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复杂劳动还原的理论
1.1 抽象劳动、简单平均劳动和复杂劳动
在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中,由私人进行的具体有用劳动转化为抽象一般劳动,复杂劳动还原为简单劳动,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侧面。马克思曾就此这样写道:
为了用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衡量商品,——时间是劳动量的尺度,——商品中包含的不同种类的劳动就必须还原为相同的简单劳动,平均劳动,普通的非熟练劳动……但是,还原为简单的平均劳动,这不是这种劳动(一切商品的价值都还原为这种作为统一体的劳动)的质的唯一规定……构成价值统一体的劳动不只是相同的简单的平均劳动。劳动是表现在一定产品中的私人劳动……私人劳动应该直接表现为它的对立面,即社会劳动;这种转化了的劳动,作为私人劳动的直接对立面,是抽象的一般劳动。
在这里,简单劳动和抽象劳动,被当作构成价值实体的劳动的两个并存的规定。但两者的关系是什么?如何定义简单劳动?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里,马克思以如下方式界定了简单劳动和抽象劳动的关系,并给简单劳动做了定义,他说:
要按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来衡量商品的交换价值,就必须把不同的劳动化为无差别的、同样的、简单的劳动,简言之,即化为质上相同因而只有量的差别的劳动……换句话说,表现在交换价值中的劳动可以叫作人类一般劳动。一般人类劳动这个抽象存在于平均劳动中。这是一定社会中每个平常人所能完成的劳动,是人的筋骨、神经、脑等的一定的生产消耗。这是每个平常人都能学会的而且他必须以某种形式完成的简单劳动。
依据这段论述,抽象劳动和简单劳动之间微妙的辩证关系可以概括为:抽象劳动这个看似抽象的概念存在于简单劳动之中,而简单劳动是一般人都具有的劳动能力的体现。因此,抽象劳动和简单劳动并不是意义重复的概念。一方面,抽象劳动是和各种具体有用劳动相对而言的;另一方面,把抽象劳动归于简单劳动,又使这个看似完全抽象的理论概念在经验中有了依托。这里要注意的是,简单劳动虽然不同于抽象劳动,但也不属于具体劳动,依照马克思的论述,它只是一个社会中每个平常人都能进行的劳动,因此,和具体劳动相比,简单劳动也是一个抽象,这一抽象是以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在不同职业间的频繁转换为前提的,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导言里,马克思就曾谈论过这一点。
正如许多学者指出的,依此定义的简单劳动或平均劳动,并不同于未受过任何教育和培训的非熟练劳动(尽管马克思使用过“简单的非熟练劳动”这一术语,即把简单劳动和非熟练劳动完全等同)。曾有一种误解,以为简单劳动就是这种非熟练劳动。而根据上面的分析,这种看法是不适当的。马克思曾指出,简单劳动不仅包含一定的技能,这个技能水平在不同条件下还是变化的。譬如他说:“劳动本身的计量单位是简单平均劳动,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文化时代它的性质是不同的,但在一定的社会里是一定的。”一些日本学者曾深入地分析了这一点,他们写道:“所谓社会上平均的普通人所具有的简单劳动力就是得到普通程度发展的、具有某种简单劳动部门中的熟练和技能的,以及具有该部门的平均程度的劳动力。因此,所谓并非特别发展的劳动力决非是指没有受过教育、没有受过训练,或者非熟练的劳动力(关于这一问题曾广泛地被人误解)。这里只是说,不必得到超过社会平均程度以上的特别的发展。”
图2-1可以用来说明简单劳动。图中横轴表示劳动复杂程度,纵轴代表劳动人口数量,图中的曲线表示劳动人口在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中按某种特征分布。三个对应的阴影区域分别象征性地表示复杂劳动、简单劳动和从未接受任何培训的不熟练劳动。
图2-1 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区别
资料来源:J. Devine,“What is‘Simple Labour'? —A Re-examination of the Value-creating Capacity of Skilled Labour, ”Capital and Class 1989, 39:118。
