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围绕两种市场价值概念的争论
2.1 两种市场价值概念与再生产均衡
在《资本论》里,尤其是在第三卷第十章,马克思为我们留下了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或两种市场价值理论。第一种理论可称作由生产的标准技术条件所决定的市场价值理论,用马克思的话来说:
市场价值,一方面,应看作是一个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平均价值,另一方面,又应看作是在这个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
这个观点与《资本论》第一卷开篇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依照这个观点,商品供求条件对市场价值自身的确定没有影响,只是造成市场价格围绕市场价值这个中心波动。
第二种理论可称作由需求参与决定的市场价值理论,按照这个理论,需求条件的变化,对商品市场价值的决定有直接影响。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章讨论货币和商品的形式变换即W-G-W这个公式的时候,马克思就已涉及这个理论。马克思提出,假定有一个织麻布者,生产出为社会所需要的麻布,这些麻布能吸引多少货币呢?马克思就此回答道:
当然,答案已经由商品的价格即商品价值量的指数预示了……假定他(引者注:织麻布者)耗费在他的产品上的只是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商品的价格只是物化在商品中的社会劳动量的名称。但是,织麻布业的以往可靠的生产条件,没有经过我们这位织麻布者的许可而在他的背后发生了变化。同样多的劳动时间,昨天还确实是生产一码麻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今天就不是了。货币所有者会非常热心地用我们这位朋友的各个竞争者定出的价格来说明这一点。真是不幸,世上竟有很多织麻布者。最后,假定市场上的每一块麻布都只包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使这样,这些麻布的总数仍然可能包含耗费过多的劳动时间。如果市场的胃口不能以每码2先令的正常价格吞下麻布的总量,这就证明,在全部社会劳动时间中,以织麻布的形式耗费的时间太多了。其结果就象每一个织布者花在他个人的产品上的时间都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样。
在这里,“每一码(引者注:麻布)的价值是耗费在麻布总量上的社会劳动量的一部分的化身”,这个“社会劳动量”所带来的使用价值量,有可能在现行价格下过剩,这样一来,每一码麻布的价值量,或生产每一码麻布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必须同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适应而重新加以确定。
在《资本论》第三卷,马克思进一步发挥了这些观点。在地租篇的一段重要论述中,马克思提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包含着另一种意义”:
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这是因为条件仍然是使用价值。但是,如果说个别商品的使用价值取决于该商品是否满足一种需要,那末,社会产品总量的使用价值就取决于这个总量是否适合于社会对每种特殊产品的特定数量的需要,从而劳动是否根据这种特定数量的社会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领域……在这里,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但这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在这里界限是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
围绕两种市场价值概念的争论,在某种程度上源于对规定和定义这两种方法的不同理解。从辩证方法的角度看,规定和定义是不同的,市场价值的双重含义事实上是两个具有互补性的规定,而不是彼此无关的、呆板的定义,这些貌似不同的规定在从抽象到具体的叙述过程中,最终将被综合为一个具体整体。匈牙利哲学家卢卡奇曾就规定和定义的区别做过一个透彻的说明,不妨引述如下:
