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媒体伦理规范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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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岛(Iceland)新闻委员会伦理条例Icelandic Press Council Rules of Ethics in Journalism, http://ethicnet.uta.fi/codes_by_country,摘录于2015年5月。该条例于1988年由冰岛新闻委员会通过。

所有的媒体记者们在工作时,都必须时刻牢记人伦关系的基本准则,牢记公众的知情权及其表达和批评的自由。

第一条 记者不得做出任何可能给其职业或职业组织以及所在的报纸或编辑部带来耻辱的行为。记者必须避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公众对新闻工作的看法或损害行业利益的行为。记者应当永远尊重同行的工作。

第二条 记者应为其写下的所有文字负责,且应始终牢记自己是在以记者的身份写作或者发言。必要时,记者应对消息来源进行保密。

第三条 记者应依照最高的标准来进行信息收集、处理及呈现工作,并在敏感案件中展现出最大的智慧。记者禁止采取可能给无辜者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或屈辱,或者再进一步加重他人痛苦或屈辱的行为。

第四条 记者禁止在出版材料时采用贿赂或威胁的方法。记者们应知道何时应该为了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而公布涉事者的姓名。在应对违法和犯罪案件时,记者们必须遵守“每个人在被宣判有罪前都是无罪的”这一一般准则。

第五条 记者应尽力避免利益冲突,例如不报道自己参与的公司或利益集团;在工作过程中,应把服务于读者的利益和新闻职业的荣誉放在首要位置。

记者在写作时,应永远忠于自身信念。记者应确保不以任何图片或文字形式将含有信息价值和教育信息的编辑内容同广告相混淆。

本伦理规范并不限制记者以其全名、在报纸特定栏目中明确地写出个人意见的表达自由,例如评论版块,记者可以在此发表重要的批评性意见。

第六条 任何人如果认为某记者违反了以上条例,或者自身利益受到威胁,可以在相关内容发表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向冰岛记者联合会伦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只要所申诉的内容当时不是庭审的诉讼对象。

但是,申诉人在申诉前,必须已经向导致问题的机构(报纸、广播公司)要求过赔偿。在特殊情况下,伦理委员会可以决定采用例外救济规则。伦理委员会应在一周内对申诉事项进行讨论,并且尽快做出有充分依据的裁决。

伦理委员会调查申诉时,必须全面审查整个申诉事项,而非仅考虑申诉人提出的意见。应给予被申诉人进行解释或答复的机会。

根据性质,伦理委员会可将裁定的违反行为分为三个等级:

A)应受谴责的违反行为;

B)严重的违反行为;

C)很严重的违反行为。

任何上诉均不可违背伦理委员会的裁定。伦理委员会的裁定,连同其理由和论据,应尽快公布在记者联合会的期刊上。伦理委员会的裁定应在第一时间送达被申诉的机构,B、C等级的申诉事项还应附送裁定书,并于三日后向其他媒体通告该申诉事项的裁定结果。

伦理委员会的裁定应当全文公布。在对伦理委员会的裁定做新闻报道时,记者们应遵循本伦理规范所要求的全部注意事项,具体可参照前面的第一条和第二条。

在伦理委员会的裁定做出后,如果记者联合会伦理委员会认为该违规行为是极其严重的,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那么可以在成员会议上提议后,向会议成员提交一份对该记者的制裁方案。

如果某篇涉事文章没有明确的作者,或者涉事的记者不是记者联合会的成员,那么伦理委员会的裁定则适用于直接相关的编辑或担保人——即便这些人也不是记者联合会的成员,伦理委员会仍可就相关申诉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