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薪酬发展报告(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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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控的办法建议

(一)理顺政府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责权限

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相互加强配合协作,努力消除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和监管不到位现象,不断改进监管和调控的方式方法,努力提高监管和调控效率。

具体来说,就是要进一步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牵头单位和政策制定单位,明确国家人社部门、国资委、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的管理范围和职责权限,明确地方人社部门、国资委、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的管理范围和职责权限;在理顺职责权限过程中,横向需要理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国资部门等部门之间的关系,理顺中央企业监管与地方企业监管之间的关系;纵向需要理顺牵头部门与协同部门、中央政府部门与地方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部门与二级和三级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等。

通过明确职责权限,理顺关系,加强协作,建立合作和共享机制,多方配合,形成合力。

(二)科学界定管理范围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定义

在工效挂钩办法下,企业是否实行工效挂钩主要由企业自行确定。在税务部门出台“合理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后,国有企业纳入工效挂钩的积极性进一步削弱,挂钩企业越来越少。目前,真正纳入政府部门监管体系的国有企业不到国有企业数量的十分之一,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能大大弱化。

为此,为了实现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整体、系统、有效的监管,建议所有国有企业皆纳入调控范围。结合国有企业商业类、公益类分类,推行不同的工资总额管控办法。

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组织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统计局四部委一起,共同确定并统一平衡工资总额定义和口径,明确规定工资总额中职工工资和企业福利构成项目、标准,为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改革、规范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三)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分类改革进程

充分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理清政府宏观调控与企业微观确定的关系,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既具有操作性又简便易行的分配机制。根据《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监管。

1)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把政府宏观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结合起来。在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尚不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尚不完善,收入分配差距仍然较大,收入分配秩序仍然比较混乱的前提下,政府部门作为国有企业资产的所有者,有权力、有责任、有义务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进行管控。但是,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管控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要充分尊重并赋予企业自主分配的权利。不过,由于市场本身的不完备和缺陷,政府部门要积极发挥宏观调控功能,在市场机制失灵的地方多做文章。比如,调控行业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等。

2)对商业类中的充分竞争类国有企业,要管放结合,以放为主,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劳动生产率水平来自主决定工资总额。主管部门主要对工资水平过高的情况进行必要调控。政府部门要积极推进具备完全市场竞争的、现代企业制度和产权制度健全的、自我激励和约束机制比较完善的国有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的改革进程。同时,推进国有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额改革进程,对部分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由政府放开工资总额管理,是国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符合党中央提出的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也符合分类改革和分类调控的思路。

3)对商业类的“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一是全面提高工资总额投放的效率效益,尽量把工资总额投向投入产出效率效益高的企业,优化工资总额使用效率,从全局上提升国有资本收益水平,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二是要理顺工资分配关系,合理安排行业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缩小行业之间、企业之间工资分配差距,不断向理想调控目标靠拢。三是要充分考虑本类国有企业社会效益等的完成情况,要把社会效益纳入考核并与工资总额兑现进行必要挂钩。

4)对公益类国有企业,建立公益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兑现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双挂钩的机制,在公益类国有企业中建立工资总额导向,促进公益类国有企业优化资源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为社会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服务。

(四)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一是企业需要积极推进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实现员工能进能出、职位能高能低、薪酬能增能降。二是企业需要逐步建立体现岗位价值度大小、员工能力高低、业绩贡献多少,并与外部劳动力市场价位紧密衔接的基本薪酬分配制度,实现薪酬分配内部公平性和外部竞争性的有效统一,积极发挥薪酬制度的杠杆作用,帮助企业有效吸引、留住和激励人才,全面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是企业在基本工资制度基础上,可以根据岗位工作性质不同、人才类别不同、人员层次不同、人才需求程度不同等建立必要的补充薪酬制度,包括年薪制、中长期激励制、员工持股和分红制、协议工资制、计件计时工资制、销售提成工资制、市场价位工资制等,在整体薪酬策略下,全面加强薪酬体系激励效果。四是企业需要全面加强对标管理工作,寻找行业标杆企业或先进的非行业对标企业,全面进行业绩对标、管理对标、技术对标和分配对标等,逐步缩小和标杆企业差距,最终实现跨越式发展。在薪酬分配制度方面,需要结合企业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情况,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承受能力,参照对标企业情况,制定企业整体薪酬分配策略和岗位薪酬竞争策略,特别是要积极实现通用岗位的薪酬外部对标,全面支撑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五)尽快建立国有企业内外部收入监督机制

企业内部尽快完善职代会、经理办公会、董事会三会制度,建立薪酬专业委员会,加强内部审计和内部监督。企业外部建立由人力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办公机构,明确工作规程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奖惩考核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其他配套机制的建设

改进和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是深化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应该以国有企业制度改革为基础,以其他相关制度改革为配套条件,并保持目标方向的一致性和进程速度的协调性。

一是继续深化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程。二是认真实施国家颁布的《反垄断法》。政府部门应以此为依据研究确定政府部门重点监管的垄断企业,尽快成立反垄断委员会和监督实施部门,严格禁止、打击和制裁各类垄断行为,积极消除造成垄断行为产生的基本因素,努力创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公平竞争的平台,从而为加强监管垄断企业工资总额、规范分配秩序、理顺行业工资关系创造必要条件。三是加强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制度建设,三项制度今后将成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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