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的语言与社会(21世纪中国民族问题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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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国民族语言政策的实践

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自治政府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宪法性的民族语言政策,并通过与之紧密相连的工作,科学地完成了中国民族语言政策的实践,成功地实现了民族的平等和语言的平等、汉语与民族语的平等。这种实践涉及了民族工作和民族语文工作的方方面面,下文笔者将重点从六个层面进行论述。

(一)以民族语言政策的制定为目的的民族识别工作

中国的民族语言政策始终与民族政策的制定和民族工作的进行交织在一起。民族政策和民族语言政策的制定涉及每一个民族的根本利益和平等的权利。中国自古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但是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前,从国家角度还从来没有进行过一次彻底的、科学的民族识别工作。“民族识别”工作,是国家对于国内少数民族的正式承认,是赋予每一个少数民族享有与主体民族相同的、平等的民族权利的一项重要工作。不清楚国内少数民族的数量和具体情况,就谈不上民族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更谈不上民族语言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因此,民族识别工作在政权建立之初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大规模的工作则是从1953年开始到1979年年底开展的。民族识别工作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4,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在1953年),首先认定了38个少数民族。其中,朝鲜族、回族、满族、蒙古族、苗族、维吾尔族、瑶族、彝族、藏族9个少数民族已经得到公认,不再重新识别自然成立。另外还有白族、保安族、布依族、傣族、东乡族、侗族、俄罗斯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高山族、哈尼族、哈萨克族、景颇族、柯尔克孜族、拉祜族、黎族、傈僳族、纳西族、羌族、撒拉族、水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土族、佤族、乌孜别克族、锡伯族、裕固族、壮族29个少数民族经过国家识别而正式获得承认。

第二阶段(1954~1964,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在1964年),又识别了阿昌族、布朗族、达斡尔族、德昂族、独龙族、仡佬族、赫哲族、京族、毛南族、门巴族、仫佬族、怒族、普米族、畲族、土家族15个少数民族。

第三阶段(从1965年起到现在,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在1982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在1990年),识别出珞巴族和基诺族两个少数民族。通过上面三个阶段的民族识别工作,我国除汉族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共计56个民族。

(二)多次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情况调查,帮助没有文字或文字不完备的民族创造和改革自己的民族文字

1950年,我国政府开始着手对国内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情况进行大规模的、系统的调查研究。1951年3月31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所长罗常培教授的一篇重要文章:《国内少数民族的语言系属和文字情况》。文章细述我国少数民族的语言系属及少数民族的文字情况,这是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民族访问团分赴各民族地区对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调查的初步成果。此后,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的调查工作一直持续到1954年。这一年,罗常培、傅懋绩发表在《中国语文》上的《国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概况》,是4年多来这一调查所取得的最重大和最权威的阶段性成果。

1956年,由中央民委、中国科学院、中央民族学院等单位组织的7个工作队共700多人,对全国少数民族语言进行了一次更大规模的普查。可以说,这是有史以来发生在中国民族语言领域最大规模的调查活动。此次调查历时两年多,调查人员对近40个少数民族语言的音位系统、语汇和语法构造等进行了系统的调查和研究,获得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比较系统地了解了民族语言文字的全面情况。对民族语言的再次调查,是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制定新时期民族研究规划时,国家正式提出将未确定系属的民族语言的识别调查任务列入规划,同时一些省和自治区也做出了调查规划。

通过1951年以来的若干次规模不同的调查,不仅积累了一大批珍贵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始资料,而且还培养了一大批专门从事这方面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和专家。著名民族语言学家马学良先生参与了1956年普查的组织设计工作。在各调查队伍奔赴民族地区之前,他为来自全国各地的调查员讲授了“对少数民族语言调查者的基本要求”和“搜集词汇和编排词汇的方法”两门课程。后来,中华书局根据这两个讲义,编辑出版了我国第一部有关民族语言调查的《语言调查常识》一书。在新中国成立后长达48年专注于民族语文的研究中,马学良先生为国家培养了3000多名专业人才。

