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斯·韦伯的伊斯兰教理论及其哲学之维(宁夏大学哲学学术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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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是19世纪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和哲学家,其思想博大精深,许多思想精髓还远没被挖掘出来。韦伯的比较宗教学致力于解释世界诸宗教中所包含的经济伦理与政治伦理,进而解释不同宗教的理性化程度,关于伊斯兰教的研究在其系列著作“世界诸宗教的经济伦理”计划之列。但遗憾的是,由于1920年突然去世,韦伯并未完成有关伊斯兰教的著作,其伊斯兰教理论只能散见于其论著中。我们有必要去整理、还原和研究韦伯本人对于伊斯兰教的观点,使其比较宗教学得以以完整的面貌和连贯的脉络呈现于世人面前。韦伯伊斯兰教理论的重要性在于它引发了一系列富有学术价值的问题并采用了独特的方法论,而搞清楚这些问题的前提是深入把握韦伯本人对于伊斯兰教的理解。从此意义上讲,该课题无疑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此外,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国内鲜有人对韦伯的伊斯兰理论进行专门的或系统的研究。20世纪70年代以来,伊斯兰复兴运动风起云涌,其中既有温和复兴的表现,也有以极端和暴力方式来推进现代化道路、诠释伊斯兰精神,并对穆斯林聚居区在内的世界产生深远影响。亨廷顿“文明冲突论”的提出更引发了人们对于伊斯兰文明的发展、演变及其价值、本质的讨论和质疑。韦伯的理论无疑为我们解读这些现象,赋予伊斯兰文明以新的内涵提供了一把智慧的钥匙。

一 马克斯·韦伯生平与时代背景

马克斯·韦伯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与马克思、迪尔凯姆并称为社会学的三位“现世神明”,被誉为社会学界的魔法大师,还与泰罗、法约尔并称“组织理论之父”,是公共行政学的创始人之一,也是现代宗教文化比较研究的先驱之一。总之,韦伯被誉为现代最具生命力和最具活力的思想家,是最后一批博学者之一。韦伯于1864年出生于德国埃尔福特镇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在别人的眼里,韦伯的家庭是如此缺乏和谐,一贯貌似对立的世俗与信仰成为其家庭中的两大基本元素。父亲是当地颇有声望的律师,他还曾经担任过柏林市议会参议员、普鲁士邦下院议员及德意志帝国国会民族自由党的成员。母亲则是虔诚而有修养的新教信徒,她清心寡欲,克己奉律,为人正直。韦伯在29岁之前一直同父母生活在一起。在母亲的影响之下,韦伯的个人生活十分严谨,但是父亲对他的影响更为深远。由于父亲广泛的社交圈子,家中政治家、学者和社会名流络绎不绝,其中包括狄尔泰、蒙森、施密特、苏贝尔等在德国思想界影响深远的人物。良好的家庭环境培养了他对书籍的狂热,少年时期的韦伯便已经表现出其不同寻常的一面,一方面博览群书,一方面则开始尝试着运用政治学、哲学等视角来观察社会。在13岁时,他曾经以德国和罗马帝国的历史为题材撰写了两篇论文。14岁时在其往来书信中就已经开始涉及荷马、西塞罗、李维等人的观点。后来又熟读歌德、叔本华、康德等文学和哲学大师的著作。

从小深受父亲政治熏陶和母亲宗教情结感染的韦伯注定和宗教、政治结下不解之缘。1882年中学毕业后,韦伯曾经先后就读或研习于海德堡大学、柏林大学和哥廷根大学等名校,专攻法学,此外还利用闲余时间辅修了经济学、中世纪历史、神学等课程。海德堡大学是德国最古老的大学,在中欧地区的地位仅次于布拉格大学和维也纳大学,历史上曾经是欧洲的科学文化中心,至今仍是欧洲的重要科研基地之一,并出过10位诺贝尔奖得主。该校许多科系誉满全球,法学系即为其中之一。柏林大学(为柏林洪堡大学的前身)是柏林最为古老的大学,最初即以哲学、法学、神学等人文社科专业为主,该校人才辈出,迄今为止在这里学习和工作过的诺贝尔奖得主共计36人。哥廷根大学更是当之无愧地位居德国精英大学之列,该校历史辉煌,是世界上拥有诺贝尔奖得主最多的大学之一,其早期最引以为豪的就是法学的发展,在18世纪曾有“法学的麦加”之称。

