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自由与强制力:康德法哲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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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康德法哲学的思想史语境

康德的法哲学思想从总体上看属于启蒙运动传统(the tradition of Enlightment)。单从其内容上看,我们便可辨察出格劳秀斯尽管康德在他的著作中几乎都没有提及格劳秀斯这个名字,但是很显然,他有关土地之原初共有(communio possessionis originaria)的观念受到了格劳秀斯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批判性的,也就是说,康德试图把他自己的观念区别于格劳秀斯所持有的土地之原始共有(communio possessionis primaeva)的观念,参见KGS 6: 251, 258。同时,康德有关战争与和平法的论述(KGS 6:343—351)显然是在格劳秀斯所奠立的现代国际法传统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对于他们两者的国际法和国际政治思想的探讨,参见[美]塔克:《战争与和平的权利:从格劳秀斯到康德的政治思想与国际秩序》,罗炯等译,凤凰出版集团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霍布斯康德与霍布斯的关系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他的《论俗语:这在理论上可能是正确的,但不适用于实践》一文第二部分“论国家法中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的副标题就是“驳霍布斯”。因此很显然,在康德的国家学说中,霍布斯学说的影响是至为重要的,对于霍布斯学说的驳斥构成了康德建构其自身理论的重要基础之一。对于他们两者的专门论述,参见Howard William, Kant’s Critique of Hobbes, University of Wales Press, 2003。、洛克作为一种历史事实,洛克的政治学说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对康德产生了实际影响是不易辨明的。但在康德把洛克看作近代经验主义之最主要代表这一事实中(B 882),我们完全可以说,康德对于洛克的理论显然是不陌生的,甚至非常精熟。如果说洛克的政治学说在一定意义上奠立于他的经验主义哲学的基础之上,那么康德对于政治哲学上的经验主义的批判,其矛头显然是指向洛克。就此而论,这种批判和对立尽管没有在康德学说本身中体现出来,但却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被展现出来,现代政治哲学中就政治合法性问题而出现的康德式进路(其代表为罗尔斯)和洛克式进路(其代表为西蒙)的分歧便根源于此。对于他们两者思想的关系以及在现代政治哲学中的表现,参见[美]墨菲:《康德:权利哲学》,吴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16—132页;周濂:《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Katrin Flikschuh,“Reason, Right, and Revolution, Kant and Locke”, in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36, No. 4; Helga Varden, The Liberal Ideal of Political Obligations: The Lockean Voluntarist vs. Kant’s Non-Voluntarist Ideal of Political Obligations, Doctor Dissertation of Philosophy, University of Toronto, 2006。、普芬道夫普芬道夫在德国早期的政治哲学史上占据极为重要的位置,他的思想影响深广,他在德国所开启的意志论传统在那个时代一直就是莱布尼茨-沃尔夫学派的强劲对手,而他对于托马修斯及其学派的影响则使其思想的影响力一直延续至18世纪末期,参见Michael Seidler,“Pufendorf’s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在其中,普芬道夫的自然法思想的要点主要有:(1)自然法独立于上帝法;(2)通过调和霍布斯的方法论个人主义(the methodological induvidualism)和格劳秀斯的社会性观念(sociality)而提出了人的“非社会的社会性”观念。对此,我们明显可在康德的法哲学中看到普芬道夫的影子。、托马修斯(Christian Thomasius)托马修斯对于康德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他关于“法”(law)与“伦理”(ethics)的区分。在古典政治哲学中,使公民变得更有德性是国家的核心任务之一。也就是说,在伦理学与政治学之间并没有严格的区分,反而它们之间有一种内在的联系。托马修斯首先对此种内在联系发起了攻击,他把“法”看成是旨在追求社会的外在和平,把“伦理”看成是旨在追求个人心灵的内在和平,认为国家无法也不应介入到人的内心秩序中。康德沿袭了托马修斯的这一区分。参见Heinrich A. Rommen, The Natural Law:A Study in Legal and Social History and Philosophy, translated by Thomas R. Hanley, Liberty Fund, 1998, p.89。、沃尔夫(Christian Wolff)沃尔夫构想了一个庞大的囊括一切的哲学体系。首先,他把哲学分为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其中理论哲学(即形而上学)又被划分为“本体论”和包括“理性神学”、“理性宇宙论”和“理性心理学”这三个部分在内的“具体形而上学”(special metaphysics);同样的,根据理论哲学的此种划分,实践哲学也被划分为“普遍实践哲学”和包括“自然法”、“政治学”、“道德哲学”在内的“具体实践哲学”。康德关于理论哲学以及实践哲学的诸多看法即渊源于沃尔夫的体系,参见Matt Hettche,“Christian Wolff”,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Lewis White Beck, Early German Philosophy: Kant and His Predecessor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9, pp.262—263。同时,康德在讲授“自然法”课程时所使用的教科书阿亨瓦尔(Achenwall)的《自然法》(Ius Naturae),即属于沃尔夫学派。有关阿亨瓦尔对于康德法哲学的影响以及他们在思想上的一些共同点,参见B. Sharon Byrd and Joachim Hruschka, Kan’s Doctrine of Right: A Commenta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p.15—19。、卢梭卢梭对康德的影响是明显且深远的。在康德的自述中,他承认卢梭在实践哲学尤其是人的平等和自由这一现代政治哲学之基本价值确信的问题上对于他的思想冲击,他甚至因为阅读卢梭的《爱弥儿》而破坏了他原本类似钟表式的作息安排。但是,就卢梭是否是在根本意义上“改变”了康德原本的思想而使其成为我们目前所了解到的康德的思想这一问题,或者说,就卢梭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康德的政治思想这一问题而言,在学者中间仍有不同的意见。因为我们仍无法确定康德是因为阅读卢梭的作品而改变了他原本的思想,还是因为他自身思想之内在的变化而在阅读到卢梭的作品时产生了共鸣。然而,无论是哪种情形,可以确定的是,卢梭思想与康德思想尤其是他的政治思想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对于他们两者思想的比较研究以及有关卢梭对康德思想的影响的论述,参见Ernst Cassirer, Rousseau Kant Goethe: Two Essay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0; Hans Reiss,“Introduction”, in Kant: Political Writings(Second, Enlarged Edi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pp.1—40; Alexander Kaufman,“Reason, Self-Legislation and Legitimacy: Conceptions of Freedom in the Political Thought of Rousseau and Kant”, The Review of Politics, Vol.59, No.1. (Winter), 1997, pp.25—52;Geoege Armstrong Kelly,“Rousseau, Kant, and History”,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Vol.29, No.3,Jul.—Sep., 1968, pp.347—364。等诸多现代启蒙运动者对于他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或许认为康德在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上并没有什么创见,他仅仅只是从诸多人的思想那里借用来一些论点而已。也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历来论述政治哲学史和法哲学史的诸多著作所分配给康德的篇幅都相对较少甚至根本没有提及。例如萨拜因的《政治学说史》就没有给康德安排任何篇幅,参见George H. Sabine,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Fourth Edition), Illinois: Dryden Press, 1973。然而,康德的原创性并非在于他所提出的那些论点的内容,而在于他为这些论点所提供的哲学基础,以及由此而赋予这些论点以新的内涵。换言之,康德从一种全新的哲学视角——批判哲学视角——来重新审视整个启蒙运动以来诸多思想家所提出的有关法律和政治的观点,通过批判性的考察,提供了一种更为系统和更具哲学说服力的法律和政治理论。

