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故鼎新:民国前期的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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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 “法统”建构与法政体制革故鼎新

“清帝退位诏书”与“五族共和”构建——中华民国主权承续的“合法性”问题

1913年11月17日,美国新任驻华公使芮恩施(Paul S. Reinsch)前往民国总统官邸向袁世凯递交国书。芮恩施在回忆录中记述说,那天他“乘坐古老的皇家四轮大马车驶向民国元首的官邸”。在他看来,表面是共和主义者的袁世凯,内心里却是专制君主,“他把清朝的全部耀眼的旧服饰都保存下来,甚至他派来以极其豪华的帝国宫廷排场来迎接公使的侍从长官荫昌将军也是一个满洲人”。[美]保罗·S.芮恩施著,李抱宏、盛震溯译:《一个美国外交官使华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9—11页。芮恩施“回忆录”第一章以“旧中国与新共和国”为题,其中诸多记述暗示了中华民国与清王朝的政治联系。

如果说芮恩施的记述仅包含将民国政府与清政府从政治上联系起来的暗示或隐喻,今日一些学者则直接从“主权转移”角度挑明了两者之间的联系。2011年10月,当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之际,一批法学学人对《清帝退位诏书》展开研究,“他们的共同观点是,清帝在退位诏书中将统治权完整地让与民国,肯定了以五族完全领土为基础的共和宪政。这份诏书明确地建立起了清王朝与民国的主权连续性。”海裔:《辛亥革命百年纪念中的主权连续性问题》,《经略》网刊,2011年第9期。不仅如此,还有学者将《清帝退位诏书》等同于民国宪法,认为中华民国创制时期的宪法,乃是由一组宪法性法律(Constitutional Law)共同构成,所谓一组宪法性法律,就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清帝退位诏书》两个宪法性法律文件,它们作为“姊妹篇”共同构成了中华民国“立宪时刻”之宪法,是作为民国肇始之立国根基的根本法。有学者甚至认为,《清帝退位诏书》不同于传统王朝变更中的诸多退位诏书,是一份蕴含着现代中国宪法之精义的政治文件,其赓续晚清王朝中绵延不绝的改良主义革新力量,促成了中国政治的古今之变,为塑造新的共和立宪之国体——中华民国,培育新的国民——中华人民,做出了巨大的宪法性贡献,从而抵御了因武装革命而可能导致的传统帝制国家的分崩离析和彻底崩溃。高全喜著:《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0、22、31、53页。下节引文同此出处。

“主权转移”论者在阐述自己的学术观点时表现出对史学界既有辛亥革命研究状况的极度不满,他们认为,清帝以下诏方式宣布退位,是一种有类古代帝王的“禅让”之举,通过降诏,南北达成妥协,避免了大规模流血冲突,使民国的“主权”有了合法性依据。他们宣称,对《清帝退位诏书》的“再发现”使他们提出了这一系列新的学术见解,但既有学术研究却对这样重要的历史文献视而不见:“海峡两岸占据主流的革命建国理论是相当片面的,甚至是意识形态化了的,它们只是揭示了中华民国建构的一个维度,而忽略了另外一个维度,即与辛亥革命相对立的历经数十年,同样厥功至伟的立宪主义君宪制改革路线。”这种批评,对国内外既有的辛亥革命史研究而言,几乎是颠覆性的。法史学界这一见解赢得不少支持者,汪晖教授就撰文表示赞同,认为辛亥革命既非独立建国,也不是以暴力方式消灭君主制度,而是由君主下诏,以传统的天命转移的话语,将统治权转移给全体国民,从国际承认的角度看,逊位和主权转让的确提供了临时政府以主权上的合法性。汪晖:《革命、妥协与连续性的创制》,章永乐:《旧邦新造:1911—1917》“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页。持类似学术见解的还有杨昂,详见其文章:《清帝〈逊位诏书〉在中华民族统一上的法律意义》,《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5期。我对章永乐、高全喜等法界学者的涉史论证虽不愿苟同,对其法学素养和抽象能力则表示佩服。

从学科交叉的学术立场审视,这一来自法学界的批评对近年来正面临艰难学术转型的史学研究是有益的,至少它提示了一些历史学者未曾思考过的问题的存在。受其启发,当然也得益于其他学术资源,主流的历史学者已开始深入思考因革命导致的政制连续性断裂及清朝统治权如何得以在“新中国”延续的问题。杨念群就敏锐地意识到近世中国已面临清朝统治“正统性危机”与民国建立“合法性困境”的两难选择,认为革命党人以传统“夷夏之辨”作为反抗清朝统治的思想武器,对是否继承清朝“大一统”疆域观态度暧昧。民初出现的“合法性缺失”与清朝统治的“正统性危机”的区别在于,清朝“正统性”的证成既依赖于“大一统”疆域的完整维系,也依赖于政教关系权威的有效支持,而这两大要素恰恰是由作为“主导性虚构”的君王加以凝聚和实施的,因为清帝作为统治广大疆域中众多民族的共主形象,具有以往汉人君主无法具备的统合多民族群体的象征意义和治理能力。因而,“如何有效地继承清朝遗留下来的某些‘正统性’因素,就有可能成为民初建立其统治合法性的关键步骤”。杨念群:《清帝逊位与民国初年统治合法性的阙失:兼谈清末民初改制言论中传统因素的作用》,《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5期,第32—50页。

但稍做比较即可发现,历史学者基于事实的实证研究和法学界涉史学者偏重法理的宏大言说(discourse)毕竟是不同的,在成熟历史学者的研究中,即便需要推理,得出的也多属杨念群教授那样的思考性质的或然判断(Probability Judgment),其结论性的意见则立足事实材料,较少单纯基于理论的“大胆假设”。这不是否认法学界朋友对于中国历史研究做出或可能做出的贡献,而是认为研究方法的选择须认真考虑研究对象所属学科性质。《清帝退位诏书》是否赋予民国统治与主权继承的“合法性”与诏书能否赋予这种“合法性”不同,乃是一个需要从事实层面加以厘清的问题。在这里,任何“大胆”的假设及“合理”的演绎均难以为功。

本文拟从“主权”与“统治权”的概念界定、民国代清过程中的“禅让”与“逼宫”说辨析、旧“法统”终结与新“法统”建立、政制转型与多民族共同体维持及民国政权的外部承认等问题的讨论入手,证诸事实,参以法理,对《清帝退位诏书》是否赋予民国统治及主权继承的“合法性”问题展开讨论。作者虽从不认为史学界既有的辛亥革命研究已完美无缺,但因上引论述涉及近代历史研究中的重大事实辩证,故不敢等闲视之。

一、“主权”与“统治权”:作为立论基础的概念辨析

作为一种包含多个重大学术判断的学术观点,“主权转移论”其实并不是中国法政学者的学术原创。汪晖在为《旧邦新造》一书所写序言中指出,对于清帝退位诏书在清朝与民国主权继承关系中的重要性,最早也最系统的论述见于日本宪法学家有贺长雄的相关论述。他认为当代中国法政学者涉及“主权转移论”的论断,无不受到有贺长雄的影响。对此,相关学者并不讳言。章永乐说:“在建立民国与清朝的主权继承关系方面,更值得参考的理论是袁世凯的宪法顾问、日本宪法学家有贺长雄提出的清室主动向民国让与主权的‘主权转移说’。在1913年一篇题为《革命时统治权转移之本末》的文章中,有贺氏将讨论的重心从武昌起义与南京临时政府成立转移到南北议和与清帝退位诏书上。其主要观点是:清帝退位诏书宣布统治权从皇帝转移到全体国民,因此中华民国的统治权系由清帝让与而来。有贺在此所用‘统治权’一词与我们所熟悉的博丹对‘主权’的界定(一个国家的绝对与永久的权力)意义基本相同,因此其学说也不妨被直接概括为‘主权转移说’。”他对此做了一个注释:“1912年2月清帝下诏之时,中国法政话语中尚未出现‘主权’一词,‘主权’一词要等到3月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出台时才出现在正式法律文件中。”章永乐:《旧邦新造:1911—1917》,第57页。类似论述亦见前揭高全喜书。

通过这般诠释,有贺长雄的“统治权转移”被替换成“主权转移”,而“主权”与“统治权”也就成了可以交替使用的等值概念。应该承认,学者做此概念替换并非毫无道理。直到今日,“主权”仍是一个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未能严格界定的概念。正如约瑟夫等学者指出的,主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对多数文明来说,主权不一定是政治生活的确定特征。在古代中国的列国体系中,天子与诸侯、大夫之间多变的关系就不能被描述为主权国家体系。希腊各城邦尽管不断因领土、贸易和人口争端而陷入战争,但其内部也并非根据主权的逻辑来组织。因此,不能离开特定的时空范围来理解主权。[澳]约瑟夫·A.凯米莱里、吉米·福克尔著,李东燕译:《主权的终结》,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3—14页。然而在这一概念的历史演变中,一些重要的质点仍然提示了其与“统治权”的区别。

最早对主权进行定义的是法国人博丹(Jean Bodin)。他在《国家论》中将这一概念定义为共同体(commonwealth)拥有的“绝对永久之权”,是“在强制力量(power)、功能发挥(function)及时间维度(length of time)上均不受限制之威权”。Jean Bodin, On Sovereignty,Four Chapters from the 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Julian H. Franklin,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Columbia University, New York, USA, Book 1, Chapter 8, On Sovereignty(“剑桥政治思想史原著系列”,英文影印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pp.1-3.霍夫曼则将“主权”定义为国家对于强制力的合法垄断,认为对国家强制力合法垄断的宣称使国家拥有了主权。[英]约翰·霍夫曼著、陆彬译:《主权》,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5页。与博丹等人不同,现代主义者认为主权是绝对的和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但又主张权力应有所限制,这样的宣称使主权成为一个充满争议的矛盾概念。韦伯说,如果要以国家来定义主权,就必须指出国家对其领土和人民享有绝对的权威。国家代表人民行使这一权威,而人民则构成一个以国家边界来进行标识的地域共同体。然而韦伯并不主张下这样的定义,因为他认为定义暗含了语言和存在物之间的代表关系,而存在物是流变的,语言不可能成为反映认知主体的可靠媒介。[英]约翰·霍夫曼著、陆彬译:《主权》,第11—12页。不过尽管定义有别,主权系共同体拥有的“绝对永久之权”的基本定义,至今仍被多数学者沿用,区别只在主权是否应当受限、主权是否可分及主权所属即主权者是谁上。

“统治权”是什么?“统治权”是德国公法学者创立的法律名词,在德语中有“Herrschaftsrecht”和“Hoheitsrecht”等表述形式。但德国学者对其含义的理解存在分歧,一般解释此种权力为对人的命令权,即强制个人与团体服从命令之权。多数论者认为“统治权”为可分的权力,而“主权”则不可分。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9页,注释1。

有贺长雄是日本宪法学者,他对“统治权”的使用有着日本特定的法政语境。“主权转移”论者说,有贺说的“统治权”就是“主权”,却忽略了与有贺同时代的多数日本学者并未将两者混一,而是在分别使用这两个概念。伊藤博文在《日本帝国宪法义解》中说:“总揽统治权者,主权之体也;宪法之条规者,行使(主权)之用也,有体无用,则导致专制,有用无体,则易生散漫。”[日]伊藤博文著、牛仲君译:《日本帝国宪法义解》,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5页。就明显区分了两个概念。即便主张不用“主权”概念的日本学者,也不是无条件将其弃置。以宪法学者美浓部达吉为例。考虑到“主权”内涵与“统治权”部分重叠,美浓主张不用“主权”这一概念,或者在通常理解的“主权”四层含义的第三层含义上,用“统治权”指代“主权”。美浓所说“主权”的四层含义分别为:1.其本来意义上的“最高”与“至上”之权,即国家的意思力最高且独立,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命令支配;2.由最高独立性质转而含有“国权”的意味,强调主权的惟一和不可分;3.含有“统治权”的意味,因“主权”既用于国家的意思力(国权)的意思,又用于国家的权力(统治权)的意味;4.主权用于国家最高机关的意思,如主权在君、主权在民等。美浓在辨析“统治权”“主权”时分别用不同的德语词汇来对应,“主权”即Souveranitat, “统治权”即Herrschaftsrechte、Hoheitsrechte、Herrschergewalt。[日]美浓部达吉著、欧宗祐等译:《宪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91、214—215页。这意味着在严谨的日本近代学者那里,“主权”并非与“统治权”在内涵上完全重合因而可以弃置或随意用“统治权”替换的概念。也有人不赞成这样的区分。日本《法律大辞书》“主权”词条的作者千贺鹤太郎就认为主权是国家固有的统治权。日本百科辞书编撰部编撰:《法律大辞书》第2卷,日本同文馆,1910年,第1456—1459页。