就读斯特拉斯堡大学期间,韦伯曾经到军营里服役过一段时间,如果说这之前他还带有些许纨绔子弟的贪玩和浮躁,在经过军营的洗礼之后,韦伯的求学态度得到很大改观,军旅生涯中严肃认真的作风也影响到其日常生活中的言行。

1886年韦伯通过法学考试以后,继续留在柏林研习法学和历史。1889年,在戈德施米特教授的指导下,韦伯撰写了他的博士论文,题为《论中世纪贸易公司的历史》,并因此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在易北河以东省份实习和深入考察了两年以后,他提交论文《罗马农业史及其对公法和私法的影响》,并成功获得柏林大学的讲师资格。在柏林大学任职期间,韦伯承担着繁重的工作压力,一方面要为学生讲授罗马法、日耳曼法和商法等课程,另一方面还要继续从事研究工作,同时,对易北河以东省份的农业状况和社会状况的实地调查工作也进一步展开。此外,他还兼职担任政府的顾问。

1893年,韦伯与他的远房表妹玛丽安妮·施尼特格结为夫妇。正值而立之年的他凭借对学术的热情终于博得了广泛认可。婚后一年,韦伯受聘于弗莱堡大学,成为那里的一名经济学教授。在题为《论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的就职演讲中,他向人们精辟地阐述了多年来他对东部德国考察后得出的观点,指出这块地区日耳曼人数日趋减少的原因是日耳曼人对生产力的过高要求与当地生产力过低之间的矛盾,要想解决这一矛盾,改变外来人口数量超过本地人口数量的局面,必须由政府出面,一方面关闭德国东部边界,禁止外国移民进入,另一方面国家应当大规模收购东部土地,对其经济生活进行强制性干预。韦伯还指出,从政治上来看,德国正处于没落阶级统治的危急时刻,而其他阶级尚未达到接管政治的成熟度,政府只有加强民族的政治教育,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民族的政治权利。从韦伯的这篇演讲稿中我们发现,韦伯的研究兴趣和学术研究领域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的范围,而且他显然将经济科学视为政治科学,这为他以后提出社会方法论问题打下了基础。

在弗莱堡大学任职期间,韦伯几乎成为那里的学术圈里的中心人物,哲学家瑞尔、新康德主义的代表人物李凯尔特等人经常就一些感兴趣的学术问题与韦伯进行讨论、交流。韦伯对李凯尔特提出的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两种观点表示赞同,认为这是对当时由所谓“精确”的自然科学造成的流行主张的有力反叛。黄新平:《马克斯·韦伯生平介绍及其方法论思想》,《塔里木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1896年,韦伯又受邀海德堡大学,来接替政治经济学历史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克尼斯的教学工作,讲授政治经济学。在那里,他再一次成为学术圈中的焦点人物。但由于长期高负荷的工作和紧张的思考,加上政治方面遭受的挫折,以及和自己长期发生冲突的过于严厉的父亲突然离世,韦伯因为健康欠佳而暂时放弃这份工作以做休整,并前往美国旅行。经过四年的放松之后,他开始渐渐恢复自己的学术生活,继续大量阅读各类书籍,其中包括与宗教信仰有关的文献。1904年,韦伯受一位在哈佛大学任教的朋友的邀请,前往美国参加世界科学大会。借此机会他和妻子周游美国并且进行学术演讲。这次美国之行对于韦伯一生而言可谓意义重大。他不仅恢复了自己在学术界的影响,而且获取了丰富的经验素材,比如新教的宗教派别、美国的科层管理制度及其政治状况,这为他后来取得重要学术成果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当然该事实也使人不难理解为什么韦伯的学说是以西方社会,特别是以美国的文化作为出发点和中心来展开的。同年韦伯发表了奠定其一生理论基础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此后,他将自己的主要精力都投入浩大的科学研究中,他一生中绝大多数重要的著述都是在这一个阶段里完成的。

不幸的是,过于紧张的生活和研究终于击垮了这位博学多才的思想家。1920年正值学术研究黄金时期的韦伯终因肺炎而离开人世,年仅56岁,为世人留下的是他未竟的事业和遗憾。韦伯逝世后,有两个人使韦伯的学说走向世界,将德国的韦伯转化为世界的韦伯。一位是他的妻子玛丽安妮·韦伯,她通过自己撰写的《马克斯·韦伯传》让世界了解了他。另一位是美国著名学者、现代社会学的奠基人塔尔科特·帕森斯,他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译为英语,该著作很快在世界传播,并成为学术界热议的话题。

