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对康德尊严观的另一种解读
与以上流行的解释相反,Oliver Sensen等人却认为:首先,康德并未将尊严定义为“内在的价值”,即使根据康德文本中人们通常引用的一些段落,勉强承认康德将尊严定义为“内在的价值”,这种价值也不是一种独立于人的关系的人的形而上学属性。其次,尊严不是尊重的基础,尊重是理性直接的绝对命令。最后,康德的尊严观不足以承担当代捍卫人权和主张民主政治的基础,因为康德尊严观基本上是传统范式,而不是当代范式。康德的尊严观包含等级因素而非平等因素。
其理由大致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康德根本没有作为形而上学属性的价值概念。Oliver Sensen认为,对康德而言,价值是关系性质,而不是形而上学属性。Christine Korsgarrd, Allen Wood, Paul Guyer, Richard Dean和Samuel Kerstein等研究者不是将价值设想为一种独特的形而上学属性,或外在的性质,而是设想成内在于意志的,或完美的理性存在所推崇的某种东西,这的确是康德的价值概念。然而,他们由此出发的论证并没有建立起应尊重他人的道德结论。也就是说,从这样的尊严概念出发,无法证明尊严是尊重的基础。
第二,尊重他人是理性所直接命令的。Oliver Sensen认为,对康德来说,尊重他人是理性所直接命令的。尊重他人的理由是人性公式,即“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做是目的,永远不能只是看做手段”(道德形而上学奠基4: 429,苗译本第47页)。因为,在康德看来,道德奠基在普遍法则之上,价值是第二位的并且被法则所决定。法则不可能来自外在的权威(如一种外在于人的意志的价值),因为这将导致意志的他律。因此,尊重他人的道德规则只能来自理性的先天原则。这样一来,其道德哲学就与其认识论相平行:人不是被动的观察者,或者认知世界,或者寻找应该做什么。毋宁说,在这两种情形下,理性都用它自己的先天原则来走近世界。而尊重他人的原则就是这样一种先天原则。
第三,康德尊严观的根源是斯多亚派哲学家的尊严概念。Oliver Sensen考察了“尊严”一词在历史上的用法,认为传统尊严概念与当代尊严概念之间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在传统的尊严概念中,①尊严并未被构想成一种独特的形而上学的价值属性,而是指较高的地位,即人类在宇宙中的高于一切动物的地位,或一些人高于另一些人的地位。②尊严有两个层次,每个人都因某些才能(如理性或自由)而具有最初的尊严,但只有恰当地运用这些才能的人才能实现其最初尊严。③尊严自身并非权利的基础,尊严并不产生权利,也就是说,一个人并非因为有理性和自由就能对别人提出要求,相反,基于目的论的前提,人被赋予理性和自由被说成是有义务恰当地使用他的这些才能,进行自我完善和提升。④尊严基本上是关于对自己的义务的,关注的焦点不是别人的尊严,而是如何实现一个人自己的尊严,即一个人应该如何完善自我,而不是应该如何对待他人。他证明,对康德而言也是如此。也就是说,康德的尊严概念属于传统范式而非当代范式。他认为,康德经常使用的尊严概念基本上是斯多亚派哲学家的概念,即尊严不是价值属性的名称。尊严被用来表达这样一种观念,即某事物被抬高到别的事物之上。例如,古罗马元老院的议员凭借其政治权力高于其他公民;人由于具有理性(或自由)而高于其他自然万物。在这个概念中,尊严首先并非一个道德上的或规范性的概念,而是表达了一种关系,即一事物X被抬高到另一事物Y之上。什么被抬高,因什么而被抬高,则有赖于尊严这一概念所使用时的上下文。康德经常使用的尊严就是这一概念,当他谈论教师的尊严或数学的尊严时就是如此;而在其《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和《德性论》的著名段落中当“尊严”与“价值”联袂出现时,康德也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尊严”一词。
第四,从康德使用“尊严”一词的相关文本来分析和论证。据Oliver Sensen统计,在康德已经出版的所有作品中,“尊严”一词共出现111次,分布在他的18个作品中。其中表达贵族式社会地位的等级的尊严共39次,表达人性因为具有独立于爱好而行动的能力的那种自由的人性“固有的”“不可剥夺的”尊严共41次,而联系道德和道德上的善行来谈论的尊严,即所谓“美德的尊严”“履行了所有义务的人的崇高和尊严”共31次。而正是在这31次中,尊严才与价值联合出现,而且其中总共只有8次尊严与价值联合出现。由此可见,尊严和价值并无必然的联系,对康德伦理学来讲,“尊严”并非基本概念。
