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清末广州建立巡警
广州在清朝名为“广东省城”,省城所辖地区(警区)为老城、新城、东南关、西关、河南、省河等。广州警政机构的建立,开始于1902年底(清光绪二十八年)。初时的名称为巡警(初曾称巡兵),至辛亥革命广东光复时,乃改名为警察。
清末广州的警察,从1902年12月(光绪二十八年十月)建立,到1911年11月广州光复为止,刚好存在10年的时间。这10年,广州的警察基本上处于草创阶段,前后分为两个时期:巡警总局时期和巡警道时期。
一 巡警总局时期
1902~1907年是广州警察在官绅的参与和领导下的酝酿和初步尝试阶段。
1.建立警察机构
广州的警察建设是在绅商的倡导下开始的。广州开埠通商以后,1859年5月英法官员正式向署理广东巡抚毕承昭要求租借广州城外的沙面等处,建筑商馆房舍,1862年9月沙面租界地基工程全面竣工。在沙面的英法租界,当局设立了巡捕。虽然,沙面的英法租界规模很小,且几乎是一个纯粹的外侨居住区,但这里出现的巡捕,也为传统的城市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同时,开埠通商后,在广州的近邻香港,对外贸易带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口增加,城市问题开始凸现,城市生活、卫生、交通、建筑、文化等都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和维护;而广州城区原来隶属于南海和番禺两县,没有一个统管全城的衙门,两县知县等只是平行协办,互相牵制,十分不便。广东地方政府已经开始意识到设立机构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900年两广总督陶模提出,“地方除盗诘奸之事应有专司。查东西各国之制,缉捕侦查巡警任之,占守防御兵将任之,截然不紊,各善其事”,“考警察即保甲团练之意,但其章程细密,法立令行,视保甲团练远胜。拟请详译其法于都会城镇仿照设立”。于是,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1900年陈昭常等20名绅士创办了西关巡警局,制定了有关机构设置、募勇、军械、经费等的规定。西关巡警局是中国官员在广州城区设立的最早的具有近代意义的警察机构,但是,它有许多不足之处,如巡警的来源、管辖权、管辖范围,以及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等都不甚明确。所以,西关巡警局出现以后,对广州社会治安的作用很有限,还对地方政府对社会治安的管理形成了一定的牵制。
地方政府筹备建立警察机关,是在清政府通令各省筹办警察制度之后开始的。1902年12月(光绪二十八年十月),两广总督、广东巡抚会衔下令撤消原来负责治安的保甲总局,把经费用于筹办巡警,在省城成立巡警总局。先在广协缉捕勇以及安勇中抽拨2000人“交局训练”;“省垣办理有效,再行逐渐推广”。广东巡抚李兴锐委托按察使吴引荪、督同知府龚心湛、试用知府方怡筹办警政事宜。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春,在改组广东保甲总局的基础上,于广州城小北飞来庙成立了广东巡警总局。后巡警总局迁至广东旧抚署,继而迁往南朝街旧督粮道署。当时先办老城巡警,老城的范围是:东至大东门,东南至小南门,南至大南门,西至西门,西南至归德门,北至大北门、小北门。但由归德门至西门,由西门至大北门,这些区域的街道属满旗街道,另设有八旗机构,不属老城巡警总局的管辖。
