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吵16年的汽车发明专利案
众所周知,汽车专利权属德国人卡尔·奔驰与戴姆勒两人共同拥有。他们两人于1886年同时发明了汽车,并申请注册了专利。然而,在9年之后的1895年11月5日,美国专利局却为乔治·B.塞尔登(George B. Selden)注册了“公路机器”即汽车的专利,使塞尔登大发专利财,并引起了持续16年的争吵。
实际上,塞尔登的职业并非发明家,而是一名专利局官员。他从未根据自己的专利制造出一辆汽车,但他很会“纸上谈兵”,描述得绘声绘色,几乎包括了汽车技术的方方面面。如在第一章中就写道:“公路机器”的组成包括一个由驱动轮和转向机构组成的可变速的行驶系统,一台有一个或更多气缸的带压缩比的汽油发动机,一个液体燃料的容器,一个可使驱动轮旋转的驱动轴,一个位于中间的离合器或其他脱离装置,一个用于运输人员或货物的车厢等。
这就是塞尔登在1895年注册的“公路机器”专利说明图。最上面是发明者塞尔登的名字
塞尔登凭借此专利向所有汽车制造商收取专利权税,仅威廉·杜兰特(通用汽车公司创始人之一)就支付了近百万美元,并使通用公司的财政一度陷入困境。然而,只有福特汽车公司一家拒付专利权税。1903年6月,福特在报上公开批评汽车专利:“那个专利并不涉及任何现实中的机器,根据它也造不出任何实际的东西,现在不会,将来也不会。”
这是美国人在1878年发明的“机器马”
1908年10月,福特推出T型车,由于产品畅销,福特公司效益剧增。一年后,福特被“公路机器”专利拥有者推上被告席。一开始福特打输了官司,但随后又上诉,终于在1911年作出判决:“公路机器”的专利只限于两冲程发动机的汽车。而当时四冲程发动机已成汽车主流,没人再生产两冲程发动机汽车。这实际上是终止了“公路机器”专利。
1886年汽车就已发明,但美国在1891年居然还有人申请了“行走机器”的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