现在来看复杂劳动的定义。在《资本论》第一卷法文版里,马克思说:“我们假定:同纺纱工人的劳动相比,珠宝细工的劳动是高次方的劳动,前者是简单劳动,后者是培养训练较为困难而在同一时间内能创造出较多价值的复杂劳动。”这段简要的表述包含两个命题:(1)复杂劳动是经过较为困难的教育和培训的劳动;(2)和简单劳动相比,复杂劳动在相同时间里能创造出更多的价值。这两个命题共同构成了复杂劳动的定义。
1.2 马克思的设想及其疑难
那么,复杂劳动所具有的这种更强的创造价值的能力,是从何处而来的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做了这样的解释,他说:
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是这样一种劳动力的表现,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也就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但是,无论纺纱工人的劳动和珠宝细工的劳动在程度上有多大差别,珠宝细工用来补偿自己的劳动力价值的那一部分劳动,与他用来创造剩余价值的那一部分追加劳动在质上完全没有区别。
在这段话里,第一,马克思试图在更加高级的劳动力的价值与其价值创造能力之间,建立起因果联系;第二,马克思暗示,采用复杂劳动的剩余价值率和采用简单劳动的剩余价值率是一致的。在其他文本里,马克思对第二点暗示曾有更为明确的表述,他说:“如果金匠的劳动报酬高于短工的劳动报酬,那末,金匠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也会按照相同的比例大于短工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两个观点中,第一个观点是以第二个观点为前提的。因为只有假设复杂劳动的剩余价值率和简单劳动的剩余价值率相等,在复杂劳动力的价值给定的条件下,才能得悉这一劳动力所创造的全部新价值或价值产品的数量。
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思在上面这段话里表达的观点在他的著作中并不是孤立的,在《剩余价值理论》里,马克思更明确地概括了处理复杂劳动还原的方法论原则,他写道: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还原比例,“这属于对工资问题的说明,这归根到底就是劳动能力本身的价值的差别,即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由劳动时间决定)的差别”。由这一原则出发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第一,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比例,取决于高级劳动力价值和普通劳动力价值的比例;第二,这一比例归根结底取决于劳动力的教育培训费用的差别。第二个结论预示着某种解决问题的方向,但马克思并没有就此展开讨论。
上述结论代表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史上解释复杂劳动还原的第一种理论。在马克思之后,伯恩斯坦以及鲁宾笔下的波格丹诺夫,继续提倡马克思的这一理论。但自希法亭以来,这一理论一直为其他学者所批评,批评者提出:第一,劳动力价值的决定和产品价值的决定,并不是同一个过程,把高级劳动力的价值看作这种劳动力的价值创造能力的原因,有违剩余价值论的原理;第二,假定采用两种劳动的剩余价值率相一致,在理论上也是难以接受的。这两点批评最早都出自希法亭,在晚近学者中,森岛通夫进一步强化了第二点批评。
在我们看来,上述批评意见虽然正确,却忽略了理论上非常重要的一点。马克思之所以能在劳动力价值及其价值创造能力之间建立起因果关系,不仅因为他假设两种劳动的剩余价值率一致,还因为在他的剩余价值理论中,劳动力价值是先于价值形成过程而被决定的。马克思的批评者——包括希法亭——默认了后面这个假设的天然合法性,只注重批评前者。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劳动力价值先于产品价值形成过程而决定的假设,带来了如下后果:劳动力价值的决定和产品价值的决定变成了两个各自独立的过程。如果我们放弃这个假定,劳动力价值——至少其中一部分——就有可能在事后,即在价值形成过程完成之后被决定。这样一来,劳动力价值的决定与产品价值的决定,就不必是两个互相分离的过程,而是以某种方式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这种考虑是正确的,我们就有可能把马克思的话颠倒过来,改作如下表述:既然这种劳动力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这种劳动力的价值也就较高。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两种劳动的剩余价值率不一致,也不妨碍从事复杂劳动的高级劳动力能实现更高的劳动力价值。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可以建立以下公式:
这里的h表示个别企业(或个别部门)劳动的价值创造能力,或其复杂劳动还原系数;wa是简单劳动在单位时间内创造的价值产品;wi是复杂劳动在相应时间内创造的价值产品;va和vi则分别是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劳动力价值。这个公式表示,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等于两种劳动的价值产品的比率,并大于或等于两种劳动力价值的比率。两种劳动的价值产品比率有可能大于两种劳动力价值的比率,意味着复杂劳动的剩余价值率有可能更高。需要强调的是,在这个公式里,如果存在着因果关系的话,它也和马克思所假定的因果关系相反。这意味着,不是因为劳动力价值更高,其劳动才具有更强的价值创造能力,而是相反,因为复杂劳动具有更强的价值创造能力,才相应地带来了更高的劳动力价值。
1.3 希法亭的观点
希法亭在批评伯恩斯坦的同时,试图提出另一种理论来解释高级劳动力与其价值创造能力的关系。希法亭的这个理论日后影响到许多人,包括斯威齐、米克、置盐信雄、罗桑等,他们形成了当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中最有势力的一派。置盐和罗桑还通过设立由单位产品价值生产方程、还原系数方程、技能生产方程等构成的方程体系,求解单位产品价值和还原系数,使这一理论更为精细化。
希法亭的理论包括两个重要观点,第一,劳动力的教育和培训构成了一个特殊的生产部门,用于教育和培训的劳动不仅决定劳动力价值,而且影响普通产品的价值决定。第二,过往进行的教育培训劳动会作为简单劳动储藏在熟练工人身上形成其技能,当这一技能得到运用时,这些储藏起来的劳动会转移到产品中去形成价值。借用米克的表述,如果熟练工人“从事生产的时间是p小时,在他学习时期,社会和他自己所花费的简单劳动是t小时,那末,当他开始工作时,他每小时的劳动就等于小时的简单劳动。”由于价值形成过程被解释为两种简单劳动的叠加,一部分是熟练工人在当下进行的劳动,另一部分是在过往的教育和培训过程中形成的、作为技能储藏起来的劳动,熟练工人的劳动支出便成为复杂劳动。
在利用熟练工人的复杂劳动进行生产时,剩余价值率将有别于单纯使用简单劳动的情形。在单位时间里,熟练劳动创造的价值等于,其中熟练工人在当下进行的简单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1个单位,这部分价值适用于一个剩余价值率,另一部分额外价值即则适用另一个剩余价值率。两个剩余价值率并不必然相等。用一位学者菲利普·哈维的话来说,“若从这个角度看,希法亭在其计算程序里造成的熟练劳动和简单劳动的剩余价值率的差异就容易理解了。按照希法亭的程序,熟练劳动的剩余价值率事实上是以下两种剩余价值率的加权平均,一种是普通简单劳动的剩余价值率,另一种则可看作‘嵌入’在被储藏并形成了技能的劳动中的剩余价值率。”如果这种“嵌入”的剩余价值率高于普通的剩余价值率,则熟练劳动的剩余价值率就高于简单劳动的剩余价值率;如果“嵌入”的剩余价值率小于普通的剩余价值率,则熟练劳动的剩余价值率就小于简单劳动的剩余价值率。
希法亭的理论是解决复杂劳动还原问题的有益尝试。这个理论的核心观点之一,即复杂劳动还原的比例取决于劳动力的教育培训费用,事实上来自马克思当初的设想。但是,在具体贯彻这个设想时,希法亭暴露出明显的缺点,首先,希法亭假设,教育培训劳动会作为技能物化在熟练工人身上,并在熟练工人从事生产时转移到产品中去,这是与马克思的价值形成理论相抵触的。日本学者伊藤诚就此写道:“工人能力中的技能被当作教育劳动的客观产品,技能中的内含劳动被看作和生产资料中的内含劳动一道,都转移到熟练工人的产品中去。这一做法模糊了,甚至有违于马克思对人类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价值增殖过程中的区别。在马克思那里,劳动力价值的实体并没有转移到产品价值中去……而总是新创造的,通过新耗费的劳动时间与剩余价值一道内含于产品之中。相反,生产资料的价值则转移到产品中去……不管希法亭、置盐和罗桑的意图如何,他们在某种形式上模糊了马克思价值理论的基本立场。”