在学者对相关概念反复辨析的背景下,日本明治时期出版的《法律大辞典》对“主权”和“统治权”做了严格定义:主权是国家最高且独立之权力。所谓最高,是指存在于国家领土内所有个人或团体都要同等服从的国家权力。所谓独立系针对外部而言,是指不为国家以外其他权力所限制。以上两点为主权之性质。统治是一国之主权者支配国家之状态,统治者支配被统治者即谓统治,而支配被统治者之权力即谓“统治权”。统治权的内容即支配被统治者,对其下达命令,使其服从,有时还有强制其遵奉命令之力。该词条特别强调,即或有将“统治权”混同于“主权”者,但“统治权”与“主权”性质迥异,不可视为同一。统治权虽是支配权,但主权则指最高最上之权;在统治权成为最高之时,将其名之为主权,虽说无误,但在统治权并非最高之场合,若名之为主权,将其国之统治者名之为主权者,则为大误。[日]渡部万蔵:《法律大辞典》,日本郁文舍,1908年11月,第2版,第627、886页。文承杨小平博士在日本代为查阅并与刘世龙教授译为中文,谨致感谢。

至于“1912年2月清帝下诏之时,中国法政话语中尚未出现‘主权’一词”的说法,不知论者是在多大范围内做的文献调查。任何人稍涉典籍都会发现,在近代中国的法政话语中,“主权”已存,俯拾即是据刘世龙教授检索,仅1899年至1905年7年间,清末报刊文章仅篇目中含有“主权”一词的便多达44篇。见刘世龙编:《清末报刊有关“主权”一词的篇名目录(1899—1905)》,未刊稿。,并非《临时约法》颁布之后才有了这一概念。

光绪三十二年(1906)十二月御史吴钫奏请厘定各省官制并将行政司法严格区别,有谓:“夫国家者主权所在也,法权所在即主权所在。故外国人之入他国者,应受他国法堂之审判,是谓法权。”《御史吴钫奏厘定外省官制请将行政司法严定区别折》(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822—823页。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初一日大理院正卿张仁黻奏请修订法律,亦提到制定法律与维护及拓展主权的关系。称国家颁行法律,目的是要“维持治安,扩张主权”。《大理院正卿张仁黻奏修订法律请派大臣会订折》(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初一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834页。同年八月二十六日,沈家本上奏朝廷时再度提到改订刑律与废除治外法权的关系,同样直接使用了“主权”一词。《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刑律草案告成分期缮单呈览并陈修订大旨折》(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846页。吴钫、张仁黻、沈家本三人奏折中的“主权”,均与维护治外及治内“法权”有关。从身份上看,张仁黻为兼管司法的大理院正卿,沈家本为钦命修订法律大臣,二人在给朝廷奏呈如何修订法律的奏折中强调维护“主权”,证明“中国法政话语中尚未出现‘主权’一词”的说法不能成立。

不仅如此,清末一些有识见的国人已能大致区别“主权”与“统治权”。出使俄国大臣胡惟德光绪三十二年奏请颁行地方自治制度折中说:“今中外言治者,皆曰欲期上下交泰,君民一体,明主权之作用,握万法之根源,莫急于颁行宪政,是诚探本之论,切要之图矣。”又称:“中国幅员辽阔,户口殷繁,一省之中,州县数十,大或千里,小亦数百里,统治之权,仅委诸一二守令,……治绩难期。”《出使俄国大臣胡惟德奏请颁行地方自治制度折》(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八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714—715页。将“主权”视为“万法之根本”(不可分),已与“主权”的现代定义接近;而“统治之权”则系“委诸守令”的权力,与层层分解后的“统治权”(可分)大致等同,其与“主权”的内涵差异清晰可见。

鉴于国人已频繁使用这类政治法律概念,1908年上海出版的《普通百科新大辞典》专门列出“主权”和“统治权”词条。其中“主权”的解释为:“独立及最高之国权也。独立者,毫不受国家外权力制限也;最高者,国家内皆得统治,而不受他人统治者也。前者为国际法上之主权,后者为国法上之主权。”黄人:《普通百科新大辞典》,上海:中国辞典公司,宣统辛亥年出版,丑集,第64页。此辞典国内主要图书馆均未见收藏,承李沛容博士在哈佛大学图书馆查阅并拍照寄示,谨致谢悃。对于“统治权”,该辞典的解释是:“统治权者,治者支配被治者之权,即下命令时有不服命令者,可以此权强制执行也。统治权惟国家有之,然非国家惟一之目的,而实为其手段,欲达国家目的,故用命令强制之手段。然国家行为,虽不仅在统治权之作用,而实为国家最重要之权能。”黄人:《普通百科新大辞典》申集,第31页。

在概念辨别日渐明晰的背景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宪法性文件的形式对“主权”和“统治权”做了严格区分,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案》(元年三月九日议决),张国福选编:《参议院议决案汇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法制案,第25—26页。虽然不久就引发了有关这两个概念的争议邹小站:《民初宪法争衡中的几个问题》,《思想家与中国近代思想》(中国近代思想史研究集刊第一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306—339页。,“袁记约法”及后来的几个根本法也拒绝使用“主权”概念,但熟悉民国历史的人都知道,发生在民初的这场争论本质上是政治权力之争,是倡导“民权”的国民党与张大“国权”的进步党或政体层面国民党控制的立法机关与袁世凯担任首脑的行政机关现实斗争的一种反映,概念之争只是表面文章。事实上,反对使用“主权”概念的人并没有在学理上找到摒弃这一概念具有说服力的理由。从长时段观察,“主权”概念能在世界范围内沿用至今,说明其与“统治权”概念并存,有着学理及现实的依据。

综上可知,辛亥革命前后的中、日法政两界,“主权”虽系有争议的法律概念,但基本定义已得到普遍认同,其与“统治权”在逻辑上属包含关系(inclusion relation),并非可以相互替换的等值概念(concept of equivalence)。即便真如“主权转移”论者所言,有贺说的“统治权”就是“主权”,也只是在美浓辨析的某一特定意蕴上吻合,不能在逻辑关系上将两者视为同一。细绎有贺文论,也很难看出他在使用“统治权”一词时选择了与博丹定义的“主权”完全相同的内涵。作者做出两者同一的判断,却并未具体举证,故其论断带有主观臆断性质。以此作为展开宏大叙事及形上分析的前提,即便所论包含部分合理性,其悖理部分亦足以毁掉全部结论的可信度。

二、“禅让”抑“逼宫”:清帝降诏退位的政治背景

由于断言“主权转移”系由《清帝退位诏书》宣示实施,这种转移在形式上就只能是和平的权力让渡。出于遵从“同一律”(rule of identity)的逻辑思维,曾经在近代历史上实实在在发生的“辛亥革命”被这些研究者从历史记忆中轻轻抹去,辛亥年间中国推翻两千余年封建帝制的根本性政制变革被描绘成类似古代帝王间的“禅让”。这样的历史书写,立意大胆新颖,几乎是要颠覆前人已经做过的所有辛亥革命史研究。然而真想否定百余年来历史学人通过实证方法得出的研究结论,却并非轻而易举的事情。

从法理上讲,封建帝王的“主权”如何可以授权让渡给从来被其视为臣属的“人民”?这里明显存在“主权在君”与“主权在民”的政治紧张问题。中国历代帝王均声称其统治权力来自神圣的上天,故有所谓“君权神授”说,而近代民主国家标榜“主权在民”,统治者与人民的关系乃“公仆”与“主人”的关系,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政治学说与权力体系。我很认同美国学者任达(Douglas R. Reynolds)对中国近代政制转型所做的性质判断,他说:“在1898年百日维新前夕,中国的思想和体制都刻板地遵从了中国人特有的源于中国古代的原理。仅仅十二年后,到了1910年,中国人的思想和政府体制,由于外国的影响,已经起了根本性的变化。从根本含义来说,这些变化是革命性的。……在体制方面,他们按照外国模式,改变了中国长期以来建立的政府组织,改变了形成国家和社会的法律和制度。”[美]任达著、李仲贤译:《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8—1912)》,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15页。中华民国系按现代民主原则建构,其最高权力来自人民,如果民国主权可以通过清朝皇帝降诏授予,这种主权的“最高”及“绝对”性质将如何体现?“主权转移”论者声称其说源于有贺长雄,说有贺论说中的“统治权”与博丹对“主权”的定义吻合。其实博丹对主权的界定十分严格,认为主权必须有所归属,他将主权者限定在“君主”或“人民”的范围,主权者可在特定条件下赋予某人或某些人“权力”,但后者不过是权力的受托人,主权者不论将多少权力让渡他人,都将保留所有者或拥有者的身份,其地位排他,因为他绝不授出他再也不能控制的权力。Jean Bodin, On Sovereignty, Four Chapters from the 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 pp.1-3.所谓民国主权由清帝授予之说,显然与博丹的定义不符。

从事实层面言之,“禅让”说更难以成立。

讨论这一问题须认清当时的政治形势。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武昌起义发生后,各省相继独立,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共和建置已不可逆转。曾经在清朝担任司法要职的伍廷芳这样描述清朝的专制统治与人心向背的转变:“汉人狙伏专制之下,已历二百六十余年,帝统十传,而国政愈坏,割地赔款,几令全国人民,尽为奴隶,至荷国债之重,民力尤难转输,立宪徒托空言,格杀则听其勿论,民心之去,非一朝一夕矣。”伍廷芳:《中华民国图治刍议》(1915年3月),丁贤俊、喻作凤编:《伍廷芳集》下,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646页。伍廷芳所言反映的主要是南方的意见。在北方,赞成共和的呼声也十分高涨。河南谘议局在致袁内阁的电文中指出:“闻钧阁派人至沪,协议国事,务祈从多数意见,承认共和,庶解决可速,免致再开战祸。”《宣统三年十月十七日河南谘议局致内阁电》,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八),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148页。谘议局是地方民意机关,该电称承认共和乃“多数意见”,可见河南民心之所在。甚至北京也出现了“民心已去,无可挽回”的舆论。《专电》,《申报》1912年1月15日,第4版。驻日公使汪大燮在请内阁代奏的文电中将这种形势概括为“举国趋向共和”。《宣统三年十二月初四日出使日本大臣汪大燮致内阁请代奏电》,《辛亥革命》(八),第171页。袁世凯奉清廷之命组阁,感叹已面临“人心尽去,既瓦解而土崩”的局面。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3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7页。

军界对正在进行的战争的认知,更表明清政府大势已去,无可挽回。1912年1月下旬,汉阳阵亡北方将士遗体运至保定,保定驻防官兵开会祭奠。有士兵宣称:此次战争系“自家人杀自家人”。民军因政府不好,欲为同胞争自由幸福,起而与我辈相杀,还可说出于不得已,若我辈无缘无故,仅为数两月饷而与民军血肉相搏,究何取乎?且“政府无道,尽人皆知”,我辈不能为同胞去此政府,反助桀为虐,犯天下之大不韪,岂不惧为人所笑?今死者长此已矣,我辈未死者当及早回头,若能全体反正,不为清廷效力,则战祸可息,同胞之生命财产可保,为大局计,无有善于此者。在场众兵士“大为感动”,保定驻军顿呈“解体之势”。《保定军界之哭声》,《申报》1912年1月25日,第3版。

随着形势的发展,清军中倾向共和者益多。时人对赞成共和的“北军”将领及所部官兵人数做了统计,发现各镇统制以下将校士卒赞成共和者达14万人。北方军队中只有冯国璋的禁卫军与张怀芝的天津镇兵不在其内。《北军赞成共和近纪》,《申报》1912年5月5日,第3版。英国驻华公使馆武官韦乐沛的报告显示,截至1912年1月23日,北京及其附近的清军共约33400人,其中19000人是汉人,14000人是满人,满人中包括禁卫军约5000人。“在北京及其附近地区,满族部队的人数已大大地被汉族部队所超过。”《朱尔典爵士致格雷爵士函》(1912年2月5日)附件,胡滨译:《英国蓝皮书有关辛亥革命资料选译》下,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427—429页。在此背景下成立的南北军界统一联合会,将在“符合共和宗旨”前提下“服从统一政府之命令”作为宗旨,《公电·武昌黎副总统电》,《申报》1912年2月9日,第2版。可见北方军队变化之大概。

在清军将领中,冯国璋立场的转变最具典型性。冯是袁世凯任命的禁卫军统领,武昌起义后曾率军攻陷革命党控制的汉口和汉阳,他坚持拥护清室,不同意与南方议和,曾被清廷授予男爵头衔,是北方最重要的15名将领中的一员。在1月2日还宣布支持清廷,是主张君主立宪政体的北京同志联合会创始人之一。冯国璋曾表示欲效法文天祥、史可法,不计成败。陆军学堂总办廖宇春驳之曰:“惜乎辛亥以后之历史,断不以文史推公!”冯国璋迫于大势,听从众议,不再主战,且“日为禁卫军演讲共和也”。尚秉和:《北京政府成立》,《辛亥革命》(八),第547—550页。

