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资宏观分析(科思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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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城乡就业者工资水平估算结果

城乡就业者的总体工资水平,是政策制定者、专业研究者和社会人士普遍关注的问题。为此,笔者在近10年间收集和加工了各类相关统计资料,多次尝试用加权平均方法,对我国城镇和城乡就业者的工资水平进行估算,并考察了近一时期的工资增长情况。由于有关就业人数和工资水平方面的数据残缺不全、较为零乱,需要多方查找和印证,年度资料出现中断或统计口径上的变化,各种数据使用的统计方法不尽相同,统计范围可能存在相互交织,因此笔者在工资水平估算方面走过不少弯路,只能回过头来再加以调整和修正。但无论如何,笔者希望摸清我国城镇及城乡就业者工资水平总体情况的初心一直没有改变,将自己力所能及的估算结果展示出来并与大家分享的愿望也没有改变。

(一)我国2008年城镇就业者整体工资水平的估算

在城镇各单位及经济组织中正常从事工作的就业者不仅有传统意义上的单位在岗职工,还包括那些在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工作的就业者。表1-1是根据2008年城镇各类就业者的数量及工资水平估算出的城镇就业者总体工资水平。

表1-1 2008年城镇就业者结构及平均工资水平

资料来源:城镇单位就业者人数、城镇私营企业就业者人数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就业者人数均为《中国统计年鉴》公布数据;城镇单位就业者年平均工资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公布数据;城镇私营企业就业者年平均工资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部门内部数据;城镇个体工商户就业者年平均工资现无直接统计数据,暂以城镇私营企业就业者年平均工资数据替代。

2008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城镇单位就业者为12193万人,年平均工资为28898元。但是,当年城镇全部工薪就业者大约是20926万人,城镇单位就业者在其中只占58.3%,城镇私营企业就业者在其中占24.5%,城镇个体工商户就业者在其中占17.2%。如果按照城镇全部工薪就业者总数计算,2008年较为真实的城镇就业者年平均工资应大约是23962元,要比国家统计部门统计发布的城镇单位就业者年平均工资低4936元。可以发现,城镇就业者总体工资水平只相当于城镇单位就业者工资水平的83%。也就是说,如果2008年将城镇全部工薪就业者都纳入社会平均工资统计范围,那么这个社会年平均工资将比国家统计部门统计发布的城镇单位就业者年平均工资低17%左右。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城镇单位就业者的工资水平总体较高,是同期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业者年平均工资的1.7倍左右;城镇中约占41.7%的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业者,其年平均工资水平只相当于同期城镇单位就业者年平均工资的约60%。因此,以2008年城镇就业者的年平均工资(或称为社会平均工资)数据为准,城镇单位就业者的年平均工资相当于它的1.21倍,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业者的年平均工资则相当于它的0.71倍。

(二)我国2008年城乡就业者整体工资水平的估算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快速发展,非农产业不断扩大,城镇化进程逐步推进,城镇和乡村的工薪就业者队伍也随之迅速扩充。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已经使挣取工资的就业者不再局限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甚至不再局限于城镇各类就业人员,即使是在乡村就业的人员也已经具有很大规模,其中包括了乡镇(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中的就业者,以及乡镇(村)个体工商户就业者,这些就业者总数只是略少于城镇单位就业者总数,但也应当超过了1.5亿人。如果我们按照国际通行标准统计整个社会就业者的工资水平,就应该把他们包括进来,而不是排除在外。表1-2是根据2008年城乡各类就业者的数量及工资水平估算出的城乡就业者总体工资水平。

表1-2 2008年城乡就业者结构及平均工资水平

资料来源:城镇单位就业者人数、城镇私营企业就业者人数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就业者人数均为《中国统计年鉴》公布数据;城镇单位就业者年平均工资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公布数据;城镇私营企业就业者年平均工资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部门内部数据;城镇个体工商户就业者年平均工资现无直接统计数据,暂以城镇私营企业就业者年平均工资数据替代;乡镇(村)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就业者人数来源于农业部《中国乡镇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年鉴(2009)》公布数据;乡镇(村)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就业者年平均工资数据暂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国农民工中的本地农民工年平均工资数据替代。

