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对美国在亚太地区权威的争论
一 关键概念界定
由于在国家之上缺乏一个统一的、超级的机构,国际关系学者一般认为,国际体系处于无政府状态(anarchy),不可能存在权威。广泛而言,这一道理不言自明,毋庸置疑。然而,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并不必然意味着体系内所有关系的无政府状态,体系内的各个单元(国家)之间也并不是各自备战,呈现出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所说的“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自然状态。在国际关系实践中,经常出现一国对其他国家发布命令,而其他国家接受命令并甘心服从的状况。戴维·莱克(David A. Lake)将其视作国际关系中的权威,并且认为,与传统观念中的“正式-法律的”(formal-legal)权威不同,它是一种建立在主导者与附属者共同认可基础上的“关系型权威”(relational authority)。这一观点得到了部分人的支持,却也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那么,到底何为权威,国际关系中是否存在权威,需要我们思考。因此,这里就“权威”的本质、范畴、基础及可能存在的类型等进行梳理与澄清,并试图在此基础上,提出合适的定义。
“权威”一词由拉丁文autoritas派生出来,原意为威信、创始人、财产权或所有权。其基本意思与动词augere相关,意为增大、增加。Autoritas就是通过增添理由来扩大行动的意志。权威的英文表达为authority,德文表达为authoraet,法语表达为auctor。在西方,其通用意义有(1)创始者;(2)祖父、先父、父主;(3)作者;(4)万物的起源、赋予存在者,尤其指上帝;(5)事物、作品的来源、渊源或根据。
“权威”的词源和词义,为我们了解权威提供了帮助,但要理解权威在现代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和本质,尤其是理解其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与本质,还必须对论述权威的各种理论进行分析。
(一)权威是一种服从关系
从柏拉图到马克思、恩格斯,权威反映的都是一种服从关系,一方对另一方意志的服从。柏拉图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权威概念,但他在对国家的研究中,曾谈到过权威关系是对意志的服从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协作中的雇佣劳动时指出:“雇佣工人的协作只是资本同时使用他们的结果。他们的个别职能之间的联系和他们作为生产总体所形成的统一,存在于他们之外,存在于把他们集合和联结在一起的资本中。因此,对他们来说,他们的劳动的联系在观念上表现为资本家的计划,而他们的结合体的统一在实践中表现为资本家的权威,一种使他们的活动服从资本家的目的的他人的意志的力量。”这里,资本家的权威就是资本家所拥有的一种迫使雇佣工人服从的“他人的意志的力量”,而工人的服从是一种被迫的、强制性的服从。在这种权威关系中,资本家是权威的行使者,而工人是权威的服从者。工人之所以服从资本家的权威,是因为工人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不得不服从资本家的权威。
恩格斯在其《论权威》中,也表达了类似的意思:“这里所说的权威,是指把别人的意志强加给我们;另一方面,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在《致卡·特尔察吉》的信中,他也指出:“我不知道什么东西能比革命更有权威了,如果用炸弹和枪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别人,就像在一切革命中所作的那样,那么,我认为,这就是在行使权威。”这里,不管是“把别人的意志强加给我们”,还是“用炸弹和枪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别人”,都是迫使一方服从另一方的意志;只有当意志被服从的时候——不管这种服从是被迫的还是自愿的——权威关系才得以形成与实现,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权威是以服从为前提的”。
由此可见,权威关系是一方服从另一方意志的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一种服从关系。没有意志的服从,也就没有权威关系。
(二)权威的服从以正当性为基础
权威是一种服从关系,但若其仅仅是一种服从关系的话,则其显得过于简单,也无法与人们通常所说的权力(power)、影响力(influence)等区分开来。为此,马克斯·韦伯为其加上了正当性(legitimacy,也可翻译为合法性)这一基础。