广东巡警总局设在广州,在总督、巡抚统辖下执行省城广州的警务,兼负市政管理职责,主要是维持治安秩序、防缉盗贼和看守监狱,并监督所辖州县的警政。总局督办,无薪,由按察使兼任,下设总办、会办、提调、坐办,有承审、侦探、总务、文牍课。初立时有5个分局,分局有巡官、巡佐、巡尉、巡目等,后增加到若干分局和水巡队。巡警主要从防营中挑选,“将各街分为五段,就安勇及巡勇、介字营内挑选朴实耐劳巡目六十名、巡丁四百八十名,分派五局巡查地方。其旧有之保甲总局暨老城九段各卡,概行裁撤”。
分局和总局同时组织成立,1903年3月29日(光绪二十九年三月初一日)开始派出巡兵执行站岗巡逻任务。
除总局和分局外,先后还设立巡警学堂(后改为高等巡警学堂)、巡士教练所(后改为巡警教练所)、消防队、拘留所、待质所和游民习艺所等。另设有水巡总局,下辖3个分局,由水师提督管辖。
巡警的职责除了维持治安以外,有时还承担官府指令的调查事项。如1908年5月22日,广州兴隆街慎品店等坍塌,商人认为是安装自来水管时挖松街石引起,向南海县和巡警局投诉,要求自来水公司赔偿,巡警局就会同粤商自治会前往查勘。
2.巡警总局时期的警察
1907年8月(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巡警总局最高长官改称警务总监、副监,巡警总局的总监由按察使兼任,无薪;会办、副监为正四品,道员专任,月薪300元;提调、坐办由知府兼任;巡官、巡尉为八九品文官或知县兼任。分科治事后,巡视长由候补道员专任,科长、课员不拘官阶。分科治事,下设总务、警政、警法、卫生4科。总局之下,按行政区域设立正局和分局。初时设4个分局,后增至29个正局和分局。分局编制:设巡官、巡佐、巡尉、巡目、巡兵等。巡官、佐、尉等,以县丞、佐贰(八、九品文官),或知县等级的官员充任。
巡兵由巡防营勇丁中挑选的年青体健者拨充。巡兵的装备为:平顶草帽,辫子盘在头顶,夏季穿薯莨布衫裤,冬季穿对子蓝布衫裤、草鞋、黑脚绑、皮腰带,佩五响手枪(配五颗子弹)、木警棍、警笛、鹅蛋形黄铜胸章(刻着“广东省城 ××分局 ××号”字样),夜间携带燃油的射灯(又名打灯),雨天穿黑布油衣。这样装扮的巡兵,初时出现在街道上,居民前所未见,甚感新奇。
分局管辖区域内街道,将其划分为若干个小段,每一小段配置巡兵三名,分甲、乙、丙三班负责轮流巡逻守望,昼夜不停。合若干个小段,编成一个大段,以巡目(后称巡长、警长)三名亦分甲、乙、丙三班领导之。在每一小段中,选择适中地点,指定作巡兵的守望岗位,岗位旁的墙壁挂有木牌,写着某分局第几岗段及其所管街巷名称。巡兵值勤,每一班次为四小时,每日两次。其值勤任务,分巡逻、守望两种,不巡逻时就站岗,离开岗位就去巡逻。这项规定,名为“岗段巡守兼任制”。这种制度又名三班制(即分甲、乙、丙三班),三班制施行的时期很长,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
老城的四个分局成立后,又依次成立了新城、东南关、西关、河南各分局,并在省河设立了水巡队。
至此,广东省城的警察机构已经建成,但就广州省城范围而言,则警权尚不能统一,辖地亦不能全面,有如下原因。
第一,省城的河道西面沙面,是英国和法国的租界,有租界巡捕房,中国的巡警,绝对不能入内执行任务。
第二,省城内的满汉军八旗官兵及其家属集中居住在旗界,旗界由广州将军、副都统派员另组满族巡警总局,不受两广总督和广东巡抚的管辖,其下的分局也不受省城巡警总局的管辖。如是广州一隅之地,就有三种警察机构,三种警察执行职务。各自分立,各行其道。
第三,当时的广东省城,分属南海县和番禺县。两县的知县,乃广州知府属下的地方官,掌理城内行政、司法、保安事务。由于巡警总局督办是按察使(正三品官)兼任,对于南、番两县官(正七品官)可以命令指挥,但分局对南、番两县非直属关系,公务的接洽,只能平行协办,社会治安等各方面的职责不清,每每执行职务均感不灵。
因此,广东省城的警政机构,只能算作初步完成。由筹备开始至各分局次第组成,经过的时间大约为5年,即1902~1907年(清光绪二十九年至三十三年)。兼任巡警总局总办的先后有:按察使吴引荪、程仪络、朱寿镛、龚心湛、于齐庆、王人文、蒋式芬等。充任会办的先后有:周学渊、龚心湛等。充任提调的先后有:方怡、丁乃澄、童凤池等。
