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状况和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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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的教育引导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是道德教育不够、法治教育缺失。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能只靠法律手段,还必须采用教育手段,做到法治与德治双管齐下。未成年人处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需要接受基础的道德教育、基本的法治教育。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础条件,也是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重要途径。及时有效的教育是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治本之策。

(一)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

第一,加强未成年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从表3-4看,未成年犯所崇拜的对象排前三位的依次是:歌手(占比为39.5%)、富人(占比为37.3%)和影视明星(占比为35.5%);而普通中学未成年人所崇拜的对象排前三位的依次是科学家(占比为43.2%)、作家(占比为42.3%)、歌手(占比为36.7%),仅有14.3%的把富人作为自己崇拜的对象,比例明显低于未成年犯。可见,未成年犯更多追求金钱、娱乐等物质利益享受,不像普通中学生更多追求科学、文学等偏向社会的人生价值。

表3-4 未成年犯与普通中学生的崇拜对象比较(%)

调查显示,52.0%的未成年犯认同“人不为己,天诛地灭”,高于普通中学生29.1个百分点;51.8%的未成年犯认同“人为财死,鸟为食亡”,高于普通中学生26.9个百分点;48.6%的未成年犯认同“有钱能使鬼推磨”,高于普通中学生26.6个百分点;31.6%的未成年犯认同“不管用什么手段,只要能成功就行”,高于普通中学生23.9个百分点;18.3%的未成年犯认同“为了挣钱,做什么都可以”,高于普通中学生15.4个百分点(见表3-5)。这表明未成年犯存在严重的人生观、价值观问题,缺乏基本的行为底线意识。

表3-5 未成年犯与普通中学生对价值观认同情况的比较(%)

第二,加强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从图3-7看,在公交车上遇到老人会让座的,未成年犯的比例是87.2%,低于普通中学生的比例(93.9%)。

图3-7 未成年犯与普通中学生是否为老人让座的比较(%)

53.4%的未成年犯对“打别人”、51.0%的对“谩骂同学”、47.2%的对“与老师争吵”、34.0%的对“抢别人东西”、27.1%的对“偷拿别人东西”,不会感到羞愧(见表3-6)。这些比例都明显高于普通中学生。

表3-6 未成年犯与普通中学生对不良行为的羞愧感比较(%)

访谈中,一名未管所女警官说:“有些未成年犯没有羞愧感,对很多事情无所谓,比如卖淫、强制卖淫、组织卖淫;有的女性未成年犯连生了小孩或者流过产都不当回事,认为只要赚钱快就成。”

(二)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教育矫治

任何犯罪都源于不良行为的积累,都具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调查发现,在普通中学学生中,94.8%的从不“夜不归宿”,经常“夜不归宿”的只占0.3%;91.0%的从不“打架斗殴”,经常“打架斗殴”的只占0.3%;97.3%的从不“吸烟”,经常“吸烟”的只占0.5%;94.6%的从不“酗酒”,经常“酗酒”的只占0.4%。在未成年犯中,88.3%的有过“夜不归宿”行为,其中经常“夜不归宿”的占39.6%,“夜不归宿”行为开始出现的时间集中在13~15岁;82.7%的有过“打架斗殴”行为,其中经常“打架斗殴”的占24.8%;90.2%的有过“吸烟”行为,其中经常“吸烟”的占70.0%;73.9%的有过“酗酒”行为,其中经常“酗酒”的占26.2%(见表3-7)。此外,相当一部分未成年犯有过“携带匕首等刀具、强行索要财物、观看色情或淫秽的影视和读物、偷窃、赌博、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行为。

表3-7 未成年犯与普通中学生不良行为的比较(%)

从数据对比看,未成年犯的不良行为明显高于普通中学生。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规律是从不良行为开始,演变为严重不良行为,最终走上违法犯罪。总体上说,未成年犯在违法犯罪前已经存在多种严重不良行为,有的还持续了较长时间。不良行为尤其是严重不良行为未得到及时教育矫治,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容易诱发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长期累积的结果。有些未成年犯长期有偷窃的习惯,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教育矫治,发展为盗窃犯罪行为;有些未成年犯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屡教不改,一旦遇到矛盾激化,就会恶化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有些未成年犯长期沉迷网络游戏,无法自拔,一旦打游戏缺钱,就会实施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行为。一位接受访谈的未成年罪犯说:去酒吧喝酒、吸毒的钱都是朋友凑的,自己也有一点,别人请一点,后来没钱了,就去抢劫了。

