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家、地主、佃户以万春圩纠纷为例
皖省境内,长江支流众多,湖泊成群。其中,万顷湖位于太平府当涂县、芜湖县交界之区,原隶属于古丹阳大泽。两宋时期,在古丹阳大泽,掀起了官、私围垦湖田的高潮。嘉祐年间(1056~1063),江南转运使张颙、判官谢景温,请脩围垦万顷湖,朝廷最终批准,宋仁宗赐名“万春圩”。但是修成之后,由于阻碍水流,周围大片圩田被淹,朝廷乃将张、谢贬谪,万春圩复为万顷湖。明正统年间(1427~1464),又有当涂县民刘祖阴,招募圩工,修筑万春圩。因有芜湖县民胡淇等人,向巡抚呈控,仍复掘毁湖堤。其后,有明一代,官府严禁万顷湖围湖造田。但到清末,万春圩重新被开垦。我们以万春圩为例,来说明地租环境的变迁。
一 地租纠纷
清初,万顷湖已经杂草丛生,遂成为江宁将军旗营草场。咸丰朝以后,旗营军务颓废,又因远离江宁,草场管理逐渐松弛。同治三年(1864),太平天国起义被镇压以后,两江总督曾国藩制定《皖省开垦荒田章程》,鼓励垦荒殖业。随后,流民趁机私垦万顷湖。虽然历任将军一再发布檄文,严令芜湖、当涂官府驱逐流民、保护草场。但是,万顷湖地处两县之交,也非两县有司所管田业,流民此去彼来,难以禁遏。
光绪二十九年(1903),江宁将军信恪、两江总督张之洞,联名向朝廷奏请,屯垦草场,收纳官租,以弥补旗民生计。并拟定出具体办法:已经私耕的田亩,允许流民向屯垦局报领,每亩押租银3元,每年麦租钱100文、租谷1斗,由屯垦局发给垦照,作为永租田产;尚未开垦的荒地,鼓励由垦务公司规模报领,每亩押租银及每年地租同上,发给永租垦照。为了鼓励垦荒,第一年免租,第二年缴纳50%,第三年开始缴纳全租。朝廷批准两人奏请。随后,各地官吏、地主、商人闻风而动,纷纷成立垦务公司,廉价领垦,万顷湖变成万春圩。如据时报记载:“公司之田官界居多数、绅界次之、商界又次之,其时局无善章,任其领垦,垦局只知售田,公司商贾得而射利。局章每亩三元,商贾亲相授受,加至五元、六元之多,甚至不费一钱,执田千亩。”
公司报领田亩后,招募佃户耕种。由于皖南人口在太平天国战争中损失严重,因此江北附近各县农民渡江涌入,于每年春耕之前,结队组帮而来,佃种田亩;秋成之后,捆载被卷返回家乡。佃农之间多有亲缘、地缘关系,佃种之初,也很少受到约束,而且人员众多,所以集体动员能力很强,加以1905、1906两年,万春圩遭遇水灾,收成有限,因此公司向佃户“索收地租则横逆相加,若另召新佃则拼命械斗”。
1907年,万春圩再遭水灾。佃户因为连遭灾荒,负欠甚多,收成之后,期望变卖稻谷,偿还欠款。但是公司阻止佃户将粮食运出圩内售卖,勒令缴纳全租。佃户之中,有庐江县生员刘伯英,乃联合蒋森远等十余人,预备抗租。江宁将军也委任候补道员、垦务公司股东——陈惟彦为万春圩垦务督办,垦务公司股东、芜湖县令——谢鸣楷为提调,主持处理地租纠纷,但两人均未到圩莅差。佃户公推刘伯英赴省上控,在经过芜湖县城时,被谢鸣楷逮捕。佃户闻讯之后,有梁桂山者,倡言暴动。万春圩屯垦局兵勇,亦思用武力压制佃户,地租纠纷越趋激烈。各公司经理们前往圩内收租,佃户鸣锣,可以召集数千人,进行抵制。屯垦局也难以应付,乃向芜湖县告急,县令谢鸣楷率队奔赴万春圩,将梁桂山带县收押。其后,佃户以李葆珪等人为首继续抗租,陈惟彦、谢鸣楷仍然主张武力弹压,芜湖道员文仲云力主协商解决。