我们是从规定的方法而不是从相反地从定义的方法出发的。这样我们就能回到辩证法的真实性基础上,回到对象的外延和内涵的无限性及其关系上来……定义是将其自身的局部性固定为终极的东西,这就必然歪曲现象的基本特性。而规定从一开始就将其自身视为多少带有暂时性的、需要补充的、其本质是在不断发展不断形成的、具体化的东西……我们只能逐渐地、一步一步地接近对象,且对同一对象要在不同的联系中、在与各种其他对象的不同的关系中开展考察,并不否定这种方法在起始时的规定——把它作为错误的——而是相反地使它不断丰富、不断去接近该对象的无限性。
这段话有助于我们在方法论上理解两种市场价值规定之间的关系。这两种规定不是相互矛盾的,沿着第二种市场价值概念的方向发展马克思的市场价值理论,并非要否定第一种概念,将其视为错误,而是使其与新的规定相综合,得以丰富和发展。第一种市场价值概念是以均衡为前提的,当叙述过程进一步展开时,市场价值又会受到与非均衡相伴随的需求因素的影响,但即便如此,生产的技术条件仍然是市场价值的决定因素之一。
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史上,围绕市场价值概念的争论最早发生在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和苏联,当时非常活跃的经济学家鲁宾(I. I. Rubin,又译卢彬)的著作记录了这场争论。20世纪70年代,鲁宾的著作首度翻译为英文,随即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鲁宾将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称作“社会必要劳动的‘经济’概念”,并对争论双方的立场做了如下概括:
社会必要劳动的“经济”概念是指……商品的价值不仅取决于生产率(它表现为在给定的平均技术条件下生产一种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而且取决于社会需要或需求。这个概念的反对者(即那些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技术”决定的人)则反对道,需求的变化,如果没有伴随着生产率和生产技术的变化,只能带来市场价格对市场价值的暂时的偏离,而不会给平均价格带来长期的永久的变化,也就是说,不会带来价值本身的变化。
此后,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就一直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立场,但相较而言,市场价值的第一种概念具有更大的影响。日本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伊藤诚试图分析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他写道:
如果供给和需求的比率决定市场价值的水平,那么价值由生产这种商品的内含的抽象劳动量所决定这一点就会受到损害,而且这样做类似于边际主义以供给和需求决定价格的理论。为了避免这一立场,多数马克思主义者在传统上偏爱马克思对市场价值的第一种定义,把市场价值理解为由生产一种给定商品在技术上所需要的平均劳动时间所决定的。
然而,第二种市场价值理论与边际主义理论的相似性只是表面的,双方对需求及其作用的理解截然不同,在边际主义看来,需求变动是与商品价格严格地成反比的,而在第二种市场价值理论中,需求的改变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和价格无关的自主性。更重要的是,边际主义的最终目的是达成一种均衡理论,以说明资本主义经济天然具有内在的稳定性;而第二种市场价值理论是揭示资本主义经济演化所固有的非均衡和不确定性特点的理论工具。在研究旨趣上,两种理论可谓截然相反。事实上,与边际主义的理论旨趣和分析假设真正体现出某种近似性的,反而是市场价值的第一种理论,这一点通常易为人忽略。这种近似性体现在,第一种市场价值理论依赖于均衡假设,并把劳动价值论理解为一个关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均衡理论的组成部分。
在斯蒂德曼诘难提出以后,继续坚持第一种市场价值概念就变得十分困难了。由新李嘉图主义者挑起的这场论战,暴露出市场价值第一种理论的局限性,同时也使第二种市场价值理论成为唯一合理的发展方向。但令人遗憾的是,并不是所有马克思主义者都明确意识到这一点。
市场价值的第一种概念是与部门乃至整个经济的供求均衡相对应的;在供求失衡时,市场价格与市场价值相偏离,但市场价值本身仍由平均的技术条件所决定。从文本来看,这一理论和马克思的观点不尽符合。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马克思曾明确将市场价值的决定和需求因素联系了起来:
在一定的价格下,一种商品只能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地盘,在价格发生变化时,这个地盘只有在价格的提高同商品量的减少相一致,价格的降低同商品量的增加相一致的情况下,才能保持不变。另一方面,如果需求非常强烈,以致当价格由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来调节时也不降低,那末,这种在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决定市场价值。这种情况,只有在需求超过通常的需求,或者供给低于通常的供给时才可能发生。最后,如果所生产的商品的量大于这种商品按中等的市场价值可以找到销路的量,那末,那种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调节市场价值。
在这段话里,马克思同时提到了需求变动和商品价格的两种关系:第一,需求变动和价格成反比,即当价格上升时需求下降,价格下降时需求上升;第二,需求的变化具有与价格无关的自主性,这意味着,即便价格提高,需求也有可能不减少,反之,即便价格下降,需求也可能不扩张。假如需求严格地伴随价格升降而反向变动,就不会出现马克思所分析的两种极端情形,即由最坏条件或最好条件下形成的个别价值调节市场价值,而只会出现市场价格与市场价值的偏离;在出现这种偏离后,市场还会自动调整,最终使产量和价格稳定在一个均衡点,形成由均衡产量和均衡价格(市场价值)构成的稳定组合。正如我们将要在第2.2小节看到的,鲁宾就是利用需求和价格的这种函数关系,来论证市场价值第一种理论的。反之,如果我们承认需求的变动具有与价格无关的自主性,市场的这种自动调整机制及其所带来的唯一稳定的均衡组合就变得没有意义了。
在上述论断中,马克思没有进一步讨论与两种极端情形相对应的需求条件是如何形成的,而只是抽象地谈论了这类需求条件存在的可能性。一方面,价格下降,需求却不扩张,是与部门内产品的结构性过剩相联系的;另一方面,价格提高,需求却不减少,对应于部门的结构性稀缺。在《资本论》的地租篇,我们可以发现后一类情形的实例;至于前一类情形,则存在于那些出现周期性生产过剩的工业部门中。结构性过剩和结构性稀缺的并存和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正是经济增长过程中结构性转变的特征,也是经济非均衡的表现形式。
在其名著《马克思〈资本论〉的形成》中,罗斯多尔斯基以马克思的前引论述为依据,主张在下述意义上理解市场价值,以及市场价格和市场价值的关系:
市场价值只能在由三种生产类型中的某一种所决定的生产条件(从而也是由个别价值决定)的限度内运动。
如果由于市场的变动,大多数商品按照高于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出售,或者相反,按照低于在较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的价值出售,市场价格就会在实际上偏离市场价值。
根据罗斯多尔斯基的解释,第一,市场价值对应于部门内某种既有的个别价值,但未必等于由平均的生产条件所决定的个别价值。第二,供求因素可以参与市场价值的决定,但其影响被局限在一个限度内,即供求只能导致市场价值在最坏或最好的生产条件之间变动;一旦超出这个范围,供求变化就只影响市场价格与市场价值的偏离,而不影响市场价值本身。
在我国,魏埙和谷书堂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也提出了类似观点。他们写道:
供求状况在一定条件下(劳动生产率不变)可以调节社会价值,使之或是与社会平均条件下的个别价值相一致,或是和优等或劣等条件下的个别价值相一致。
以罗斯多尔斯基、魏埙和谷书堂为代表的这类解释,代表了以第二种市场价值概念为前提、协调市场价值两种理论的重要尝试。笔者赞同并试图发展这种解释。值得强调的是,罗斯多尔斯基在讨论市场价值的形成时,没有为其附加任何均衡条件,这意味着,当市场价值由较高或较低的生产率水平调节时,该部门(乃至整个社会生产)可能处于市场供求失衡乃至再生产失衡的状态。在一篇发表于1982年的论文里,谷书堂和杨玉川更为明确地指出:应该在商品供求不均衡的前提下开展对第二种市场价值概念的分析;在非均衡的前提下,市场价值可能和通过加权平均得到的市场价值无关,而直接等于最优或最劣生产条件下的个别价值。然而,无论是罗斯多尔斯基还是谷书堂等人,都没有从方法论上明确提出前文所指的关键问题,即对需求和价格的关系应做出有别于传统的解释,并以此为前提讨论非均衡与市场价值决定的关系。
为了后文讨论的方便,这里需要对马克思经济学中的均衡概念略做讨论。在笔者看来,马克思的均衡概念不仅包含通常意义的市场供求均衡(指在市场上以现行价格出清产出),而且涉及再生产均衡,后一概念是马克思在考察再生产图式时提出来的。从再生产图式可以看到,两大部类的均衡条件一方面涉及年产品的价值量均衡,另一方面涉及实物供求平衡,这两者构成再生产均衡的双重维度。在马克思对再生产图式的分析中,由于抽象了价格调整机制,价值量均衡和实物供求均衡是同时实现或同时破坏的,换言之,两者是互为条件的。如果引入价格调整机制,则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况:当价值量均衡条件不能实现时,可以通过价格调整实现实物量的供求均衡。以生产投资品的第一部类为例,在扩大再生产的条件下,第一部类可能出现下述价值量的非均衡:
C1+V1+S1> C1+C2+S1c+S2c
其中,C、V、S分别代表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Sc代表投资,下标数字分别代表两个部类。此时通过价格向下调整,可实现投资品的市场供求均衡(即实物供求均衡),但问题是,投资品的价值量并未因此全部得到实现。另一种调整途径是产量调整,第一部类此时可以限制产量,即通过降低产能利用率,来实现市场或实物量的供求均衡。在这些情况下,尽管可实现市场供求均衡,但都不存在完整意义的再生产均衡。在凯恩斯经济学中,类似情形被称为非充分就业的均衡。
在马克思那里,两大部类是由不同部门组成的,对均衡的讨论也可以拓展到部门这一层次。在市场或实物量供求均衡之外,各部门同样存在与其他部门的价值量均衡问题。这种价值量均衡可以用部门总产出的个别价值总额与市场价值总额相等来定义。在由最好或最坏技术条件下的个别价值调节市场价值的情形中,不存在这种意义的部门再生产均衡。
均衡概念和均衡假设在马克思经济学中具有双重意义。第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运动规律的分析要以市场供求均衡和再生产均衡为前提,因为只有在此前提下,这些规律和现象才能在“它们的合乎规律的、符合它们的概念的形态上来进行考察”。第二,正如马克思所说,在现实中,均衡几乎是不存在的,在科学上的意义等于零。作为理论假设,均衡条件只是分析非均衡的参照系和出发点,非均衡才是全部分析的最终目标。这意味着,在一定的分析阶段,必须放弃与均衡相关的假设,转向对非均衡的分析。
应予指出的是,均衡概念和均衡假设的双重意义,在马克思那里并未得到令人满意的协调。一个突出的例子是他对利润率下降的分析,在笔者考察置盐定理的时候,曾专门讨论了这一问题。利润率下降本来应该作为非均衡的表现形式,而在马克思那里,对此规律的讨论却是以假设再生产均衡为前提的。后世马克思主义者对待均衡假设的态度,更常常出现偏差,一方面,一些马克思主义者从均衡假设的重要性出发,忽略或排斥对非均衡的分析。在劳动价值论研究中,这一点体现为,他们往往坚持价值概念要以均衡条件为前提,忽略了价值或市场价值同时也是分析非均衡的概念工具。鲁宾便是这类倾向的突出代表。另一方面,也有一些马克思主义者从非均衡着眼,批评马克思仅仅探讨了保持均衡所需的条件,而忽略了对非均衡的分析。罗莎·卢森堡对《资本论》第二卷再生产图式的批评便是这种态度的典型例子。在后文的分析中,笔者将尝试把均衡概念的双重意义辩证地统一起来。在方法上,这意味着必须明确揭示均衡分析所依赖的假设,弄清必须在何时放弃这些假设,以便及时地转向非均衡分析。
2.2 鲁宾对市场价值第二种理论的批判
鲁宾的著作提供了对市场价值第一种理论的全面辩护,以及对市场价值第二种理论的全面批判。鲁宾主张,市场价值的形成是与正常的供求形势或市场均衡状态相对应的。在他看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的讨论区分了下述两种情形:
第一,生产率最先进的那类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占据多数,市场价值也由这类企业的个别价值所决定;
第二,市场价值在正常条件下由该部门的平均价值所决定,但由于过度供给,市场价格低于市场价值,且市场价格由生产率最先进的那类企业的个别价值所决定。
在第一种情形下,产品按照先进企业的个别价值出售,意味着市场处于正常状态,在该部门与社会生产其他部门之间存在着长期而稳定的均衡。在第二种情形下,产品虽然也按照先进企业的个别价值来出售,但这是由不正常的过度供给引起的,并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该部门产量的缩减,也就是说,在该部门和社会生产其他部门之间存在非均衡。在第一种情形下,产品按照市场价值出售;在第二种情形下,市场价格偏离了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市场价值。
鲁宾对上述两种情形的区分是否契合马克思的文本,是非常值得怀疑的。在前文的引述中,马克思就表达了与鲁宾不同的观点:“如果所生产的商品的量大于这种商品按中等的市场价值可以找到销路的量,那末,那种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调节市场价值。”在这里,马克思丝毫没有提及在极端条件下生产的产品是否居于多数,以及生产该产品的部门是否存在市场供求均衡。