未成年犯开始出现不良行为的年龄是在10岁到12岁,12岁到14岁有不良行为的比例增加较多,此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正值青春期,叛逆性强,不良行为由量变到质变的问题突出。在14岁至16岁,除强行索要财物、观看色情或淫秽的影视和读物、赌博等不良行为以外,其他不良行为呈下降趋势。因此,对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教育矫治主要集中在初中阶段,尤其是在初中一、二年级。目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教育矫治,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机制中亟须加强的工作。

(三)强化家庭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责任

“养不教,父之过。”家庭作为未成年人生活、成长和受教育的第一场所,是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家庭在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具有社会和学校不可比拟的优势。因为,在家庭生活中,父母近距离、长时间地与未成年子女接触,熟悉未成年子女的性格、品德等,能够有的放矢地管理未成年人的生活与学习,通过细小的事情影响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血缘和亲情关系使得父母的言行举止对子女具有强烈的持续的教育作用。家长与子女生活在一起,最容易发现子女的不良行为、察觉违法犯罪的蛛丝马迹。家长如果切实承担监护、教育的责任,就可以防微杜渐,这等于抓住了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源头。

然而,调查发现,不少家长没有尽到对子女应有的监护和教育责任,家庭监护不力和教育不当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2013年12月我们在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调研时发现,许多未成年犯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和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打工的、当老板的,尽管职业差别大,但共同的是忙于赚钱,疲于打拼,无暇对子女进行教育和管理。一些家长在预防子女违法犯罪方面严重失职。普通中学生的父母职业要整体优于未成年犯的父母职业。未成年犯的父亲职业排前三位的依次是:“在外打工”的占44.1%,“个体经营”的占21.4%,“无职业”的占14.0%,而“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为3.1%;母亲职业中,“无职业”的占33.5%,“在外打工”的占31.8%,“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为2.3%。普通中学生的父亲职业排前三位的依次是:“公司或企业工作”的占27.0%,“个体经营”的占25.4%,“在外打工”的占21.2%,而“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为17.6%;母亲职业排前三位的依次是“公司或企业工作”的占23.5%,“个体经营”的占20.8%,“无职业”的占18.8%,而“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为16.3%(见表3-8)。

表3-8 未成年犯与普通中学生父母职业的比较(%)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未管所警官认为“家庭教育不当”“不良交友”和“法制观念淡薄”是主要原因,占比分别为89.8%、81.4%和76.5%(见图3-8)。这说明,家庭因素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机制中需要首先考虑的因素。

图3-8 未管所警官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看法

未管所警官认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所占比例由高到低的顺序是:“既不上学也不工作的未成年人”占比为81.1%,“留守未成年人”占比为60.2%,“流动未成年人”占比为59.5%(见图3-9)。可见,松散型家庭结构是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图3-9 未管所警官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主体的认知

为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父母要与未成年子女多沟通。“平时很少见到父母”的未成年犯占比为34.5%,高于普通未成年人20.6个百分点。“与父母无话不谈”的未成年犯占比是25.0%,低于普通未成年人16.4个百分点。“经常与父母一起看电视、出去游玩”的未成年犯占比是25.0%,低于普通未成年人37.6个百分点(见表3-9)。

表3-9 未成年犯与普通中学生亲子关系的比较(%)

父母要采用正确的教育方式。“在家中父母对子女不关心的”未成年犯的比例为8.4%,高于普通未成年人7.4个百分点;“父母经常打子女的”未成年犯的比例为16.0%,高于普通未成年人13.3个百分点。得不到父母的关心甚至被父母打骂,使得未成年人在家庭中感受不到温暖,缺乏安全感,转而会到社会上的不良群体中寻找归属感和安全感。

父母要关心子女的交友。42.7%的未成年犯的犯罪原因是“朋友义气”;14.4%的未成年犯选择朋友的标准是金钱,比普通未成年人高10个百分点;57.8%的未成年犯认为,自己如果能够“结交一些好的朋友”,就不会实施犯罪行为。一名接受访谈的未成年犯说:“犯罪原因跟交友有关系”。这说明正确引导交友,尤其是要讲清楚朋友义气与行为底线的关系,对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14~16岁的关键年龄阶段。

