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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题的由来
“尊严”本是一个源自拉丁文“dignitas”的古老词语,捍卫人的尊严原本也是哲学和神学的永恒话题。然而,自“二战”以降,尤其是在当代,“尊严”一词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它不但成为哲学、神学、伦理学、政治学、法学中的核心词语之一,而且在人们的日常语言中也高频率出现。在学术界的这股“尊严热”中,许多人将之与人权、尊重、价值等词语联系起来进行理论研究,另有不少人则频繁谈论人的尊严、生命的尊严、活着的尊严、死亡的尊严、法律的尊严、职业的尊严、医生的尊严等。总之,“尊严”一词被寄予厚望,或被当作人权的理论基础,或被作为伦理争辩的最后一张王牌。
在这股关于人的尊严的讨论和研究热潮中,康德的尊严观备受推崇,他的文本中关于人的尊严的某些内容被广泛引证。许多学者都同意George Kateb的话:康德“当然是尊严(Würde)的主要理论家,对他而言,尊严是基本理念。他的著作永远是深刻教诲的永久资源”。然而,学术界在重视和引证康德的同时,却不乏对康德的误解。正如Sensen Oliver所言,“康德的尊严概念被广泛地误解了”。对康德的尊严观的误解,归根结底是对康德的文本的误读。鉴于康德哲学向来被公认晦涩难懂,故被误读也是可以预料的。本文试图通过对康德著作的文本分析来概述康德的尊严观,借此来澄清对康德尊严观的一些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