根据初步估算结果,2008年我国城乡工薪就业者总数达3.6377亿人,约占当年全国7.7480亿城乡就业者总数的47%。其年平均工资大约是19453元,比当年城镇单位就业者年平均工资低了9445元,仅相当于当年城镇单位就业者年平均工资的67.3%。如果用城乡就业者的年平均工资与当年城镇就业者的年平均工资相比,城乡就业者的年平均工资大约是城镇就业者年平均工资的81.2%;如果按绝对值计算,城乡就业者的年平均工资要比城镇就业者的年平均工资低4509元。以2008年全国城乡就业者的年平均工资为基准,城镇单位就业者的年平均工资是其1.49倍,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业者的年平均工资是其0.88倍,乡镇(村)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就业者的年平均工资是其0.69倍。年平均工资最高的城镇单位就业者的年平均工资是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乡镇(村)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就业者年平均工资的2.17倍。可以发现,乡镇(村)就业者的工资水平在社会各类就业者当中处于最低水平,城乡工薪就业者之间的工资水平差距还是比较大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如果将城乡工薪就业者全部纳入工资统计范围,即使城镇单位就业者的工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会拉高社会整体工资水平,但这个较真实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显然要比城镇单位就业者的工资水平或城镇全部工薪就业者的工资水平都低一些。

从发展趋势看,一方面,我国的就业空间及就业潜力决定了城镇单位就业者人数的增长速度将长期慢于城乡工薪就业者人数的增长速度,其占城乡工薪就业者总数的比重必将逐步降低;另一方面,由于城镇单位一般规模较大,行业地位较高,经济效益较好,其就业人员的工资增长相对稳定,在很多时候其工资增速会快于其他类型的工薪就业者。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城镇单位就业者工资水平越来越不能代表或说明社会整体工资水平。

(三)我国2013年城乡就业者整体工资水平的估算

前面对我国2008年城镇和城乡就业者平均工资进行的估算,是在国家统计部门对城镇就业者工资水平统计进行较大改进之后,根据已有条件及不具备条件时笔者自己创造条件所做的初步尝试。也许有人认为这种估算方式比较粗陋,依据不够合理也不够充分,但是,只要你认为了解和掌握我国城镇和城乡就业者整体工资水平很有必要,分析城乡不同就业者群体的工资水平差距很有必要,那么就会认为这种估算很有必要。尽管部分与就业者相对应的工资数据仍然存在缺漏,有时不得不使用替代性数据,但这种数据替代基本符合逻辑,在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形下具有可行性。比如,使用国家统计部门已经掌握(当时尚未发布)的城镇私营企业就业者的年平均工资,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可以作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就业者当年平均工资的替代数据。实际上,除了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有些私营企业开始注册时就是个体工商户。这两个用人主体的用人方式和工资分配方式具有相同的市场化特征,在同一人力资源市场区域内的需求层次重合度也比较高,因此工资数据的可替代程度也会比较高。再比如,使用国家统计部门已经掌握的农民工中的本地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数据,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作为乡镇(村)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就业者的工资水平数据。这是因为这两个就业主体所能使用的劳动力资源主要还是在本地区寻找各种就业机会的农民工。

既然对2008年城乡就业者平均工资的估算是探索的开始,那么现在再根据笔者从现有统计资料中能够寻找到的最新的相同口径的统计数据,再使用与原来相同的估算方法,对2013年我国城乡就业者的年平均工资进行估算,以此分析判断这期间较真实的社会平均工资变动情况由于农业部乡镇企业局机构职能转变,该机构此后已不再统计较完整的乡镇(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数据。(见表1-3)。笔者认为,按照我国目前城乡一体化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城镇和乡村的融合程度越来越高,相互之间的“边界”越来越模糊,现有数据分类统计的难度越来越大,而强制分类统计的准确度却越来越低。因此,以后对城乡就业者工资水平的估算和统计,不再适合区分城镇和城乡就业者两个类别。