韦伯从政治统治的角度出发,认为“任何名副其实的支配形式都会包含一种最低限度的自愿顺从,即(基于隐秘的动机或真正的同意)在服从中获得利益……经验表明,没有任何支配会自愿地仅仅限于诉诸物质、情感或观念动机作为其存续的基础。除此之外,每个这样的体系都会试图建立并培育人们对其正当性的信仰。他认为,权威的本质在于合法性,其因合法性的三种来源而呈现出不同的类型:(1)合法权威,即建立在理性基础上(基于对已制定的规则之合法性的信仰,以及对享有权威根据这些规则发号施令者之权利的信仰)的权威;(2)传统权威,即建立在传统基础上的权威(基于对悠久传统的神圣性以及根据这些传统行使权威者的正当性的牢固信仰);(3)超凡魅力型权威,即建立在超凡魅力基础上(基于对某个个人的罕见神性、英雄品质或者典范特性以及对他所启示或创立的规范模式或秩序的忠诚)的权威。
韦伯的权威合法性理论成为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经典论述,其影响之大,甚至到人们要研究权威就不能不提及合法性的地步。就像罗德里克·马丁(Rodrik Martin)所认为的,权威概念的实质性要素是“合法性”,“无论怎样给权威下定义,没有一位作者看不到它以某种方式与合法性联系在一起。据说,权威就在于指望服从和要求服从的权利”。为此,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把权威定义为一种包含有控制某个社会系统中别人活动的合法化的权利(和或义务)的优势。与强制统治不同,合法性统治是一种规范的治理。上级强迫别人服从的权利是以下级的认可为基础的。这种认可可以建立在许多迥然不同的基础之上。权威关系存在于下级认可自己的非利己活动,而不管这种认可的基础是什么。所以,拉尔夫·达伦多夫(Ralf G. Dahrendorf)认为权力与权威的重要区别就在于权威具有合法性:“权力与权威的重要区别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权力实质上与个人的个性相联,而权威则总是同社会地位或角色相联……权力仅仅是一种现实的关系,而权威则是一种合法的关系。”
综上所述,权威关系是一方服从另一方意志的关系,是以合法性(或正当性)为基础的政治建构。它通过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实践得以创造并维持。在国际关系中,主导国A要求跟从国B接受命令的权利是以B的认可为基础的。只有当B承认自身有遵从A意志的义务时,A才拥有权威。同时,权威与权力不同,权力是以强制力为基础的国家能力,而权威则是建立在双方对权利义务互相认可基础上的社会关系。权威不是一个常量,而是变量,其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存在的程度大小不一。当A只能希望B做其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做的事情时,权威程度较低;当B在A的命令下愿意去做原本厌恶的行为时,权威程度较高。而且,由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对双方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特权与限度的边际存有争议,权威通常是政治斗争的产物与所在。在任何权威关系中,被统治者授予统治者发布和执行命令的权威,也给了它基于自身利益使用强制性力量的能力,因此,限制统治者对权威的滥用成为建立权威关系时考虑的关键。
二 文献综述
有关权威的理论是政治学研究中最为经久不衰的话题之一。相关的著述汗牛充栋、难以穷尽,其中有代表性的著作有:伯兰特·罗素的《权威与个人》,其中从人性的各种冲动入手,对权威(国家权力)的要求和自由(个人)的需要之间不可避免的紧张关系做出了有力而详尽的阐述;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的《自由的道德》和《法律的权威》,分别对政治权威的基础、限度及法律与权威的关系等做了论述;马克斯·韦伯的《经济与社会》,依据权威的来源,对权威进行了分类;塞缪尔·亨廷顿的《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阐述了权威的合理化过程;戴维·莱克的《国际关系中的等级制》,对国际关系中的权威定义、种类及美国在世界上拥有的权威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
本书研究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包括冷战和后冷战时期),美国在亚太地区的权威现象,即为什么一些国家会将自己的部分主权出让给美国,而使其对自己拥有某种权威这一现象。这一核心问题可以分解为以下三个子问题:第一,权威是什么?在国际关系中,为什么会出现权威?第二,在亚太地区的国际秩序中,美国是否拥有权威,是否占据主导地位?第三,美国在亚太地区的权威体现在哪里?呈现怎样的特点?其权威关系是如何建立并维持的?考虑到相关文献数量繁多、内容庞杂,而文献回顾的主要目的是考察现有解释的成就与不足、确定研究的基点和突破口,在这一部分,我们将只关注与本书核心论题和上述三个子问题直接相关的文献,评价学术界的既有研究状况。
(一)国际关系中的权威
权威是权力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这一形式下,下属向某个统治者授予一定的权利。反过来,权威的类型由于这一授权的来源而有所区分。马克斯·韦伯将其理解为来自个别领导人的魅力,为社会所接受并能通过仪式化典礼可再生的传统,或者宗教的神性。它们都在不同的历史时刻对政治领导人和制度的正当化起到了作用,并继续在当今的世界发挥作用。