韦伯生活的时代是一个刻板、紧张的时代。长期遭受军国主义教育和思想渗透下的德国更是如此。自17~18世纪普鲁士崛起以来德国就形成了军国主义的传统,政府将财政收入的85%以上用于国防建设,全国10%以上的青年均应召入伍,政府还面向全社会推行全民军国主义政策。在思想教育领域,政府提倡“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在这样的高压政策下,生活在德国的人们已经习惯于“服从”,国家吞噬了个人,整体取代了个体,利益取代了个性,德意志民族的自由精神完全失去了生存的空间。“随着德国统一以及官僚、军人和容克取得支配权,人们也能看到普鲁士统治阶级的行为规范被披上一层人道主义的薄纱。而服从上级、自我克制、对属下恩威并施的家长作风,则常常被美化成荣誉、良心和为国家服务等。”〔美〕莱因哈特·本迪克斯:《马克斯·韦伯思想肖像》,刘北成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第6页。因此从当时的德国状况来看,在韦伯的眼中,自己所生活的这个时代是一个充满悲剧色彩的时代。这样的政治氛围使得包括韦伯在内的许多人与人交往时谨小慎微,恪守严格的道德准则,并以异常冷静的头脑来静观世界。然而德国的政治是二元化的矛盾体,在严谨刻板的外表下仍然难以掩盖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的遗风,甚至在某些时候这种遗风体现为犬儒主义的浪漫和粗野。对母亲强烈的宗教虔诚的厌恶,对父亲自鸣得意的人生态度及其在生活、经济上对子女严厉管制的反动,以及对德国政治环境的担忧和愤懑,使得韦伯自幼就开始独立思考问题,并比同龄的孩子过早成熟。学有成就后的他仍时不时体现出少有的叛逆,常常在很多问题上提出令人惊讶的非凡见解,并且毫不顾忌地充任那些在别人眼里看来是“离经叛道”和“自由主义”的革命家或政治家的精神导师。他本人一生都始终处于政治生涯与学术世界的紧张和冲突之中。一方面遵循着严谨的生活作风和道德戒律,另一方面则不断向现实提出挑战和批判,这种在价值观和政治方面的二元化取向几乎贯穿于韦伯整个关于社会的学说之中。

二 马克斯·韦伯学说诞生的理论背景

马克斯·韦伯学说中包含着丰富的哲学意蕴,这一点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他以西方近代文化为研究出发点,从文化史的角度探讨世俗社会与宗教以及东西方社会诸现象的文化根源,追寻其发生学的意义。应该说,“理性”的问题是他用来解答一切社会现象的法宝。围绕着“理性”之“伦理性”与“工具性”的问题,韦伯发明了“卡里斯玛”这样带有神秘色彩的术语,借用了“除魅”这样带有哲学意味的文学词语,还借用了“牢笼”这样带有悲观主义色彩的形象比喻,从宗教社会学、政治社会学、管理学和心理学等诸多方面进行解答。总体来看,韦伯是从科学性与人文性两个角度来展开其对于各种社会现象和问题的研究的。我们从韦伯的思想中不难发现他显然是从多种途径获取的思想灵感。我国较早研究韦伯的苏国勋先生对此有过生动的描述,他指出,韦伯“从实证主义中汲取了客观性、‘价值中立性’,从出发点上拒斥任何脱离经验的、抽象的观点;从浪漫主义中学到了敏锐关注个体性、意志自由的原则,从形而上学(黑格尔唯心主义体系)中借鉴了它的历史性。这些彼此对立的思想有时在韦伯的外在行为中显得十分融洽,以至人们会认为他凭借博大精深的知识和坚毅的个人品格具有以行动化解冲突和紧张的能力……但在内心深处,使韦伯的精神永不安宁的正是由上述思想造成的两种对立思潮的冲突和紧张”。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第51页。苏先生还指出,要深入了解韦伯及其思想,就要了解其特定的思想背景和特定的社会背景,韦伯的思想是西欧理性主义危机的人格化体现。