我国政府在积极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情况调查的同时,当时的政务院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规定》中提出了“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造文字,帮助文字不完备的民族逐步充实其文字”的决定。在具体实施这项工作时,国家采取了自愿的原则,经过一定时期的调查研究以后,帮助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创制或选择一种现成文字,帮助文字不完备的民族充实或完备其文字。其中帮助壮族、布依族、苗族、彝族、纳西族、傈僳族、哈尼族、佤族、侗族等10个民族创制了14种文字;帮助拉祜族、景颇族、傣族设计了文字改进方案;帮助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设计了文字改革方案。从法律上说各民族语言文字方案一经国家通过,即受到法律承认,并在该民族地区推行实施。乌孜别克族和塔塔尔族选择了维吾尔文或哈萨克文,门巴族、珞巴族选择了藏文。

(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从少数民族语言的翻译、出版和广播事业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央政府和自治地方政府的艰苦努力。从中央到有关省、自治区、自治州,先后建立了许多民族出版社和综合性出版社。这些出版社用民族语出版了大量书籍,20世纪70年代之前,其重心在翻译和出版马恩列斯毛著作和有关政策文件上,之后则转向社会科学读物、科学技术读物、文化艺术读物、文化艺术作品以及教科书、工具书等,尤其是整理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的文学、历史、哲学和医学名著。目前中国用17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近百种报纸,用11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73种杂志。

在传媒方面,一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开办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朝鲜族五种语言的民族语广播,在内蒙古、西藏、新疆、广西、吉林、黑龙江、云南、青海、四川、甘肃等省区或自治州的广播电台,也相继开办了多种民族语言的广播节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地方台用16种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广播,地方电台使用当地语言广播的达20多种。二是西藏、新疆、内蒙古、青海、云南、甘肃、吉林、黑龙江等省区还大力兴办电视台,每天固定播放民族语的新闻、专题、电视剧和电影。目前,用少数民族语言摄制的故事片达3410部(集),译制各类影片达10430部(集)。三是民族语网络方面近几年发展迅速,无论是在中央还在民族自治区地方,都可以用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朝鲜语自由登录上网。

1951年中央民族学院正式成立,我国高等教育史上一个崭新的系科民族语言文学系诞生,以第一个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语言班”正式开课为标志,我国的少数民族语言教学被真正纳入了国民教育的轨道。半个多世纪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国家在北京、西藏、新疆、内蒙古、四川、云南、青海、甘肃、吉林、湖北、广西、宁夏等省区市建立了民族院校和综合性大学,开办民族语文专业,培养了大批从事民族语文教学、科研和翻译的人才。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从本科到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人才培养机制。与此同时,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发行了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印刷的各级学校的教材,举办了许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教学的中、小学和大学或班系。在教学用语上,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用语。以少数民族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多年来,国家先后在中央和各有关民族地区建立了少数民族语文的研究机构;在民族院校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大规模的全国少数民族语言普查,编写各少数民族语言简志。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语言学者出版了《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简要描述55个少数民族语言的语音、语法和词汇系统。一批少数民族语言的大型或中型少数民族词典已经出版,另一些少数民族语言对照词典有的即将出版,有的正在编撰中或已列入计划。新发现的一些少数民族语言正在调查研究,并以“中国新发现语言研究丛书”名义陆续出版。在取得大量新资料的基础上,我国学者开展了专题研究,其中语言谱系分类研究取得重要成果。中国学者提出的在藏缅语族中建立包括羌、普米、嘉绒、尔龚、拉乌戎、木雅、札巴、却域、贵琼、尔苏、纳木义、史兴以及文献语言西夏语的羌语支的观点,得到世界藏缅语言研究者的普遍赞同和支持。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队伍正在不断壮大,研究水平正在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研究正在不断深入,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语言学家的重视。

(四)大力加强民族语言和汉语双语教学

在民族学校实行民族语文教学和双语教学,关系到如何贯彻民族平等政策和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国家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文件中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前文已有论述)。在1992年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进一步提出了教学用语的标准。文件指出,在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地区,要因地制宜地搞好双语文教学,大力推广普通话。民族学校的教学语言文字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由各省(区)遵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利于民族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提高民族教育质量、有利于各民族的科学文化交流的原则,根据多数群众的意愿和当地的语言环境决定。