北方军士多倾向共和,与他们所受训练有关。严复在致莫理循的信函中说,现代组建的中国军队大多由湖北人充任军官,这些人先在张之洞创办的军官学校中受训,而后均在湖北由日本军人训练,或被送往日本学习军事。在这一过程中,他们吸收了带有民族主义的革命思想。因此当接到命令前往汉口惩处那里的造反士兵时,他们敢于抗争,并宣称:“我们不打我们的同种同胞!”严复发现,这种观念“简直就像个法力无边的魔王,霎时间将悉心经营二百七十年的大清王朝推向绝境”。《严复来函》(1911年11月7日),[澳]骆惠敏编、刘桂梁等译:《清末民初政情内幕》上,上海:知识出版社,1986年,第783—786页。

在这种情况下,南方军队对于推倒清政府充满底气。孙中山接受记者采访时,记者问须经多长时间始能恢复秩序?孙云仅须数月,将来国会公决应采何种政体,大致已可逆料,“届时满人惟有降伏之一法”。《记孙总统之谈话》,《申报》辛亥十一月十三日,第1张。黎宗岳在致孙中山的电文中指出:“共和者,为铁血之共和,非哀求之共和。应请伍代表切实质问袁世凯,如力求共和,即与民军一致进行,推倒奄奄待毙之满政府,当易如反掌。”《黎宗岳反对议和展期致大总统等电》(1912年1月2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南京临时政府”,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61页。虽然推倒清廷“易如反掌”的说法不免张大其词,但却反映了南方军民灭此朝食的信心与底气,而朝廷已“奄奄待毙”的判断更是不争的事实。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北方对战争前景已完全丧失信心。在讨论与南方谈判的御前会议上,赵秉钧表示:“革命党势甚强,各省响应,北方军不足恃。袁总理欲设临时政府于天津,与彼开议,或和或战,再定办法。”满族亲贵群情激动,有请太后“赏兵”赴前敌报国者。“太后问载涛:‘载涛你管陆军,知道我们的兵力怎么样?’载涛对曰:‘奴才没有打过仗,不知道。’太后默然。良久曰:‘你们先下去吧!’”溥伟:《让国御前会议日记》,《辛亥革命》(八),第113—115页。连总管陆军的载涛都不知道兵力如何,北方的状况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靳云鹏谒袁世凯密陈大计,告以“第一军全体主张共和”,袁闻言惊叹:“军心胡一变至此哉!”因北军将领大多主张共和,清廷已面临廖宇春所说的“战只速亡耳”的绝境。尚秉和:《北京政府成立》,《辛亥革命》(八),第547—550页。

而严重的财政危机又如雪上加霜,加剧了清政府面临的危难形势。国库贮备的白银不足一百万两,连支付官员的俸禄也不够,以致人们普遍预言财政恐慌将在北京发生。《致达·狄·布拉姆函》(1911年10月24日),《清末民初政情内幕》上,第764—765页。情急之下,清廷发行“爱国公债”,但仅募得银77万两,洋54万元。《专电》,《申报》1912年1月28日,第2版。袁世凯担任内阁总理后发现,北京政府“库储已空,将釜悬而炊绝”。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近代稗海》第3辑,第17页。他在给朝廷的奏折中分析说:武昌起义之后,民军响应几遍全国,人心动摇,异于恒有。“若激励将士勉强以战,财富省份全数沦陷,行政经费茫如捕风,搜讨军实,饷源何出?”尽管自己“早夜以思”,却毫无对策。《袁内阁请速定大计折》,《申报》1912年1月30日,第3版。袁世凯与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谈到了财政问题,给伊集院的印象是为其“始料未及”,袁称“目前北京政府财政困难情况已达极点,首先令人担忧者,辄为军队饷源问题,长此下去,军队势将全部化为土匪,以致扰乱地方”。袁特别强调,“本人绝无用借款扩充军备之意,但求能维持军队衣食即可”。《伊集院驻清公使致内田外务大臣电》(1911年12月16日),《日本外交文书选译》,第284页。

民心、军心的失却及财政匮乏,将清政府的权力抽成真空。武昌起义月余,已有17省宣布独立,清帝国已名存实亡。处于“中立”地位的外国人对清廷的处境看得异常清楚。比利时《独立报》评论说:此时清廷已无希望,袁内阁亦大减锐气,宣言北军势难平定内乱,并谓愿服从多数决议,凡此皆足证袁于共和已无术足以抵抗。至于满廷命运,则早已断绝,无复评论之价值。远东通讯社丛录:《欧报对于中国革命之舆论》(1912年2月8日),《辛亥革命》(八),第507页。就连主张中国实施君宪制的日本,也认为清廷已不堪扶持,直言不讳地对美国人说:“中国情形益坏,清廷之权力已等于零。”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6卷,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第2页。试问,一个自身“权力已等于零”的王朝,还能向取而代之者“让”出什么权力呢?

在这种形势下,袁世凯不得不重新做出政治抉择。其智囊杨士琦认为,袁在对待清廷问题上“难免其不怀故主之恩,因循犹豫。然大厦将圮,讵一木可支?臆度项城必能当机立断,以天下为己任也”。甘簃:《辛亥和议之秘史》,《辛亥革命》(八),第117—118页。与此同时,南方则尽力“策反”。伍廷芳在致袁世凯的电文中明确建议南北“共谋胁迫”清帝退位。他将议和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电告袁世凯说:“今南北协议之惟一目的,实欲早定共和大局,然欲定大局,必速下逊位明文;欲迫促清廷逊位,必南北军队连续北上,以武力胁制之。”伍廷芳:《致袁世凯电》(1912年2月12日),《伍廷芳集》下,第494页。北方的唐绍仪也予以配合,公开做出“清必倒,民国必成”的预言,并“致电段君祺瑞,劝其赞成共和,讽令清帝退位”。伍廷芳:《致黎元洪电》(1912年1月25、26日),《伍廷芳集》下,第455页。在这种情况下,段祺瑞联合北方统兵大员42人,号称拥兵40万,电请清廷宣布共和《宣统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军统领段祺瑞致内阁请代奏电》,《辛亥革命》(八),第179页。时论称段祺瑞“以第一军军统领衔,盈廷恟惧”,颇能说明逼宫的效果。钱基博:《辛亥南北议和别记》,《辛亥革命》(八),第106页。,成为压垮清朝统治大厦的最后一根“稻草”。所有这些事实均表明,辛壬之变在南方是武装革命,在北方是响应革命的武力逼宫,丝毫没有“主权转移”论者笔下的“禅让”味道!

与袁世凯关系密切的莫理循把这出逼宫剧记述得再清楚不过了,他在1912年1月5日致布拉姆的一封信中写道:“昨天我把《官话报》文章的摘要用电报发给你,《官话报》是北京各报中最反对共和,强烈支持清廷的报纸。该报昨天的社论完全改变了立场。社论敦促朝廷接受必不可免的事情并逊位,因为这是人民明显的意志。……我见到袁世凯时,他小声对我耳语:‘再加些压力,朝廷就垮台了。’”《致达·狄·布拉姆函》(1912年1月5日),《清末民初政情内幕》上,第826页。将这段极为私密的对话与御前会议上袁通过军事、财政及外交局势分析对太后施加“压力”的答问相比较在讨论是否退位的御前会议上,太后询问军事情形与和议实况。“袁答以‘人心已去,和议非允认共和,不能解决,而军饷不充,若一经开战,恐四面受敌,我无持久之力,势必一败不可收拾,此军事上为难之情形也。至外交团,经臣探其意向,亦均持冷观态度,颇不承认我为有国家之资格,若一味延宕,则各国将宣告与我断绝关系,彼时更不足以自立,此外交上为难之情形也’。”正是在这一无可奈何的形势下,清帝才被迫退位。《清廷会议逊位详志》,《申报》1912年1月26日,第2版。,袁氏所为之性质,一望可知。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在致内田外务大臣的“绝密”电文中将“置皇帝于虚位”理解为“实质上予以废黜的问题”《伊集院驻清公使致内田外务大臣电》(1911年12月12日),《日本外交文书选译》,第269页。,道明了问题的实质。

约言之,清帝退位是在各省纷纷独立、革命势力已将清朝统治抽成真空,且北方军队已普遍赞成共和的背景下以武力胁迫的方式完成的。谓之革命则得其真谛,名之禅让则与史不符。尚秉和著《辛壬春秋》,说清帝退位有类“禅让”,“主权转移”论者遥承其绪,言虽奇谲,却乖事实。姑不论“尧舜禅让”是礼让还是篡位尚存争议,即属礼让,清帝退位也不能与“三代”史事相仿佛。清帝的主观愿望是想通过将“统治权”让给袁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皇帝变为总统不是改朝换代,而是制度变革,无论流血多少,均为“革命”。而民国政权一旦创建,新的“法统”也随之产生,无须也不能借助前朝皇帝的政治安排来获取自己统治的“合法性”。故“禅让”说若能成立,在民国业已肇建、孙中山已经担任临时大总统的情况下,只能是孙让位与袁,但这已不是清朝政治系统内的权力让渡了。

三、革命与法统:清帝“授权”说辨析

讨论“主权”问题离不开法律。法律安排是包括宪法、立法机构、法院在内的制度化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对既定领土和人口行使法律和行政控制提供了依据。[澳]约瑟夫·A.凯米莱里等著、李东燕译:《主权的终结》,第276页。在现代主义者的传统里,主权必须是合法的(legitimate),这种合法性要么是基于对法律的遵守,要么是基于授权。[英]约翰·霍夫曼著、陆彬译:《主权》,第52页。

被视为“主权转移”论发明人的有贺长雄深通法律,作为袁世凯的宪法顾问,自然要为袁的统治做合法性论证。在这个问题上,他选择的是“授权”理论。在《革命时统治权转移之本末》一文中,有贺引述了《清帝退位诏书》并特意强调:“上谕中所言‘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暨‘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以上二句,为民国国法沿革上最重大之文字,革命时代统治权转移之次第,于四十有一字存焉。”有贺长雄:《革命时统治权转移之本末》(原载北京《法学会杂志》第1卷第8号,1913年10月15日),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07页。为证明袁世凯系“合法”从清帝那里接过了统治中华民国的权力,有贺用心良苦,将以1894年兴中会成立为开端的长达17年的中国革命历史完全置诸脑后,仅选取1911年11月2日清政府颁布“十九信条”到次年2月12日下诏退位短短3个月的时期,将其分为颁布钦定宪法以慰民军、国民会议公决政体、商议承认共和与皇室优待条件、讨论南北统一条件4个时段。认为4个时段面临的具体问题虽不同,但都是“统治权转移”的步骤或程序,其最终结果,是袁世凯按照清帝“授权”组织起统一的共和政府,实现了统治权从清朝向民国的转移。

有贺的上述论断,被“主权转移”论者将“统治权”替换为“主权”之后当成立论的依据,因而相关驳论须从有贺入手。应该承认,作为著名政治学及法学专家,有贺在诠释近代中国的政制转型时,能注意到“民国国法沿革”这一涉及政制“连续性与断裂”的问题,并从法律程序角度解析“统治权转移”,言他人所未尝言,其思想见解的独到和表达技术的娴熟,超越时人,不无可取。然而有贺在任职袁政府期间发表的这一论著并非客观历史记录,而是带有明显目的性的应用文字,其涉及法理的论证也存在“法统”选择上的错位,不能为“主权转移”论者宏大的历史叙事与分析提供理论支撑。

有贺作文的目的性从最大受益人是谁这一利益关系的角度已可大致得出判断,因而至少对历史学者而言已无须赘论。

从法律角度分析,武昌起义之后中国事实上存在南北两个政府,已形成两套对立的法政系统。当是之时,南北两方都不承认对方统治的“合法”,这在南北和谈初期表现得尤为明显。孙中山当选临时大总统之后通电袁世凯,表示“虚位以待”,称谓为“北京袁总理”,暗含其权力不能及于南方之意。袁复电称“孙逸仙君”,亦不承认孙的总统位置。孙再复电即改称“袁慰亭君”,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张国淦:《北洋从政实录》,《张国淦文集》,北京:燕山出版社,2000年,第94—97页。南北谈判过程中双方代表的地位之争也耐人寻味。谈判开始后,伍廷芳示意第一号人物是他本人而不是北方谈判代表唐绍仪。在私下讨论如何对待唐时,法磊斯向伍廷芳提出委婉暗示:“如果你愿意,唐绍仪十分乐意先拜会你,但在某种意义上说,他是这里的客人,因此也许你会愿意先去拜会他。”伍廷芳毫不犹豫地回答:“唐绍仪是来此求和的。”接着又改口说:“是来与我们安排和平条件的,因此我想他应该先来拜会。”《克·达·卜鲁斯来函》(1911年12月19日),《清末民初政情内幕》上,第813—814页。谁先见谁虽然只是礼仪上的细节问题,但南北双方对维护自身地位的重视可见一斑。