3.创办时期的巡警经费
举办警察所需经费的来源主要有政府拨款和设立新的捐税。如前述1900年出现的广州西关巡警局,就以抽取住房、铺户的租捐作为经费。该巡警局章程对房捐的抽收标准、范围等做出了规定:
(一)遵中堂示谕,每户抽租两个月,主客各半按头尾季分缴,其头季之一个月,租银限半个月呈缴;其尾季之一个月,租银限六个月清缴;(二)所收西关房捐,即为西关筹办团防巡警的款,请免提拨;(三)由总局刊户口册,每册一百页,约如保甲门牌样式,每街分交值理一册,大街二册,即由值理清查某向某店司事,某人向住某屋,屋主某人,租数若干,抑系自业,逐户分填一纸,呈缴总局查核;(四)所抽租银照租簿数目为据。如系自置之铺屋,照邻近租出之铺屋比较为允;(五)横街小巷向与大街同庙者,由大街值理查明注册;(六)所捐房租原为安靖地方、保护商业起见,不容隐匿抗阻。倘有查出,惟该街值理与该店是问。隐匿者罚银五倍,抗阻者由县押催。
对房捐的管理,章程也作了规定:
收银凡七条:(一)所捐租银由每街值理催收,先行存贮,或分一次,或分二三次汇交爱育、广仁两善堂收管,由两善堂给回收条,乃为凭据,错交别处,是属自误,仍行催缴;(二)两善堂所发收条注明街名、店名、银数,用善堂图记,交该店标贴门首;(三)该街值理先行代收各铺屋租银,即书条标贴该街公所或标贴该街大庙门首,俾照核实;(四)两善堂收到各街房捐,亦书条标贴本堂门首,以便共观;(五)两善堂每月应支营官勇丁口粮,由营官备文清列数目支领;(六)两善堂收到各街房捐若干,支出营官勇丁口粮若干,总局费用若干,由善堂刊刻征信录分送各街,庶昭大公而资信服;(七)两善堂收支繁琐,应请另雇司事一人专理此事,工金由捐项支给,此条由善堂酌定。
由此可以看出,最初的巡警局将抽收经费职责与绅士、商人和善堂等直接联系起来,以便为其提供保护。
政府设立巡警总局后,其警察经费十之八九由省库拨给,不足部分由居民铺户所出警费开支。
二 巡警道时期
从1908年设立巡警道至1911年清政府覆灭,是广州警察整备时期,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和制度,开始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
1.警察机构和人员
1907年7月7日(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清廷下令各省增设巡警道,以推动各省的创设警察办理警政等工作。根据上谕,民政部于1908年4月(光绪三十四年三月)拟定了《直省巡警道官制并分科办事细则》十五条,奏请批准。经宪政编查馆考核、修正,于6月6日(四月二十六日)颁发各省执行。根据这一细则,广东省随即设巡警道,由总督、巡抚节制,受民政部监督。广东巡警总局改为警务公所,附设于巡警道署内(即原局址),专司广州警务,由巡警道主理。据粤海关的十年报告(1902~1911年), 1908年,“警察编制共约3000人,其中武装警察有1500人。省城分为11个区和19个分区。每个区由队长1人、副队长1人、巡佐1人及班长2人进行管理;每个分区由队长1人,副队长1人,巡佐1人及班长1人进行管理。有两支骑警队,由队长1人、副队长3人及巡佐9人率领。还组织了一个消防救生队,有一个总部和3个分部。水上警察总部设在海珠岛上。创办了两所警察学校,一所培训警官,一所培训警士。前者由主任2人及副主任1人进行监督管理。后者由主任1人及干事1人进行监督管理。一所有1名主任医生及2名助理医生的医院也开始营业。还有一所技术学校,该校在工作上与教惯犯学会一种手艺的习艺所进行协作”。
警务公所分4科:总务科(下辖综核、机要、文牍、支应、统计、庶务6股),行政科(下辖治安、户籍、营业、正俗、交通、建筑5股),司法科(下辖刑事、侦察、违警3股),卫生科(下辖保健、医务、清洁3股)。
下属巡警正局(掌管稽查、考核各巡警分局事务及审问该管地方违警罪以上各案犯等事项)与巡警分局(掌管办理该管地方警务各事项)。
