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十里八村的认知空间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普世性
传统农业社会的基础是乡村,乡村是村民的世界,山西如此,整个中国均如此。需要推敲的只有一点,即依山西推演出十里八村为村民基本认知空间的基础是否在中国传统社会具有普世意义。
针对山西乡村社会地理,形成十里八村的结论,在于由人类具有的动物性与社会性双重属性决定的认知空间。
其中人类的动物性来自于以维持生命为目的的生产活动与生产活动结束后的歇息之地,如同世上所有的动物一样,觅食往往在开阔之地或广足的空间,而歇息则选择安全、隐蔽之所。固然动物界没有人类社会设定的行政区界线,但任何一种动物均会凭借尿液气味圈勾自己的势力范围,虽然它们的觅食地与歇息地环境选择意向不一致,但两者之间距离并不远,均在自己的领地之内。人类社会不同于动物,尽管利用种种条令为自己设定了空间管理界限,但最基层的管理空间所从属的划分原则,必将村民开辟的农田与居住的村落包纳其间,这个空间如同动物的势力范围,是村民满足生存的基本空间。史前时期,人类的行为具有强烈的动物性,那时除非因生存而进行的迁徙,几乎没有社交,人们的活动就在觅食范围与居住地之间展开。进入历史时期,各地包括本书研究的山西,这一基于生存而圈定的基本空间依然存在,这是一个与地域无关,与时代无关,仅取决于维系生存的资源占有的空间。无疑,当农业生产进入传统社会阶段,依托精耕细作技术,人们已经摆脱了依靠游耕、易田而获得地力的方式,农田固定,且安土重迁,这样的结果,不是扩大,而是缩小了人们的基本空间。基本空间,不仅仅限于山西,几乎为所有处于传统农业阶段的村民所共同拥有。
当人们摆脱了原始社会的蒙昧,进入国家阶段,并发展至近代社会,基于商业交易、联姻、祭祀以及共同兴修的水利工程等社会活动,人们走出基本空间进入社会空间。社会空间是农业生产之外社会活动所拥有的范围,由于活动在这一范围之内的是依托土地而生存的农民,作为不动产的土地必然成为农民社会空间活动范围的制约,因此,涉足在社会空间的农民在完成必要的社交活动的同时,必须兼顾乡间的土地与土地上的庄稼。这样的制约使农民的社会空间往往受一日往返行程所限,而一日往返行程囊括的范围大约在十里八村之内。由于农民从事的社会交往,无论商品交易,还是联姻、祭祀、修建共同的水利工程,并非仅山西一地之事,几乎涉及传统社会农民的共同行为,走出山西,东西南北之地都存在相似的社会空间。我们探讨的是地理问题,也必然不能回避中国东南西北之间地理环境乃至社会发展的差异,农民的社会空间既受制于土地,也从属于地理环境。地理环境不仅导致社交距离的差异,且影响了社交形式与认知空间的广度。平原地区来往便捷,认知空间较大,丘陵山区闭塞自固,认知空间较小;以粮食作物为主的地区,商品交易力度较弱,社会空间较小,而以经济作物为主的地区,商品交易力度较强,社会空间较大。中国各地自然环境以及社会发展进程的差异,直接影响到农民社会空间的范围,各地之间尽管存在大小、广狭之别,但来自于不动产性质的土地的桎梏,始终发挥着关键作用,山西如此,山西以外其他地区,同样无法摆脱土地的内向牵引力。
近代传统社会基本空间与社会空间的形成原因,几乎不涉及地理因素,即不独属于山西,或任何一个地域,两类空间的形成取决于人类具有的动物性本能与基本的社会需求,基于不动产性质的土地的约束,农民的认知空间囊括在十里八村的范围内。基于这样的事实,讨论乡村社会地理,我们所面对的应是由各个十里八村组合而成的乡村,由于认知空间的局限,每个十里八村通过直接认知不仅有熟悉的人与事,也是实实在在的乡土,农民的出行很难离开十里八村的乡土。而连接每一处十里八村的力量并非农民自身,国家通过各级官员从事的地方行政管理是将各个十里八村纳入统一国家的主要力量,商人跨越十里八村的经营行为则是连接村民乡土的另一力量。基于这些力量,十里八村不是独立的空间,而是国家的构成者,立足在十里八村的农民,也不是独立的个体,而是国民的一分子。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的疆土都可称为大国,但普天之下的国土仅仅是对于王者而言的。乡间村民的认知空间、社会空间从家居的村落到集市客源区所及范围,大约十里八村。十里八村有村民生于斯、死于斯的土地,有同一血脉的家庭、宗族,有步履所及的市场、庙宇,有本乡本土的乡里乡亲,十里八村不大,这里的村民却凭借一方水土铺垫了中国历史的物质基础。
十里八村的理念之下,包含着中国传统社会村民以生产、生活为前提的基本空间,也兼具以交易、婚姻、祭祀等社会活动为需求的社会空间,两个空间的统一既是村民真正的认知范围,也是乡村社会地理的研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