为了镇压佃户抗租,垦务公司也先后向江宁将军、地方督抚告急,指责佃户目无法纪,以图霸业,影响治安。要求派兵严惩首犯,儆惩余佃,引起督抚的高度关切。安徽巡抚冯煦,先后四次致电谢鸣楷。第一电:嘱咐其慎重处理。第二电:万春圩业佃冲突必有原因,其决裂到这种程度,亦有处理失宜之处。应以设法解散暴力冲突为主,越逼越紧,狡黠先逃,良民受害,殊非地方之福。第三电:此次地租冲突必是收租者,奉行不善,逼迫厉害,致使佃户铤而走险。今宜要求佃户照半租缴纳,被淹田亩地租再为核减,以安人心。第四电:嘱咐谢鸣楷抚恤佃户以靖地方,设法“抑豪强以平其气,惩健刁以儆其余”。
但谢并未执行巡抚电令。其在地租纠纷之初,没有到圩处理;发生冲突后,派兵逮捕佃户,显然激化了冲突。并一再电复冯煦,指责佃户,一曰形同盗匪,二曰图谋不轨。冯煦“怒甚”,将谢撤职。
同时,冯煦电令芜湖道:“一面解散抗租垦户,一面清查地方奸究”,谨慎处理万春圩纠纷。两江总督端方也致札芜湖道:“刁佃固需严办,收租亦应平允。务期两得其平,迅速交结,不可稍涉偏私。”
在上宪的电令下,芜湖道在全圩贴出布告:田主应完钱粮,佃户应纳租谷,天经地义。按屯垦章程规定,今年完纳全租。但因田被水淹,承蒙军宪、督宪,体恤民生艰苦,所以一律完纳半租,可谓仁至义尽。偶有一、二无收之地,可以宽免地租。各公司庄头,尽快邀请各田主,勘明田亩灾情,书明半租或无租字据。佃户不得假借灾荒,狡黠争辩,各公司亦断不可故纵苛求。如有不知醒悟者,把持抗违,则是天理、人情、国法皆所不容,惟有严拿首要,依法惩办。新任芜湖县令,也在全圩出榜同样内容告示。此案最终以刘伯英被处监禁五年;抗租附和佃户必须出具永不滋事甘结;垦务公司征租以不超过东四佃六为标准得以结案。
可见,清廷官员在处理万春圩地租纠纷中,除陈惟彦、谢鸣楷在圩内有田,力主武力镇压外,均主张谨慎对待。强调佃户要履行交纳地租的义务,维护田主拥有收租的权利外,也重视道义伦理精神,考虑到灾害的影响,注意减轻地租负担,体现对佃户弱者的同情。这也与《大清律例》有关条文、律例的主旨一致。
除了地租纠纷以外,万春圩的管辖权也经历了变化过程。由于放垦以来,荒歉年岁颇多,屯垦局官租收入有限,并无余款供给旗民之用。为了节约管理成本,宣统二年(1910),江宁将军、两江总督等人奏请朝廷,将万春圩改归由芜湖道督办。清朝覆亡以后,旗产失去存在的依据。1915年,安徽省乃向财政部申请,将万春圩改为民业,以便永绝纠纷,同时增加省库收入。后经皖籍官员、财政部长——周学熙批准,允许各垦务公司,依据《国有垦荒条例》(1914年),每亩补缴地价银1元,改换契照,由垦务公司管业。1917年,万春圩税课又改归芜湖一县征收,从此,万春圩变成芜湖县管辖民田。
其后北洋政府时期,万春圩业佃斗争归于长时间沉寂,但地租不断加重。公司经理下乡收租,佃户必须置办租酒、送交租鸡。由县府警察协助征租,佃农争执,轻则打骂,重则送官。不能清缴地租,即以牲口抵押,或托人担保,与公司订立借约,于下年加利归还;或将佃户送县关押。万春圩逐渐形成以36家公司地主为主体的业户群体,不完全名单如表1-16所示。
表1-16 万春圩公司地主不完全名单
资料来源:《呈复奉文核办洪靖治等为减租问题丛生纠葛一案兹据该厅派员等查复之经过情形并拟乞本院令切安徽省府令芜湖县政府会同农协会并双方当事人重组仲裁会议秉公裁决以息纠纷是否有当乞鉴核示遵由》,见上。