还可指出的是,希法亭假设技能会物化在劳动者身上的观点,事实上来自斯密。在谈论固定资本的组成时,斯密曾把生产者经学习而获得的技能也列入其中。马克思也曾注意到斯密的这个用法,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甚至采用了这个说法,他写道:人的能力的发展“可以看作生产固定资本,这种固定资本就是人本身”。但是,在写作时间更晚的《资本论》第二卷中,在正式评论斯密的固定资本理论时,马克思又批评了斯密的这个观点,他指出:“斯密列入固定资本项目内的‘获得的有用的才能’,相反地却是流动资本的组成部分,因为它是雇佣工人的‘才能’,而且雇佣工人已经把他的劳动连同他的‘才能’一起出卖。”在这段话里,马克思只把技能看作劳动能力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技能是在其应用当中,即作为活劳动的耗费才创造价值的,而不是如机器那样转移价值。
由希法亭的第二个观点出发,还可得出以下结论:熟练劳动力凭借其技能创造的额外价值,恰好等于在教育和培训过程中付出的简单劳动所形成的价值。借用米克的表述,熟练工人每小时创造的额外价值等于,这一额外价值的源泉就是培养熟练工人所耗费的简单劳动。菲利普·哈维认为,希法亭的上述观点可能带来如下推论:既然生产高级劳动力的教育培训劳动可以作为简单劳动形成产品的额外价值,生产简单劳动力所付出的劳动(如烹饪、看护等家庭劳动),也可形成产品的额外价值。然而,这一推论和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明显不符,因为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在产品的生产中耗费的劳动,会形成产品的价值;那些用于劳动力再生产的家庭劳动与产品的价值形成无关。哈维据此认为,作为一种归谬法,上述推论可用以证明希法亭的观点是错误的。然而,哈维得出这一看法是以他对希法亭的误解为前提的,在希法亭那里,教育培训劳动之所以形成产品的额外价值,是因为这种劳动所生产的高级劳动力有助于导致生产率提高和报酬递增,服务于简单劳动力再生产的普通家庭劳动并不具有这个特点。不过,菲利普·哈维通过这种归谬法的确提出了一个在理论上有待澄清的问题,下一节我们还会回到他所提出的问题上来。
1.4 对希法亭和鲁宾观点的综合
希法亭理论的另一个弱点,是他忽略了交换(或价值实现)在复杂劳动还原中的作用。从劳动价值论的立场看,一种产品的价值决定并非是在生产过程中一劳永逸地完成的,还取决于产品的实现即交换,由此便带来了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的概念。如果我们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复杂劳动还原就是一个既包含生产也包含交换的社会过程,应该联系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概念来加以考虑。在论及复杂劳动还原的社会机制时,马克思曾这样说:
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确定的。
如何理解“生产者背后的社会过程”的含义,固然还可以讨论,但无论怎样解释,这一“社会过程”肯定应该包含将商品作为价值等同,从而将生产不同商品的劳动也彼此等同的交换过程。
在马克思以后,鲁宾有力地申论了这个思想,他提出:
复杂劳动向简单劳动的还原,是一个通过交换过程而发生的真实过程,并且归根结底可归结为不同形式的劳动在社会劳动分布过程中的等同化……下述假定,即复杂劳动还原为简单劳动必须先于交换而事先发生,以便使劳动产品的等同化这一行为得以可能,丢失了马克思价值理论的真正基础。
鲁宾的观点虽然源自马克思,但在一些学者看来,如果沿着这一路线发展复杂劳动还原的理论,将面临难以克服的困难。这些学者提出,如果假定复杂劳动还原不能脱离交换,那就意味着要在商品相对价格的基础上求解复杂劳动还原系数;但问题是,现实中的市场价格往往是与商品价值相偏离的,马克思并没有为我们指出一种具体的方法,以解决通过这种市场价格计算复杂劳动还原系数的问题。应该承认,这个意见是颇有见地的。在后文当中,笔者试图从经验上发展一种方法,以期解决这个难题。
需要指出的是,鲁宾也认同希法亭的下述思想,即教育培训部门是独立的生产部门,该部门的劳动也会参与社会总劳动的分配,并影响产品价值的决定。与希法亭的差别在于,鲁宾强调,复杂劳动还原不能脱离交换而实现。此外,在涉及教育培训劳动如何影响普通产品的价值时,鲁宾也没有强调希法亭的“转移说”,即认为这种劳动作为技能物化在生产者身上,再进一步转移到产品价值中去,而只是认为这种劳动虽然是在过往完成的,但其社会承认是在普通产品生产出来之后,通过交换才最终实现的。不过,鲁宾虽有这些保留,但他本人毕竟没有对希法亭的观点提出任何明确的批判,这就给后人留下了把柄,将其和斯威齐、置盐信雄等人一并作为希法亭的后继者来看待。