警务公所下辖的附属机构为高等巡警学堂、巡警教练所、消防所、预审处、警捐所、探访队(掌管侦察案据、调查莠民及一切秘密运动、妨害治安等事项)、留医院、测绘所、游民习艺所、天桥勇队(掌管瓦面巡查各事项)。
省城设立了老新城(下辖7分局)、东南关(下辖6分局1马队)、西关(下辖12分局)、河南(下辖1正局4分局)、水巡(下辖1正局3分局)几个警区。
警务公所拟订了警务公所分科办事细则、附设预审处暂行专章、附设警捐所专章、附设消防所专章、省城各区巡警章程等警察机构行政法规,使工作有一定之规。
从警务公所的机构设置来看,清末广州近代警察制度已经初具规模。此时,警察掌管的事务,不仅有社会治安、交通,还包含了大量其他市政事务如城市规划、卫生等。
据宣统元年(1909年)的统计,当时警务公所以及省城正局、分局、附属局的人员数目如表1-1所示。
表1-1 1909年广州警察人数表(人)
资料来源:广东警务公所编《广东警务公所统计书》(第二次),广州,1910,第5~6页。
据1911年的统计,全省共有巡警局312所,巡长、巡警11892人,其中广州城建立了巡警局31所,巡长、巡警3729人(可能未把备补巡警列入),即广州城的警察占了全省的1/3。
按照宣统元年的统计,广州城平均每平方里(华里)配置巡警27.42人,每百条街道配置巡警81.6人,每百户配置巡警2.15人,值班巡警管辖户数平均为156户,广州城每百名居民平均配置巡警0.43人。表面看来,清末广州城警力密度不算低,但是,当时户数、人口数的统计很不可靠,实际在广州本地以及临时居住的总人数肯定远超人口统计数字。而且,清末的警察装备落后、训练不足、素质很低,更缺乏符合近代标准的警察官员,要在一个人口庞大、街道狭窄、交通不便、治安混乱、盗贼如麻的大城市有效地维持治安,无疑是极难的。
宣统元年下半年广州城警费收入为510058.9元,主要来自善后局拨款、地方收入经费、各项罚款。这样看来,广州城(包括巡警道、警务公所)的警费每年有100多万元。当年除省城以外各府州县巡警经费共772872.209两,大约折合1073433元,广州城的警费大约占了全省的一半。
警务公所对各级警察制定了奖惩制度。宣统元年的“省城巡长、警惩罚事由人数细列表”所列警察被惩罚的原因包括:服务穿杂色衣服或服装不整、服务忘带应用公物、损坏遗失官发物品、服务时吸食纸烟或买食他物、与人嬉笑闲谈、随地置放打灯及听其熄灭、无故旷误教练、无故擅离段外、无故擅吹警笛、服务时偷闲睡卧、服务时随地歇坐、擅责就捕人犯、违抗官长正常命令、妄用警棍击人、私入人家闲坐、与妇女谈笑戏谑、休班时夤夜离局浪游、私自雇人顶替、退班时在局赌博、拾得遗失物及起获赃物隐匿不报、懒惰误公、请假逾限等。清末警政建设基本参照日本及西方国家现成的法规、条例,这个列表一方面反映出当时制定了不少有关警政纪律的条例,也一定程度上付诸实施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广州警察违反纪律情况相当严重,甚至还有“私自雇人顶替”这类严重违规的情况。在晚清社会官场普遍腐败的氛围下,不可能严格执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警察当中多数违法违规者也不会受到惩罚。
巡警道自成立至结束,经过了四年的时间,自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至1911年(清宣统三年),历任巡警道是王秉必、高觐昌、刘永滇、王秉恩、李湛阳、严家炽等六人。
宣统元年的统计对上至巡警道,下至巡尉,以及警务公所附属机构官员中的高级、中级警官共301人列出了姓名、籍贯、出身。在这301人当中,只有27人没有科举功名和文武职衔;受过警察教育的有111人,其中到过日本学习警察事务的14人,在国内各种警察学堂受训、毕业、肄业的92人(其中注明警察简易科、教练所的30人)。可见,当时广州警官的上中层基本上是从原来的文武官员“转业”而来的。表面看来,上中层警官受过警察教育的比例不算太低(占1/3强),但很难设想,通过这种临时、短期的培训就能把这批进士、举人、秀才和各式旧官吏造就成新式警察人才,而且,原来的清朝官吏也会把官场的各种腐败作风带到新建立的警察机构。