这些垦务公司均为城居地主所有,其中,周孝友堂为周学熙所有,余孝思堂为安徽财政厅长余谊密所有,在全圩8万余实亩田地中,该36家公司地主占地6万多亩。可见,万春圩租佃关系盛行。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出台了《佃农保护法》,减轻佃户负担。例如,该法第2条规定,“佃农缴纳租项不得超过所租地收获量百分之四十,实际缴纳数量与各地方政府会同当地农民协会按照当地情形规定之”。在这种地租减轻政策刺激下,各地抗租运动风起云涌。万春圩业佃斗争,也愈趋激烈。
1928年,万春圩遭受旱灾,收成减产。议租时,公司估算亩产有400斤,强迫佃户缴租160斤。并于8月1日,由芜湖县府布告全圩缴纳,佃农反对。9月9日,佃农向芜湖县府、县党部、县农协请愿,要求减租。其后,由以上机构组成万春圩租额仲裁委员会,经过3次会议,做出如下处理意见:依照《佃农保护法》第2条规定,并参以万春圩特殊情形与收获量,确定以30%为今后纳租的标准,春租、陋规永免。
但是,地租仲裁委员会作为半官方组织,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决定很难具有约束力。会后,芜湖县长罗宣祉布告全圩,缴纳亩租140斤,遭到佃农反对。在农民协会的指导下,佃农方东白、洪清治等发起了抗租运动,向安徽省政府上诉,要求减租。安徽省政府不予受理。公司经理纷纷到圩抢收地租。万春圩农协组织农民武装自卫团,将公司经理全部驱逐出圩。安徽省政府急电垦务公司,镇压抗租运动,并电令驻芜军队、公安局,协助镇压,捉拿抗租首领方东白、洪清治等人。
垦务公司也组织成立业户公会,按照田亩筹集经费,奖励县公安局、民团镇压抗租运动。公安局以“共党嫌疑”的罪名,先后拘押佃农符贵诗等4人,李光崇等11人。
佃户反抗愈加激烈。11月7日,383名佃农代表,冒雨奔赴南京,向国民政府、中央党部、农矿部请愿,要求减租。11月底,农矿部委派委员萧方直前往万春圩实地调查。为了阻止调查,业户公会呈文安徽省政府,之后,安徽省政府也发函农矿部,要求将萧方直召回,转由安徽省政府处理。
1929年1月7日,方东白、洪清治等14人,呈文行政院,要求减租。行政院将呈文交由农矿部处理。农矿部要求安徽省政府、安徽省农民协会协助调查。但是两个机构调查意见不一。前者认为,洪靖治等佃户以减租作为借口,实有“共产”嫌疑;后者认为,垦务公司严酷压迫佃户,导致抗租不断。最后,农矿部向行政院提出处理意见是,应该以《佃农保护法》第2条作为解决此案办法,并由芜湖县政府,会同县农协,并就双方当事人,重新组织地租仲裁会议,来解决地租纠纷。
2月7日,行政院长谭延闿、副院长冯玉祥联名发出训令,要求安徽省政府按农矿部处理意见执行。安徽省政府主席陈调元,接到训令后,也转令芜湖县政府遵照部议办理。但是,农矿部的处理意见没有被执行。3月19日,芜湖县长罗宣祉,在《皖江报》上刊载,地租仲裁会议未能召开缘由。罗县长的辩解遭到佃户反驳。28日,佃户3440多人,联合向行政院控告罗宣祉勾结业户公会,捏造事实,以“共党嫌疑”的罪名陷害佃户代表,要求将罗宣祉撤职惩办。4月16日,行政院长谭延闿、副院长冯玉祥再次要求组织地租仲裁会议,仍没有被执行。抗租斗争继续发展。
