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民族问题文选 马克思恩格斯卷(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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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布鲁诺·鲍威尔:《犹太人问题》1843年不伦瑞克版

德国的犹太人渴望解放。他们渴望什么样的解放?公民的解放,政治解放。

布鲁诺·鲍威尔回答他们说:在德国,没有人在政治上得到解放。我们自己没有自由。我们怎么可以使你们自由呢?你们犹太人,要是为自己即为犹太人要求一种特殊的解放,你们就是利己主义者。作为德国人,你们应该为德国的政治解放而奋斗;作为人,你们应该为人的解放而奋斗。而你们所受的特种压迫和耻辱,不应该看成是通则的例外,相反,应该看成是通则的证实。

或者,犹太人是要求同信奉基督教的臣民享有平等权利?如果是这样,他们就承认基督教国家是无可非议的,也就承认普遍奴役制度。既然他们满意普遍奴役,为什么又不满意自己所受的特殊奴役呢?既然犹太人不关心德国人的解放,为什么德国人该关心犹太人的解放呢?

基督教国家只知道特权。犹太人在这个国家享有做犹太人的特权。作为犹太人,他享有基督徒所没有的权利。那他何必渴望他所没有而为基督徒所享有的权利!

如果犹太人想从基督教国家解放出来,他就是要求基督教国家放弃自己的宗教偏见。而他,犹太人,会放弃自己的宗教偏见吗?就是说,他有什么权利要求别人放弃宗教呢?

基督教国家,按其本质来看,是不会解放犹太人的;但是,鲍威尔补充说,犹太人按其本质来看,也不会得到解放。只要国家还是基督教国家,犹太人还是犹太人,这两者中的一方就不可能解放另一方,另一方也不可能得到解放。

基督教国家对待犹太人,只能按照基督教国家的方式即给予特权的方式:允许犹太人同其他臣民分离开来,但也让犹太人受到分离开来的其他领域的压迫,何况犹太人同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处于宗教对立的地位,所受的压迫也更厉害。可是,犹太人对待国家也只能按照犹太人的方式即把国家看成一种异己的东西:把自己想象中的民族跟现实的民族对立起来,把自己幻想的法律跟现实的法律对立起来,以为自己有权从人类分离出来,决不参加历史运动,期待着一种同人的一般未来毫无共同点的未来,认为自己是犹太民族的一员,犹太民族是神拣选的民族。

那么你们犹太人有什么理由渴望解放呢?为了你们的宗教?你们的宗教是国教的死敌。因为你们是公民?德国根本没有公民。因为你们是人?你们不是人,正像你们诉求的对象不是人一样。

鲍威尔批判了迄今为止关于犹太人的解放问题的提法和解决方案以后,又以新的方式提出了这个问题。他问道:应当得到解放的犹太人和应该解放犹太人的基督教国家,二者的特性是什么?他通过对犹太人的宗教的批判回答了这个问题,他分析了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宗教对立,他说明了基督教国家的本质,——他把这一切都做得大胆、尖锐、机智、透彻,而且文笔贴切、洗练和雄健有力。

那么,鲍威尔是怎样解决犹太人问题的?结论是什么?他对问题的表述就是对问题的解决。对犹太人问题的批判就是对犹太人问题的回答。总之,可简述如下:

我们必须先解放自己,才能解放别人。

犹太人和基督徒之间最顽固的对立形式是宗教对立。怎样才能消除对立?使它不能成立。怎样才能使宗教对立不能成立?废除宗教。只要犹太人和基督徒把他们互相对立的宗教只看做人的精神的不同发展阶段,看做历史撕去的不同的蛇皮,把本身只看做蜕皮的蛇,只要这样,他们的关系就不再是宗教的关系,而只是批判的、科学的关系,人的关系。那时科学就是他们的统一。而科学上的对立会由科学本身消除。