对于下级警官和巡警,逐步选用曾经受过警察教育的国内外警校毕业生,曾经在巡警预备营、巡警教练所训练的毕业生也是主要来源,淘汰了一些旧官员和一些巡防营旧勇。对于警官和巡警的装备,也作了一些改变。警官执行外勤任务时,要穿着规定的制服,并配长剑。巡警制服改为硬边布军帽,夏季紫花布衫裤,每一个区署、分署都发了少数广东兵工厂生产的六八口径步枪和子弹,以加强其实力。
根据《省城巡警分局章程》,计划将省城28个分局合并为12个警区,但因为各区街道、户口多寡不同,各区巡官、长、警人数差异较大,加上省城由南海、番禺分管,警区界限未能划定,巡警道于1910年呈报两广总督,将28个分局合并为10个警区,以南海、番禺县界分为东、西两路,每区于区所以外酌设派出所、分驻所。
2.警察的职责
从规章制度和宣统元年的《广东警务公所统计书》(第二次)看,警察职责的一部分是规范自身的管理,可以说清末广州警察就有今天被视为“内勤”的各种业务。巡警道专门制定了《全省警务公所各科办事细则》10章85条,还有《省城巡警分局章程》等。通过各种条例,对巡警道与警务公所本身的运作,对巡警事项的布置,对警费的管理、警察的培训、警官警员的考核、警官警员的奖惩和任免、制定内部章程法规、警察的福利、收发公文等进行规范化管理。如《巡警章程六条》规定,巡警巡街时“不准坐卧,不准入铺人家闲坐,不准吸烟”,“不准在娼寮赌馆烟馆等处收取一文”,违者严究。为了整饬警察的行为规范,两广总督岑春煊还专门编印了警察小册子,其中有“一曰警察总论,二曰警察原理,三曰警察权限。洋洋数千言,嘱令各巡官每日三句钟,逐一演说,使警兵知所遵守”。
更重要的警察职责,包括维持治安,缉捕革命党人和盗匪,处罚违法者,清查户口和对城市公共事业、交通、卫生、消防的管理,以及卫生、保安等事项,还有对一些行业的管理。下面择要做些介绍。
维护社会治安方面:除了抓捕盗贼和处理轻微违法的违警行为外,还包括新闻杂志出版检查、集会结社与罢工的镇压、地方戒严、枪炮火药等的查禁、消防等,尤其是对盗匪、械斗和会党的镇压,处理违警罪者(即有轻微违法行为,拘留15日以内、罚款15元以内者)等。据统计,宣统元年七月到十二月,半年内各警局抓获强盗(共7宗)、盗窃、诱拐、欺诈取财、人命(共2宗)、制造和行使伪币、斗殴(84宗)、买卖违禁赃物、犯奸、赌博(14宗)、背夫逃走、妾婢私逃、卖良为娼、私带军械火药(无)、杂犯等“刑事罪犯”1211人。同一时期,广州警察处置了40多种罪名的违警案件439件、621人。这些违警案件多数是妨碍治安、堵塞交通、妨碍官府公务之类,但也包括“违背章程营工商之业者”“奇装异服有碍风化者”。列举上面的统计数字,主要是想反映当日广州警察维护治安的执法内容。笔者相信,这肯定不是发案率的真实情况,在各种案件被捕的犯人中,也有一些只是家庭内部纠纷的事主(按照清朝法律,妻妾、婢女私逃也是犯法)。近百万人口的广州,如果半年的刑事案件和违法案件只有上面的区区数字,岂不是非常太平安定?但当日广东有“盗甲天下”之称,广州城的治安状况也并不良好,报纸有很多抢劫大案的报道。而城郊乡村的大规模械斗也经常发生,有时双方甚至使用大量新旧式枪炮,至于赌博更是泛滥成灾。半年内的违警案件也不可能只有几百件。晚清广东官场瞒报强盗等案件已成风气,显然很多刑事、违警案件发生时没有出警,或者警察知道了却没有列入统计。
户籍管理方面:如1909年后,警局对公馆、工厂另立表式,对旅馆、娼寮、戏院等制订专章,对流动人口的登记和管理进行了规范化,对户籍迁徙、生死统计等采取了定期汇报制度。由此,改变了过去身份户籍和保甲户籍的统计和管理的特点,实行以区为单位的统计方法,开始了区域划分的统计。从1910年起,广东政府收回了对侨民、教民、洋人的调查管理权。人口调查以“调查居民人数、身份、异动并访察其行为及现况,以图警察之利便为宗旨”。形成了户口和死亡人口等统计。