数月之后,万春圩佃户1300多人前往南京请愿,在安徽同乡会支持下,向国民政府、行政院上书。国民政府命令安徽省政府,迅速做出处理意见。安徽省政府最终做出妥协,指令芜湖县政府和万春圩业户公会,遵循以下意见处理:(1)佃户缴纳亩租不得超过100斤;(2)春租全免;(3)大秤、小秤、租鸡、租酒、过庄费等完全取消;(4)撤销对佃农代表方东白等人的通缉令。该年万春圩减租斗争取得胜利。
可见,南京政府初期,一方面,中央政府出台《佃农保护法》,体现了对佃户利益保护的倾向,并有农民协会、地租仲裁委员会等实际组织的存在。另一方面,1928年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规定,民田田赋划归地方财政收入门类,“粮从租出”是地方政府田赋收入的主要路径。这些政策的变迁,不仅引起业佃关系需要重新调适,也使得中央、地方政府对于地租纠纷,会采取不一样的策略行为。万春圩业佃双方,一方是平均占地近2000亩的36家公司地主,一方是数以万计的具有宗族、乡籍关系的外来移民,都具有强大的集体动员能力和组织力量,业佃冲突尤为激烈。但在土地私有制度的环境下,冲突始终局限于经济斗争,万春圩佃户只是利用芜湖毗邻京畿地区,相对改善的中央政策环境,取得减租斗争的有限胜利。
二 业权冲突
万春圩纠纷不仅限于地租问题,围绕着田地业权的归属,公司与佃户之间也进行着长期博弈。佃农认为,万春圩原属官产,后被垦务公司非法取得,应由财政部收回业权。垦务公司认为,万春圩业权由公司合法取得,属于公司民业。此外,南京国民政府在1928年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上,曾对国地两税进行重新厘定:民田田赋划归地方财政收入门类,由地方政府征收;而“一切名山、大川、滩荡、沙田、盐田、屯田、山荒、营地、官产及其他产权不明之地均属国有范围”。国有官田由财政部管理,财政部设立安徽官产屯垦局,具体管辖安徽境内国有田地。因此,围绕着万春圩业权的归属问题,财政部与安徽省政府作为官方管辖主体,也被卷入其中,使得万春圩业权纠纷错综复杂。
按照日本学者寺田浩明的说法,明清时期,中国民间财产权利的恰当表述叫“业”,而取得“业”权的合法依据叫作“来历”。南京政府初期,仍然援引明清律例中的民事条文,来处理民事纠纷。因此,围绕万春圩业权问题,“来历”成为双方控诉的主要论据。
首先,1927年12月,佃户陈兴枝等人向行政院阐明万春圩“来历”,进而控诉垦务公司高下其手,通官舞弊,强行霸占垦民田亩。行政院将陈兴枝诉状交由安徽省政府处理。12日,安徽省政府批复陈兴枝,田地业权早已明确,请免予置议。陈兴枝等人不服,又于1928年11月13日,呈文要求行政院派人前来万春圩实际调查。12月1日,行政院副院长冯玉祥指令财政部办理。3日,财政部长宋子文函复行政院,认为万春圩田亩,已由垦务公司缴清地价,执有部发契照,业权已属公司。但是,财政部准备委派委员阮毓麒,会同安徽财政厅长袁励宸前往万春圩,调查案件,以显示对于此案的重视。
面对佃农的指控,公司地主也进行着群体动员。“养云别墅”地主、业户公会委员、芜湖大律师——张本颐,“余孝思堂”地主、时任安徽省财政厅长兼代省长——余谊密,均在圩内拥有数千亩田地。他们联合芜湖县长罗宣祉,派遣卫队前往万春圩,强行收取20万元的租谷,并以“共党嫌疑”的罪名逮捕佃农朱月波等人。显然,在处理此案时,由于官员直接与万春圩利益相关,因此容易增加佃户的抵抗情绪。