韦伯对于理性问题的关注显然是承袭了德国近代以来哲学的不败主题。18世纪末,受法国启蒙思想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德国思想界出现了对待理性问题的不同立场,并孕育出两股潮流,一股是以胡果和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另一股是以康德、谢林、费希特、黑格尔等人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胡果、萨维尼二人站在封建贵族的立场上否定封建法律制度的实质,而是以其理论来论证封建统治的合理性。他们指出,法律代表的是民族精神,它向来是与民族精神融为一体的,否定法律就等于否定了自己的民族。然而他们的思想成就是不可否认的,他们首次摆脱了中世纪神学自然主义的桎梏,开辟了近代理性自然法理论的先河,提出自然法为一切法的来源、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的观点,认为自然法是历史习俗和人类理性积聚的结果,而不是人的主观意志所致,人们是在理性的支配下按照自然的法则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在英国经验主义和欧洲大陆唯理主义的思想启发之下,德国古典哲学走向分裂。黑格尔高扬理性的旗帜,以辩证的思维提出“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自然与理性是同一的,然而理性占据着控制地位,它是人们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所追求的目标。康德则给理性以二元化的解释,将理性分为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并且贬抑前者而推崇后者。从德国古典哲学所讨论的核心问题来看,大家几乎都对“理性”的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黑格尔眼中的哲学就是关于“理性”的哲学,“在逻辑阶段,理性表现为纯概念的自我发展,在自然阶段,理性由于自身的发展而外化为自然世界……在精神阶段,理性达到了自我认识,从而完成了整个发展过程”。陈向澜:《理性与管理——论韦伯的管理哲学及其影响》,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第26页。

德国古典哲学受古希腊哲学的思维模式影响颇深,普遍是从抽象的形而上的原则和范畴出发,经过理论分析和论证,进而解决形而下的现实问题。这种思维传统在韦伯那里同样得到体现。韦伯在《经济与社会》等代表作中,首先对一些基本概念和原理进行阐释,进而展开对社会行为的动机、社会关系及组成社会的各要素等实际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韦伯的思想发展轨迹,就是遵循德国古典哲学的思维模式,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个别。”陈向澜:《理性与管理——论韦伯的管理哲学及其影响》,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第28页。

韦伯对于哲学所做出的最为显著的贡献莫过于他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当前国内学者基本上是将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作为一个整体方法论来考察,并对其最一般的特征加以总结,即普遍适用的概念工具:“理想类型”; “解释”和“理解”“社会行动”的方法;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可能性:适合的因果多元性;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科学原则:“价值关联”与“价值中立”四个方面。黄新平:《马克斯·韦伯生平介绍及方法论思想》,《塔里木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韦伯的方法论特点与19世纪下半叶发生于德奥之间的方法论大论战有较大关联。1883年奥地利经济学派代表门格尔发表了《探索社会科学特别是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向德国历史学派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发出挑战,引起德国历史学派的猛烈抨击。也正是在这场辩论中,“奥地利经济学派”这一称谓才形成。奥地利经济学派是一个坚持个人主义方法论的经济学派,该派反对以观察的和数学的方法来研究经济学,主张只有在逻辑上出自人类行为原则的经济理论才是真实的,因此应当采取人类行为学的解释方法来探索特定历史时期的人类经济规律,人们所要探讨的是经济的本质而不是量化的经济数字。该派的核心理论可以概括为边际主义的主观论,在边际效用理论中,他们更强调的是“效用”而不是“边际”,并认为效用和价值是由个人的主观偏好决定的。

同样是在1883年,德国哲学家狄尔泰发表了他的扛鼎之作《精神科学引论》,他提出的方法论似乎更容易被多数人所接受,此著作也被同时代德国的同行们尊为真正奠定了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础。狄尔泰借用自己著名的论断“我们说明自然,我们解释精神”表达了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之间存在的天然鸿沟,在他看来,精神的客观化需要理解,以理解为探究中心的诠释学可以作为精神科学的一般方法论。狄尔泰十分推崇经验论,尤其强调内省经验或生活经验,认为这是通向理解之路的最为直接的途径。

更为重要的是,韦伯学说诞生之时,整个欧洲的哲学正处于科学主义思潮与人文主义思潮争锋的困境时期。19世纪30年代,在孔德、斯宾塞等人的倡导下,作为自然科学研究基础的实证方法被引入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然而,以“经验”作为判断一切的标准成为其最终无法逾越的局限,在“经验”的理论框架下,实证主义最终走向了不可知论。当科学主义在实践中举步维艰之时,人文主义哲学则主张以直觉、意志等非理性主义因素来说明整个世界。这两股思潮各执一端,然而其各自的局限性也是突出的。或许这正为中立哲学的诞生提供了历史契机。加之在日常生活中韦伯深受狄尔泰、文德尔班和李凯尔特等人的思想感染,尤其是1902年德国的新康德主义哲学家李凯尔特发表了《自然科学概念形成的界限》一书,这为韦伯提供了解决社会科学方法论之争的哲学和逻辑基础。

