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耳他(Malta)新闻工作者伦理准则
自律及能力
1.马耳他新闻俱乐部认为,通过各种交流渠道从事信息传播的人很有必要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出版这份道德规范是为了给直接或间接从事这份活动和职业的人以指导和规范。
2.为了使规范尽可能在任何时候有效,马耳他新闻俱乐部设立新闻伦理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应该考虑任何涉嫌违反新闻伦理规定行为的投诉。
3.委员会应制定并公布其议事规则的概况,并在所有情况下,在诉讼中遵循正义原则。
不道德的行为
4.下列情形被认为是违反道德的行为:
a.当信息来源要求保密,但该要求未受尊重时;
b.在没有明确许可的情况下,信息来源被泄露时;
c.当补充发表的信息没有尽可能地验证其准确性和真实性时;
d.当一个显著的错误、误导性陈述或扭曲的报道被发表,没有及时做出修正时;
e.当直接引用不准确或者编辑不合理、不完整时;
f.忽视关键信息或缺乏对信息来源的判断,以及没有注意到信息来源可能带来的影响时;
g.当接受的佣金和请求用于不当宣传时;
h.当用编辑内容换取广告时;
i.当发表的出版内容不尊重私人及家庭生活时(如果信息涉及公众人物,与他的公众生活或功能相关的情况除外);
j.当使用了欺骗、玩笑、恐吓、骚扰或者执着的追求等手段,为了获取私人事务,或者故意滥用隐私权时;
k.当使用了隐藏的摄像机和麦克风、虚假身份证或其他非正常手段诱惑时;
l.无论何时,一篇采访应当是对受访者所言的如实再现,未经被访者同意而对采访内容进行编辑改动时;
m.当虚假或误导或歪曲报道发表时;
n.当无法明确区分事实、猜想和评论时;
o.当用别人的材料当成自己的发表,并且不承认这是其他人的作品时。
犯罪报道及法庭程序
5.在报道事故及犯罪时,应该表现出对犯罪者及其亲属的关心,尤其是在拍摄某些扰乱、伤害、不必要呈现的细节时。应该避免公布与事故相关的某些名字,如果这些名字会对受害者及其亲属造成伤害。
6.禁止在任何出版物中报道未成年人的姓名。
7.所有的犯罪和法庭程序的报道都应该时刻尊重事实,且解释事实和观点表达。
8.一旦决定报道与司法程序相关的事情时,报道应该是完整的,即程序的开头和结论应给予同样的突出处理。
人物歧视
9.禁止新闻工作者任意地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媒体上,对任何人进行“人物歧视”。
命令和惩罚
10.禁止强迫任何新闻工作者做出使良心受谴责的事情。
未成年人
11.每一个新闻工作者都有义务尊重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除了与运动相关的事项,除非得到父母一方、监护人或导师的同意,不然不能采访未成年人。
制裁
12.在经过委员会正当的程序后发现,新闻工作者违反伦理准则中的一条或者多条规则时,委员会可能施加与罪行严重性一致的制裁:
a.同意;
b.谴责;
c.严重谴责。
在适当的情况下,(处罚)决定以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方式公开。在所有案件中,委员会都应将制裁结果告知管辖新闻工作者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