于是,陈兴枝等又于1929年1月22日,向行政院控诉张本颐、余谊密、罗宣祉上下勾结,捕捉垦民,逞凶横行,霸公为私。要求罢免余谊密,追回20万元租稻,以“重国产而安民业”。30日,行政院仍将诉状交由财政部办理。财政部随后函复行政院,已交由安徽官产屯垦局办理。实际上,在财政部看来,万春圩业权已归垦务公司所有,属于垦务公司民田,财政部无权过多干涉。案件被搁置下来。
财政部对案件的拖延处理,引发了佃户对财政部行政不作为的控诉。1930年6月23日,陈兴枝等人向行政院详细陈述万春圩业权纠纷的“来历”: 1905年,垦务公司依仗权势,向屯垦局重复包领田亩,逼迫垦民交出地契,转为租种。1915年,垦务公司贿通军阀倪嗣冲,上下其手,向财政部申请,将万春圩屯田改为民业,攫取产权,追加租谷。1927年北伐军进占芜湖以来,垦民代表屡次要求中央政府,收回万春圩官产,预请财政部派人前来征租,以充裕军资。而财政部一味拖延搪塞,压制案件,使得此案无法解决。因此,陈兴枝等人控诉财政部悬案不决,押搁案件,放弃国有收入,漠视民生,要求行政院催促财政部迅办此案。6月27日,陈兴枝等人又电促行政院,就万春圩官产,或由佃农向国家缴租耕种,或由佃农缴价购买、改为民田的两种方案做出决定。
7月2日,行政院指令财政部依法迅办此案,并将办理情形呈报行政院。17日,宋子文向行政院汇报办理情形:此案前次已经派遣安徽官产屯垦局局长阮毓麒,会同安徽财政厅厅长袁励辰进行彻查。嗣后,由于阮、袁两人先后离职,现在又令现任安徽官产屯垦局局长刘孝叔查明议复,再行核办。可见,财政部的实际行动依然迟缓。
针对佃户不断反复呈控,垦务公司也进行了有力驳斥。1929年3月30日,公司代表陈绍堂等向安徽省政府、财政部暨行政院呈文坚称,万春圩业权由垦务公司合法取得,恳求行政院察核真相,以维铁案。列出如下理由:
第一,万春圩原名万春湖,清初时因为江宁府设有驻防旗营军队,就近将太平府万春湖圈作为牧马草场,后来因为牧政久驰,1903年官府在万春湖设立屯垦局,招佃领垦,因为个体佃农不能广阔垦种,官府鼓励民间筹集资本组设公司规模领垦,规定每亩缴纳押租3元,发给执照,准予永远执业,自由买卖,领垦者可以自行另招他佃,承种开垦,佃农对领垦者缴纳私租,领垦者对国家完纳官租。迨到民国期间,撤销江宁旗营驻防将军,万春圩随全归皖省管理。1915年皖省为增加税收,咨请财政部改为民田清丈升科,财政部按照《国有荒地条例》规定,要求业户依据第二等垦熟的田地类型,补缴国币1元,由财政部给照改为民田,立卷在案,可见田地移转来自官府政策,执业产权早已确定,而佃户指责业户产权为非法取得,实为蒙蔽听闻。第二,万春圩放垦之初,业户每亩缴纳押租3元,折算成国民政府时期国币为4元2角,1914年又向财政部每亩补缴国币1元1角,而经田亩清丈以后,实际亩数大约较承领时的田亩面积减少15%左右,每亩田地成本无形之中,又增加国币六七角,总计每亩地价可达6元左右。在国民政府时期,按照《安徽全省垦务章程》规定,承领每亩官荒只须缴纳3角至1元,承领万春圩邻近的每亩熟田也仅须五六元不等,而万春圩业户领垦以后,开沟造闸、修筑埂堤,费用开支巨大,从1903年至1916年,圩堤屡遭溃决,统计成本及建设损失至1914年升科改为民业时,每亩费用实际高达30元以上,资本官息尚不计算在内。1917年、1919年圩堤又遭溃决,田亩颗粒无收,业户负担沉重,万春圩邻近的圩区,昔日所费成本10余元的田亩,现在可以征收地租180斤,昔日成本七八元者与五六元的田亩,现在可收租160斤或140斤,而万春圩业户每亩实收地租平均尚不及140斤。