“父母不关心我交什么朋友”所占比例最高的是未管所中的未成年犯,达到21.4%;比例最低的是普通中学生,占6.4%。社区服刑未成年人和专门学校学生所占比例分别为18.9%和12.9%(见图3-10)。

图3-10 四类未成年人群体对“父母不关心我交什么朋友”的认可度(%)

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人们往往言必称社会、学校、家庭,这是有道理的,但不能以面面俱到而忽视家长的责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首先是家长的责任,不能简单把责任归结于学校、社会或其他人。国家要从法律政策上强化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教育责任。这种教育责任不能停留在号召、倡导上,而要明确父母对子女违法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仅仅责令严加管教是缺乏有力约束的,这样的法律规定是不够的。立法上“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分摊到社会各个层面。因为那样做将会导致主体不明、责任不清,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乔新生《未成年人犯罪必须追责父母》,载2014年5月28日《法制日报》。。父母如果没有履行对子女的监护和教育责任,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能够强化父母的“硬性”的法律责任,就可以促使他们更好地履行教育和监护子女的责任。

(四)改进学校教育方式

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知识和技能的重要课堂,也是培养法律意识的重要场所。在本课题调研中,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人说,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控制,要把工作前移,放在学校阶段。

从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角度看,学校教育目前存在两个突出问题:

一是有的学校受应试教育的限制,忽视对考分低、纪律差的学生应有的关注和特别教育,使得有的学生加重不良行为,走上违法犯罪。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一名警官说,很多学校以应试教育为主,缺乏对学习成绩中下游学生的关心和帮助。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较为粗劣,在应试方面要求过高,一味追求升学率,导致学生厌学辍学。厌学成为学生成绩得不到提高的主要原因。调查发现,在普通中学学生中,96.2%的从不逃学,“经常”逃学的只占0.3%;而未成年人犯罪时,辍学的占34.8%,“从不”逃学的只占16.3%,“经常”逃学的占30.2%(见表3-10)。

表3-10 未成年犯与普通中学生逃学情况的比较(%)

其中,12~14岁为开始逃学的高峰期,加起来占59%(见图3-11)。

图3-11 未成年犯逃学的起始年龄分布(%)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少是从逃学开始的。学校如果能够管好学生的逃学问题,就可能大量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郑州市专门学校一名学生说,原来在普通中学,有一位语文老师,普通话讲得不好,他就问这位老师讲的是什么,但这位老师却不耐烦,所以对老师很反感。班主任对他们这些成绩不好的学生说,趁早离开班级,这样班级的平均分也能够提上去,老师的工资也能涨起来。他觉得专门学校的教师特别好,耐心辅导他们。而且老师没有架子,以朋友的身份对待他们,非常亲切,甚至学校的书记、校长都会跟学生一起下棋。专门学校教师不抛弃、不放弃任何一个学生。

二是许多普通学校忽视法治教育,不少学生缺乏起码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一名警官说,学校只注重考试成绩,对法律、道德教育等比较忽视,学校的法治教育太欠缺了。调查中,未成年犯在回答“此次犯罪的原因”时,第一位的选择是“不懂法律”,占65.0%(见图3-10)。在犯罪时,58.1%的未成年犯认为自己“不知道是犯罪,也不知道会受到处罚”;64.7%的未成年犯认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见图3-12)。

图3-12 未成年犯在犯罪时的想法(%)

访谈发现,未成年罪犯的受教育水平低,思维简单,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一名犯组织卖淫罪的未成年人说,没有意识到是在犯罪,因为她们(所组织的卖淫女)都是自愿的,觉得这样合乎情理就不算犯罪。部分未成年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存在着错误认识,认为自己不可能被抓住或被判刑,即使判刑也不会判这么重。31.7%的未成年犯认为“凭经验认为不会被抓住”。有些未成年犯抱有“法不责众”心理,认为人多罪刑就会轻。有的未成年犯认为,认罪以后就可以回家,也有的以为犯罪后果是拘留几天就放出来。问及“假如在违法犯罪前存在下列哪些事项,你就不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未成年犯回答最多的是“知道犯罪的沉重代价”,占60.5%(见图3-11)。

问及“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时,未成年犯回答最多的是“加强法治教育,使未成年人知道犯罪后果”,占62.0%(见图3-13)。