表1-3 2013年城乡就业者平均工资水平估算

资料来源:城镇单位就业者人数、城镇私营企业就业者人数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就业者人数均为《中国统计年鉴》公布数据;城镇单位就业者年平均工资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公布数据;城镇私营企业就业者年平均工资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部门内部数据;城镇个体工商户就业者年平均工资现无直接统计数据,暂以城镇私营企业就业者年平均工资数据替代;乡镇(村)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就业者人数来源于农业部《中国乡镇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年鉴》公布数据;乡镇(村)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就业者年平均工资数据暂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国农民工中的本地农民工年平均工资数据替代。

根据表1-3显示的估算结果,2013年我国城乡工薪就业者总数接近5亿人,约占当年全国城乡就业总人数的63.8%;其年平均工资估算结果是37350元,相当于城镇单位就业者年平均工资的72.5%。在城乡工薪就业群体当中,1.8亿城镇单位就业者的年平均工资最高,2013年达到51483元,以此为基准,城镇私营企业就业者的年平均工资相当于它的63.5%,乡镇(村)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就业者的年平均工资相当于它的50.5%。如果以全国城乡就业者2013年平均工资37350元为基准,城镇单位就业者的年平均工资相当于它的1.38倍,城镇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就业者的年平均工资相当于它的0.88倍,乡镇(村)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就业者的年平均工资相当于它的0.70倍。可以发现,占城乡工薪就业者总数36.9%的城镇单位就业者的工资水平较高,其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拉高了城乡就业者的整体工资水平,但与原来我们将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或在岗人员工资水平作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相比,正是由于他们的工资数据权重从原来的100%降低到现在的36.9%,才使人们认识到较真实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要比原来认为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大约低27.5%。

(四)城乡就业者工资增长分析

根据对我国2008年和2013年城乡就业者整体工资水平的估算结果,我们可以进一步对比分析这5年间城乡就业者整体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2008~2013年,城乡就业者年平均工资由19453元增长到37350元,年平均递增速度为13.9%。可以发现,城乡就业者整体工资水平的增长速度确实较快,甚至接近5年内翻番的程度。对统计部门公布的部分城乡就业群体工资数据进行观察发现,在这5年间,城镇单位就业者工资水平的年平均增速是12.2%,低于城乡就业者整体工资水平增速1.7个百分点;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业者工资水平的年平均增速为13.9%,与整体工资水平增长速度持平;乡镇(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业者工资水平的年平均增速为14.3%,是城乡各类就业群体中工资增长最快的,高于城乡就业者整体工资水平增长速度0.4个百分点。可以发现,这期间各就业群体平均工资增长速度都比较快,没有低于两位数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城乡用人单位之间的工资差距仍然较大,乡镇(村)就业者的工资收入增长快一些,有利于逐步缩小不同就业群体之间的工资水平差距。

结合城乡各类就业人群数量变化分析发现,在这5年间,城镇单位就业者以外的其他就业群体不仅工资水平增速较快,而且就业人数的增速也很快。5年间,我国城乡工薪就业者总计增加了1.2758亿人,其中城镇单位就业者总计增加了0.5915亿人,其他就业者总计增加了0.6843亿人,尤其是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业者增量较多。这种现象可以解释为,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以及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对就业者的需求持续旺盛,进而促进了在城乡私营经济中就业者的工资水平较快增长,而且这一工资水平的较快增长并没有削弱其对就业者人数的需求,可以说明这是劳动力市场供求机制在其中发挥了主要作用,另外,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等相关措施在此基础上也同样发挥了较为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