德国的犹太人首先碰到的问题是没有得到政治解放和国家具有鲜明的基督教性质。但是,在鲍威尔看来,犹太人问题是一个不以德国的特殊状况为转移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这就是宗教对国家的关系问题、宗教束缚和政治解放的矛盾问题。他认为从宗教中解放出来,这是一个条件,无论对于想要得到政治解放的犹太人,还是对于应该解放别人从而使自己得到解放的国家,都是一样。

……

可见,我们已经表明,摆脱了宗教的政治解放让宗教持续存在,虽然不是享有特权的宗教。任何一种特殊宗教的信徒同自己的公民身份的矛盾,只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普遍世俗矛盾一部分。基督教国家的完成,就是国家表明自己是国家,并且不理会自己成员信奉的宗教。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并不等于现实的人从宗教中解放出来。

因此,我们不像鲍威尔那样对犹太人说,你们不从犹太教彻底解放出来,就不能在政治上得到解放。相反,我们对他们说,因为你们不用完全地、毫无异议地放弃犹太教就可以在政治上得到解放,所以政治解放本身并不就是人的解放。如果你们犹太人本身还没作为人得到解放便想在政治上得到解放,那么这种不彻底性和矛盾就不仅仅在于你们,而且在于政治解放的本质范畴。如果你们局限于这个范畴,那么你们也具有普遍的局限性。国家,虽然是国家,如果要对犹太人采取基督教的立场,那就要宣讲福音,同样,犹太人,虽然是犹太人,如果要求公民的权利,那就得关心政治

但是,如果人,尽管是犹太人,能够在政治上得到解放,能够得到公民权,那么他是否能够要求并得到所谓人权呢?鲍威尔否认这一点。


“问题在于:犹太人本身,就是说,自己承认由于自己的真正本质而不得不永远同他人分开生活的犹太人,他是否能够获得普遍人权,并给他人以这种权利呢?”

“对基督教世界来说,人权思想只是上一世纪才被发现的。这种思想不是人天生就有的,相反,只是人在同迄今培育着他的那些历史传统进行斗争中争得的。因此,人权不是自然界的赠品,也不是迄今为止的历史遗赠物,而是通过同出生的偶然性和历史上一代一代留传下来的特权的斗争赢得的奖赏。人权是教育的结果,只有争得和应该得到这种权利的人,才能享有。”

“那么犹太人是否真的能够享有这种权利呢?只要他还是犹太人,那么使他成为犹太人的那种狭隘本质就一定会压倒那种把他作为人而同别人结合起来的人的本质,一定会使他同非犹太人分隔开来。他通过这种分隔说明:使他成为犹太人的那种特殊本质是他的真正的最高的本质,人的本质应当让位于它。”

“同样,基督徒作为基督徒也不能给任何人以人权。”([布·鲍威尔《犹太人问题》],第19、20页)


依照鲍威尔的见解,人为了能够获得普遍人权,就必须牺牲“信仰的特权布·鲍威尔:《犹太人问题》, 1843年不伦瑞克版,第60~61页。——编者注。我们现在就来看看所谓人权,确切地说,看看人权的真实形式,即它们的发现者北美人和法国人所享有的人权的形式吧!1843年夏,马克思在研读威·瓦克斯穆特的著作《革命时期的法国史》时发现菲·约·本·毕舍和皮·塞·卢-拉维涅编纂的《法国革命议会史》(四十卷集)1834~1838年巴黎版为研究法国大革命历史提供了重要的历史资料。此外,马克思还研读了他本人的巴黎藏书之一、由迪福、让·巴·杜韦尔日耶和加代编纂的《欧洲和南北美洲各国宪法、宪章和基本法编汇》(六卷集)1821年巴黎版第1卷。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援用了这些著作中的有关资料。这种人权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是与别人共同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共同体,确切地说,就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而公民权利,如上所述,决不以毫无异议地和实际地废除宗教为前提,因此也不以废除犹太教为前提。另一部分人权,即与droits du citoyen公民权]不同的droits de l'homme人权],有待研究。