可以借助一个数例,来表达依据产出所占比重而求得的第一种含义的市场价值与第二种含义的市场价值的区别。设经过加权平均求得的市场价值为λa,根据表1-3中的数字可得:
表1-3 部门内三种生产条件下的个别价值、产出和市场价值
由于最优条件下的产出所占权重最大,所求得的市场价值也最接近于该生产条件下的个别价值,换言之,最优条件下的个别价值此时起着调节市场价值的主要作用。
再假设该部门总产出的个别价值总和(等于500)不能全部实现,即存在部门再生产的非均衡,且通过价格调整,全部产品销售后可以实现450单位的价值量。在这种情况下,第二种含义的市场价值(假设为λ∗)就等于可实现个别价值总量除以部门总产出,即有:
这一结果低于经过加权平均得到的市场价值,但接近于最优条件下的个别价值。在鲁宾看来,最优条件下的个别价值此时只决定市场价格;而在市场价值的第二种理论看来,只要需求不会进一步增加,最优条件下的个别价值就是市场价值。注16
注16 需要指出的是,第二种含义的市场价值还可以这样来求取,即以第一种含义的市场价值乘以产品价值的实现率ϕ,根据前面的数值,,从而有λ∗=ϕλa,即2.27 ×=2.04。
鲁宾坚持认为,市场价值的确定要以再生产均衡和市场均衡的成立为前提,这一见解在方法论上具有典型意义。他写道:
市场价值是与理论上界定的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均衡状态相适应的。如果商品按照市场价值出售,均衡就得到维持。或者说,该部门的生产就不会不顾其他部门而扩张或收缩。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均衡,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之间的协调,市场价格和市场价值的一致——所有这些因素都是相互密切联系和共存的。
在此观点的指引下,鲁宾对第二种市场价值概念——他所谓的“市场价值的经济概念”——展开了细致的批判。由于第二种市场价值理论主张需求因素参与市场价值的形成,对需求概念的讨论就成为鲁宾关注的重点。鲁宾认为,对某种商品的均衡需求量取决于该商品的均衡价格即市场价值,他写道:
倘若我们假设一个既定的需要(needs)水平和既定的人口所有的收入水平,那么技术的状况决定了产品的价值(或均衡价格——引者注),而价值又进而决定了正常的需求量(或均衡产量——引者注),以及相应的供给量。
实际的市场价格和需求量围绕上述均衡价格和均衡产量而波动。如果市场价格低于市场价值(或均衡价格),需求就会增加,面对扩大的需求量,供给便会缩减,此时资本流到其他部门,并导致价格和需求量的进一步调整;如果市场价格高于市场价值,则有相反的调整过程。在商品的需求曲线上,尽管存在各种价格和产量的组合,但从长期看,只有均衡价格和均衡产量这一组合是稳定的。
依照鲁宾的上述观点,生产力或技术的发展水平决定商品的单位价值量(或其均衡价格),单位价值量决定需求量,需求量又决定供给即产量。将此观点和马克思的观点相比较,会发现两者间的明显差异。《资本论》第一卷讨论了劳动生产率提高与商品单位价值量和使用价值量变动的关系,马克思提出,生产率提高与单位价值量的变动成反比,与使用价值量的变动成正比。在《资本论》第三卷,马克思进而指出,在剥削率不变的前提下,单位商品价值量的下降会造成单位利润的减少。在这种情况下,要维持利润总量的增长,使用价值量的实现就变得至关重要。换言之,劳动生产率与单位价值量成反比,与使用价值量成正比这两个规律,潜在地构成了资本积累内在矛盾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与马克思不同,鲁宾只承认生产率的变动会影响单位商品价值量,而刻意回避了生产率提高对供给量的影响。在他那里,生产率提高以价值或均衡价格的变动为中介,在调节需求的同时也调节供给,最终供求之间自动达成均衡。这一观点明显地更接近新古典经济学,而不同于马克思经济学。
值得注意的是,鲁宾在提出上述命题时,还从概念上区分了需求(Demand)和社会需要(Social Needs)。在他看来,需求取决于价格,即与价格成反比,而社会需要则可因价格以外的原因而变动。对需求和需要的这种区分是武断的,但正由于这种区分,他才得以把需求严格定义为均衡价格乃至生产率的函数,而把社会需要的变动作为外生的、偶然出现的情况在分析上予以排除。后文将进一步指出,需求并不只是价格或生产率的函数,对需求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是资本家阶级的积累活动。由于积累的规模和方向是无法预先确定的,有效需求的形成也是不确定的。如果依从鲁宾的主张,认为需求的变动仅仅取决于商品的价格或价值,而价值又取决于生产率发展的水平,则给定生产的物量数据,需求至少在理论上是可以预测的,这显然不符合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
2.3 市场价值是隶属于均衡的概念吗
