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薪酬发展报告(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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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基本思路和重点措施

(一)基本思路

在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政府工资调控职责,完善政府依法调控的法律法规体系,确定合理的工资调控目标,选择有效的综合调控方法,建立多方协作的工作机制,使政府调控企业工资的各项职责得到落实,各项制度安排得到改进,逐步形成“职责到位、目标明确、方法科学、制度完备”的体制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形成合理有序的分配格局。

(二)重点措施

1.明确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职责和任务

(1)明确四项基本职责

工资立法和执法监督。确保市场工资决定和调节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给予政府工资调控明确和充分授权,使工资调控有法可依。

确定和调整必要的市场工资基准。依据《决定》提出的政府需要承担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能,政府有必要设置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等法定工资基准。

政策指导、信息引导和杠杆调节。依据《决定》提出的政府需要承担的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推动可持续发展的职能,政府应当利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利地位,总揽全局所能获得的相对充分的信息资源,以及可以使用的经济杠杆,对市场主体的工资决策行为施加影响,通过引导和帮助,使市场主体行为趋向调控目标。

监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对于那些具有特殊经营职能,或者处于市场垄断地位、拥有经济资源和政策资源优势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只要是决策体制不完备,不完全适用于市场机制调节,或者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会产生不良的经济社会效应,政府还应当担负起监管调控其工资分配的职责。

(2)确定职责范围内的重点工作任务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相互关系提出的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的要求,有必要确定以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工作任务总表》,并据此履行相应职责,对目前缺位工作进行补充,对目前越位工作进行调整或清理,对目前还难以确定的工作任务继续进行探索。① 包括对市场主体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以及政府对于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表1 政府调控企业工资的职责-任务清单

续表

2.完善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法律体系

(1)制定颁布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

可以考虑优先制定并争取由全国人大颁布《集体合同法》。如果在将来一段时间内仍不能做出这样的安排,可以先考虑由国务院制定颁布《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在其中加入正常启动集体协商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只在宏观层面进行一般性号召和引导,更不应靠行政命令行事。可考虑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入对集体协商重大争议做出特别仲裁的规定。

(2)制定颁布《最低工资条例》

由国务院颁布《最低工资条例》,或尽早补充修订现有《最低工资规定》。

(3)制定颁布《工资支付条例》

由国务院颁布实施适用于各地区的《工资支付条例》,改变各地区出台本地区规定的状况。

3.完善城乡就业者工资和企业薪酬调查统计工作

(1)完善城乡就业者工资统计工作

尽快开展对城乡各类就业者及其整体工资水平、工资增长和工资关系的统计调查工作,使政府部门对全国工资分配情况进行全面及时研判,合理确定相应的调控目标,研究制定相关调控政策,稳步推进各项调控措施。

(2)加快推进企业薪酬调查统计工作

一是组建专职薪酬调查员与兼职薪酬调查员相结合的统计调查队伍;二是改进企业薪酬调查方式;三是组织开展对专职调查员和兼职调查员的调查统计培训工作;四是借鉴部分国家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包括各类企业工资、职业薪酬、人工成本、工作时间、劳动生产率和重点经营指标在内的相对完整的企业工资分配统计指标体系,由政府部门在对各项基础数据统计加工基础上向社会定期公开发布,发挥这些重要信息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综合性引导作用。

4.加紧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调整机制

要明确最低工资保障目标。目前各地区制定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能够保障就业者本人及其家庭赡养人口的生活水平达到当地城镇居民10%最低收入户的平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在制定《最低工资条例》或修订《最低工资规定》过程中,要依据最低工资标准保障目标调整相关制度安排,优化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机制。统一规定城镇居民家庭就业者平均赡养系数,可暂时规定为1.5。有必要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中加入特殊情况下的标准调整的紧急启动机制。可规定今后各地区在向中央政府报送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中必须同时签署政府、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工商联四方意见。