韦伯反对将自然科学的方法机械地运用于社会科学领域,因为按照李凯尔特的理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各自研究的是同质的不连续体和异质的连续体,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别是毫无疑问的。根据狄尔泰的观点,两种科学之间同样存在着不可逾越性。但韦伯同时也反对将两类科学决然对立起来,他认为,凡是科学,所追求的目标应该是一致的,即都是要获取某种客观的、可以验证的真理,就社会科学而言,可以一方面对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做理论方面的阐释和理解,探求行为主体背后的主观动机,另一方面还应当对这些行为的过程及其所分析的结果做因果的验证。总之,韦伯试图克服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实证主义与人文主义之间的对立,寻求一种价值的中立。他在融合二者的基础上采取了折中主义的研究方法,一方面注重于法律、历史的实证研究,另一方面又强调“卡里斯玛”的超凡魅力,借用一些非实证的方法对宗教和官僚统治等现象做出一定的伦理解释和价值的分析,一方面倡导工具理性,另一方面又倡导伦理理性。

事实上,实证主义哲学家以及与韦伯同时代的迪尔凯姆,其思想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出价值中立的特点。他们基本上都认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具有相似性,因此可以将自然科学的方法运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并且对社会现象做客观的描述与判断。韦伯将价值中立哲学进一步系统化。但是按照国内一些学者的观点,韦伯并非接受将价值的问题完全排除在社会科学之外的做法,社会科学虽然不能做出某种价值判断,但是也不能离开价值来讨论纯粹的事实问题,否则就混淆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界限。因此,在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中,价值中立与价值关联并举。郑杭生:《从科学性和人文性结合的角度来把握韦伯的学术思想》, http://www.sociologyol.org/yanjiubankuai/fenleisuoyin/shehuixuelilun/2010-08-08/10787.html。

在社会学领域,韦伯基本上运用了同样的研究方法。德国是一个崇尚思辨哲学和精神科学研究的国家,其社会学的发展也受到该学术传统的感染。德国的社会学形成于19世纪下半叶,20世纪前30年达到兴盛期。在滕尼斯将德国的社会学系统化之后,德国社会学出现了两个都以唯名论思想为基础的研究方向,即形式社会学和历史文化研究。前者以齐美尔为代表,他主张社会学应以连接个体以及全部社会关系的各种社会交往形式为研究对象,至于其内容可以忽略,因为社会关系产生于一定的社会条件,社会条件虽有不同,但形式具有共同性。齐美尔社会学理论中的唯名论、形式主义,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思想和理解社会学思想的因素,直接影响到后来的韦伯等人。他关于经济社会的某些观点也与韦伯有相似之处,例如,他指出,随着货币的出现,一种新的高度匿名化的现代社会正在吞噬着传统社会,而韦伯在分析资本主义科层制度时亦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以韦伯的弟弟阿尔弗雷德·韦伯、罗伯特·奥本海默、马克斯·舍勒和卡尔·曼海姆等为代表的历史文化研究一派深受新康德主义传统的影响,他们都在不同程度上反对形式主义,注重精神科学的研究,他们坚持认为社会学应当有别于自然科学,认为应当以历史文化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社会学的任务是为人们提供民众理解的方法,而不是解释的方法,社会学可以对人类共同的生活形式进行分析,但更重要的是对社会历史状况做全面的结构分析。

韦伯的理解社会学则超越于上述两者之上。他运用形式社会学的方法来分析社会行动的概念,而对经济与伦理关系的分析又侧重于从历史文化的角度去研究,并从文化比较的角度对资本主义的起源及发展做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完成其社会学、经济学巨著《经济与社会》。