在当今世界,政治权威的形成与维持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两大基础:法律,或社会契约。在政治学,特别是国际关系中,建立在国家法学理论基础上的正式-法律型权威成为主要路径,依据这一路径,国家不可能凌驾他国之上享有权威;而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另一路径,戴维·莱克等人将其称为关系型权威,近年来也受到了人们的关注。
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指出,A(即处于权威中央的那个人或单位)之所以拥有发布法律和规则的权利,是因为他所占据的官职而不是任何他所拥有的个人特质。权威存在于A身上,不是因为他这个人,而是因为他的官职。这一路径意味着:“只有当A借助于那些已经建立的规则拥有权威时,权威才能被准确地宣称属于A。”其中,A命令B的能力以及B服从A命令的意愿都取决于A所拥有的法律地位或官职。换言之,这一正式-法律的结构先于权威建立,并且反过来将权威授予其官职。当官员依法行动时,法律将官员正当化。
在主流的国际关系理论中,建立在正式-法律基础上的权威并未受到人们重视。一般认为,由于在国家之上没有正式建立的法律权威,国家之间不可能存在权威。肯尼思·沃尔兹在《国际政治理论》中,对正式-法律的权威观及国际关系缺乏权威的含义进行了明确阐释。他认为,国际政治是由大国所定义的,在无政府状态的基础上,大国之间存在明确的互动。“没有任何一国有权发号施令,也没有任何一国必须服从。”因此,国际关系学者大多数拒绝承认权威概念,认为其“与国际环境格格不入”。
然而,换一个角度,从社会契约角度出发探讨权威的论述早已存在。霸权稳定论、权力转移理论等虽然没有直接论述权威,但还是以契约的思路论述国际关系中的霸权与秩序。在霸权稳定论中,霸权被理解为生产一套秩序——英国治下的和平(Pax Britannica)或美国治下的和平(Pax Americana)——它或是基于,或是导致对所有或大多数国家均有利的经济开放政策和各国间的和平。权力转移理论认为,强国通过提供一套国际秩序来巩固其自身地位;在这套秩序中,“每个国家都清楚他国预期的行为类型,各种习惯和模式被建立起来,并且,维系这些关系所需遵循的一些特定规则逐渐被各方接受”。约翰·伊肯伯里(John Ikenberry)在其国际“宪制秩序”(constitutional orders)概念中就霸权的生产秩序提出了类似的认识。约瑟夫·奈在其“软实力”的概念中捕捉了权威的几个要素,认为这是利用权威的魅力型特质吸引人们追随一个领导国。现实主义者斯蒂芬·沃尔特(Stephen Walt)也认识到,正当的权力往往比强制更为有效,而且它部分地依赖于为他国所制造的“积极的后果”。
对国家之间的权威进行直接论述的是戴维·莱克。他认为权威并不是来自统治者的职位,而是来自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交易或者讨价还价。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关系型权威的概念。在这一概念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达成某种交易,其中,A向B提供一套有价值的政治秩序,抵消B附属于A所失去的自由;而B授予A对其行为进行必要限制的权利,用以提供秩序。在莱克的观点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型权威一旦形成,就会拥有某种自我执行的机制。这种自我执行的契约容易受到两种战略失误的冲击,其一是被统治者B要求更多的自主性(autonomy),其二是统治者出现过度统治,导致权威流散或失去。研究东亚地区秩序的吴翠玲虽然没有直接引用关系型权威这一概念,但却同意并继承了莱克的基本主张。
总体上来看,学者们对于权威在国际关系中的普遍性存在很大的分歧。正式-法律型路径否认国际权威的存在,而霸权稳定论及权力转移理论等只是抓住了权威这一概念的某一部分,戴维·莱克虽然明确地将权威概念与其在国际关系中的实践联系起来,但主要还是将权威作为国际等级的中介变量,并未对其国际关系中的权威本身进行研究。因此,正视国际关系实践中的权威存在,并将其作为研究对象,成为本书的写作目标之一。
(二)有关亚太地区国际秩序的论述
“秩序”是政治学研究中的重要概念,从政治哲学和比较政治学的视角出发,政治秩序(political order)可表示为通过法律体系和政府“自上而下”地强制实施的社会控制。这个意义上的秩序,是与纪律、管制及权威等观念相联系的。在国际关系中,无论是“国际体系”还是“国际社会”,前提都是无政府状态,缺少垄断暴力的权威机关。不过,“秩序”是社会的标志,秩序可以和没有中央权威的状态并存,就像无政府状态并不等于混乱一样。布尔(Hedley Bull)从社会秩序的特征出发,尝试对国际秩序进行界定。他认为,国际秩序指的是国际行为的格局或布局,其追求的是国际社会基本、主要或普遍的目标,具体包括:维持国家体系和国际社会本身的生存、维护国家的独立或外部主权、国际社会成员之间不爆发战争、限制暴力行为、信守承诺等。阿拉加帕(Muthiah Alagappa)界定的国际秩序与布尔的定义也较类似。他认为,国际社会中的秩序是指国家间正式或非正式的安排,这些安排为国家提供了一种可预测的、稳定的国际环境,使他们能够通过基于规则的互动来追求集体目标,如和平解决争端、实现政治变革等。而在孙学峰和黄宇兴看来,任何地区秩序必然包括三项基本要素:稳定与和平成为共同目标、特定的规则,以及特定的权力分配。