谈判开始后,南北双方都设定了自己的谈判底线并围绕各自的设定展开了激烈的政治角逐。北方设定的底线为君主立宪。袁世凯对君主立宪曾再三致意,其致伍廷芳电称:在国民会议开会,“国体未改以前,数百年已成之政府,无取销之法”。观渡庐编:《共和关键录》第1编,上海:著易堂,1922年,第66页。南方的底线是清帝退位,袁世凯宣誓赞成共和。对此,南方态度强硬。伍廷芳反复强调:“惟所坚持者,在清帝实行逊位,盖必如是,然后共和国体乃完全成立。否则有类于虚君共和之嫌,故独于此始终坚持。要之,全国人民为共和而流之血,前后积聚,可成江河,万不能含糊了事,以贻后祸。”伍廷芳:《致孙文、国务各总长、参议院议长电》(1912年2月6日),《伍廷芳集》下,第479页。相比之下,北方立场则因内部人心离异、无所依恃而表现出柔性特征。时论指出:袁自组内阁,除用旧日所谓袁党数人及罗织一二名士以掩饰场面外,其阁员对于袁之信仰本不坚固,故内阁成立后辞职者联翩接踵。自和局开始,民军要求强劲,一般官僚知地位已难久存,而为自保身家性命起见,又不敢做官,于是纷纷挂冠而去,袁内阁之势力日孤,即亲密如唐杨等人,亦皆远飏而去,袁内阁大有遥遥欲倒之势。《袁内阁摇摇欲倒》,《申报》1912年1月20日,第3版。

南方的强硬态度系以多数省份独立暨广泛的民心支持为凭借。光复军总司令李燮和在上孙总统书中强调,控制了十六省的南方,绝无在谈判中“受制于贼虏”之理。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近代稗海》第3辑,第21页。因多数省区已宣告独立,当时的谈判已不是平等意义上的南北交涉,故南方代表有恃无恐,态度强硬。德国驻华公使的分析,反映了当时南北相争的基本态势。他说谈判中北京方面所能接受者,“已不是维持满洲朝代问题,乃是变更帝制国体问题”。他认为袁世凯所扮演的维护满洲的角色已“彻底失败”,“于是只好能替满洲救得多少,便救多少”。《德国驻华公使Haxthausen致德国国务总理Bethmann Hollweg之文件》(1912年2月3日),王光祈译:《辛亥革命与列强态度》,《辛亥革命》(八),第452—453页。在这种形势下,历史的天平明显向南方倾斜,谈判遂大致按照南方提出的条件结束。

南北谈判的结果具有划时代意义,它不仅宣告统治中国长达二百六十七年的清王朝的覆灭,也宣告在中国实施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皇权政制的终结。虽然南方为此付出孙中山辞职与清室优待条件等交换代价,但所得甚大,足抵缺失。民国的创建是革命性变革,是南北志士流血牺牲并运用政治智慧换来的成果。对此,有贺本人并不讳言有贺说:“既曰共和国,必将原先属于君主之统治权全然废绝,举凡一切决于民意明矣。就于此点言之,民国与法美共和政体,并无相异之理。……今民国之成,在南省牺牲身命,躬冒铁火,为革命奋斗之志士,亦以为革命形象,与法美无异。夫此次革命,苟微南方志士热烈之义气,决死之奋斗,万难成功,固不待言。鄙人亦岂故意抹杀取消此千古不可忘之一大事者?”有贺长雄:《革命时统治权转移之本末》,《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第101页。,却又自相矛盾提出民国“统治权”的合法性来源在于清帝退位诏书的主张,其依据是诏书中有“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共和政府”的君上授权。但这一主张是很难成立的。

法理上,如前所述,君主制国家主权在君,共和制国家主权在民,君权神授,民权天赋,两者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权力授受关系。深通法律的王宠惠对《退位诏书》“授权”袁世凯组织共和政府深为不满,他在细读诏书后明确指出,共和政府首脑只能由人民选举,清帝命令袁世凯担任这项职务,是与人民自己选举首脑的权利相抵触的。《伟晋颂爵士致朱尔典爵士》(1912年2月24日),《英国蓝皮书有关辛亥革命资料选译》下,第485页。如果中华民国的“合法性”来源在清帝,那推翻清朝统治的革命的“合道性”也将受到质疑。

对于清帝越俎“授权”,民国方面一开始就保持着高度的政治警惕。孙中山在南北谈判期间提出清帝退位自己即辞去临时大总统的条件包括“清帝退位其一切政权同时消灭,不得私授于其臣”。与此同时,孙中山电告伍,再申其意:1.清帝退位系帝制消灭非止虚名;2.袁须受民国推举,不得由清授权;3.袁须对中外发表政见服从共和,以为被举之地。观渡庐编:《共和关键录》第1编,第76—77页。退位诏书颁布翌日,鉴于其中包括“授权”之意,孙中山致电袁世凯,严正指出:“共和政府,不能由清帝委任组织,若果行之,恐生莫大枝节。执事明于理势,当必知此。”《复袁世凯电》(1912年2月中旬),《孙中山全集》第2卷,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111页。中山此言,义正词严,掷地有声,无可辩驳地阐明了民国主权的正当来源。

其实就是袁世凯自己,也未尝宣称自己是由清帝授权组建民国。1912年2月21日,袁世凯致电孙中山解释不能即行南下就职的原因说:“南行之愿,真电业已声明。然暂时羁绊在此,实为北方危机隐伏,全国半数之生命财产,万难恝置,并非由清帝委任也。孙大总统来电所论,共和政府不能由清帝委任组织,极为正确。现在北方各省军队暨全蒙代表,皆以函电推举为临时大总统,清帝委任一层,无足再论。”袁世凯:《致孙中山电》(1912年2月21日),《骆宝善评点袁世凯函牍》,长沙:岳麓书社,2005年,第335页。袁世凯这一表态异常重要,表明他已公开否认其统治权系由清帝授予因而具有合法性的说法,并将自己纳入民国的“法统”。同年4月29日袁世凯在参议院发表演讲,称自己系“承五大民族推举”担任临时大总统,再次回避清廷“授权”组织临时政府之说。1914年召集约法会议制定《中华民国约法》时,袁首次提到清廷授权的问题,但亦将国民选举置于授权之前。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近代稗海》第3辑,第104页。据沈云龙先生研究,所谓清帝授权的说法,完全是袁所加入之语。袁故弄狡狯,以示其政权乃取之于清廷,而非得之于民军。孙中山颇责其不当,而袁与唐则诿之于清廷,且以其为遗言之性质,无再起死回生使之更正之理。由于南方的坚持,袁乃致电南京临时参议院与孙中山,为服从民国之表示,且通电北方各军,悉改用民国旗帜。沈云龙:《现代政治人物述评》(上),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第2辑,第20册,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未标明出版时间,第74—75页。

除了书面及口头表态,清帝退位后统一临时政府组建的过程亦充分表明,袁世凯已在南方的政治安排面前完全就范,民国政府以将南方的共和政制拓展到北方的方式把北方纳入民国的“法统”,实现了国家的统一。

1912年2月16日,临时参议院议决《中华民国接收北方各省统治权案》,其致大总统咨文称:“清帝退位,满清政府亦即消灭,北方各省统治权势必由中华民国迅即设法接收,以谋统一。”具体接收办法有5条:1.未立都督各省将原有之督抚撤除,另设都督为该省之行政长官,以昭划一;2.各省都督由各该省人民公举;3.各省谘议局改为临时省议会,一个月之内召集临时大会公举都督;4.公举之都督须经临时政府承认并由大总统补发委任状;5.以上所言各省系指东三省直隶河南甘肃新疆各省而言。《中华民国接收北方各省统治权办法案》,《参议院议决案汇编》,法制案,第1页。通过该法案的实施,北方未独立各省从政治上被纳入中华民国的“统治权”范畴。

3月6日,临时参议院讨论通过《袁总统受职与重行组织统一政府办法案》,具体办法包括同意袁在北京受职,但须致电参议院宣誓;参议院接到宣誓之电文后复电以确认受职并通告全国;袁拟派之国务总理及国务员须经参议院同意等六条。《袁总统受职与重行组织统一政府办法案》,《参议院议决案汇编》,法制案,第3页。袁接到该案后,于3月10日在北京行受任礼。受任前2日电传誓词于参议院,表示“所议六条,一切认可”。参议院照3月6日议决办法第三条,认可袁的受职,并“谨致大总统玺绶,俾公令出惟行,崇为符信”。又“代表国民”,特别告诫袁:“临时约法七章五十六条,伦比宪法,其受之维谨。”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近代稗海》第3辑,第29页。袁的受职程序表明,他对南方的法政系统表示了服从。

略有出入的是就职地点。袁最初曾有南下就职的打算,迎袁专使南下,“袁大总统以政府地点为议院所议定,不敢违,亦筹备南行”,因北方兵变而止。参议院复议决国都仍在北京,统一政府遂在北京成立。尚秉和:《北京政府成立》,《辛亥革命》(八),第552页。或谓北方兵变系袁导演,此说值得怀疑。从迎袁南下期间,北方兵变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4千万元,也可大致得出兵变不是袁自导自演的逻辑判断。盖在财政接近枯竭的情况下,如此高昂的代价是北方承受不起的。数据见《京华短柬》,《申报》1912年5月1日,第3版。有人认为袁世凯在北京就职意味着北方在政治上占了上风,是“统治权”从清帝转移到民国的标志。其实袁就职北京并不违背民国法理。对此,蔡元培解释说:“总统就职于政府,神圣不可侵犯之条件也。临时统一政府之组织,不可以旦夕缓,而袁公际此时会,万不能即日南行,则又事实之不可破者也。于是袁公提议,请副总统黎公代赴南京受职。然黎公之不能离武昌,犹袁公之不能离北京也。于是孙公提议于参议院,经参议院议决者,为袁公以电宣誓,而即在北京就职。其办法六条,如麻电。由是袁公不必南行,而受职之式,不违法理。”《蔡专使元培代表布告全国文》(1912年),《辛亥革命》(八),第125页。3月7日,孙中山致电蔡元培,补充提出袁在北京就职的条件。称袁可不必南下就职,“惟袁总统得参议院电复认可之日,举行仪式,应由专使等代表民国接受誓词,赉交参议院保存,以昭隆重”。孙中山:《复蔡元培等电》(1912年3月7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194页。

民国政府不仅在接受北方统治权及袁世凯受任程序上坚持既定立场,还建立起一整套法政系统,包括:1.制宪。制定并颁布《临时约法》,确定中华民国的国体和政体,宣布民国的主权及统治权之所属,并着手制宪。2.立法。制定民刑法律,在民国新律未颁之前,参议院通过《新法律未颁行以前暂适用旧有法律案》,规定前清法律除与民主政制原则相冲突者一概废除外,其余民刑各律暂时适用。《新法律未颁行以前暂适用旧有法律案》(1912年4月3日),《参议院议决案汇编》,法制案,第119页。3.制定国旗。以五色旗为国旗,象征五族共和。4.厘定官制官规,以谋行政统一。《参议院提议咨催临时大总统迅将地方官制官规编定草案交议案》,《政府公报》第22号,民国元年5月22日,附录,第9页。5.大赦。鉴于袁世凯就职后的大赦令是在《临时约法》颁布之前发布,而《约法》规定大赦令须参议院同意,故由参议院补发《追认大赦命令案》。《拟任唐绍仪为国务总理求同意案》(1912年3月11日)、《拟任陆征祥等为国务员求同意案》(1912年3月29日)、《追认大赦命令案》(1912年3月29日),《参议院议决案汇编》,承诺案,第5—7页。6.颁行新历。规定废除清朝皇帝纪年和革命期间一度使用的黄帝纪年法,改用公元纪年。7.统一军权。“通饬各处军队一律改悬中华民国五色旗,以示划一”伍廷芳:《致孙文、黄兴电》(1912年2月13日),《伍廷芳集》下,第496页。,规定所有军队均由陆军部及海军部指挥。虽北方军队仍然保留有浓厚的“北洋”色彩,但名义上已经蜕变为民国军队。8.剪辫。晓示人民“一律剪辫”“作新国之民”,“有不遵者,以违法论”。《命内务部晓示人民一律剪辫令》(1912年3月5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177—178页。