交通方面:如对全城街道闸门栅栏的管理,安装街灯,维护道路桥梁,审核建筑图式,检查场所建置,组织专业测绘人员重新绘制广州城市地图等。
公共卫生环境方面:如承担各街道的卫生责任,扫除垃圾,收受死鼠以消灭鼠疫,管理医院,管理药店,进行传染病的救济、防疫等,曾经发布《鼠疫研究会通告》和《家庭防疫简章》等,还曾公布《规定棺柩寄庄之办法》,取缔棺柩庄房,限期安葬。
工商管理方面:有《取缔客栈章程》《稽查轿担馆简章》等规定,进行一切市政、商业、工业的查考,市场各种营业的取缔,度量衡的检查,货币的检查等。针对有人哄抬物价,巡警道发布告示:“官银钱局发行纸币,准备金额。缓急有济,持票换银,向无停币,近闻奸商藉端牟利,贬价低收,显违定例,亟应查拿,以示风厉,谕尔人民,勿堕奸计。款是有着,决不亏累,共保商场,互相维系,倘敢故违,定严惩治。”另外还负责对旅馆、典当、娼妓、戏园、抬轿等特殊行业进行管理。
正如清末《广东警务官报》的发刊词规定的警察职责那样,“民生财产惟警察保卫之,贼盗奸宄惟警察侦缉之,靡风俗惟警察匡正之,疾病之传染惟警察防于先事,天事人事之变惟警察备于然,其于民弥亲,于责弥巨,固肩警察之任者”。
从警察的自身建设和职责可以说明,清末广州警察的近代化已经起步,成为城市中专门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环境卫生、社会风俗和治理社会痼疾的专业队伍和机构。当然,由于是初创阶段,其制度设计也赋予了警察更多的维护社会治安以外的业务。
清末新政的各项举措都缺乏真正的政治改革基础,所以,原来清朝官场的各种恶习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新政的实行和成效。在广东开办巡警数年以后,各方的批评也屡见报端。1909年12月,御史麦秩严上奏说:“各省开办警察以来,唯天津、武昌两属颇著成效,其余大都敷衍塞责,藉口款绌。然广东房捐等项,岁充警费七十余万,而命盗等案,层见叠出,一省如此,他省可知。是非款绌之故,能筹款而不能用人之弊也。”这位御史的批评虽有一定道理,但在清朝当时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状况下,不可能仅靠办警察就根本改变治安环境。
3.巡警在镇压革命中的作用
清末,广州巡警作为统治者的工具在镇压革命、维护清朝统治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
1910年同盟会领导的新军起义失败,就与广州巡警有关。根据史料记载:
……不意十二月三十日新军步队二标二营兵士吴元英,因先期在城隍庙前绣文斋定刻图章、名片,托同营兵士华宸衷代取,争论价值,彼此口角,遂被老城第一局警察上前干涉,不容分辩,竟至用武。适有假出目兵王冠文……等八名先后行到,见华宸衷受辱,因向警兵理论,警察遂鸣笛集众,不分皂白,举棍乱殴,并将该目兵等同拘入局,加以锁押。时假出士兵甚多,一闻此信,同抱不平,咸趋此局,宪兵弹压不止,一局巡士遂严阵门前以待。晚十时,环警局而哗者数百人,三标管带戴庆有趋前领保,警官不见,众益哄,将拥入局者数次。警道高谨昌闻之始惧,乃邀督练公所吴参议锡永……等,率同官长数员前往弹压……,将所拘目兵八名,向局领回……
庚戌元旦,新军放假,二标军士入城,途遇警察,又复冲突。……警察竟开枪,新军怒极,冲毁第五局,延及第六局……。新军愤然曰:“彼乃用枪,我安可无枪!”遂归营争取枪弹。
本来同盟会已经决定发动新军起义,日期定在2月15日(正月初六),清朝官吏已经得到一些消息,事前把新军的子弹收走另行存放,起义的领导人倪映典去香港同盟会秘密机关商量办法。但由于2月9日和10日(除夕和元旦)军警冲突,起义不得不提前发动。这是新军起义失败的一个原因。
在这次军警冲突中,警察曾经拘捕、殴打士兵,后来又首先开枪。这是因为清末新军士兵不少趋向革命,警察则是维护清朝统治的武装力量,有官府的支持,加上发生冲突时新军都是徒手,警察就显得更为蛮横。