信仰自由就属于这些权利之列,即履行任何一种礼拜的权利。信仰的特权或者被明确承认为一种人权,或者被明确承认为人权之一——自由——的结果。


1791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10条:“任何人都不应该因为自己的信仰,即使是宗教信仰,而遭到排斥。”1791年宪法第1编确认“每个人履行自己信守的宗教礼拜的自由”是人权。

1793年人权……宣言第7条把“履行礼拜的自由”列为人权。是的,关于公开表示自己的思想和见解的权利、集会权利和履行礼拜的权利,甚至这样写道:“宣布这些权利的必要性,是以专制政体的存在或以对它的近期记忆为前提的。”对照1795年宪法第XIV编第354条。

宾夕法尼亚宪法第9条第3款:“人人生来都有受自己信仰的驱使而敬仰上帝这种不可剥夺的权利,根据法律,任何人都不可能被迫违背自己的意愿去信奉、组织或维护任何一种宗教或任何一种宗教仪式。任何人的权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干涉信仰问题或支配灵魂的力量。”

新罕布什尔宪法第5、6条:“自然权利中的有些权利,按其性质来说是不能让渡的,因为它们无可替代。信仰的权利就是这样。”(博蒙,前引书第213、214页)


在人权这一概念中并没有宗教和人权互不相容的含义。相反,信奉宗教、用任何方式信奉宗教、履行自己特殊宗教的礼拜的权利,都被明确列入人权。信仰的特权普遍的人权

Droits de l'homme,人权,本身不同于droits du citoyen,公民权。与citoyen公民]不同的这个homme]究竟是什么人呢?不是别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为什么市民社会的成员称做“人”,只称做“人”,为什么他的权利称做人权呢?我们用什么来解释这个事实呢?只有用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关系,用政治解放的本质来解释。

首先,我们表明这样一个事实,所谓的人权,不同于droits du citoyen公民权]的droits de l'homme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就是说,无非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人的权利。请看最激进的宪法,1793年的宪法的说法: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第2条:“这些权利等等〈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平等自由安全财产。”


自由是什么呢?


第6条:“自由是做任何不损害他人权利的事情的权利”,或者按照1791年人权宣言:“自由是做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


这就是说,自由是可以做和可以从事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每个人能够不损害他人而进行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两块田地之间的界限是由界桩确定的一样。这里所说的是人作为孤立的、自我封闭的单子单子在希腊哲学中指一切简单的不可分割的东西。在莱布尼茨的哲学中论述了自我封闭的、完成的、最终的和有灵魂的诸统一体(实体),它们的总和构成有序的世界体系。的自由。依据鲍威尔的见解,犹太人为什么不能获得人权呢?


只要他还是犹太人,那么使他成为犹太人的那种狭隘本质就一定会压倒那种把他作为人而同别人结合起来的人的本质,一定会使他同非犹太人分隔开来。


但是,自由这一人权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的基础上,而是相反,建立在人与人相分隔的基础上。这一权利就是这种分隔的权利,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个人的权利。

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

私有财产这一人权是什么呢?


第16条(1793年宪法):“财产权是每个公民任意地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自己的收入即自己的劳动和勤奋所得的果实的权利。”


这就是说,私有财产这一人权是任意地(àson gré)、同他人无关地、不受社会影响地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自私自利的权利。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应用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他人看做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做自己自由的限制。但是,这种自由首先宣布了人权是


任意地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自己的收入即自己的劳动和勤奋所得的果实。


此外还有其他的人权:平等和安全。

平等,在这里就其非政治意义来说,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就是说,每个人都同样被看成那种独立自在的单子。1795年宪法根据这种平等的含义把它的概念规定如下:


第3条(1795年宪法):“平等是法律对一切人一视同仁,不论是予以保护还是予以惩罚。”


安全呢?