万春圩是由业户独立筹措资本,将湖滩变成圩田,佃户并未承担分文资本,佃户私下顶卖田地佃种权,每亩可获利润10元、8元不等,佃户也知业户投资巨大,私下顶卖田地佃权已属不费而获,出自良心缴纳地租,业佃双方感情融洽,此案业佃纠纷,只是少数游民从中煽惑,挑拨劳资,意图推翻产权而为“共产”。第三,现今万春圩业户共有890余户,经过缴价领垦或田地移转买卖,执有财政部契照或田地赤契,每年完纳国家钱粮有粮串为凭,田地可由业户自种或招佃承种,业佃双方亦纯为契约关系,合则留,不合则分。当初佃种田地,即已明确业佃关系与认定地租的数量,如果业户田地所有权没有确定,那么田地契照如何为业户所有?赋税杂捐如何由业户负担?湖滩如何能够垦荒成熟?在中穗之年,如何每亩可收获四五百斤稻谷?北伐国民革命成功以后,芜湖县政府为了解除佃农痛苦,改订以35%为交纳租谷的标准,并经安徽省政府批准,但是佃农得寸进尺,抹煞事实,公然自称田东,欲夺取业户合法取得的田产。第四,业户招佃耕种田亩,按照芜湖租佃习惯,双方订立召约,业户很少向佃户收取押租。在佃种初期,业佃议定每亩缴租140斤,迨到1916年清丈田亩,实际田亩的面积比当初承领的面积减少,经业佃双方议定每亩缴租为160斤,另加小租数斤或10斤不等。1927年由于国民革命影响,万春圩兴起佃潮,芜湖县府召集业佃双方及农会集议,遵守中央减租通令,按照35%的标准,万春圩每亩实收稻谷400斤,决定租额为140斤,布告全圩,佃户缴纳地租数额减轻,而业户完纳政府赋粮及附加等各种费用却不能短少,佃农得寸进尺,仍不能满意,煽惑抗租,自从1928年秋,佃户欠缴地租数量过半,纵然业户生计可以不顾,而地租不能收缴,则国家赋税杂捐当然受到影响。第五,垦民即领垦田亩的民众,是缴纳地价而买得田地产权的业主,业户已经取得垦荒权,其后又负担垦荒费用,缴纳国课杂捐已经20余年,而少数刁民以垦民身份向中央申诉,企图侵占业户合法的田地产权,以图“共产”。第六,万春圩承垦之初,原领的业户因为耗费成本太多,负担沉重,收租困难,造成田地移转买卖频繁。迨到田地垦荒成熟时,地价增高,田地买卖更为频繁。现今业主大都是通过田地买卖方式获得产权,在县政府可以凭借征收契税的单据作为凭证,而过去业户招募的佃农也多将田地私自顶拔出去,现在的佃农已非过去的佃农,但是新业户拥有从原业户手中购买的部照,新佃农与原佃农之间也订有佃约,所以业佃关系仍然明确,权利义务清楚,当然不能容忍少数游民,毫无根据指责业户产权取得的不合法性。万春圩自清末放垦以来,在民国期间垦荒成熟,业户缴价升科,其后政权变迁,虽然政体变更,而国体仍未改变。万春圩田地产权在法律上、事实上,均为财政部暨安徽省府实际办理移转,业户拥有的产权,受自财政部与安徽省政府,少数刁佃屡次向中央部院呈文,呈控业户田地产权为非法取得,是置使财政部与安徽省政府,处于非法位置,是企图蒙骗政府侵夺业户民产,是企图于国民党政府下实施“共产”行为。陈兴枝等人冒充垦民代表,借故招摇,敛钱肥己,以田地为官荒、国有为名,蒙呈官府,以“共产”免租口号,煽惑佃户,兴风作浪,佃农愚昧,一闻免租、减租,利权共享等种种宣传,就意存观望。业户等负担国家赋税,指望收租维持,万春圩承领地价高昂,办垦成本巨大,现今收租利益微小,如果铁案可以取消,部照可以不理,则业户权利怎能保证?国共政策如何区分?恳求行政院批示,以安业权而维定案,使得“共党”不能窥觑产权。1930年9月19日,36家垦务公司再次呈文,恳求行政院维持业户民业。