在德国,黑格尔的去世意味着传统哲学的终结,然而他在德国乃至整个欧洲掀起的黑格尔哲学浪潮一直持续到20世纪,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其哲学在意识形态领域所占据的主宰地位始终难以被取代。所以,对于19世纪中期的德国而言,最主要的任务是为哲学寻找新的出路,打破传统的思维模式,只有这样才可能改变濒临衰微的德国哲学的现状。事实上,这场哲学变革早在19世纪初期伴随着德国的教育改革就已经开始了。这时已经获得充分发展的实证自然科学正在对哲学造成强烈的冲击,一大批学者以此为契机,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引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并率先运用于德国的心理学领域,实验心理学在德国由此兴起。该学科将生理学与哲学相结合,其主要倡导者之一冯特被称为“生理学家的哲学家”,他试图借用科学的方法论来批判传统哲学并构建新哲学,为哲学打造了科学化的外形。但由于冯特仅仅是借用了科学的实验方法,在内容上没有对传统哲学有任何突破,所以冯特的实验心理学体系是“濒临绝境的文化的产物”,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注定了是“过时”的。〔美〕黎黑等:《心理学史》,刘恩久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第276页。但是,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却从此传播开来,并在美国等地蓬勃发展起来。不久,德国的布伦塔诺提出意动心理学的理论,以和冯特的理论相抗衡。他提出,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应当是内省,即自我观察,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实验室中。

可见,在韦伯时代的德国,心理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正在以不同的方式向前发展与创新,该领域所引用的方法及思维在诸多学科中得到了推广。韦伯也是德国心理学的理论先驱之一,不同的是,冯特、布伦塔诺等人的心理学研究对象一般仅限于个体的人,而韦伯则将心理学的方法运用于社会学领域中,并从1908年开始关注工业社会心理学。在分析宗教行为与社会关系时,韦伯揭示了存在于其中的深层次因素,即成就心理的社会效应。当“天职”和“禁欲主义”等宗教伦理贯彻于经济社会中,内化为经济伦理,并最终表现为一系列社会经济行为,也就意味着资本主义精神和资本主义的形成。在解释不同文化、不同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时,韦伯几乎都是围绕着“社会精神气质”这一理论核心展开的。“由此可以看出,韦伯所看重的并不是经济伦理本身,而是经济伦理内化为人的社会心理之后所释放的心理约束力量对人的行动的影响。”潘宇:《韦伯经济伦理方法的社会心理学意义》,《天津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韦伯有关资本主义、学术与政治、科学与价值的理论究竟有没有受到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马克思理论的影响?韦伯的理论与马克思的理论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至今在国内外学术界争论不休。目前,学界对二马的关系大体上有三种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二者为对立的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者的思想尽管存在较大区别,但在某些方面具有承接的关系,甚至可以将韦伯的理论理解为是对马克思理论的发展;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二者的社会学理论存在的分歧仅仅是停留于表面上的,不存在根本的分歧,其实质是二者殊途同归,具有深层次的契合。从国内学者的立场来看,显然更多的人倾向于第二、第三种观点。

不可否认的是,韦伯生前尽管并没有直接接触到马克思的著作,但是他对马克思给予了很高的赞誉,即使在临终前还告诫人们千万不可忽视马克思对于人类精神世界的影响,就如同人们不能够忽略尼采对于人类精神世界的影响一样。这至少说明韦伯并非是完全排斥马克思思想的,阿尔贝特·所罗门等一些学者甚至认为韦伯的学说就是终其一生研究马克思思想的结果。洪涛:《韦伯与马克思——论“文化—政治”与“经济—社会”》,载复旦大学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编《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评论》第3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而且在韦伯的学说中时不时会流露出马克思的某些学说的痕迹。例如,在分析东方社会停滞的原因时,韦伯曾对马克思的有关观点表示认可,他指出,马克思分析了印度村社中依赖固定报酬而不是市场的工匠在整个亚洲地区很具有代表性,这种现象是决定东方社会在很长一个时期内保持不变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个观点是正确的。有所区别的是,马克思侧重于从经济结构上分析该问题,韦伯则侧重于从社会结构上入手,而且值得注意的是,韦伯从来也不否认对经济结构的研究,在《经济与社会》等著作中他不止一次强调了这一点,“他对经济因素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起作用的重视,他对地位群体以及阶级利益冲突的分析,都说明他受到马克思的影响”。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第323页。“韦伯用世袭制概念对东方诸国家所做的分析,从某种意义上说,似乎是想把马克思高度概述却未具体阐释的东方社会理论加以延伸”,从作为“资产阶级的马克思”的韦伯那里不时地看到马克思理论的印记并不奇怪,因为“理论的正确性是不会因为人们对它的态度而消失的。只要对问题的探讨还需以客观现实作为基础,那么,正确的思想甚至也会迫使它的论敌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它的影响”。冯钢:《马克思与韦伯:关于东方社会落后原因的探讨》,《社会学研究》1992年第1期。