图3-13 未成年犯关于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看法

兰州女子监狱一名未成年犯对调查人员说:“我当时不懂法,不会自我控制,学校也没讲这样是犯罪。”对于怎么预防犯罪,她认为,学校应该多灌输一些相关知识,使得学生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四川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许多被访谈对象对于如何预防犯罪的回答是,学校要开展好法治教育。一名犯抢劫罪的未成年人说:“不晓得什么是抢劫,连这两个字我也不认识。抢劫时不缺钱,也不晓得是犯法。没进来之前,不知道什么叫法律。”

建议学校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这两个问题。要对学生一视同仁,不仅不能忽视考分低、纪律差的学生,而且应该对这部分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要加强法治教育,不能只盯着考试和分数。要完善学校法治教育的内容,包括法律价值、法律功能、法律信仰、权利义务关系等法律理论和理念教育;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法律权利教育,以及犯罪预防教育,向未成年人讲解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成本、刑罚的惩罚性、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治,尤其要使学生知道违法犯罪要付出的沉重代价。法治教育的内容要切合实际,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抢劫、强奸等进行教育。要完善学校法治教育的方式。学校既要采取学科渗透式法治教育方式,或开设独立的法治教育课程,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又要充分把学科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把传授法律知识与培养法律实践能力相结合。法治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样,除了讲课外,还要采取参与式法治教育方式,包括通过模拟法庭、参观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法治教育的教师可以聘请公检法机关人员担任。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考核评价,不能只看学生的升学率,还要看学生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的发生率。对于忽视考分低、纪律差学生的情况,要在教育评价上降低等级,并责令改进,避免歧视“差生”,将“差生”推向违法犯罪的边缘。

(五)发挥校外活动场所的教育作用

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中,长期忽视校外活动场所的作用。殊不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曾经是我国建立和发展校外活动场所的一个直接原因。建国初期,课外活动的贫乏造成一些未成年人偷窃、斗殴,甚至参加宗教迷信活动。1954年,团中央批转西安市在假期对参加宗教活动的少年儿童进行教育的报告,肯定了西安市开展校外活动的经验。“文化大革命”结束初期,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严重。在教育部1979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召开的全国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上,一些人提出要恢复青少年宫,加强校外教育。张良驯《青少年宫公益性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27页。1979年6月,中宣部、教育部、团中央等多部门在报送党中央的《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中,提出要大力恢复青少年宫,积极退回被占用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各级政府要拨出专款对这些场所进行修整和扩充。许德馨主编《少年宫教育史》,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第125页。目前,一些青少年宫开展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我们调研过重庆市少年宫、南京市青少年宫承担全市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的情况,以及上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成都市青少年宫建立禁毒教育馆、开展禁毒教育的情况。从调研情况看,青少年宫在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是可以发挥独特作用的。

调查中,未成年犯选择上学时课外时间参加青少年宫、博物馆等校外活动场所的只有15.2%,而选择“到社会上的娱乐场所活动”的占56.5%(见图3-14)。

图3-14 未成年犯上学时课外时间的活动情况

回答“你最喜欢的娱乐方式”时,未成年犯选择最多的是“上网聊天”,占64.7%,高于普通中学生26.6个百分点;其次是“上网打游戏”,占60.3%,高于普通中学生28.3个百分点;再次是“看电影、电视剧”和“K歌”,分别占52.0%和51.9%,分别高于普通中学生19.6和35个百分点。64.7%的普通中学生喜欢的娱乐方式是看书,高于未成年犯40.8个百分点(见表3-11)。

表3-11 未成年犯与普通中学生娱乐活动的比较(%)

访谈调查发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前普遍喜欢去网吧、酒吧,许多违法犯罪案件直接源于网吧、酒吧活动。如果这些未成年人当时能够有机会参加健康积极的校外活动,就可避免违法犯罪悲剧的发生。未成年人犯罪时属于“既没有上学也没有工作”情况的占60.6%(见图3-15)。闲散人员、流动人员在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占有较大比例。

图3-15 未成年犯在犯罪时的生活状态(%)

如果这些人员能够进入校外活动场所,就可减少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对于在校学生来说,许多时间是在校内度过的。校外时间如果能参加校外活动场所的活动,也可减少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建议教育部门、政法部门、共青团组织等要明确校外活动场所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的责任,把建立和发展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作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项基础性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一条规定:“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数以万计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要认真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要求,强化公益意识,免费或优惠为未成年人开展校外活动,主动地参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治理工作。例如,开展法治教育、举办禁毒展览、参与社区矫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