在笔者看来,一个值得发展的思路是把希法亭和鲁宾的观点做某种结合。而要实现这种结合,根本前提是解决教育培训劳动如何参与产品价值决定的问题。事实上,一旦承认教育培训部门是独立的生产部门,以及教育培训劳动也会参与社会总劳动的分配,问题就已接近于获得解决了。为了说明这一点,不妨借用一个由罗斯多尔斯基在无意中表述的一个例子。罗斯多尔斯基首先构想了一个在计划经济下的情况,然后将其推及资本主义经济,他写道:
假定一项工程需要100名工人工作10天才能完成,而在这100人当中,必须有10人具备特别地高于平均水平的、专门适于这项工程的学识。为了培训这10名工人,社会必须承担某些支出,假定这些支出需要用200个工作日。那么显然,要使社会的经济计划有坚实的基础,社会也必须将这200个工作日“算计”进去;从而它将不是分配1000个,而是分配1200个工作日去完成这项工程……在细节上做了必要的修正之后,这同样也适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在这段论述里,用于教育培训熟练工人的劳动,和熟练工人本身的劳动一样,都是可供社会分配的活劳动的一部分。然而,为了培养出这些熟练工人所付出的劳动,是在这些熟练工人进行劳动之前发生的,因此,把这两种劳动都算作可供社会支配的活劳动,事实上意味着这两种劳动其实同属一个连续而统一的劳动过程,进而也同属一个连续而统一的价值形成过程。在这个假设里,我们事实上修改了马克思对活劳动的定义,即不限于把活劳动定义为只能在当下进行的劳动力支出,而是把它扩展为与当下进行的劳动力支出相联系,为这种劳动力的培训和教育所付出的一切活劳动。
要指出的是,在希法亭开辟的研究传统中,复杂劳动还原是以教育培训活动为前提的。这一观点忽略了与资本主义企业相关的研究开发活动对复杂劳动还原的重要意义。笔者的上述观点,即过往的教育培训活动和当下的直接劳动同属一个连续的劳动过程,因而都可以创造新价值,对于研究开发活动(马克思称之为“一般科学劳动”)也是适用的。研究开发活动和教育培训活动类似,都有助于导致报酬递增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为复杂劳动还原奠定了基础。所幸的是,马克思以及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如曼德尔)对于这种研发活动与价值创造间的关系曾有明确而肯定的论述。
在《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里,马克思认为企业研究人员和工程师的劳动是生产性的,即创造价值的;在《剩余价值理论》里,马克思写道:
自然,所有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参加商品生产的人,从真正的工人到(有别于资本家的)经理、工程师,都属于生产劳动者的范围。
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曼德尔,曾结合战后出现的第三次技术革命分析了资本主义公司内R&D部门的巨大发展给价值形成和增殖过程带来的影响。曼德尔认为,R&D部门在何种程度上创造价值,取决于这一部门的劳动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是生产性劳动,他写道:
投资于处在实际生产之前或之后的R&D部门里的资本,要视这些部门里进行的劳动在多大程度上是生产性的——即能带来新商品的生产——而实现增殖。从资本主义企业的观点来看,任何一种不能应用的发现或发明,都是生产的杂费或企业的一般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应该降低到最低限度的。
与任何其他生产性资本一样,投资于研究领域的资本,是由固定部分和可变部分组成的。固定资本包括建筑和实验室的设备,可变资本则包括其所雇用的人员的工资和薪水。这些雇员的劳动只是在较晚的时候——或再也未能——纳入特定商品的价值这一点,并不能改变研究和开发部门所进行的劳动的总体劳动的性质。这些劳动在下述意义上是生产性的,它们对于新的使用价值的生产来说是必需的,因而对于新的交换价值来说也是必需的。
总之,在生产率提高的前提下,教育培训活动和研究开发活动构成了复杂劳动还原的必要条件(在下文里,为了讨论和行文的方便起见,把教育培训劳动和研究开发劳动统称为教育培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