具体到亚太地区来说,冷战时,美国和苏联将这一地区作为双方全球争霸的重要区域。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和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形成并一直处于对抗的局面。苏联解体冷战结束后,亚太的两极格局向多极化转变,中国、日本和东盟等各自成为影响地区秩序的独立势力。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和军事实力的上升,外界对中国地位的认知发生巨大转变,中国成为地区内举足轻重的力量。因此,常常有人将当前中国的影响力与战后美国在亚太地区的势力影响相比较,形成了所谓的中美“双领导体制”。
1.美国主导说
冷战时期,为了遏制苏联和共产主义势力,美国在西太平洋地区建立了韩国—日本—中国台湾—菲律宾—澳大利亚防务带,在军事、政治和经济等各个方面深入干涉亚太国家事务。苏联解体后,美国的势力并未随着冷战的结束而撤出,甚至如某些学者所认为的,美国在亚太秩序的构建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虽然康灿雄(David Kang)认为,在东亚存在一种以中国为中心的等级化政治关系的历史传统。但在吴翠玲等一些其他学者看来,这一传统随着中国的相对落后,在二战之后演变为由美国主导的地区等级秩序,而且地区内的主要国家也都接受了这一秩序。吴翠玲认为,在东亚的安全秩序中,美国不是一个区域外的行为体,而是构建区域稳定与秩序的核心力量。在东亚,存在一种分层化的等级秩序,美国领导,中国、日本和印度随后。1945年之后,东亚的稳定与动荡,都与美国在该地区等级位置中的相对稳定紧密关联。当美国管理该地区秩序的承诺越不确定,东亚地区的安全程度越低。进入21世纪以来,尽管美国受困于伊拉克战争,美国的物质能力和理念能力依然在东亚占据主导。其在该地区有明确的军事存在(军事部署和双边同盟);是地区内所有国家最大的贸易伙伴和投资者;在整个亚太的外交、教育和大众文化上,具有非常重要的规范性影响;而其技术实力也保持着无与伦比的竞争力。中国在短期内很难缩小差距,降低美国在该地区的主导地位。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尽管美国的经济政治实力相对下降,中国在国际经济贸易和金融领域中,国际地位逐步提升,并开始扮演重要的领导角色。但就如乔治·华盛顿大学的罗伯特·萨特(Robert Sutter)所认为的,美国在军事安全和政治领域中,仍然保持其霸权地位。它在这些方面的影响力远远领先于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其他大国。而同时,美国奥巴马政府的重返亚洲战略,以及其在亚洲的外交中所表现出来的“高超技巧和突出优势”,也使地区内国家对美国的各方面需求不降反升,尤其是安全领域的需求。之前一直希望加强安全自主性的日本和韩国也开始重新强调与美国同盟关系的重要性,并表现出一种更加进取和配合的态势。这意味着美国在亚太地区国际秩序中的主导地位得到了地区内(至少部分)国家的认可和支持,也就是说,美国在亚太地区享有权威。
2.中美“双领导体制”
赵全胜认为,从21世纪初开始,亚太地区国际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一种新的领导模式,即中美“双领导体制”。这一体制是中美两国在不同领域不平衡发展的模式,既反映了中国近年来经济高速发展的成就及其影响力扩大,也再次确认了美国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在世界事务中早已确立的领导地位。它强调的是在基本力量不对称的情况下两个大国所展现的不同优势,与现实主义者所说的两极体制并不相同,也与布热津斯基所认为的“美中已经在全球层面上形成了全面的伙伴关系”中提倡的“两国集团”概念不一样。因为美国作为世界上唯一超级大国的地位并没有发生变化,中国在现阶段仍然是仅次于美国的几个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大国之一,中美只是在亚太地区的军事安全领域和经济贸易领域各自发挥着领导作用。
尽管主张中美在亚太地区国际秩序中的“双领导体制”,赵全胜依然认为,美国拥有最为强大的实力和难以动摇的领导地位。尽管全球金融危机和美国在阿富汗、伊拉克的处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它在全球事务上的信誉,然而其超强的硬实力和软实力在当今世界上还是独占鳌头。他之所以强调“双领导体制”出现的重要性,原因在于他认为这一体制将继续存在至本世纪末或更长一段时间。中国的经济实力将不断增长,同时,美国在军事领域也会继续占据主导地位。双方在特定领域内的地位无法相互替代。中美两国及其他亚太地区主要参与者将构建一种优势互补的发展模式。“双领导机制”不仅使中美两国在特定领域内占据主导地位,同时也将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亚太区域的稳定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