三 韦伯的理论体系与各研究之间的关联

究其一生,韦伯的著述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泛。主要包括:博士论文《中世纪贸易公司的历史》(1889年),讲师资格论文《罗马农业史及其对公法和私法的影响》(1891年),经济学教授就职演讲《论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1895年),《古典西方文明衰落的社会原因》(1896年),《古典西方农业社会状况》(1897年,1909年该文被扩展为长篇专著出版),第一篇方法论论著《罗歇尔的〈历史方法〉》(1903年),第二篇方法论论著《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的客观性》(1904年),访美演讲《资本主义与农业社会》(1904年),第三篇方法论论著《克尼斯与非理性的问题(上)》(1905年),第四篇方法论论著《克尼斯与非理性的问题(下)》(1906年),第五篇方法论论著《文化科学的逻辑之批判研究》(1906年),《论俄国宪政民主的处境》(1906年),第六篇方法论论著《批判斯旦慕勒对唯物主义历史观的“驳斥”》(1907年),《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1903~1910年),《论解释的社会学的若干范畴》(1913年),系列比较研究《诸普世宗教的经济伦理》(1915~1920年),《经济与社会》(1921年由遗孀玛丽安妮整理出版)。以今天的学科归类来看,韦伯的这些著述大体可以归为三类,即经济学、哲学与社会学,并且对这三类学科的相关研究大体以1889~1903年、1903~1907年、1907年以后这样三个阶段依次进行。但这仅仅是从其所涉及的最主要学科粗略加以划分的。

要进一步搞清楚韦伯著述的学科属性及其关联,首先要从对韦伯本人的学术定位入手。在韦伯同时代的人看来,韦伯无疑是一位经济学家,他自己一生主要的学术职位和讲授的课程内容都是和经济学有关的,他一生的著述也大多离不开对经济的探讨,韦伯本人生前也多次将自己定位在“经济学家”之列。韦伯生前对社会学似乎深有抵触,他拒绝创立社会学教席,拒绝德国社会学学会的盛情邀盟,并公开声称“以社会学之名所行之事多属欺诈”。但后人对韦伯主要是一位社会学家这一事实达成高度的一致。瑞典学者理查德·斯维德伯格对这一看似有些奇怪的现象做了解释,他指出,“如果我们意识到,韦伯时代的经济学比今天的经济学的范围要广泛得多,那么,韦伯被同时代人视为经济学家,而被今天的人视为社会学家的吊诡就可以部分地解决了”,此外,在当时“社会学还没有成为独立的学科,没有自己的教席和以社会学为名的系。但是,最重要的原因,是德国经济学从早期就有自己独特的发展方向”。〔瑞典〕理查德·斯维德伯格:《马克斯·韦伯与经济社会学思想》,何蓉译,商务印书馆,2007,第232~233页。

可见,在上述问题中产生这样的分歧至少反映了两个问题:其一,韦伯学说涉猎内容广泛,使用的方法比较特殊;其二,经济学与社会学之间的界限并不是严格的,其中确有某种交叉之处,因而导致了经济社会学与社会经济学两种研究方法的产生,在韦伯时代更是如此。两种研究方法再清楚不过地表明经济学与社会学之间的纠葛,即经济是社会的经济,而社会的主要内容是经济生活。因此在西方,早期的社会经济学几乎等同于经济学,而“经济社会学”一词则再次强调了经济学与社会学之间的密切联系。而且更有意思的是,在一些西方学者的眼里,经济学还兼具哲学的特性。19世纪末,经济学家施穆勒曾经宣称:“今天,普通经济学具有哲学—社会学的特性。它始于社会的本质。”〔瑞典〕理查德·斯维德伯格:《马克斯·韦伯与经济社会学思想》,何蓉译,商务印书馆,2007,第240页。这些观点很好地证明了社会科学之间的贯通性。

这种贯通性在韦伯的研究中体现得十分明显。韦伯的研究中涉及许多经济话题,按照斯维德伯格的划分,韦伯的经济学包括经济理论、经济史与经济社会学三个部分,斯维德伯格这里所讲的经济学显然是宏观意义上的,其意等同于社会经济学。1914年,韦伯的《社会经济学大纲》第一卷问世,但是对于“社会经济学”一词的使用早在韦伯1904年完成的《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的客观性》一文中就已经开始了。他对该词下了一个冗长的定义:社会经济学处理稀缺现象,这些现象是满足精神和物质利益所必需的,而且只有通过计划、斗争和与他人合作才能够提供。在该文中,韦伯是从较为宽泛的文化意义上来理解社会经济学的,认为它“几乎无所不包”,并且至少包含三种现象,即经济现象、与经济相关的现象和受经济制约的非经济现象(经济学的建构以及对包含于其中的各种现象的解释见图0-1)。