此案迁延不决,业佃双方进行控诉与反控诉的长期较量,使得矛盾不断积聚。佃农组织纠察队,日夜巡逻监视,殴打征租人员。垦务公司也以宣传抗租、藉端敛费的名义,向芜湖县政府呈控佃农首领程玉庭。芜湖县政府随即派遣卫队来圩,将佃农代表崔其发等缉拿逮捕,并通缉程玉庭。10月6日,县警卫队,协同县保卫团、公安局,将程玉庭叔父程国桢、兄弟程芝云,及魏崇等十数名佃农逮捕到县,强迫佃户缴租。14日,公司地主张本颐催促安徽省民政厅缉拿抗租首要分子,以儆杀附和民众。随后,安徽省民政厅签发批捕令,缉拿抗租首要,以遏制抗租风潮。21日,芜湖县政
府再次派遣卫队,前往万春圩,同时商请驻芜第57师,强制佃户缴租。11月15日,芜湖驻军两连官兵,会同县府卫队、团丁多人,在民政厅委员郭庆墀、芜湖县长虞育英带领下,前往万春圩,肆意逞凶,毒打老幼,搜索财物,堵决交通,查封万春圩农民合作会,并且将关押的崔其发、程芝云、余文秀等3人解往省府严办。万春圩如遭兵燹。在武力镇压下,17日,佃农开始缴租。
但是,流亡在外的程玉庭,仍然进行着不懈的诉愿努力。29日,程玉庭等向行政院上呈请愿书。12月2日,行政院再次指令财政部、安徽省政府处理案件。8日,安徽省政府趁机向行政院控诉程玉庭等人,以万春圩业主非法获得田亩业权、苛征地租为由,不断向中央政府呈控。并依据部、院侯查的批示,趁机散布宣言,鼓动抗租。一面在首都南京设立机构,一面在万春圩聚众游行宣传。万春圩佃户经政府一再开导,均已相继缴租,而程玉庭等又于“佃农缴租之际,仍然妄控不休,蓄意激起阶级斗争”。因而恳请行政院,转令首都警察厅,按名缉拿程玉庭,解交安徽省政府惩办。
10日,财政部也向行政院汇报了对万春圩业权“来历”的解释和处理意见。认为:佃民控诉权绅勾结官厅、重复包领情况,无案可稽。垦务公司,根据《国有垦荒条例》,补缴地价,纳粮升科,取得产权是属法定手续。并无陈兴枝所呈,垦务公司贿通官府,上下其手,蒙混升科一节。财政部指出:此案东佃之争,是公司与佃农争执,不是领垦者之间纠纷。此案争端的主要原因,在于佃户缴纳地租过重。秋后收租时,公司庄客苛刻佃户,要求将租稻干扬洁净,送至水口处缴纳。遇有刁顽欠租的佃户,县政府又派队送县拘押,从而纠纷越久越多,致使抗租风潮不能彻底解决。财政部建议:处理此案应该分清认定业权为一事,解决纠纷为一事。应以认定公司业权、改善佃户待遇两点,作为解决此案的指导原则。可见,万春圩佃户对于田地业权重新认证的主张,并没有获得各级政府、部门的认同。
其后,安徽省政府令民政厅委员祁庆墀,会同芜湖县长虞育英处理此案。12月13日,民政厅将前次解省在押的佃户崔其发等3人,送交法院,并令芜湖县长填具年貌书,开单缉拿在逃的程玉庭。1931年5月,经安徽省高等法院审理,判决崔其发犯妨害秩序主谋罪,处徒刑4年;程芝云、余文秀犯妨害秩序在场助使罪,处徒刑2个月。佃户争取业权的斗争失败。
可见,万春圩纠纷是近代皖江区域租佃关系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的一个很好的缩影。说明南京国民政府与北洋军阀政府相比,开始有限幅度地调整土地政策,注意改善佃户的地位,从而承担的地租负担有减轻趋势。但是佃户要消除土地私有制的剥削,则需要等待土地制度革命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