我国的双语教学主要有四种形式:第一种是一些有本民族语言而无民族文字的民族,在学前班或小学低年级用民族语言辅助教学。第二种是在中小学以本民族语文教学为主,一般在小学三年级开始学习汉语文。第三种是以汉语教学为主,在小学一定年级开始学习民族语文。第四种是一些地方用民族语文扫盲,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近年来,一些地方进行汉语和民族语同步教学或在小学一年级加授汉语的试点,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目前,全国有一万余所学校使用民族语文或双语授课,在校生达600余万人,使用的民族语言达60余种,民族文字29种。各地开展的民族语文教学或双语教学有不同的特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各级学校分别用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汉族6种语言文字授课。内蒙古自治区对蒙古族中小学规定:小学阶段凡懂蒙古语的儿童用蒙古语文授课,加授汉语文;不懂蒙古语的儿童用汉语文授课,加授蒙古语文。西藏规定,小学藏文班从四年级开设汉语课,汉文班从四年级开设藏文课,学生到高中毕业时兼通藏汉两种文字。

(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司法程序、国家事务和公共场所的广泛使用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每个民族在国内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必须尊重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的习惯,在刑事诉讼中也是如此。这也是国家的少数民族政策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具体地讲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每个民族的公民在进行诉讼的时候,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这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在多民族共同生活的地区打官司,或者少数民族的公民到其他地方去打官司,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想办法为他们进行翻译。这是公检法机关应尽的义务。第二,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地区,在存在多种民族语言的情况下,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发布判决书、布告和送达传票、通知等文件时,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这主要考虑到这些地方,各民族在一起长期共同生活,有当地通用的语言和文字,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们的习俗和语言文字习惯,尽量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和文字。

另外,在国家和公共事务中,民族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依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自治机关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时,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语言文字为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印章等,都同时使用当地的民族文字。民族自治地方各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发文、证章、牌匾以及商标等都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和汉文。

(六)不断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

从历史上看,我国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以1991年6月19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为标志,经历了之前和之后两个重大的时期。

第一个时期,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90年代初,经过4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少数民族语言工作处于一个良好的发展状况:一是国家帮助10个少数民族创制了文字,帮助一些民族改革或改进了文字。目前,大多数少数民族的多数人以本民族语言为主要交际工具。二是国家历来重视民族语文工作,基于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族语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三是中央和自治地方政府认真贯彻民族语文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见《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1991年6月19日),国发〔1991〕32号文件。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进一步得到尊重和保障;历来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得到更加广泛的使用;民族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有了可喜的进展;50年代创制和改进的民族文字的试行和推行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民族语文的翻译、出版、教育、新闻、广播、影视、古籍整理和学术研究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应用科学研究取得了多方面的成果;民族语文教育事业得到了加强,双语文教学体制在部分民族地区开始形成;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得到恢复和加强,各类民族语文专业人才不断成长,形成了一支具有一定规模的民族语文工作者队伍;建立了一些跨省区的民族语文协作机构,并积极开展了活动;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的活动更加广泛地开展起来,少数民族中已有更多的人掌握了双语文。民族语文工作对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从1987年开始,国家民委经过5年的深入调查发现,我国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过近40年的发展,尽管从宪法性法规的制定到各方面工作的落实都取得了巨大成绩,可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民族语文工作的指导方针认识还不够明确,贯彻得不够得力,有忽视民族语言工作的现象;对民族语文工作缺乏有效管理,在文字的创制和使用等方面存在着各行其是的情况,同时,人员编制和经费不足也影响了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见《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1991年6月19日),国发〔1991〕32号文件。国家民委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同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这一报告。见《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1991年6月19日),国发〔1991〕32号文件。这份重要文件对改革开放新时期民族语文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和措施做了明确的阐述。

新时期民族语文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方针是:坚持马克思主义语言文字平等原则,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从有利于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出发,实事求是,分类执导,积极、慎重、稳妥地开展民族语文工作,为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促进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加强民族语文法制建设,促进马克思主义民族语文理论、政策的宣传;搞好民族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处理;促进民族语文的翻译、出版、教育、新闻、广播、影视、古籍整理事业;促进民族语文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和人才培养;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采取的主要措施:第一,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切实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推动工作。第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第三,在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在适当年级增加汉语文课程,实行双语教学,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培养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教师、翻译、编辑和研究人员;增加民族语文的教材和各种读本的数量,提高质量。要加强民族语文的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民族文字信息处理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广和普及研究成果。见《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1991年6月19日),国发〔1991〕32号文件。