第8条(1793年宪法):“安全是社会为了维护自己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而给予他的保障。”


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是警察的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只是为了保证维护自己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黑格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把市民社会称为“需要和理智的国家”。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1833年柏林版,第247页。黑格尔在该书第3篇第2章《市民社会》中阐述了如下观点:市民社会包括三个环节:需要的体系、通过司法实行财产的保护、警察和同业公会。因此,司法制度和警察不归属于政治国家。

市民社会没有借助安全这一概念而超出自己的利己主义。相反,安全是它的利己主义的保障

可见,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封闭于自身、封闭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为、脱离共同体的个体。在这些权利中,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相反,类生活本身,即社会,显现为诸个体的外部框架,显现为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把他们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的财产和他们的利己的人身的保护。

令人困惑不解的是,一个刚刚开始解放自己、扫除自己各种成员之间的一切障碍、建立政治共同体的民族,竟郑重宣布同他人以及同共同体分隔开来的利己的人是有权利的(1791年《宣言》)。后来,当只有最英勇的献身精神才能拯救民族、因而迫切需要这种献身精神的时候,当牺牲市民社会的一切利益必将提上议事日程、利己主义必将作为一种罪行受到惩罚的时候,又再一次这样明白宣告(1793年《人权……宣言》)。尤其令人困惑不解的是这样一个事实:正如我们看到的,公民身份、政治共同体甚至都被那些谋求政治解放的人贬低为维护这些所谓人权的一种手段;因此,citoyen[公民]被宣布为利己的homme[人]的奴仆;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处的领域被降到人作为单个存在物所处的领域之下;最后,不是身为citoyen[公民]的人,而是身为bourgeois[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被视为本来意义上的人,真正的人


“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人权。”(1791年《人权……宣言》第2条)“政府的设立是为了保障人享有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1793年《人权……宣言》第1条)


可见,即使在政治生活还充满青春的激情,而且这种激情由于形势所迫而走向极端的时候,政治生活也宣布自己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的目的是市民社会生活。固然,这个政治生活的革命实践同它的理论还处于极大的矛盾之中。例如,一方面,安全被宣布为人权,一方面侵犯通信秘密已公然成为风气。一方面“不受限制的新闻出版自由”(1793年宪法第122条)作为人权的个人自由的结果而得到保证,一方面新闻出版自由又被完全取缔,因为“新闻出版自由危及公共自由,是不许可的”(小罗伯斯比尔语,见毕舍和卢—拉维涅《法国革命议会史》第28卷,第159页1843年夏,马克思在研读威·瓦克斯穆特的著作《革命时期的法国史》时发现菲·约·本·毕舍和皮·塞·卢-拉维涅编纂的《法国革命议会史》(四十卷集)1834~1838年巴黎版为研究法国大革命历史提供了重要的历史资料。此外,马克思还研读了他本人的巴黎藏书之一、由迪福、让·巴·杜韦尔日耶和加代编纂的《欧洲和南北美洲各国宪法、宪章和基本法编汇》(六卷集)1821年巴黎版第1卷。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援用了这些著作中的有关资料。)。所以,这就是说,自由这一人权一旦同政治生活发生冲突,就不再是权利,而在理论上,政治生活只是人权、个人权利的保证,因此,它一旦同自己的目的即同这些人权发生矛盾,就必定被抛弃。但是,实践只是例外,理论才是通则。即使人们认为革命实践是对当时的关系采取的正确态度,下面这个谜毕竟还有待解答:为什么在谋求政治解放的人的意识中关系被本末倒置,目的好像成了手段,手段好像成了目的?他们意识上的这种错觉毕竟还是同样的谜,虽然现在已经是心理上的、理论上的谜。