Oliver Sensen主张康德通常将尊严构想为崇高或某事物高于其他事物的高度(较高)。即“尊严”指被抬高到别的事物之上的关系性的属性(性质)。“X有尊严”等于“X被抬高到Y之上”或“X高于Y”。但是这意味着不得不具体化什么应该被抬高到别的什么东西之上,和在哪个方面它更高。当康德谈论“君主的尊严”的时候,他是指君主的地位高于其他公民;当康德谈论“人性的尊严”的时候,他是指人因有理性而高于动物,这是人初始的尊严。
在尊严和价值联合出现的那几段,康德可能介绍了尊严的一种十分不同的用法,但是重要的是要记住,那些段落与尊严被用作高度,或传统概念中的实现了的尊严这一层次非常吻合。尤其有三个段落“尊严”和“价值”相继出现:一段是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道德形而上学奠基4: 434-436),一段是在《德性论》中联系到反对奴性的义务时(德性论6: 434-436),一段是几页之后的论对他人的尊重部分(德性论6: 462f.)。所有这三段都可以被解读成尊严的传统范式,即说“X有尊严”,意思是说“X高于Y”。总之,在所有这些“尊严”和“价值”接连出现的三段中,主题都是道德的价值。这种价值比其他价值更重要或被抬高到其他价值之上。也就是说,这些地方都应该被解读成“只有道德应该被无条件地追求”。Oliver Sensen认为,如果仅仅将“尊严”理解成“绝对内在的价值”,那是太急躁了。然而他并不认为,如果要将这些段落中的“尊严”理解成“绝对价值”这样一个定义,那就十分危险。这是因为康德的价值概念并非一个提供道德主张的证明的本质性概念。
第五,引用同行类似观点来佐证。Oliver Sensen引用了一些当代著名的康德学者的观点来佐证其以上主张。其中,最重要的康德学者如Ebbinghaus, O'Neill, Sullivan, Engstrom等人主张,尊重他人的道德要求已经被包含在普遍化某人的行为法则要求之内,这已经不是什么新奇的东西。在最近的康德研究中,越来越多的人承认,康德的道德哲学不可能奠基于价值之上,必须作以上视角转换。例如,Engstrom, Reath, Herman, Formosa等人就持这种观点。
第六,逻辑上的理由。Oliver Sensen认为,如果基于许多当代学者的臆测,即认为康德将尊重别人的必要条件奠基于人所具有的一种价值来阅读康德,会产生许多困难。第一个困难是,康德明确地说所有的人应该被尊重,但他又说只有一种道德上的善良意志有绝对的价值,还说不是所有的人都有一种道德上的善良意志。第二个困难是,康德说人有尊严是因为他们应该被尊重,而没有说人应该被尊重是因为他们有尊严。第三个困难是,康德在证明道德要求时,以及在总结他的立场时,既没有提到价值也没有提到尊严。如果根据以上流行的观点来读康德,这些困难都很难得到合理解释。所以Oliver Sensen得出结论:康德要求我们从根本上转换视角,将我们的思想倒转过来,进行一种类似于他的形而上学中的哥白尼式革命的伦理学上的哥白尼式的革命。也就是说,人们似乎很自然地设想:一个人如果应该尊重他人,一定是因为他们的一些有价值的东西。康德同意这种设想是自然的,但它正如看起来那样是似是而非的,因此康德倒转了这种关系:不是因为他人有价值,故应该被尊重,而是人应该尊重他人,他人才有重要性和尊严。如果承认康德哲学中关于尊严和尊重的这种哥白尼式的革命,其直接的后果就是康德文本变得前后一致了。如果在康德哲学中不去寻找为道德要求奠基的价值,那么毫不奇怪,在康德文本中,当其为道德要求证明和辩护时,价值和尊严都不起作用;当其描述他的道德哲学的本质时,价值和尊严也都不起作用。用这种方法阅读康德,康德文本中所谓没有什么比道德律所命令的更有价值的那些段落便有了意义,同样,一方面他说只有道德上的善良意志才有绝对的价值,另一方面他又说甚至一个道德上邪恶的人也值得尊重,这些段落也便有了意义。如果所有的人都应该被尊重,但不是所有的人都有价值(道德上善良意志的绝对价值),那么价值就不是尊重他人的道德要求的基础。
第七,Oliver Sensen既然将康德的尊严理解成一事物比另一事物高,或比别的所有事物高,那么他自然认为康德的尊严观就不包含平等人权的思想。当然他认为,康德道德哲学并非对平等人权没有价值,因为尽管康德没有将是否有尊严看成是否应该被尊重的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康德认为不必尊重人。在应该尊重人这一点上,康德和当代范式是合流的。但是如果坚持当代尊严概念,就不能从康德那里找根据。
总之,与流行的观点完全不同,Oliver Sensen等人认为,第一,康德根本就没有一种作为形而上学属性的价值概念。第二,康德对尊重他人的道德要求的论证并非基于人的内在价值,而是基于理性的绝对命令。第三,康德所谓的尊严,是指某事物比其他事物高的一种关系的表达,属于尊严概念的传统范式,因此其尊严观不足以成为当代平等人权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