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鲁宾将市场价值第二种理论的“弊端”概括如下:第一,这一理论混淆了市场的正常状态和非正常状态,在长期内,不同部门之间有达成均衡的趋势,这一趋势虽然有可能出现崩溃,但这种崩溃是暂时的,第二种理论混淆了长期规律和暂时的崩溃;第二,由于前述混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就被破坏了,因为这个概念预设了各部门间的均衡;第三,第二种理论忽视了市场价格偏离市场价值的机制,当市场出现不正常状况时,商品可以任一价格销售,第二种理论不恰当地理解这一点,把在这种状况下据以销售的价格当作与价值相符的价格,从而混淆了价值与价格;第四,第二种理论切断了社会必要劳动和生产力之间在概念上的联系,在第二种理论看来,即便生产力没有改变,社会必要劳动也能发生变化。
这些批评的核心(第一点和第二点),是把市场价值看作隶属于均衡的概念。在鲁宾看来,只有在均衡条件下,运用价值概念才是有意义的。用他的话来说:“我们把供求之间达到均衡的阶段称作商品按照其价值出售的状态……供求均衡只有当不同生产部门之间达到均衡时才会发生。”鲁宾的分析始终包含这样的假定:均衡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主导趋势,价值概念则是用来理解这种均衡的比较静态概念。
在探讨市场价值两种理论的关系时,下述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市场价值概念是否应隶属于均衡条件,劳动价值论是否应作为某种一般均衡理论的组成部分。这些问题之所以重要,还在于它们在鲁宾之后一再被人提出来。例如,日本学者森岛通夫就认为,可以将马克思和瓦尔拉相提并论,因为两者各自独立而同时表述了一般均衡理论。
在《资本论》里,马克思的确频繁地使用过均衡(中译文一般译为平衡)这一术语。但是,他对均衡概念的理解和运用与新古典经济学截然不同。对新古典经济学而言,均衡是整个经济应该趋向的一种状态;作为经济学理论中的隐喻(Metaphor),它暗示了新古典经济学家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内在稳定性的信仰。而在马克思看来,均衡的实现是偶然的,他说:“供求实际上从来不会一致;如果它们达到一致,那也只是偶然现象,所以在科学上等于零,可以看作没有发生过的事情。”在他那里,均衡和非均衡是用于解释经济演化过程的分析工具,在概念上具有某种互补性,下面这段引文清晰地表达了这一点:
在(引者注: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中,保持比例数或比例的铁的规律使一定数量的工人从事一定的职能;而在商品生产者及其生产资料在社会不同劳动部门中的分配上,偶然性和任意性发挥着自己的杂乱无章的作用。诚然,不同的生产领域经常力求保持平衡,一方面因为,每一个商品生产者都必须生产一种使用价值,即满足一种特殊的社会需要,而这种需要的范围在量上是不同的,一种内在联系把各种不同的需要量连结成一个自然的体系;另一方面因为,商品的价值规律决定社会在它所支配的全部劳动时间中能够用多少时间去生产每一种特殊商品。但是不同生产领域的这种保持平衡的经常趋势,只不过是对这种平衡经常遭到破坏的一种反作用。
这种“保持平衡的经常趋势”与“平衡经常遭到破坏的”趋势,是一对具有互补性的矛盾。关于这类矛盾的特点,马克思在论及商品交换过程中的矛盾的时候,曾有如下方法论的说明,他说:“商品的发展并没有扬弃这些矛盾,而是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一般说来,这就是解决实际矛盾的方法。例如,一个物体不断落向另一个物体而又不断离开这一物体,这是一个矛盾。椭圆便是这个矛盾借以实现和解决的运动形式之一。”在马克思经济学中,上述矛盾的互补性,还意味着它们可以相互转化,譬如,危机——这是非均衡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均衡的瞬间恢复。
美国学者纳尔逊和温特是当代演化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他们指出:自亚当·斯密以来,经济学所关注的首要问题是,由各种分散决策派生的经济活动如何形成整个经济中的秩序。对于演化经济学来说,秩序并不等于均衡,秩序毋宁说存在于均衡和非均衡的互补性之中。演化经济学的另一知名人物弗里曼及其合作者,也在方法论上论述了与此相关的问题,他们使用“协调”(Coordination)这一概念以代替均衡:
协调概念解释了,为什么存在非均衡过程,以及非均衡过程为什么会受到约束……为什么结构性的不稳定性持续地存在着,但又不会驱使整个系统朝向爆炸性毁灭。