民国政府这些法政措施,无不显示出打碎既有政治系统、建立一个全新国家的气象。大的建置姑且不论,即以剪辫来说,又岂止是风俗的变化,实际上已包含对清朝“统治权”加以否定的深刻含义。而袁世凯及其身边的人剪辫,尤具象征意义。1911年12月7日,南下谈判的北方代表唐绍仪在铁路卧铺车厢中剪辫,梁士诒和其他一些人也一同把头发缒子放了下来。就连袁世凯,也在“决定要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时候”[美]保罗·S.芮恩施著,李抱宏、盛震溯译:《一个美国外交官使华记》,第13页。,在感到“相当难为情”的情况下,于1912年2月16日下午让蔡廷干为其剪辫。为此外交部特意打电话给莫理循说:“我把这条‘独家新闻’给泰晤士报。”莫理循认为打电话的人是希望他“发号外来宣布这件重大事件”。《蔡廷干来函》(1911年12月16日)、《致达·狄·布拉姆函》(1912年2月16日),《清末民初政情内幕》上,第879、885页。随着袁世凯辫子被剪去,他与清王朝的政治联系也就一刀两断,不复赓续。

要之,南北统一是在清朝“统治权”消灭的前提下实现的,性质是先于清帝退位便已成立的中华民国“统一全国”而非清帝“授权”创建民国。参议院在袁世凯就职时致辞称“中华民国奠基于武汉起义”《参议院致袁大总统辞》,《政府公报》第1号,中华民国元年五月一日,致辞,第5页。,既奠基在清帝退位之前,则在官方认知中民国非清帝授权建立应属无疑。南北谈判期间,伍廷芳致电孙中山,强调“催袁速使清帝退位,以为与满洲政府断绝关系之实证”。伍廷芳:《复孙文电》(1912年1月23日),《伍廷芳集》下,第453页。在伍看来,袁逼清帝退位,两者关系也就断绝,无“统治权”之授受可言。清帝退位诏书颁布后,伍廷芳宣称:“自此清国统治权全归消灭,中华民国统一全国,永无君主之余迹矣。”伍廷芳:《致孙文黎元洪各省都督电》(1912年2月17日),《伍廷芳集》下,第499—500页。孙中山更是以民国临时总统名义宣布:“清帝退位,政权同时消灭。”观渡庐编:《共和关键录》第1编,第79页。已经“消灭”的清朝“统治权”(“主权转移”论者视之为“主权”)被有贺及其援引者在民国时期发现了同质性存在,实在是匪夷所思。

当然,有贺及其援引者的一些思考对于认知清季民初政制转型还是有价值的。这主要表现为从政治技术的立场注意到了新、旧临时政府的衔接即唐绍仪担心的“接气与不接气”的问题。盖“清帝退位后,统治权已消灭,而临时政府事实上尚不能统辖北方诸省”。《逊位问题之四面观》,《申报》1912年1月23日,第3版。但问题的最终解决并未导向已在南方建立的中华民国“统治权”的消亡,而是清政府退出历史舞台,成为谈判中的失败者。伍廷芳曾致电孙中山讨论“统治权”的断续问题:“日来与袁内阁切实筹商清帝退位办法,本定于初三日即发表清帝退位之谕旨,后因发生难问,以致稍滞。此难问之发生,在清帝退位后对于北方如何处置,清帝统治权已经消灭,而我临时政府事实上尚不能直接统辖北方,则北方将陷于无政府之状态。据目下情形,是北方各官吏将士赞同共和,对于组织统一全国之政府,宜得其同意。故廷芳以为清帝退位,宜由袁世凯与南京临时政府协商,以两方同意组织统一全国之政府。”观渡庐编:《共和关键录》第1编,第83页。

作为“旁观者”,英国公使朱尔典对南北之争的结局看得最清楚,他在致格雷爵士的信中说:最初袁世凯深信有能力与共和运动领袖达成协议,在清帝退位与国民大会在南京和北京选举总统这段时间内,组成一个临时政府负责全国的行政工作,“他的主意是,发布一道谕旨,授权他在一周或十天内组成一个临时政府,因为他需要这些天进行选举,使得他自己被任命为总统”。然而,“这项计划已经失败”,因“孙文本人1月20日的两份电报唱着大不相同的调子,并且明确说明:北方不得设立临时政府;袁世凯必须接受民国方面对他的任命,而不能从满族人那里取得任何权力。……民党的目的无疑是要表明,胜利是属于他们的”。《朱尔典爵士致格雷爵士函》(1912年2月9日),《英国蓝皮书有关辛亥革命资料选译》下,第360页。虽然从长远看,民党未必取得胜利,但就“驱逐鞑虏,建立民国”政治目标而言,以南方作为凭借的民党却有充分理由宣告鸣金凯旋。

四、主权与疆域:政制转型与多民族国家的维持

主权理论描绘出这样一个世界,其最高权力的行使被限制在特定领土边界内,与此相关的有民族与国家。国家分单一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与多民族国家(nations-state),中国由于历史原因,是多民族的政治与文化共同体。

“主权转移”论者认为,在近代民族主义思潮及民族运动背景下,“民族国家”建构成为潮流,多民族的共同体如奥匈帝国、奥斯曼帝国、俄罗斯帝国纷纷解体,中国在内忧外患频仍、动荡分裂危机严重的近代,在经历“帝国”到“民国”的政制转型之后,仍然“在帝国原有的地域和人口规模上维持了国家的统一”,原因在于退位诏书保证了“主权连续性”。他们论证说,与其他三大帝国一样,清帝国具有“复合君主国”特征,存在“制度多元主义”的实践。清朝皇帝与各族臣民在不同的法理关系上建立起统治秩序,这一统治秩序从结构上具有其他三大帝国“贵族联盟”的特色,即满、蒙、藏贵族结盟,同时吸纳汉族和穆斯林的政治精英。章永乐:《旧邦新造:1911—1917》,第39页。由于这一政治结构并不存在于民国,故民国不具备整合满、蒙、回、藏的政治文化基因,如果没有退位诏书“钦命”组建“五族共和”,则“中华帝国”必然像其他未经主权授受的帝国一样,趋于解体。

应当承认,“主权转移”论者视野宽阔,此乃其学术立足点高于许多缺乏外部世界知识、只能就中国言中国、就历史谈历史的学者之所在。然而在其宏大叙事与抽象论证背后,却隐伏着许多致命缺陷。其中最关键的是概念模糊,将清帝退位诏书中“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的言说(discourse)与清代疆域的既成事实(fact)相混淆。

清代疆域是民国疆域的历史依据之一,但退位诏书却未必可以作为民国对既有疆域实施统治的法律依据。如前所述,辛亥革命的结果是旧法统及政统被推翻,一个全新的法政系统赤地新立(尽管也存在传统因素的影响)。退位诏书虽是一个法律文件,但其历史意义基本在于宣布清帝退位。国家制度根本变革与封建谱系内的朝代嬗递不同,革命产生的新政权并不依靠继承法来确定自己对既有领土实施统治的“合法”,因革命本身就不“合法”。法国革命将专制暴虐的路易十六推上断头台,已然气绝的法皇显然不会授权将法兰西的领土主权让给属于“第三等级”的革命党人组建的法兰西第一共和国,但这并不妨碍法国共和政权拥有国家既有领土主权的合法性。盖“政体虽更,国犹是国”《孙总统致蒙古王公电》,《申报》1912年2月5日,第3版。,政权易手,疆域依旧,这是国际政治的既定原则,无须通过前朝“授权”来获取“合法性”资源。

在这个问题上,“当局者”未必“迷”,“旁观者”(如今日一些研究者)未必“清”。1912年2月8日,南京临时政府北面招讨使谭人凤分别致电孙中山和袁世凯,宣称:清帝“逊位之后,领土主权一律转移于民国,此应然之势”。谭人凤:《致孙中山黄兴等反对保留清帝尊号电》(1912年2月8日)、《致袁内阁反对保留清帝尊号电》(1912年2月8日),石芳勤编:《谭人凤集》,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6—29页。谭人凤曾在东京法政大学肄业,深通法律,他所表达的其实也是当时很多明达之士的共同认知,对昧于清末民初政制鼎革与“主权转移”关系者,应该有所启发。

这样分析问题并不表明民国领土主权不需要做合法性论证,但民国属革命建国,法统已变,所有合法性论证只能在新的法律框架内展开。事实上,民初各根本法均对民国领土做过界定。《临时约法》称:“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中华民国约法》称:“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中华民国宪法》则规定:“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国土及其区划,非以法律,不得变更之。”从制宪技术上看,《临时约法》采用的是“列举主义”,《中华民国约法》及《中华民国宪法》采用的是“概括主义”。无论持何种“主义”,所有领土主权的宣示均由民国自己做出。如果说“主权”须“合法”,这就是民国领土主权的合法性依据之所在,至少从国内法的立场上可以这样认为。而这一规定得以成立,援据的是清代乃至历代王朝对其疆域实施有效控制的“既成事实”,而非清帝退位诏书中“无可奈何花落去”般的表态。退一步言,即便清帝有“授权”资格,其后来的复辟行为也等同收回“授权”,使“主权转移”失去了凭借。

从中国边疆民族对新旧中央政权的认同及其变化来看,“主权转移说”更是难以成立。历史研究需要实证,“主权转移”论者涉及蒙、回、藏地区的论证却多为假设,其最基本的假设是,如果没有退位诏书授权,既有的清帝国版图在民国时期就会四分五裂,不复以原有的形式存在。但这种假设是难以成立的。且不用说退位诏书和已然退位的逊清皇帝无力维系其既有“领土主权”,就连晚清在位皇帝在这方面的作用也每况愈下。蒙、藏等地的离心倾向非自民国创建始,近代以还,列强入侵,传统的“宗藩关系”面临内外冲击,“边疆危机”频现,离心因素早已出现。“主权转移”论者笔下清朝皇帝在政治、宗教上维系民族地区广大疆域的“天下共主”地位被严重夸大了。

以西藏为例。早在19世纪末,因清政府对西藏各阶层备战抵抗英军入侵态度消极,西藏上层已表现出对清政府的不信任。光绪二十五年(1899)三月二十六日,驻藏大臣对英屈服让步,十三世达赖通过外蒙法王哲布尊丹巴向光绪帝上奏,要求朝廷帮助解决西藏军火与财政困难等问题,以抵御英国侵略。清廷不但不答应达赖的要求,反而指责达赖有关西藏与朝廷之间存在驻藏大臣“壅遏专擅之弊”的说法毫无根据。这就使达赖对清廷陷于失望,在英军压境的情况下,开始向外寻求支持,遂有“联俄”之举。牙含章编著:《达赖喇嘛传》,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53—155、165页。

不仅如此,朝廷对达赖封号的降格亦强化了这种离心倾向。1904年7月,因英军入侵,要求直接与十三世达赖谈判,十三世达赖考虑若会见英国军官,恐遭胁迫,难以承担对政教事业危害的责任,产生出走内地,向皇太后和皇上面奏佛业遭难的念头。西藏自治区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第十三世达赖喇嘛年谱》,《西藏文史资料选辑》(十一),北京:民族出版社,1989年,第74、107、118页。但结果却令他感到意外,觐见时朝廷虽以极高规格接待,但封号则明显降格。1652年五世达赖应召朝觐,顺治皇帝所赐金册上的封号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而光绪帝赐予十三世达赖的封号仅为“西天大善自在佛”,表现出对“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的担忧,不久更将封号改为“诚顺赞化西天大善自在佛”,以弱化达赖“所领天下释教”的教权,强化对清朝的从属地位,致使达赖强烈不满。[英]查尔斯·贝尔著、冯其友等译:《十三世达赖喇嘛传》(西藏学参考丛书之七),西藏社会科学院西藏学汉文文献编辑室编印,1985年,第61—65页。

与此同时,清廷剥夺达赖世俗权力的措施激化了清政府与西藏宗教领袖的矛盾。这涉及西藏人对其与清廷传统关系的认知。英国人查尔斯说,十三世达赖曾告诉他,西藏人认为达赖是他们精神上的领路人,而清朝皇帝只是达赖的世俗支持者。查尔斯的印象是“年轻的达赖喇嘛决意不仅要当西藏之神,而且要做西藏世俗事务的独裁者”。[英]查尔斯·贝尔著、冯其友等译:《十三世达赖喇嘛传》,第354、347页。但朝廷却试图改变这种状况,具体措施是任命赵尔丰为驻藏大臣并派川军入藏。赵若入藏,意味着西藏将改土归流并实施政教分离甚至建为行省,西藏上层及各大寺的权力可能丧失。达赖遂向各国公使呼吁要求朝廷撤回川军。在达赖回到拉萨当天,驻藏大臣联豫便与之发生冲突。与此同时,川军从昌都入藏,达赖下令藏军抵抗,战争因此发生。不久藏军战败,达赖出走印度。牙含章说,“十三世达赖之逃亡印度,投靠英帝,是在当时的形势逼迫之下,不得已而采取的行动。”牙含章编著:《班禅额尔德尼传》,北京:华文出版社,2000年,第216—219页。所言道明了西藏与清中央政府之间的紧张关系。