第二个时期,从20世纪90年代初到2006年,经过近16年的发展,我国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的工作主要是围绕199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的通知来进行的。1991年12月,全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的主要议题就是学习和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精神。这些精神除了保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政策的基本原貌,重申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方针政策之外,又在许多方面有新的补充和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针对性。这些新的补充、发展及后来与之相关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实事求是,分类执导,积极、慎重、稳妥地开展民族语文工作。实事求是是指我国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要根据中国55个少数民族具体的语言文字情况来开展进行,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各民族地区的区情、各民族的族情来进行。分类执导是要根据不同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在我国,藏语藏文、维吾尔语维吾尔文、蒙古语蒙古文和朝鲜语朝鲜文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和发展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帮助一些少数民族新创制的文字,在这方面的工作上却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在对待这两大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上不能一刀切,而应分类指导,加强工作。此外,各个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之间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情况也很不平衡,中央和自治地方政府也需要根据各自的情况分别给予保护和发展。

第二,加强民族语文法制建设工作。将民族语文的立法提到了相当的高度。从1991年以来我国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和法规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相关条款的立法上,可以看到民族语文法制建设的步法和成果。一是从以国家宪法性法规形式颁布的条款看,国家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以及学习、使用和发展都给予了极高的关注。1993年以来三次对《宪法》的修改中,出现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的条款,强调了国家政府机构执行民族语言政策的义务(见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21条)。2001年颁布的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对少数民族语言权益方面的修改体现在第37条招收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及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第4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涉及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或者说少数民族语言教育政策的条款包括第10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以及第12条两条。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时,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200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的同时,也强调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强调了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

二是从地方自治政府颁布的地方性宪法性法规看,涉及地方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的法规也越来越多,这些法规包括1993年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2002年新修改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青海省各藏族自治州于1993年开始陆续颁布实施的各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2001年的《内蒙古自治区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奖励办法》内政发〔2001〕99号,2001年9月10日颁布实施。和2004年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目前,为了从根本上确保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政策稳定、持续地发展,国家民委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

第三,搞好民族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处理。1991年全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之后,为了进一步搞好民族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处理工作,我国启动了“少数民族文字处理技术开发”项目,陆续推出藏族、蒙古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朝鲜族、彝族、壮族以及柯尔克孜族、锡伯族等少数民族文字的字处理系统,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四川、吉林等地的专家学者也在国家的扶持下,开发了多种民族文字处理技术和应用系统,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工作。

一是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研制与开发。已经完成了字符集、键盘和字模国家标准的民族文字有藏文、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柯尔克文和彝文等。国家标准锡伯文信息处理、信息交换所用的七位和八位编码图形字符集也正在编制中;蒙古族、彝族、傣族、锡伯族和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等文字符集的补充集正在制定中。已经完成了编码字符集国际标准,并被正式编入国际标准编码(ISO)体系中的少数民族文字有藏文(1997年,ISO/IEC 10646)、蒙古文(1999年)和彝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等的编码标准问题经多方面协商也得到圆满解决。

二是操作系统和电子出版系统的研制和应用。目前,我国藏文开发的品种包括藏文操作系统、藏汉双语信息处理系统、藏文视窗平台、藏文文字处理软件,向世界证明了全方位、多层次处理藏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能力。用蒙古文开发和研制的品种包括:蒙汉英操作系统,华光V型蒙古文书刊、图表、报纸激光照排系统,IMU-I蒙古文排版系统,MPS蒙汉混合字处理系统,蒙古文电子出版系统以及其他基于国际标准的文字处理系统。在新疆地区,开发研制了博格达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柯尔克孜文、汉文、英文、俄文多文种排版系统,维文之星Windows 95操作系统平台等。此外,我国还研制了方正朝文书版系统,彝文书版软件,UCDOS汉彝平台,SPDOS汉彝文版汉字操作系统,Windows 95彝文文字平台,壮文书版系统,傣文电子出版系统,锡伯文、满文处理和轻印刷系统,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满文、汉文操作系统V4.0,以及基于Windows操作系统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电子出版系统等。

