三个方面:真实展现了清代法律制度的适用情况;具体生动地反映出清代地方和普通百姓的法律意识;真实反映了民众的权利义务理念、公平正义观念,以及民众如何通过诉讼达到自己的诉求等实际状态张晓蓓、张培田:《清代四川地方司法档案的价值评述——以清代巴县、南部县衙门档案为例》,《四川档案》2007年第5期。。黄静嘉在《中国法制史论述丛稿》中也提到了巴县档案对于研究清代法制落实及运作实况方面的重要价值:“如今此类文书一一出土重现,吾人正可藉之以重建清代相关法制如何落实及运作之实况,并可藉助于地方志、正史及稗官野史、人物传记、人物回忆录及札记、戏曲、小说、报纸、碑记、乡约、祠规、宗谱等,就当年法制之实然而予以补充。”黄静嘉:《中国法制史论述丛稿》,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第303页。

(五)研究清代诉讼制度的重要素材

清代诉讼制度中的抱告制度、官代书制度、差票制度等,在巴县婚姻档案中也有直接体现。但是这些制度在档案中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显示出档案中具体案例的灵活多样和贴近实际。传统观点认为,妇女只有关于谋反、叛逆、杀伤、盗诈等重大刑事案件的独立起诉权,有关家庭、家族之事,一般不得作为“状首”起诉,只能由夫、父、兄、子之类的男性“抱告”代诉,代为出庭。在巴县档案中,有妇女因为细故而独立起诉、没有抱告的案例,知县在审断时并没有过多苛责。传统观点还认为,司法审判尽量避免传唤妇女,因为封建社会禁忌女人抛头露面,妇女在众目睽睽下受审则被认为是奇耻大辱。在巴县档案中,大量案例显示妇女在开庭审判时被传唤。这些都是我们研究清代诉讼制度的重要素材。同时,我们还看到了官代书戳记的不同样式,以及戳记在状纸中的不同位置,对研究清代的官代书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

(六)借古鉴今的生动案例

通过对清代巴县婚姻档案的研究,可以探寻今天民间依然存在的各种不良婚姻形态和婚姻观念的思想根源,为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提供借鉴和参考。清代巴县民间的婚姻形态和做法与官方法律《清律》中有关婚姻的规定有诸多背离之处。比如禁止早婚、禁止嫁卖生妻、禁止典妻等,虽然官方有明确规定,民间因为多种原因仍然普遍存在。这些思想观念在今天也没有消失,依然存在于社会各个阶层,比如农村普遍存在的早婚现象,婚姻论财、厚妆奁财礼现象,结婚铺张、讲排场现象,伦理道德败坏等。对清代巴县婚姻档案的研究,可以对这些民间不良婚姻形态及观念进行梳理,探寻其深层次的思想根源和由来。而清代知县对这些诉讼的审断,亦可以为我们今天的政府提供一些借鉴。

另外,在卖娼类档案中,妇女卖娼者绝大多数都是从外地来渝之人,她们被丈夫、公婆或者养父母、本生父母逼娼,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和诉讼,知县也对这些妇女做出了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较为合情合理的审断。绝大多数妇女都由母家领回另嫁,也有因家有子女需要抚养或者并无母家人可以承领等原因交给丈夫领回的,还有既无丈夫又无母家承领的交给官媒另行择户,甚至还有逐出境外或者递回原籍的。这些案例给我们今天的流动人口管理和城市治安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思路。如今,城市人口数量暴增,外来务工人口急剧增加。有些贫穷人家的女孩和较多数量的已婚女性来到城市,没有一点经济基础,也没有亲戚朋友的帮助和引导。如果这时有人借机诱导,她们很容易走上娼妓的道路,给家庭、社会造成极大的困扰,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怎样让这些外来务工女性走上正确的人生发展之路,如何借助妇联、街道、社区多方的力量帮助她们找到工作,提升自身素养,做一个新时代自食其力、有文化、有追求的女性,是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并抓紧实施的重大课题,应该引起各方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综上所述,巴县婚姻档案作为一种档案文献,相对于其他文献更具真实性和可靠性,它是当时当事客观形成的历史记录,具有原始记录性,而且档案记载更贴近情理与历史真相,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晰地认识到档案文献的缺陷所在。档案中当事人的说法可能有若干个版本,前面的告状、诉状和禀状与后面的供状和结状在事实描述上有较大的差距,有时甚至完全相反,夸大案情、捏情诬控者比比皆是。当我们看到甲的告状,我们可能会对乙义愤填膺;但当我们看到乙的诉状,我们又觉得甲做得太过分了。所以,当事人在状纸中都较为普遍地存在夸大案情,以引起知县的重视,最终成功受理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在分析具体案例的时候,要做到以供状、结状为主,辅以告状、诉状、禀状及其他材料,尽量更为客观地还原事实的真相,更为清楚地认识当事人当时的心理活动和思想历程以及真实意图。此外,档案中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书吏为了使行文更为流畅、更符合标准,而将堂审记录进行润色、修改、裁剪等情况,使得档案记录能够天衣无缝,达到或者符合一定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档案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所以,我们要客观地看待档案文献中的记载,善于从中存真去伪,带有批判性地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