十三世达赖出走后,清廷迅即革除其达赖喇嘛名号,示谕“嗣后(达赖)无论逃往何处及是否回藏,均视与齐民无异”牙含章编著:《达赖喇嘛传》,第219—234页。有泰等人治藏不得藏人之心姑不论,就连具有国家主权意识和改革倾向的张荫棠治藏,亦因强调“收回政权”即剥夺达赖的权力归驻藏大臣统揽,主张同化藏人及干涉西藏的宗教生活,受到藏人反对。见同书,第195页。,并指示驻藏大臣另找灵童代替之。不唯如此,朝廷还进一步剥夺西藏宗教领袖的世俗权力,议定乘达赖更迭之机,实施“政教分离”:嗣后西藏一切教务仍由达赖专司其事,但所有全藏商务、外交,在西藏省治未设以前,悉由驻藏大臣秉承政府命令相机处置,达赖不得越权干涉。朝廷并将西藏“政教分离”的具体规定由外部照会驻京各公使,强调嗣后事无巨细,非经驻藏大臣禀商政府认可,概无效力。如再有达赖与外人缔结条约情事,中央政府概不承认。朱绣编著、吴均校注:《西藏六十年大事记》,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8页。由于清廷态度强硬,直到王朝覆没,其与西藏上层的紧张关系一直未能缓和。

“主权转移”论者说清帝是“西藏喇嘛教的保护者,在蒙藏信仰的黄教中,皇帝还具有特殊的宗教地位,被视为文殊菩萨的化身”,故具有维护与蒙藏关系的法力。揆诸清前期或中期史实这种说法或许尚能成立,但在晚清则明显与业已变化的西藏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不符。库伦宣布“独立”时致蒙古各盟旗的电文称:“蒙古前以清皇仁德,推崇黄教,是以倾心归服。近年以来,有名无实,本蒙古所受一切困苦,逐日增加,情事昭然,人所共见。现值南方大乱,各省独立,清皇权势,日就凌夷,国替变更,指日可待。……满、汉之现象如此,亦满洲之不德所致也。”阙名:《西盟会谈始末》,刘序渭编:《民国以来蒙古资料汇编》,台北:金兰文化出版社,1976年,第175页。其宣布“独立”的理由虽不能成立,但清帝与黄教关系已变得“有名无实”的陈述,则反映了当事蒙人的认知。与十三世达赖有过直接接触的柔克义在清末写给美国总统的信中声称自己“很可能成为推翻黄教首领世俗政权的见证人”[英]查尔斯·贝尔:《十三世达赖喇嘛传》,第61—65页。,所言客观反映了清廷与蒙、藏宗教领袖关系的巨大变化。

其实不仅宗教领域如此,在世俗领域,清帝曾经拥有的无上地位也严重动摇。以东三省和蒙古为例。1912年1月25日,熊希龄、张学济等150人在致袁世凯的电文中提到了清廷对东三省及蒙古未能有效安抚引发的问题。关于东三省,有谓:“去年国会请愿,东省代表未蒙采纳,反被拘解”,故清室不愿尊重民意,已属昭然;关于蒙古,有谓:“蒙古王公,受数百年之压抑,时至今日,理藩部以一书吏,犹可挟制王公,故各盟旗袭爵留京者,贷借巨款贿赂官府,以致负债售地,部落日贫,债权操于外人之手。”熊、张等人据此认为,“满室已失君主之资格,不能再临臣民之上,无可疑者。”《熊希龄等致袁世凯电》,《申报》1912年1月25日,第3版。伍廷芳在致库伦电局商会的电文中指出:“满清之待蒙人,束缚钳制,视待汉人更酷。推其政策,直欲灭蒙人之种,不乘此时机相与左提右掣,脱离羁绊,何以兴人道之公?况外人垂涎蒙古非止一日,计惟有蒙汉合力推诚布公,结合共和政治,以汉之财卫蒙,以蒙之力捍汉,强邻觊觎可以永绝。南方民军视蒙族如同胞,绝无丝毫外视之意,满清退位即在目前,共和政治成立,人人平等,大总统由人民公举,汉满蒙回藏五族皆有选举大总统之权,皆有被选为大总统资格,较之坐受满清抑制大不相同。”伍廷芳:《致库伦电局商会电》(1912年1月30日),《伍廷芳集》下,第466页。类似言论在蒙古及新疆回部王公给袁世凯的上书中亦可读到。《蒙回将非清有矣》,《申报》辛亥十一月十四日(1912年1月2日),第1张第2版。这些言论,尤其是“满室已失君主之资格”一语,虽系民国建元之初说出,反映的却是晚清以来的历史事实,这对迷信清帝在维护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同体方面作用的人,应该是一个有力的历史提醒。

论述至此,一个相关的问题随之产生:如果“退位诏书”不能维系汉、满、蒙、回、藏既有的关系,中华民国如何能做到这一点?学者所揭示的“维护一个现存的王朝与维护一个历时性共同体的中国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与冲突”将如何解决?姚大力:《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与国家认同》,《中国学术》2002年第4期。革命初起,反清革命志士以反满自任,所提“驱逐鞑虏”的政治口号包含了狭隘的汉民族主义。这样的言论在起到革命宣传作用的同时,也造成了其他民族的不安。荣祥在回忆蒙古土默特旗王公对辛亥革命的态度时说:“他们对这句口号的反感很强烈,他们虽然知道这一口号的矛头是指向清朝统治的,但‘鞑虏’二字有着牵连蒙古的意味。”华国梁、戴峰:《民国初年蒙古王公对“五族共和”政策的民族认同》,《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第104页。

然而随着建国问题提上日程,革命派很快意识到反满口号对于多民族国家建构的严重副作用。于是将最初激烈反对的立宪派提出的“五族君宪”口号加以改造,提出“五族共和”主张,表示:“今后凡属蒙藏回疆同胞,在昔之受压制于一部者,皆得为国家之主体,皆得为共和国之主人翁,即皆取得国家之参政权”,绝不像“前清之于蒙藏,部落视之;俄国之于人民,奴隶视之;日本之于高丽,牛马视之”。转引自凌纯声:《中国边政改革刍议》,《边政公论》第6卷第1期,1947年3月,第2页。这一主张的提出意味着革命派在民族问题上的认知已经与曾批评其偏激的立宪派趋于一致。尚秉和注意到,立宪党与革命党,所争只在君主与民主一个问题,至“满、汉、蒙、回、藏五族,必使同立一政府之下,不使分离,以与各国保全领土主义相冲突,又两党之所同也”。尚秉和:《北京政府成立》,《辛亥革命》(八),第439页。

值得注意的是,在建国过程中,“五族共和”观念得到国家根本法的确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人民”一章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有信教之自由”;“参议院”一章规定:“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给予蒙藏青海同样的政治权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案》(元年三月九日议决),《参议院议决案汇编》,法制案,第25—26页。《参议院法案》还特别给甘肃、新疆、西藏、青海、内外蒙古参议员参政提供了方便。《参议院法案》(元年三月二十九日),《参议院议决案汇编》,法制案,第42页。通过立法,民国各民族政治权力趋于平等并得到制度保障。

不仅如此,民国还致力于从行政体制上将满、蒙、回、藏地区“内地化”。清代建制,内地事务由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管,蒙、回、藏事务则归理藩院统辖。“藩”的称谓本不含贬义,但因远离“中央”,且经济文化相对落后,近代以后逐渐成为外部世界认知中与“宗主”对应的称谓,成为区别于内地的边缘地带,以致一些西方人认为中国对这些地区拥有的只是“宗主权”而非“主权”。[英]查尔斯·贝尔著、冯其友等译:《十三世达赖喇嘛传》,第61页。民国则取消了这一机构。温宗尧在新政权建立过程中曾被任命为藩属部总长,但该项职位被各省代表会议否决,理由是新中国没有藩属。《伟晋颂致朱尔典爵士函》(1912年1月11日),《英国蓝皮书有关辛亥革命资料选译》下,第452页。后来的内阁没有藩属部建置,按照总统命令,所有原属该部管辖的事务均“归并内务部接管”。袁世凯在大总统令中宣称:“现在五族共和,凡蒙藏回疆各民族,即同为我中华民国国民,自不能如帝政时代,再有藩属名称,此后蒙藏回疆等处,自应通筹规划,以谋内政之统一,而兼民族之大同。民国政府于理藩不设专部,原系视蒙藏回疆与内地各省平等,将来各该地方一切政治俱属内务行政范围。现在统一政府业已成立,其理藩部事务著即归并内务部接管,其隶于各部之事,仍划归各部管理,在地方制度未经划一规定以前,蒙藏回疆应办事宜均各仍照向来办理。”《大总统命令》,《申报》1912年4月24日,第1张第2版。不仅如此,民国还特设蒙藏事务局,直属国务总理,以重事权。《大总统交议修改官制通则案审查报告》,《政府公报》第7号,民国元年五月七日,通告,第11页。朱尔典认为这一变化表明,北京政府“想要把蒙古和西藏变成民国的组成部分”。《朱尔典爵士致格雷爵士函》(1912年4月8日),《英国蓝皮书有关辛亥革命资料选译》下,第546页。通过改制,外国人认知中的“宗藩关系”被正名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是“退位诏书”所不能做到的。

为贯彻民族平等原则,民国政府还发布命令,废除前清弊政,宣布将内外蒙古各盟旗暨两藏地方历来疾苦之事查明,次第革除,并要求各王公呼图克图喇嘛于中央大政及各该地方应兴应革事宜各抒政见,随时报告,以备采择,“务使蒙藏人民一切公权私权,均与内地平等,以昭大同而享幸福”。《临时大总统令》,《临时公报》,1912年3月26日,命令。这对消除民族隔阂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经济上,将满、蒙、回、藏继续维系在五族共同体之内的因素之一是《清帝逊位优待条件》及《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的颁布。以清室优待为例。其他条款且不说,每年400万元的支给虽然只占当时国家年度财政收入的1%,但对清室而言却是一笔极具诱惑力的巨大津贴。所以当莫理循得知这一消息时,感到十分诧异,他并不是共和制度的同情者,但他认为100万两白银(当时银钱比价约为1∶1.3)就已足够,因为摄政王引退后每年也只得到5万两白银,当时一共有8个亲王,加上太后等人,100万两绰绰有余。《致达·狄·布拉姆函》(北京,1912年1月16日),《清末民初政情内幕》上,第835页。[美]路康乐:《满与汉:清末民初的族群关系与政治权力(1861—1928)》,第273页。马叙伦后来算过一笔账,他认为民国总统的岁费为48万元,但即便是1924年北京政变优待条例修改后清帝享有的经费亦达50万元,较之总统为多。马叙伦:《清室优待条件之我见》,《晨报》六周纪念增刊,1925年,第324页。

这一系列措施,对于维系“五族共和”起到了重要作用。以西藏为例,进入民国之后,没有“共主”地位的中央政府,因采取务实灵活的对藏政策,落实优待条件,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十三世达赖回心转意。1912年8月29日,袁世凯致函表示恢复达赖喇嘛名号,达赖做了回应。《第十三世达赖喇嘛年谱》,《西藏文史资料选辑》(十一),第127页。同年10月28日北京政府明令恢复达赖名号,并否认了把西藏建为行省的一切主张。[英]查尔斯·贝尔著、冯其友等译:《十三世达赖喇嘛传》,第353页。1919年,北京政府派朱绣等赴藏,与达赖建立了直接联系。朱绣于次年离开拉萨回京,临行之际,达赖设宴俎饯,在对当初出走印度一事做解释时表达了对清政府的不满和对民国政府的感激:“余亲英非出本心,因钦差逼迫过甚,不得已而为之。此次贵代表等来藏,余甚感激,惟望大总统从速特派全权代表,解决悬案。余誓倾心内向,同谋五族幸福。至西姆拉会议草案,亦可修改。”朱绣编著、吴均校注:《西藏六十年大事记》,第50页。之后达赖与中央政府关系趋向密切,以至鼓吹“藏独”的英国人查尔斯也承认:“达赖喇嘛日益坚定地撇开英国,转向中国。……在那些年代里,西藏的两位领袖达赖和班禅喇嘛就已经有明显转向中国的倾向。”[英]查尔斯·贝尔著、冯其友等译:《十三世达赖喇嘛传》,第365—366页。