三是民族文字数据库的研制和应用。目前,我国研制的民族文字数据库包括: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多媒体数据库,藏文方言词汇数据库,中世纪蒙古语文数据库,100万词级现代蒙古语文数据库,500万词级现代蒙古语文数据库,《元朝秘史》拉丁文、汉文标注和汉文旁注本检索统计系统,蒙古文语料库的词类标注系统——AYIMAG,现代蒙古语词频统计系统,《现代蒙古语频率词典》, MHJ-1型蒙古语言分析软件包,状语词库,满文档案数据库等。

2004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民族语文信息化工作的批示精神,推动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信息化,根据国务院赋予的工作职能和经费情况,教育部出台了《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提出了2004~2007年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和信息化方面的主要工作。首先是关于少数民族文字的字符集及其平台建设。工作包括:①收集整理古今少数民族文字。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种字典和相关成果,遵照有见必录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收集少数民族古今文字和各种符号。在广泛收集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文字和符号进行甄别、查重。②制定少数民族文字字符集编码国际标准。对选定的文字和符号进行形体规范,制定民族文字常用字体的字形规范。③以现有的中文平台为基础,开发符合国际化/本地化标准,支持藏族、维吾尔族、蒙族、彝族、傣族等少数民族语言的通用系统平台。其次是关于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建设。工作包括:①少数民族人名、地名转写规范化。涉及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和制定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拉丁转写规范两个层面的工作。②术语规范化工作。涉及制定术语标准化、术语缩略语书写、民族语辞书的编纂原则与方法;建立健全机构,审定发布少数民族术语规范;规范教材中的少数民族术语;建立民、汉、英术语数据库4个层面的工作。③基础性规范及研究。最后是民族语言文字资源库建设。工作包括:①若干民族语言的语料库建设。②有关资源库建设的规范标准。③若干民族语言文字的知识库建设。

第四,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实行民族语和汉语双语教学,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在199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实行民族语和汉语双语教学,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新的少数民族语言政策,这些政策对推进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双语教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是从国家和自治地方的宪法性法规看,从1991年之后,强调双语教学的内容不断出现在一些新的条款中。这些宪法性法规有:自1993年以来三次修改的《宪法》、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1年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和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二是双语教学问题得到国家高层领导的高度重视。2001年,李岚清在全国基础教育会议上提出:“少数民族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高教师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能力,提高教师双语教学的水平,搞好双语教学特别是要加强汉语教学。”2002年,在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时任教育部部长陈至立和国家民委主任李德洙都特别强调了在民族地区开展双语教学的重要意义。三是通过国务院对双语教学进行部署国发〔2002〕14号文件。,大力推进民族中小学双语教学,正确处理使用少数民族语授课和汉语教学的关系,部署民族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在民族中小学逐步形成少数民族语和汉语教学的课程体系,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开设一门外语课。要把双语教学教材建设列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予以重点保障。按照新的《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编写适用少数民族学生的汉语教材。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使用民族语授课的民族中小学逐步从小学一年级开设汉语课程。国家对双语教学的研究、教材开发和出版给予重点扶持。

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指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教育的教学方式,包括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汉语教学时用母语辅助教学的方式。在少数民族学生集中的地区建立各类双语学校,在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学校建立双语班级,并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地进行多种类型、多种模式的民汉双语教学,这既符合我国多民族、多语种的基本国情,也体现了我国政府一贯奉行的民族平等以及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政策。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民汉双语教学,不仅是少数民族双语生活的实际需要,也是发展民族教育的有效途径,更是提高各民族思想和文化素质的必由之路。搞好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符合自己语言文字实际的双语教育体制和适应各民族语言环境、教育条件的双语教学模式,探索总结出了一系列双语教学的科学方法,培养造就了一大批高素质的民汉双语文教师和科研工作者,设立了遍布民族地区的培养各民族双语人才的双语学校和双语班级,编辑出版了一批适用的双语教材和参考书,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培养了一大批用得上、留得住的双语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