图0-1 关于社会—经济现象的建构与范围

资料来源:〔瑞典〕理查德·斯维德伯格:《马克斯·韦伯与经济社会学思想》,何蓉译,商务印书馆,2007,第259页。

从国内外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来看,韦伯的社会学应当至少包括社会学理论、经济社会学、宗教社会学、文化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政治社会学、城市社会学与社会心理学等几个方面。《经济与社会》一书是韦伯最具分量的代表作之一,上述社会学的几个方面在这本著作中都可见到。韦伯是公认的社会学鼻祖和宗教社会学创始人之一,在其后期的研究中,他主要以精神文化为研究对象,致力于对世界各大宗教的历史发展、不同的精神伦理及其与经济制度的关系的研究,因此对德国的文化社会学和文化哲学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施穆勒的论断亦很好地证明了韦伯学说中的哲学特性。在宗教研究中,韦伯对犹太教、佛教、道教和印度教等宗教进行过比较分析,对西方宗教社会学中比较学派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按照马克斯·舍勒的观点,宗教社会学本身包含于文化社会学中。事实上,韦伯的文化社会学研究范围不仅限于宗教本身,他所要表达的是,宗教并非一种孤立的现象,他的宗教研究中还涉及社会分层、政治组织、官僚制度和权力等问题。在论述经济与社会制度时,韦伯探讨了法律制度与经济制度的关系,还讨论了惯例、习俗等问题,从而推动了法律社会学理论的发展。不仅如此,韦伯还潜心研究了欧洲、中东、印度和中国的城市史。《论城市》一文在他去世后的1921年发表,在该文中,他提出了“完全的城市社区”的定义,指出城市应该具备贸易、军事、法律、社交和政治等多方面的功能。韦伯提出应对城市进行全面缜密的研究,其观点及方法论对城市社会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方法论领域,韦伯可谓独树一帜。由于他有关方法论的著述较多,并且建立了一套以“理解”为中心的独特的社会学科方法论理论体系,因此韦伯学说与哲学有着深厚的渊源。他站在唯名论的立场,以个体主义作为自己方法论研究的逻辑起点。“马克斯·韦伯是一个穿梭于科学客观性与主体价值之间、因果解释与意义理解与阐释之间的智者”,他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折中于实证主义与人文主义之间。姚俊廷:《在“事实”与“价值”之间:马克斯·韦伯学术方法的法理启示》,《社会科学论坛》2009年第8期。事实上,韦伯的方法论理论被直接用于他的社会学等领域的研究中。因此,韦伯的社会学思想中实际上隐藏着明暗两条线索,明线即为其文化现象和精神力量的研究主题,暗线则是贯穿于其中的方法论。

哈佛大学历史学教授休斯对韦伯学说的特点所做的评价很有代表性。他指出,韦伯的脑袋是一个能够容纳多种矛盾思想的神经系统,因此韦伯本人既是一个激进的民族主义者,又是一个学术上的民主主义者;既是一个不受传统宗教观念束缚的自由学者,又是一个对宗教传统抱有浓厚兴趣的社会学家;既是一个批判社会主义的理论家,又是一个十分敬重马克思及其学说的思想家。从韦伯的著述中我们就能够深切地感受到一点,那就是韦伯之于人们所赋予的博学者的称号是完全当之无愧的。他的理论和学说庞杂深奥,我们很难将其简单归于某一类。以今天的眼光来看,韦伯学说所涉及的学科除了社会学以外,经济学、哲学、政治学、宗教学、管理学和历史学等诸多学科及其研究方法在韦伯的著述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和运用。因此,尽管韦伯是从宗教、资本主义等一些社会学问题切入来展开论述,但是单单用“社会学家”这样一个头衔来称谓韦伯是远远不够的,学术界虽然在有关韦伯的研究中成果颇丰,然而在其深邃的学说中至今仍然还有许多意义和价值没有被人参透。当前国内外学者正试图将韦伯的学说与当代的许多学术热点和新兴理论相衔接,试图进一步挖掘或者重新诠释其精髓。相信韦伯学说的光彩会随着人们研究的不断深入而持久绽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