1933年12月17日,十三世达赖圆寂,其转世灵童虽未依清朝制定的传统办法由中央政府专使主持“掣签仪式”产生,却在民国政府所派十四世达赖“坐床专使”吴忠信“看视”后,经民国政府批准免予掣签而取得合法地位,最能说明民国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关系的变化。周锡银:《从民国时期达赖、班禅的转世看中央政府对西藏主权的行使》,郎维伟等主编:《民族研究文集》,成都:巴蜀书社,2000年,第249页。

主权是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一个没有武装强制力为保障的主权法律诉求将没有任何意义”。[英]约翰·霍夫曼著、陆彬译:《主权》,第31页。在上述政策措施没有发生作用的情况下,民国朝野人士为维护满、蒙、回、藏主权,曾提出动用军事力量的问题。谭人凤指出,政权鼎革之际,蒙古宣布独立,要维护主权惟有以武装为凭借,希望“军界诸公振刷精神,严明纪律,枕戈待旦,勉为共难”。谭人凤:《北面招讨使解职宣言》(1912年4月19日),《谭人凤集》,第41页。刘揆一认为,民国肇建,或面临分裂的危险,但解决的办法在于实力。“苟民国政府强而有力,何患不能统一耶?”刘揆一:《组织中央政府意见书》(1911年11月30日),饶怀民编:《刘揆一集》,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39页。已意识到解决分裂问题必须依靠军事手段。戴季陶发表《征蒙与拒俄》一文,认为单纯外交手段无济于事,宣称“今日之蒙古问题,惟有让军人奋进,以图解决”。戴季陶:《征蒙与拒俄》(1912年10月29日),唐文权、桑兵编:《戴季陶集(1909—1920)》,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539—541页。民国政府也意识到外蒙独立问题非派员交涉所能解决,于1912年春从黑龙江、新疆东西两路向外蒙进兵。后因俄国驻华公使库朋斯基(Krupensky)出面强力干涉,用兵之事遂寝。张启雄:《“独立外蒙”的国家认同与主权归属》,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集刊》第20期,1991年6月,第269—270页。在西藏,对于一度出现的离心因素,民国政府恩威并重,采取优抚措施的同时,于1912年7月派四川都督尹昌衡率川军征剿,云南都督蔡锷也派兵前往川边藏区震慑,这些军事行动虽因英国的“交涉”受阻,却也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西藏局势。

总之,“中华帝国”在清朝统治崩溃之后虽未能完整保持既有版图,却也没有像奥匈帝国、奥斯曼帝国和俄罗斯帝国那样全然解体,可谓有成有败(“主权转移”论者称退位诏书使民国得以“在帝国原有的地域和人口规模上维持了国家的统一”,显违事实)。造成这种历史结局的原因颇为复杂。就成功一面而言,五族之间长期密不可分的联系以及民国政府维系新共同体的政策措施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中最关键的是“民族平等”的制度规范和保护其政治经济利益的“优待条件”。该“条件”虽系南北谈判时拟定,却以民国政府名义发布,不仅说明了南方在南北谈判中的主导地位,也界定了维系“五族共和”的因素与力量之所在。尽管上述措施中有一部分是袁世凯担任总统期间颁布,但袁既非清帝“授权”担任大总统,且这些措施是以民国政府名义颁发,则其维系“五族共和”作用之发挥应与退位诏书无关。就失败一面而言,近代中国国势羸弱,东西列强持续的压迫,实有以致之。但无论成与败,均与“退位诏书”没有内在联系,故不能夸大了诏书在维系国家领土主权方面的作用。

五、主权与邦交:中华民国的外部“合法性”问题

“主权转移”论者说,从国际承认角度看,清帝逊位和主权转让向民国政府提供了主权上的“合法性”。章永乐:《旧邦新造:1911—1917》,第6页。这一论断将讨论延伸到了国际法领域。我们知道,主权可区分为内外两个维度有西方学者认为,如果将国家作为主权的行为者,那么我们有必要区分两个方面:对内主权(internal sovereignty)和对外主权(external sovereignty)。对内主权是指国家与主权范围内事务的关系,而对外主权是指国家与主权范围边界之外事务的关系。……对外,主权国家在与其他国家平等的基础上,进入国际舞台。对内,主权国家自主地行使最高权力,这种权力无论对内对外都是不可妥协的。[澳]约瑟夫·A.凯米莱里等著、李东燕译:《主权的终结》,第131—132页。,在对外维度上,它是一个国家得以参加国际社会的资格。[英]约翰·霍夫曼著、陆彬译:《主权》,第19—27页。但主权体现其外部存在时总是受到诸多制约。近代国家处于国际关系的复杂体系之中,是一种国际法意义上的存在。国际法是国家之间通过条约或协议做出的法律约定,一般不因国内政权的更迭而发生改变。当国家政治发生革命性变更时,外部承认总是以新政权是否稳定及能否履行既有国际关系中的约定为条件。通常情况下,对一个新“政府”(government)的承认同时包含了对其“国家”(country)原有领土主权的承认。影响承认的因素极为复杂,有时外部承认的过程可能包含对主权国家利益的侵夺。就中国而言,是否有清帝“授权”并未成为条约关系国在承认中华民国时考量的因素。

对中华民国的外交承认早在武昌起义之初列强宣布“中立”时便初现端倪。西方国家宣布“中立”并不都虚伪。一个最能说明这一问题的事例是,革命初起,当时还是清内阁总理的袁世凯公开宣称,英、日两国已决定采取共同行动,维护中国的君主政体,必要时将不惜动用武力。但话音刚落,英国外交部就发表声明,称袁氏所言“全与事实不符”。《山座驻英临时代理大使致内田外务大臣电》(1911年12月25日),《日本外交文书选译》,第316页。过去人们总是将“中立”视为列强干涉中国革命的遮羞布,实际上,与其说标榜“中立”是为了更加巧妙地干涉中国革命,不如说是列强为抛弃清政府及对南方革命示以支持所运用的策略,因为宣布“中立”从法理上已将南方革命势力视为可与北京政府对等看待的一方。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发表声明,对列强在中国革命过程中“所抱的中立态度及对革命事业的同情”表示“感谢”《伟颂晋领事致朱尔典爵士》(1912年1月5日),《英国蓝皮书有关辛亥革命资料选译》下,第450页。,乃是对“中立”性质和作用的最好说明。

最先发现中国革命对西方价值的是与中国有着密切经济联系的外国商人。在各省纷纷独立的形势下,外国驻华商团已认识到,“现在中央及西南各省,清廷之权力已成无效,且中国之大部分,清廷应按照条约所载担任保护外人声明财产者,业已失此地位而不能尽保护之责。”《宣统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清议和代表译上海洋商团致内阁奕劻载沣电》,《辛亥革命》(八),第536页。而革命后建立的共和政府却可能给西方世界带来商业发展的新机。巴黎《迭霸日报》驻上海记者的专函写道:“世界经济利益,于中国革命后,必大增进。共和党既得势,则内地多数均可开为商埠,厘金定可裁去,绝大之公众工程,如铁路之类,定必大加扩张,所有各项改革,需用资本极大。……吾法之资本家,正宜速为注意,预备投机事业。”远东通讯社丛录:《欧报对于中国革命之舆论》(1912年2月11日),《辛亥革命》(八),第511页。法国舆论传达的工商界呼声,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西方国家对中国正在发生的革命的认知。

对商业发展的殷切期待直接影响到各国政府。宣统三年十一月下旬袁世凯面谒各国公使,探询其对中国政体选择的意向。各公使答辞大略相同,“均谓中国革命之惨祸,势将与满洲君主相终始,满洲君主一日不去,即革命一日不能止息。吾辈甚愿清政府识机知命,速行允许共和,永绝扰乱中国之种子,否则相杀相持,仇怨日深,甚非中国前途之福”。《谁谓各国不承认共和耶》,《申报》辛亥十一月十七日,第1张第4版。清帝不去革命不止的认知出自各国公使,意义非同寻常,说明各国对清廷已普遍失望。

在西方国家中,与中国打交道最多、利益连接最密切的是英国。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出于“价值趋同”的考虑,主张中国实施君宪制,但与清政府打交道的经历使英国意识到不能也无法在保留清帝的情况下达致这一目标。英国外务大臣曾设想若中国实施君宪,可否按照部分革命党人的意见,册立孔子后裔当皇帝。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在复日本外务大臣的电文中说,1911年12月16日,他去访问英国公使,该公使以英国外务大臣绝密来电见示,电报略谓:“当前官、革双方在保存满洲朝廷基础上达成协议,迨已全无可能,作为此时之解决方案,册立当代孔子后裔,结果如何,希即电复。”《伊集院驻清公使致内田外务大臣电》(1911年12月16、17日),《日本外交文书选译》,第280、282页。白克尔也表达了清帝权力不能保留的看法:“我们正屏息注视着你为我们展现的极为重要的活剧。要预料结局怎样,似乎就像预料法国革命的结局一样困难。有一点例外,那就是满人的权力一定要粉碎。”《乔·厄·白克尔来函》(泰晤士报社,1911年11月14日),《清末民初政情内幕》上,第787—788页。

英国对中国实行君宪制的坚持及对清朝皇帝的“厌弃”在时间上前后一贯。几年后,在谋求称帝的过程中,袁世凯与英国公使朱尔典有过一次密谈,袁曾以绝密件方式将此次密谈记录发给文武高官。谈话中朱尔典表示英国支持将民主共和改为君主立宪,袁世凯闻言试探说:“若行君主立宪,须另请宣统为皇帝乃可。”朱尔典明确表示:“再选满人为皇帝,各国必不承认。若大总统肯顺民意担此责任,英国必大欢迎。”袁世凯:《与英国公使朱尔典密谈录》(1915年10月2日),《骆宝善评点袁世凯函牍》,第379页。朱尔典所谓“各国必不承认”满人为皇帝之说,对“主权转移”论者可谓当头棒喝。连清朝皇帝也不为看重,遑论一纸“退位诏书”!

民国建立后,国际承认问题提上南京临时政府的议程。民国成立当天,伍廷芳以外交总长名义发布《中华民国对于租界应守之规则》,申明在租界收回之前须按照规则维持租界秩序,保护中外利益,俟大局底定,再制定新的办法。《中华民国对于租界应守之规则》,《申报》辛亥十一月十三日(1912年1月1日),第2张第3版。次日,孙中山发布《临时大总统宣告各友邦书》,表示革命以前所有前清政府与各国缔结的条约“均认为有效”;革命以前清政府所借外债和承认的赔款,民国政府将承担偿还之责,不变更其条件;革命以前让与各国国家及个人的权利,民国政府照旧予以尊重;凡各国人民之生命财产,在共和政府法权所及范围内,民国当一律尊重保护。《临时大总统宣告各友邦书》,《辛亥革命》(八),第22—23页。袁世凯就任民国大总统时发表的就职宣言,亦申述了与南京临时政府“告各友邦书”中近乎一致的对外政策。外交学院编:《中国外交史资料选辑》第1辑(1840—1917),北京:外交学院,1957年,第133页。

民国政府的承诺,为新政府的国际承认奠定了基础,因维护既得利益是各国承认民国的基本前提。在这个问题上,各国既有共同利益的考量,也有维护单一国家特殊利益的用心。关于共同利益,日本政府1912年2月21日的一份备忘录做了如下表述:“当中国建成巩固之新政府,而此新政府又能显示出具有履行该国所承担之各项国际义务的意志及实力时,各国即应对此新政府予以承认。但鉴于中国目前现状,各国政府应在此时先就有关承认之各项问题加以慎重考虑。”日本政府所说的“问题”包括外国人是否继续保有在中国的既有权利、特权及豁免权及新政府是否承诺继续承担过去承担的一切外债。《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国新政府)备忘录》,《日本外交文书选译》,第397页。按照备忘录的表述,日本向各国政府发起交涉,提出在承认中国新政府问题上列强共同行动的原则,各国政府初无异议。《牧野外务大臣复珍田驻美大使电》(1913年3月23日),《日本外交文书选译》,第424页。英国政府表示:“按照国际惯例,对于一国之政府,应俟其召开国会,制定宪法,根据宪法选出大总统,并使现时之临时政府成为具有宪法权能之永久政府,或由此种永久政府所代替时,方能正式予以承认。”《加藤驻英大使致内田外务大臣电》(1912年8月12日),《日本外交文书选译》,第419页。

至于“特殊利益”,因在华利益不一致,列强在承认民国问题上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和立场。英国关心的是长期以来在长江中下游的利益。1912年2月3日,当南北谈判已成定局之时,德国驻华公使哈豪森(E.von Haxthausen)曾指出,英国的势力范围在长江一带,英国之所以放弃援助北京政府,是因为受制于英国商人,担心商业会因此受损。《辛亥革命与列强态度》,《辛亥革命》(八),第451页。日本除了继续保持并扩大其在华势力范围以外,对于向中国贷款的关注异常强烈。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6卷,第4—5页。俄国在华也有特殊的利益。1912年9月,俄国正式向民国政府提出修改1881年所订中俄《改订条约》及《改订陆路通商章程》的问题,并单方面宣告继续有效10年。俄国之所以提出这一问题,原因在于看到英国已提出以西藏问题作为承认新政府之先决条件而与中国开始交涉。俄国亟欲乘中国此次变乱之机扩大其在华利益。《本野驻俄大使致内田外务大臣电》(1912年9月10日),《日本外交文书选译》,第420—421页。其他各国也都有着自己特殊的利益关注。

