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近代日本选举制度与政治家后援会的起源
第一节 选举政治与传统文化
一 西方选举政治的起源与发展
(一)古典时代的选举
在古希腊时期,雅典城邦的大部分官员由抽签产生;只有将军等需要特殊才能的官员,才由选举产生。在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公民大会上,公民主要是以举手表决的方式来进行决策;陪审法庭则主要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进行决策。
在古罗马时期,选举制度出现了两个特色:一是集团投票原则,即首先在集团内部按照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再以集团为单位按照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二是作为表决机构的人民大会主要有三种表决形式:库里亚大会、百人团大会、特里布斯大会或部落大会(Comitia Tributa)。在库里亚大会上,古罗马人已经开始通过投票的多数原则决定会议结果;部落大会按地域部落组织召开,不分等级和财产资格。尽管相对于古希腊的选举而言,古罗马享有选举权的主体有所扩大,但由于被选举权的配置和按等级投票等制度安排,古罗马的政体实质上是一种寡头政体,选举只是民众对精英掌握权力的一个确认过程。
(二)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在西方国家中,英国选举制度的产生最为典型。英国选举制度的产生与封建社会的议会有着密切关系。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在贵族威逼之下签署了“自由大宪章”。该宪章规定,由封建主选出一个由25人组成的委员会来监督国王是否遵守宪章。英国国会由此肇始。1343年,国会分为两院:贵族院(上议院)和平民院(下议院)。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之后,资产阶级夺取了国家统治权,英王威廉三世于1689年和1701年先后被迫接受了《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等一系列宪法性文件,确认议会是凌驾于国王之上的最高立法机关,宣布国会议员实行直接的“自由选举”,至此,具有近代意义的英国资产阶级选举制度得以建立起来。1832年代表英国资产阶级利益的辉格党在人民要求普选权的声浪中,提出了第一部选举制度改革法——《英格兰与威尔士人民代表法》,重新分配了议席,增加了城市代表的名额,降低了选民与候选人的财产资格限制。此后,英国先后于1867年、1872年、1883年、1884年、1885年进行了多次较大的选举制度改革。1918年,《国民参政法》在议会获得通过,女性开始拥有了选举权。此后经过多次修改选举法,英国终于在1969年实现了普遍与平等的选举原则。
在法国,1302年国王菲利普四世为解决国王与教皇之间的冲突向城市市民征税,召开了第一次“三级会议”。后来,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和资产阶级力量的增长,资产阶级代表开始作为第三等级参加会议。此后,通过巴黎人民武装起义,政权从王室转移到议会。随后通过多次立宪活动,法国建立起了近代选举制度。然而,尽管通过1791年后的一系列立宪活动,法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和选举制度,但规定只有拥有一定财产和纳税的人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到1875年,法国再次修改有关选举的法律,规定年满21岁且享有公民权的男子、在选举区居住6个月以上,即享有选举权,废除了对选民财产及教育程度的限制。从此以后,法国的选举制度才基本稳定下来。
在德国,1871年通过帝国宪法确立了普选的原则,但由于后来法西斯独裁政权的破坏,德国选举制度形同虚设。直到法西斯政权垮台之后,在1949年,前联邦德国新宪法和选举法才重新确立了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
美国的选举制度建立于独立战争后。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在费城召开,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并于1789年正式生效。按照宪法规定,国会参议员、众议员分别由公民间接和直接选举产生;“总统由每个州委派的选举人选举产生。”191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规定“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加以拒绝和限制”,实现了男女平等的选举权。但对选民的财产、教育背景等方面仍旧有一定要求。直到197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六条才确定了18岁公民即有选举权。
从总体上看,以西方国家为主要代表,19世纪之后选举权的普及大致沿着两个方向展开:一是享有选举权的主体不断突破财产的限制,逐渐在成年男性公民中普及,直至所有的成年男性公民均享有选举权;二是选举权不断突破性别、种族、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直至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将选举权确定为一种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