存在协调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存在和谐或均衡,不管均衡在意识形态的意义上指的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一般特征,或者在其精确意义上指的是市场体系所具有的持久的动态稳定性特征。
两位学者还写道:
马克思已经预见到“资本主义作为整体”的协调过程的重要性,并把协调解释为各种基本趋势和反趋势——也就是冲突——的结果。
劳动价值论作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石,旨在分析社会生产的自组织或“协调”过程,而不应成为一般均衡理论的工具。从这一点着眼,鲁宾对马克思市场价值理论的解释有着明显的缺陷,他完全忽视了市场价值形成的动态性和不确定性,丢失了劳动价值论在分析功能上的一个重要维度。在下一节里,笔者将联系再生产图式对此问题做进一步的分析,这里仅限于指出,将市场价值隶属于静态均衡条件的做法,和马克思的下述思想是直接相冲突的,马克思曾把资本规定为“处于运动过程中的价值”,这个提法表明,价值决定是一个动态过程,隶属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各种矛盾;与价值的动态决定过程相伴随的是资本的价值革命,后者给个别资本的价值决定带来了根本的不确定性。马克思就此写道:
资本主义生产只有在资本价值增殖时,也就是在它作为独立价值完成它的循环过程时,因而只有在价值革命按某种方式得到克服和抵销时,才能够存在和继续存在……如果社会资本的价值发生价值革命,他个人的资本就可能受到这一革命的损害而归于灭亡,因为它已经不能适应这个价值运动的条件。价值革命越是尖锐,越是频繁,独立价值的那种自动的、以天然的自然过程的威力来发生作用的运动,就越是和资本家个人的先见和打算背道而驰,正常的生产过程就越是屈服于不正常的投机,单个资本的存在就越是要冒巨大的危险。
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曼德尔(又译孟德尔)也指出,由运动中的价值所经历的价值革命可以推断:
投入层次上的价值并不能自动地决定产出层次上的价值。只在一定的时间间隔以后,才能表明“投入”的一个部分是否已被浪费。
这一见解提出了价值决定的动态整体性问题,这种整体性是指,一方面,投入的价值是产品价值形成的前提;另一方面,产品的价值决定也会影响投入的价值。产品的价值决定不仅要以生产中投入的劳动量为前提,还与产品的实现条件有关,而个别部门产品的实现条件最终取决于全社会年产品的实现条件。如本书第9章将要讨论的,价值决定的动态整体性也从理论上规定了价值转形的实质和意义。如果投入的价值自动决定产品的价值,则作为转形出发点的产品的价值,就可还原为投入的价值,换言之,在转形研究中将投入即成本价格加以转形——这是自鲍特基维茨以来在转形研究中常见的做法——就是正确的;反之,如果投入的价值不能自动地决定产品的价值,反而要受到产品价值决定的影响,则投入的价值就不能看作预先给定的量,从而也不宜作为价值转形的出发点。
鲁宾在将市场价值与均衡条件相联系时暗含了一点,即把劳动价值论看作解释商品绝对价格水平的理论。马克思则表示,解释绝对价格水平在理论上只是次要的问题,他更关注的是用劳动价值论解释商品价格的长期运动:
不同商品的价格不管最初用什么方式来互相确定或调节,它们的变动总是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减少了,价格就会降低;如果增加了,价格就会提高。
在这里,马克思明显地给价值规律的作用做了限定:它只影响价格的变动;至于变动之初的价格水平,则可任由其他因素来调节。希法亭在回应庞巴维克对劳动价值论的批判时,更为明确地阐述了这个问题,他写道:
马克思不是把价值理论看作确定价格的手段,而是把它看作发现资本主义社会的运动规律的工具。经验教给我们,绝对价格水平是这个运动的出发点,但是,对别的问题来说,这个价格的绝对高度只具有次要的意义,我们所关注的只是研究其运动的规律……价值规律向我们揭示的是,归根结底,生产力的发展控制了价格的运动,我们有可能把握这些变化的规律;并且,由于所有的经济现象都通过价格的变化而使自己表现出来,进而就可能达到对所有经济现象的理解。
如果希法亭的阐释是正确的,劳动价值论的功能在于解释劳动生产率的变动与商品交换价值或价格变动之间的长期联系,均衡条件对于市场价值概念就未必是不可或缺的。相反,劳动价值论是一个动态经济理论的组成部分,它被用来解释生产活动及其实现条件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如何通过竞争和交换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部门。鲁宾本人对这一点也曾有过深刻的理解,如他写道:
由于他们(引者注:指商品生产者)依靠劳动产品在交换中相互联系,他们在其生产过程中、在其劳动活动中也是相互联系的,因为在直接生产过程中,他们必须考虑到市场上可推测的条件。通过交换商品的价值,某些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活动影响着其他人的劳动活动,并引起确定的改变。另一方面,这些改变也影响着这些劳动活动本身。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之间互相进行着适应性调节。而这种调节只有当一个领域通过市场上的价格运动影响到另一领域时才是可能的,而价格的运动取决于“价值规律”……价值是传送带(transmission belt),它把社会一个领域的生产过程的运动传送到另一领域,使社会成为调节着的整体。
如果说鲁宾的理解有什么不足的话,那便在于,他仅限于把各种变化之间的相互关系理解为空间上并存的、共时性的关系,而不是历时性的关系。价值作为“传送带”,不仅把变化从社会经济的一个部门传送到另一个部门,而且使得在不同时间维度发生的变化彼此相互影响。
2.4 日本宇野学派对市场价值理论的研究
在结束这一节之前,笔者还拟就日本宇野学派(the Uno School)的市场价值理论略做讨论。和鲁宾不同,宇野学派试图按照第二种市场价值理论的方向协调马克思的两种市场价值理论。根据该派代表伊藤诚的介绍,宇野学派的市场价值理论大致包括如下要点。
第一,宇野学派主张,不能脱离市场竞争的动态过程,单纯依据现有生产条件的静态组合得出市场价值。供求的波动并非只影响市场价格,相反,只有通过供求波动和市场价格的变化,才能最终揭示用于满足社会需求的产量是在何种技术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基于这一观点,伊藤诚批评了新李嘉图主义者——“新李嘉图主义者片面强调生产的技术条件是价格的决定因素,忽略了市场竞争的作用”;必须借助动态化的市场竞争,才能发现起调节作用的标准技术条件和市场价值。
第二,在部门内起调节作用的标准技术条件,不仅要依靠部门内竞争来确定,还要借助部门间竞争的作用。宇野学派认为,市场价值和生产价格的确定并不是分别独立进行的过程,两者统一在“市场生产价格”的形成过程中。部门内竞争从一开始就应被看作生产价格理论的一部分。与此相应,市场价值理论不应置于生产价格理论之前,而应置于生产价格理论之后来考察。
宇野学派的第一个观点是值得称道的。但该学派同时又认为,在竞争中最终被发现的市场价值仍然对应于市场均衡条件,用该学派的创立者宇野弘藏的话来说:“市场价值作为市场价格的引力中心,是在供给和需求均衡的基础上被决定的。这意味着,当市场价格高过这个中心时,一种商品的供给就会因为对它的需求增加而增加,情况相反时则减少。这样,一种商品的市场价值就决定于下述生产条件,在这个生产条件下,商品的供给条件相对于波动的需求得到了调整。”这样一来,宇野学派的观点就是不彻底的。在均衡条件下,生产的技术条件是市场价值的唯一决定因素。一旦把均衡条件和市场价值的确定联系在一起,发展第二种市场价值理论的尝试必然走向自我否定。宇野学派一方面试图发展第二种市场价值理论,但另一方面在这个关键问题上重蹈了鲁宾的覆辙,最终陷入自相矛盾。
再来看宇野学派的第二个观点。这个观点的合理之处,在于强调两类竞争是互相结合的,其缺陷则在于主张将生产价格理论置于市场价值理论之前来论述。在马克思那里,第二种含义的市场价值在《资本论》第一卷就提出来了,远早于生产价格理论的提出。这种市场价值不仅是适用于部门内竞争的概念,同时还是解释资本主义经济的非均衡和不确定性的工具。将第二种市场价值作为生产价格的前提意味着,首先,价值转形是与非均衡兼容的,而不必局限于均衡条件;其次,转形的结果实际上是市场生产价格,而不必是在平均生产条件下形成的生产价格。这样一来,价值转形就获得了和鲍特基维茨传统不同的含义——转形实质上和均衡条件无关,即便在非均衡前提下,也存在价值转形。这一结论可以从马克思地租理论中得到证明。在级差地租理论中,劣等地的个别生产价格同时也是市场生产价格,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谷物供求关系和市场价格,另一方面产生了虚假的社会价值,后者度量了在谷物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存在的再生产非均衡。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谷物部门的结构性稀缺,即便谷物价格上涨并超过市场生产价格水平,谷物的供给也可能不增加,而只是造成绝对地租乃至垄断地租的形成。在形成绝对地租的场合,劣等地的个别价值将作为市场价值调节谷物的市场价格;若以虚假的社会价值来衡量,前述非均衡此时不仅依然存在,而且变得更为严重,因为虚假的社会价值进一步增加了。马克思地租理论潜在地包含着如下重要结论:第一,非均衡与利润率平均化(从而与价值转形)是可以并存的;第二,非均衡与市场价值的形成也是可以并存的。令人遗憾的是,在围绕两种市场价值理论的争论中,包括鲁宾在内的许多人都忽略了马克思地租理论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