有时在华列强国内政治形势也会影响对民国的外交承认,其中包含一些重要的政治价值因素。如美国就存在政府迫于国会(民意)压力而倾向承认中华民国,其国内的选举活动亦有利用承认仿效美国共和制度而建立的“共和中国”来争取选票的政治需要。《伊集院驻华公使复内田外务大臣电》(1912年7月24日),《日本外交文书选译》,第414页。在与日本驻美大使珍田会晤时,美国众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沙尔萨就承认问题表达了这样的意见:“此次中国建成共和政体,乃近世最堪叹赏之一大进步,各国本应尽早予以承认,并尽可能给予援助与支持。然而迄今为止,各国不但计不出此,反而在借款问题上横生枝节,提出监督条件,纠缠不休。其目的无非为庇护欧美资本家之私利,不得不谓为横暴之举。”珍田分析说,在目前形势下,国会虽不致向政府施压,但希望及早予以承认乃无可争辩之事实,且总统亦有履行诺言之责。若长期迁延,则如沙氏所说,政府将被指责在庇护资本家的私利,并被美国政界限制资本扩张之思潮所利用,以至对总统再次当选的前景产生不利影响。《珍田驻美大使复内田外务大臣电》(1912年7月24日),《日本外交文书选译》,第415页。

后来美国抛弃六国协同行动原则,退出六国银行团,单独正式承认民国政府,就明显与其国内政治因素及认同共和中国的价值选择有关。[美]保罗·S.芮恩施著,李抱宏、盛震溯译:《一个美国外交官使华记》,第55页。1913年4月2日,美国国务卿召见与中国有条约关系之各国使节,表示美国总统拟于4月8日中国国会开幕之际承认民国政府。《珍田驻美大使致牧野外务大臣电》(1913年4月2日),《日本外交文书选译》,第427—428页。日本以“宋案”为由向美交涉,希望采取与日本同样的立场,美国政府的回答是:“美国政府认为,中国若能成立正式、合法之议会,即可认为已具备承认之首要条件,而且美国政府业已告知中国政府将予承认,时至今日已不能遽改前态。”《牧野外务大臣致有吉驻上海总领事电》(1913年4月8日),《日本外交文书选译》,第436页。结果,美国政府于中国国会正副议长选出之后即率先承认中华民国。墨西哥亦于同日宣告承认。10月6日袁世凯当选大总统,日本随即宣布承认,其他各国的承认手续也先后完成。《艾斯敦先生致格雷爵士函》(1913年10月4日)、《格雷爵士致艾斯敦先生函》(1913年10月6日),《英国蓝皮书有关辛亥革命资料选译》下,第712—713页。

民国承诺信守既有的中外条约以及列强对民国予以外交承认,在国际关系上构成了一个新的中外约定。民国既已承担保护各国在华利益的义务,理论上也应同步取得与所承担的义务相对应的权利,这就从国际法意义上获取了维护包括领土主权在内的完整主权的合法性。这是所有条约关系国应当加以维护的权利,因为既已承认民国,也就意味着承认了作为民国国家建构基础的宪法,而领土疆域的确认正是宪法的重要规范之一。

然而在中国领土主权问题上,已经建立起新的国际法约定的各国并不都遵守国际法原则。美国大致保持了承认民国与承认其主权及领土完整的一致性。美国早在第二次“门户开放”照会中就已提出“保持中国领土和行政完整”的原则。1913年3月18日美国政府发表公开宣言,称六国银行议定的借款条件“似已触及中国之行政独立,本政府感觉即使被牵连,亦不应参与此类条件”。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6卷,第8—9页。美国总统塔夫脱宣称:“美国仍主持海约翰保存中国领土完全,政治独立之政策。”《宣统三年十月十一日驻美国大使施肇基致外务部胡惟德电》,《辛亥革命》(八),第530页。由于美国持此立场,民国政府对美国帮助维护中国领土主权充满期待。美国驻华公使芮恩施就任不久,包括张謇在内的两位民国部长即拜访他,讨论了日、俄在蒙古及南满制造分裂的侵略活动,希望美国对制止日俄的行动有所作为。[美]保罗·S.芮恩施著,李抱宏、盛震溯译:《一个美国外交官使华记》,第62—63页。下节引文同出此书,第105页。

相比之下,日本在中国领土主权问题上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当中日就“二十一条”进行交涉之时,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使用一个迅速传遍远东的明喻。他绘声绘色地说:‘目前世界危机势将迫使我国政府采取影响深远的行动。当珠宝店着了火的时候,要住在珠宝店附近的人不去拿几个珠宝,是办不到的。’”日本这种不打自招的盗窃行为主要表现为在策划外蒙独立和炮制伪满洲国。

武昌起义发生二十年后,《时事新报》发表社评,揭露了日本侵犯中国满、蒙领土的历史:“日人觊觎内蒙,处心积虑,已非一日。自沈变以来,其侵蒙野心,尤昭然若揭,是故有识之士,靡不隐忧于蒙古将为沈阳之续也。前者日方尝唆使王公,倡言自治,脱离中国,附庸于傀儡,耸听中外,形势严重。……内蒙绝非一单纯之问题,其中包括者至为错综复杂,不仅有日本帝国主义之蹂躏中国,同时尤含有日本对俄备战之成分。故解决之途径,不在于宣慰蒙旗,而在于如何对日。兹据昨日本报日一面决定使其傀儡溥仪称帝,改满洲国为满蒙国,一面复与蒙王接洽,加重王公封号,将东蒙一带,划入所谓满蒙伪国之版图。以是证诸去冬日军之寇察(哈尔),则颇有蛛丝马迹之联系焉。日本之窥蒙,故为世人所共见,满洲伪国之扩大而改为满蒙伪国,亦在意料之中。”潘公弼编:《时事新报社评集》(四社文库第1辑第1册),常州:人文印书馆,1934年,第4页。

学界对日本策划外蒙独立的历史已做了很深入的研究,且不赘言。至于所谓“满洲国”的颠末,兹援引堪称“权威”的“国联”调查结论于下:“九一八”事变之前,东三省从无所谓“独立运动”,“九一八”之后的“自治运动”完全是日本军事当局在实施对东北的占据后策划的,“所谓满洲国成立的原动力,一为日本军队之在场,一为日本文武官吏之活动,两者联合,发生之效力最大,依我等之判断,若无此两者,新国家不能成立。基此理由,现在政体,不能认为由真正的就自然的独立运动所产生。”《华译国联调查团报告书》,大连:满洲报出版部发行,昭和七年十二月,第104页。很明显,满洲国是日本炮制的,日本的所作所为已严重违反其“承认”民国所应包含的维护中国既有领土主权完整的国际约定。

然而无论列强在承认中国共和政府问题上持何种立场,其承认或不承认的表示均未体现出与清帝退位诏书“授权”转让帝国“主权”有任何联系,如果一定要说两者之间存在联系,那也只能是一种“负相关性”(negative correlation),整个承认过程中外国列强的政治经济考量都包含着对清政府的否定性因素。某种程度上,列强承认中华民国的过程也就是他们在中国弃旧图新、建立一种全新国际关系的过程。多数列强对中国局势的判断,正如1912年1月4日俄国外交总长Sasonow向德国驻俄大使Pourtales所言,武昌起义发生后从中国传来的“一切消息”均表明,“清室命运实已完全告终”。《德国驻俄大使Pourtales伯爵致德国国务总理Bethmann Hollweg之文件》(1912年1月4日),王光祈译:《辛亥革命与列强态度》,《辛亥革命》(八),第434—435页。很难想象,一个命运已经完全告终的末代帝王的诏书,可以对中华民国的国际承认产生什么作用和影响。

六、结语

中华民国的建立是中国历史上一次根本性制度变革,是追求自由民主制度及现代价值的“先进中国人”历经多年艰苦努力、通过武装斗争手段换来的制度成果。在这一过程中,南北立宪党人发挥过积极作用,清帝降诏退位也有效缩短了革命进程。以往的辛亥革命史研究忽视立宪党人的作用,不无偏颇;不承认清帝退位对减少流血冲突所起的作用,也有失客观。但在中华民国创立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南方革命党人及其推进的旨在学习西方的革命,应无疑义。

“革命”在民国建立之后被长期滥用,引发了值得深刻反思的诸多问题。民国移植西方政制的实践出现了很多艰难曲折,其原因极为复杂,革命党人有时也难辞其咎,但发生在辛亥年间的中国革命却不应当成为历史追诉中的“原罪”(Original Sin)。详见拙文:《政党建置与民初政制走向》,《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2期。有学者因看到革命的副作用而讴歌改良,赞扬君宪,不知辛亥革命完全是被逼出来的,清政府早已错失了实施君主立宪的机会。民国建立之初,曾经的君宪论者杨度转而赞同共和,与薛大可等发起共和促进会,发表宣言称:“彼亲贵王宫及顽旧之徒,在人民希望君主立宪之时,则主张君主专制,于人民希望民主共和之时,又主张君主立宪,既不能于未革命之先实行宪政,预测革命之萌芽,乃于既革命后,又复反对共和,忍以皇室为孤注,拥护二百年一姓之私产,甘弃数千年文明之古国,何其本末倒置若此其甚乎?”杨度:《与薛大可等发起共和促进会宣言书》(1912年1月26日),《杨度集》,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43—544页。杨度作为一贯的君宪论者,此时赞成共和,未必出于真心,后来他支持袁世凯复辟足以证明这一点,但所谓清帝已丧失实施君宪制机会的说法却是可以成立的。不知道中国民主革命的缘由,抽象地谈论革命的利弊,是革命一度受到包括杨度在内的国人排斥的重要原因。杨度作为历史当事人所做深刻反思,足供追求历史新论者参考。

确定了革命的缘起及其在中国政制转型中的决定作用,对《清帝退位诏书》的性质和作用才可能得出符合历史实际的判断。质言之,中华民国是革命建国而非前朝皇帝授权变政;君主专制与民主共和分属两种不同的政治体制,各有“法统”和“政统”,法理上不可能存在权力授受关系。事实上民国也非秉承“圣意”创建,即便承接诏书的袁世凯,其总统权力也是严格按照民国法定程序,通过选举,由民国参议院颁玺授予。从时间上讲,民国成立在前,清帝颁诏退位在后,逻辑上前者也不可能由后者授权创建。至于领土,中国版图,得之不尽在清朝,失之却多在清朝,仅第二次鸦片战争及稍后丧失的领土便多达150余万平方公里。民国政府“五族共和”的主张及维护领土主权的内外努力,虽未完全保住既有疆土,却也避免了全局性“崩盘”,这一历史事实,不应漠视。将《清帝退位诏书》的颁布视为“中华帝国”没有像其他帝国那样四分五裂的原因,甚至将其拔高到与奠定了民国政制及法理基础的《临时约法》“姊妹篇”的地位,有违历史,非伦非类,难以服人。

“主权转移”论者声称其理论来源为有贺长雄的《革命时统治权转移之本末》,姑不论“主权”与“统治权”逻辑上属包含关系(inclusion relation),不可随意替换,忽略或故意隐去有贺其文出笼的语境及显而易见的政治目的,便已构成所论的致命伤。在中国,上台不久的袁世凯出现了专制集权倾向;而日本自明治维新之后,神话天皇,对外扩张,亦成潮流。有贺作为袁世凯的宪法顾问,夸大退位诏书的作用,除了为袁氏独揽大权并改制君宪张目外,还有日本人谋求在华利益的考虑。论者以有贺为依据,却罔顾有贺言论的出台场景,岂能获得文本真解?

倒是一些需要对变化中的中国局势做出客观判断以免将来陷于被动的西方人说话比较客观。退位诏书颁布翌日,深谙现代政治内涵的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在给英国外交大臣格雷的信中对诏书做了评价,他说:“作为统治中国二百六十七年,而且它早期的皇帝们曾使中国达到空前兴旺发达状态的一个王朝的最后法令,这道告别谕旨是有某些历史兴味的。”《朱尔典爵士致格雷爵士函》(1912年2月13日),《英国蓝皮书有关辛亥革命资料选译》下,第465页。朱尔典说得再明白不过了,《清帝退位诏书》不过是一道末代皇帝退出历史舞台的“告别谕旨”而已,并无后来诠释者赋予的那么多深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