警察对辛亥革命实施镇压的实例还有:
第一,1911年4月8日,署理广州将军孚琦往燕塘参观飞行演习,回程经过大东门外街(今中山二路)时为革命党人温生才枪杀,巡警郑家森尾随,后招集侦探黄熙财、巡警陈金等数人一同追捕,温生才随即被捕殉难。
第二,巡警道勒令宣传革命的报刊停版。如1911年4月,巡警道勒令刊登同情、赞扬温生才文字的《可报》永远停版。
第三,广州三月二十九之役(黄花岗起义),事前同盟会在省的秘密机关迭被巡警道侦探课发觉。起义期间警察也随同巡防营镇压革命党人。起义失败后,巡警道制定了章程,在广州全城进行大搜查,企图把革命党人一网打尽。
据当时粤海关的评论:“本处人心,均系左袒新军,不直巡警,斯时乘机鼓噪,一倡百和,猛扑巡警六局。该局因欲解散人众,遽尔放枪轰毙一人。此节大犯众怒,遂向该局防火,警官警兵,相率逃命,而六局全行焚毁。”也就是说,在广州辛亥革命的军警冲突中,居民不仅同情新军,有些还参与了焚毁警局的行动。可见,这时的广州警察是清朝统治者的象征之一,受到革命党、新军和民众的反对。
三 广州府其他属县的建警
从光绪三十年(1904年)二月起,在广州府所属的南海、番禺、顺德、东莞、从化、龙门、新宁(台山县)、增城、香山(中山县)、新会、三水、清远、新安(宝安县)、花县等14个县,也先后设立了警察机构和警员。到1911年各县共计设立了60个正、分局,有警员3457人。各县警局经费来源不同,有官办、官督商办、官督绅办,还有绅商合办、绅办、商办和民办等类。大体情况如下。
东莞县警局始建于1904年(光绪三十年),有正、分局9个,均为官督绅办,有警员563人。
香山县警局始建于1904年,有正、分局10个,其中官办4个,官督商办2个,绅办2个,商办2个,有警员725人。
三水县警局始建于1905年,有正、分局4个,其中官办2个,民办2个,有警员143人。
南海县警局始建于1905年,有正、分局6个,其中官督商办4个,官督绅办1个,绅办1个,有警员759人。
顺德县警局始建于1906年,有正、分局9个,其中官办1个,官督商办1个,绅办5个,商办2个,有警员385人。
新会警局始建于1906年,有正、分局6个,其中官办2个,官督商办4个,有警员339人。
新安警局始建于1907年,有正、分局3个,其中官办1个,官督商办2个,有警员83人。
清远警局始建于1907年,有正、分局3个,均为官督商办,有警员119人。
从化警局始建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六月,有正、分局3个,其中官办1个,官督商办1个,民办1个,有警员62人。
新宁警局始建于1909年(宣统元年),正、分局共建3个,其中官办1个,官督商办2个,有警员175人。
龙门警局始建于1909年,有正、分局2个,其中绅商合办1个,巡勇改办1个,有警员41人。
花县警局始建于1909年,有1个警局,为官办,有警员15人。
增城警局始建于1909年,有1个警局,有警员48人。
番禺警局直属巡警道。
这些警察机构的建立,为后来广州警察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民国初年广州的警察制度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清末广州警察机构有这样的特点:其一,仍然保留了与其他官衙权责不清的状况。最初的巡警多由兵勇充任,以后才逐渐在国内外警校毕业生中选取。各级警官多由原来的文武官员充任,真正受过近代警察训练、懂得近代警察业务者极少。二是警察机构的经费除省库拨给的以外,许多都是自筹的。警察机构以各种名目,直接向市民征收,自行开支。这种情况延续到民国时期,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警察机构始终是各个时期广东各派统治者争夺的重要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