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资收入分配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形成和改革
“十二五”期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收入分配改革工作,不断加强收入分配顶层设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党的十八大报告及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提出明确的目标要求,为深化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央企负责人薪酬、重点群体增收、公务员工资改革以及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等问题做出了重要指示。
2011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提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等改革目标。同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提出“恶意欠薪罪”;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次修正案,调整了工资薪金所得税起征点;2011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社保领域的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上述法律法规政策对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产生了较大影响。
2012年1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代表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作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十八大报告,报告提出“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这是历次党代表会上首次明确实现居民收入翻一番的目标。
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重点内容、组织领导等七个方面,对深化收入分配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同时印发《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对贯彻落实《意见》明确分工和提出具体要求。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扩展投资和租赁服务等途径,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意见提出要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完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规范薪酬支付和管理,规范福利性待遇及健全监督监管机制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系统阐述了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该意见提出要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
(二)“十二五”期间工资收入分配取得重大成效
1.“十二五”期间国民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
“十二五”期间,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成就斐然,2011~2015年GDP增长速度分别达到9.5%、7.9%、7.8%、7.3%和6.9%,由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十二五”期间,我国经济年均增长7.9%,不仅高于同期世界2.5%的年均增速,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也名列前茅。
2015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49992元(见图1), 2011年以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实际年均增长7.3%。根据世界银行数据,我国人均国民总收入由2010年的4300美元提高至2015年的7956美元,在中上等收入国家中的位次不断提高。
图1 2010~2015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及增长速度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年份统计年鉴整理。
2.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稳步增加
“十二五”以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收入分配调节力度明显加大,城乡居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收入分配结构不断优化。“十二五”规划纲要首次提出“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战略目标。2011~2015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实际增长速度情况见图2。
图2 2011~2015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实际增长速度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就斐然》。
2010~2015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2520元增加到21966元,年均实际增长8.9%,快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长7.7%,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长9.6%,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7%的目标。2013~2015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构成见表1, 2011~2015年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见表2。
表1 2013~2015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构成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年份统计年鉴整理。
表2 2011~2015年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年份统计年鉴整理。
3.城镇单位职工工资保持较快增长
“十二五”期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2011年的42452元增加到2015年的63241元,年均增长速度为11.2%(以2010年数据为基数),扣除消费物价指数影响,2011~2015年在岗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年均增长率为8.2%(以2010年数据为基数)(见表3)。
表3 2011~2015年城镇单位(含私营)就业人员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年份统计年鉴整理。
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由2011年的24556元增加到2015年的39589元,年均名义增长速度高达13.8%(以2010年数据为基数),比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名义工资增长速度高出2.6个百分点。私营单位平均工资增速快于非私营单位。2015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同比名义增长8.8%(见图3),增速比2014年回落2.5个百分点,扣除物价因素, 2015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7.2%。
图3 2009~2015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名义增速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2016年城镇单位工资统计分析。
2011~2015年,全国依次分别有25个、25个、27个、19个、27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调增地区平均调增幅度分别为22.1%、20.1%、17%、14.1%、14.9%,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普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较快增长。
4.农民工工资实现较快增长
“十二五”期间,农民工工资稳步增长,从2011年的人均2049元/月增长到2015年的人均3072元/月(见表4),年均增速12.7%(以2010年数据为基数)。其中,东部地区农民工工资增速最快,西部地区次之,中部地区增速最慢,东部、中部与西部地区之间工资的差距由2011年的1.03倍扩大到2015年的1.1倍。
分行业看,2011年外出农民工收入水平较高的是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及建筑业的农民工,月均收入分别为2485元和2382元;收入较低的分别是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以及制造业的农民工,月均收入分别为1807元、1826元和1920元。2015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农民工工资水平仍然排名最高,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排名靠后(见表5)。
表4 2011~2015年农民工工资水平、增速及地区差异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年份农民工监测报告整理。
表5 分行业农民工人均月收入及增幅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2015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5.城乡、地区和行业工资差距不断缩小
