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状况和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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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匡敦校匡敦校,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社区矫正发源于西方国家,并在20世纪之后得到迅猛发展。国外对于社区矫正并没有一个公认、权威而确切的定义。国内主流学说认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社区矫正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在我国,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其次,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矫正,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终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服务。最后,通过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条腿走路,实现司法分流,增强刑罚效果,降低社会成本。为此,2009年四院部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