5.改进政府工资指导机制

政府部门可以将现行制定发布年度工资指导线改为制定发布年度综合性工资增长调控指导政策,一方面集中精力制定好工资增长综合调控目标(类似于原工资增长基准线),不再制定发布工资增长线上线和下线;另一方面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围绕工资增长综合调控目标,制订发布有利于实现工资增长调控目标相配套的工资增长调控政策措施及相关建议,供市场主体在工资决定过程中做参考。加快覆盖城乡、合理分类的工资分配信息调查统计指标体系建设,改进与工资分配政策指导相配套的信息引导机制。政府部门有必要在工资分配信息引导方面加强与社会专业机构的分工协作。政府部门可以为企业开辟工资分配信息的窗口指导业务,通过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利用政府掌握的政策资源和信息资源,接受并答复各类企业相关政策咨询和信息咨询。在目前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先从向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开始,逐步扩大政策和信息个性化指导服务的范围。

6.全面改革国有企业监管调控体制

在合理区分国有企业监管和国有资本运营的基础上,尽快改变各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及其工资分配的分割监管体制。建议改组现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组建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的由中央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国务院国有企业资产联合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统一对中央及地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决策审议机构。

7.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监管调控机制

第一,政府要在整合对国有企业及其工资分配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统一规范对各类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和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管制度和调控机制,彻底打破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分头监管调控、各行其是的格局。

第二,对应纳入政府部门监管调控范围的国有企业不再使用现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绩效工资核定和工资总额预算等调控机制,应当建立一套以合理调控工资水平为目标、兼顾社会公平与企业效率的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增长调控机制。一是由调节工资总额增量转为工资水平增量,将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水平增长率作为工资调控核心目标,在企业目前工资水平基础上调整确定工资水平调控基数,做好新老调控机制的平稳衔接;二是借鉴发达经济体的成熟经验做法,将国内同行业私营企业年度工资水平增长率作为确定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水平增长率的参照系或基本依据,先行实现国有企业工资增长与私营企业工资增长的相互关联;三是测算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与国内同行业私营企业经营业绩的比值,合理评估国有企业较为真实的经营业绩提高程度,以此作为工资增长的一个重要调节系数,从而在私营企业年度工资增长率基础上进一步调增或调减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水平增长率;四是可将国有企业年度工资增长率的调控底线设置为本地区城镇CPI指数,对于营业额保持稳定的企业允许保持实际工资水平不降低。

第三,为将国有企业工资水平逐步调整到与其他企业相对合理的程度,有必要按照分类调控方式,在调控机制中再加入一个分类调控系数,有效控制对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调控力度。目前可以按照调控对象工资水平相当于同行业私营企业工资水平的倍数进行初步分类,然后再在每个类别中,按照调控对象工资水平前3年年平均递增速度与私营企业同期工资水平增长速度的比照关系再划分出两个档次,分别确定不同的调控系数,作为分类调控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补充依据。

第四,为做好国有企业工资水平调控工作,应与政府相关机构密切配合,先抓紧完善对国内私营企业工资水平及关键经营指标的统计体系,尽快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

8.加强政府部门之间和与相关社会组织之间的协作关系

政府在调控指导企业工资分配过程中应当加强政府部门之间和相关社会组织之间的协作关系,发挥各自优势,形成优势互补,对企业工资分配给予全方位、多层次的调控与引导。承担企业工资调控指导主要责任的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宏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研判,特别是研究分析国家战略决策、重点改革举措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对企业工资分配以及调控工作的各种影响,从而确定与之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目标及政策措施,形成“彼此呼应、相互配合”的格局。在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方面,各级政府可以促进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发挥更大作用。一是可以由三方指定人员组成工作组共同研究提出各地区最低工资调整方案,或者由三方认定的专业机构研究提出各地区最低工资调整方案;二是支持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依法开展行业层面的集体协商,对工资增长和劳动定额等内容做出约定,并向双方提供需要的政策和信息等方面的指导;三是可以与本地区劳资双方的成员共同出面及时调解企业工资集体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争议事件。


参考文献


[1] 尹蔚民:《民生为本人才优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十年发展(2002~2012)》,人民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2。

[2] 邱小平主编《工资收入分配》,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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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劳动部工资司:《不同经济类型国家的工资管理》,劳动人事出版社,1988。

[7] 苏海南等:《合理调整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3。

[8] 李连友:《经济主体收入分配格局与政府调控》,河北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