2010~2015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从0.481下降到0.462。城乡居民收入倍数由2010年的2.99倍缩小到2015年的2.73倍。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有所优化,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均有所提高。
“十二五”期间地区间工资分配差距有所下降。“十一五”末期的2010年,全国31个省份中,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水平最高省份为最低省份的2.47倍,2011年下降到2.35倍,2012年进一步下降到2.27倍,2013年和2014年虽然又有所扩大,达到2.42倍,2015年达到2.45倍,但仍然比2010年低,总体呈降低趋势。2010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最高省份为最低省份的1.92倍,2011年和2012年均为2.05倍,2013年为2.01倍,2014年为2.02倍,2015年为2.11倍。
“十二五”期间,行业间工资差距保持平稳,总体差距缩小。2011年,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金融业91364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70619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65238元。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农、林、牧、渔业20393元,住宿和餐饮业27847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0750元。年平均工资最高行业(金融业)与最低行业(农、林、牧、渔业)之比为4.48∶1。2016年,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22478元,金融业117418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6638元。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农、林、牧、渔业33612元,住宿和餐饮业43382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7577元。最高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之比为3.64,与2015年的3.59相比,差距略有扩大。
(三)2016年工资收入分配的主要特点
1.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2016年是各地全面落实国家《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一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要求,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已经按照有关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标准发放。总的来看,2016年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比改革前有所下降,有的下降幅度还比较大。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开数据,自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以来,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目前已经按照有关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标准发放。人社部已督促各薪酬审核部门抓紧核定2015年度中央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并且按要求在本单位和企业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向社会披露。
在地方层面,全国31个省份自2015年以来都陆续实施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2016年,海南、甘肃、广西、西藏4个地方也公开表示,相关改革方案已出台实施。有的省份还配套出台了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办法,以及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相关文件。
据公开资料,在全国各地实施的改革中,有河北、山西、山东、陕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福建、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广东、海南、甘肃、青海、内蒙古、新疆、西藏、广西、宁夏等25省份向社会公开了它们的改革方案,对省属国企负责人的薪酬进行合理规范。
这些方案中大多数地区都将国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限制在了企业职工的2倍以内;同时引入任期激励收入,将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在内的3部分收入确定在了10.4倍以内。限制幅度最大的宁夏,将企业负责人的全部年薪限制在了职工的5倍左右。
2.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取得显著成效
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提出了一揽子、一系列的治标治本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措施。各地认真落实这个文件,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到2016年年底,各省区市政府普遍出台了相应实施意见,完善了工作协调机制,还有许多地区把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范围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度重视。为推动从全国层面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部署各省(区、市)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督查,全面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情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6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的统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重下降。2016年,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人数为236.9万人,比上年减少38.9万人,下降14.1%。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重为0.84%,比上年下降0.15个百分点。尽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人数减少了,但人均被拖欠工资的数额达到11433元,比上年增加1645元,比重增长16.8%。2016年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270.9亿元,比上年增加0.9亿元,比重增长0.3%;与2015年被拖欠的工资总额增长35.8%相比,拖欠情况出现好转。
2016年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实现了“十三五”良好开局。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问题取得新成效。2016年全国主动检查用人单位190.8万户次,办结各类违法案件32.3万件,为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350.6亿元,补缴社保费17.3亿元。截至2017年春节前,共为149.6万名农民工追讨欠薪140.3亿元,2016年各地人社部门共向公安部门移送涉嫌欠薪犯罪案件5079件,公安部门立案3595件,法院一审审结1890件。人社部通过主流媒体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了三批次欠薪违法案件,并要求各地加大欠薪案件社会公布力度,对欠薪企业形成了有力震慑。
3.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完善
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瞄准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技人员等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七大群体,推出差别化收入分配激励政策,包括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基层干部队伍、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等七大激励计划。
表6 2016年19省份企业工资指导线一览
资料来源:东方财富网。
2016年,各地通过调整工资指导线推动地区职工工资稳步增长。截至12月,已有海南、北京、山东、山西、内蒙古、天津、河北、四川、云南、陕西、江西、新疆、上海、贵州、广西、青海、福建、甘肃、宁夏等19个省(区、市)公布了今年的工资指导线(见表6)。与2015年相比,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发展面临多重压力的情况下,多个省份的指导线数值都有所下降。
4.最低工资调整频率适当放缓、调整幅度合理控制
2016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特征更加明显。各地区适当放缓调整节奏,合理控制调整幅度,全国共有9个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增地区平均调增幅度为10.7%。相比较“十二五”期间,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节奏明显放缓,调增幅度明显降低,适应了新常态下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的情况(见表7)。
表7 2016年全国各省份和城市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一览
续表
资料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