这个谜是很容易解答的。

政治解放同时也是同人民相异化的国家制度即统治者的权力所依据的旧社会的解体。政治革命是市民社会的革命。旧社会的性质是怎样的呢?可以用一个词来表述:封建主义。旧的市民社会直接具有政治性质,就是说,市民生活的要素,例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上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它们以这种形式规定了单一的个体对国家整体的关系,就是说,规定了他的政治关系,即他同社会其他组成部分相分离和相排斥的关系。因为人民生活的这种组织没有把财产或劳动上升为社会要素,相反,却完成了它们同国家整体的分离,把它们建成为社会中的特殊社会。因此,市民社会的生活机能和生活条件还是政治的,虽然是封建意义上的政治;就是说,这些机能和条件使个体同国家整体分隔开来,把他的同业公会对国家整体的特殊关系变成他自己对人民生活的普遍关系,使他的特定的市民活动和地位变成他的普遍的活动和地位。国家统一体,作为这种组织的结果,也像国家统一体的意识、意志和活动即普遍国家权力一样,必然表现为一个同人民相脱离的统治者及其仆从的特殊事务。

政治革命打倒了这种统治者的权力,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组成为普遍事务,就是说,组成为现实的国家;这种革命必然要摧毁一切等级、同业公会、行帮和特权,因为这些是人民同自己的共同体相分离的众多表现。于是,政治革命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它把市民社会分割为简单的组成部分:一方面是个体,另一方面是构成这些个体的生活内容和市民地位的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它把似乎是被分散、分解、溶化在封建社会各个死巷里的政治精神激发出来,把政治精神从这种分散状态中汇集起来,把它从与市民生活相混合的状态中解放出来,并把它构成为共同体、人民的普遍事务的领域,在观念上不依赖于市民社会的上述特殊要素。特定的生活活动和特定的生活地位降低到只具有个体意义。它们已经不再构成个体对国家整体的普遍关系。公共事务本身反而成了每个个体的普遍事务,政治职能成了他的普遍职能。

可是,国家的唯心主义的完成同时就是市民社会的唯物主义的完成。摆脱政治桎梏同时也就是摆脱束缚住市民社会利己精神的枷锁。政治解放同时也是市民社会从政治中得到解放,甚至是从一种普遍内容的假象中得到解放。

封建社会已经瓦解,只剩下了自己的基础——人,但这是作为它的真正基础的人,即利己的人。

因此,这种人,市民社会的成员,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他就是国家通过人权予以承认的人。

但是,利己的人的自由和承认这种自由,实际上就是承认构成这种人的生活内容的精神要素和物质要素的不可阻挡的运动。

因此,人没有摆脱宗教,他取得了信仰宗教的自由。他没有摆脱财产,他取得了占有财产的自由。他没有摆脱经营的利己主义,他取得了经营的自由。

政治国家的建立和市民社会分解为独立的个体——这些个体的关系通过法制表现出来,正像等级制度中和行帮制度中的人的关系通过特权表现出来一样——是通过同一种行为实现的。但是,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即非政治的人,必然表现为自然人。Droits de l'homme人权]表现为droits naturels自然权利],因为有自我意识的活动集中于政治行为利己的人是已经解体的社会的消极的、现成的结果,是有直接确定性的对象,因而也是自然的对象。政治革命把市民生活分解成几个组成部分,但没有变革这些组成部分本身,没有加以批判。它把市民社会,也就是把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等领域看做自己持续存在的基础,看做无须进一步论证的前提,从而看做自己的自然基础。最后,人,正像他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一样,被认为是本来意义上的人,与citoyen公民]不同的homme],因为他是具有感性的、单个的、直接存在的人,而政治人只是抽象的、人为的人,寓意的人,人。现实的人只有以利己的个体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真正的人只有以抽象的citoyen[公民]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

可见卢梭关于政治人这一抽象概念论述得很对:


敢于为一国人民确立制度的人,可以说必须自己感到有能力改变人的本性,把每个本身是完善的、单独的整体的个体变成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这个个体以一定的方式从这个整体获得自己的生命和存在——,有能力用局部的道德存在代替肉体的独立存在。他必须去掉人自身固有的力量,才能赋予人一种异己的、非由别人协助便不能使用的力量。(《社会契约论》1782年伦敦版第2卷第67页)


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即各种关系回归于人自身

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公民,归结为法人。

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