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产业控制力研究(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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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外资企业的定价原则

本部分考察外资企业进行产品定价的特征。调查结果显示,有66.2%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际市场价格定价,26.4%的企业按照母公司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定价,只有7.4%的企业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定价。如果将接受国际市场价格和按母公司要求定价看成被动定价,则可以认为只有7.4%的企业具有自主定价的能力。

根据西方经济学理论,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企业成为价格的接受者,即新进入的企业只能按照由供求形成的市场价格出售产品。被调查企业超过半数都是按照国际市场价格定价,这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都处在全球产业链的环节之上。对于由母公司定价的企业,往往体现了母公司的意志,母公司从整体利益出发指挥海外子公司产品的定价,商品的价格经常会偏离其实际价值,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有理由认为按母公司要求定价的企业价格转移的可能性很大。

一 外资企业类型与其定价原则

表2-14给出在各类外资企业中,60%以上的企业都是按国际市场定价,且各类企业的比重相差不大,其中中方控股企业的比重最高(78.22%),外方控股企业的比重最低(61.86%)。各类企业进行自主定价的比重虽然很低,但差别明显,中外合作企业按利润最大化原则定价的比重最高为13.37%,其次是中方控股企业(7.53%)和外商独资企业(3.49%),没有1家接受调查的外方控股企业采取自主定价模式。

表2-14 外资企业类型与其定价原则

另外,分别有38.14%的外方控股企业、24.36%的外商独资企业、23.31%的中外合作企业、14.25%的中方控股企业是按母公司要求定价。据此判断,这也是各类企业转移价格的可能性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即外方控股的合资企业进行价格转移的可能性最高,中方控股企业进行价格转移的可能性最低。

二 外资来源地与其定价原则

与来自中国台湾地区、中国港澳地区的企业相比,来自美国、日本和欧盟的企业按母公司要求定价的比重更高,分别为56.67%、59.13%和76.68%,这说明来自发达国家/地区的企业更善于在公司内部安排生产分工和销售,因此更具有价格转移的可能性。

在按国际市场定价者中,来自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港澳地区的企业比重最高,分别为66.2%和68.36%,而美国、日本和欧盟在华企业的比重相对低,分别为43.33%、40.87%和23.32%。按利润最大化原则定价的企业全部来自中国港澳地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分别占整个接受调查的港澳台地区企业的13.53%和11.5%,见表2-15。

表2-15 外资来源地与其定价原则

三 外方投资者属性与其定价原则

样本企业中,属于大型跨国公司子公司的在华企业按母公司要求定价的比重最高,为32.08%,另外是中小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在华企业,其按母公司要求定价的比重分别为21.43%和15.20%。这一汇总情况与我们对大型跨国公司投资战略的理解是一致的。而且,大型跨国公司比中小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更具进行价格转移的能力。

表2-16 外方投资者属性与其定价原则

在按国际市场价格定价者中,个人投资者的在华企业按国际市场定价的比例最高,为71.43%,其次是中小企业和大型跨国公司的在华企业,分别为63.33%和59.81%。另外,定价自主性较大的企业集中于中小型在华企业,有15.24%的企业按利润最大化原则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