康德的法哲学思想除了深受启蒙思想影响外,还深深镌刻着罗马法传统的印记。康德精通拉丁语,而且自中学时代开始便喜好阅读拉丁作家的作品,其中就包括西塞罗(Cicero)、塞内卡(Seneca)等对罗马法传统有着深刻影响的思想家。库恩强调了西塞罗的《论义务》对于康德道德理论的影响,“《道德形而上学奠基》里使用的词汇,与西塞罗有所重叠,‘意志’、‘尊严’、‘自主性’、‘义务’、‘德性’、‘自由’以及许多其他的核心概念,在西塞罗与康德的理论展开中扮演了同等重要的角色”,参见[美]库恩:《康德传》,黄添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20页。在他的《法权学说》这部著作中,我们时时都可看到在德文词后面所附加上的那些与之相对应的来源于罗马法的拉丁语词汇。同时,罗马法传统中的诸多分界——诸如公法与私法,对物权与对人权——也内在地影响着康德法权学说的基本结构。当然,罗马法的这种影响与启蒙思想家的影响多少是一样的,他们所提供给康德的更多的是一种思想的素材,康德经由他自己在批判哲学中发展出的各种原则重构了这些素材,将其纳入到一个更为融贯的体系之中。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对于乌尔比安(Ulpian)界定“ius”的那个公式的重新解读。对于这个公式第三点——“给每个人他自己的东西”——的重构——“进入法治状态”——在康德的整个国家理论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参见《法权学说》“法权义务的一般划分”中(KGS 6: 236—237)的论述。

在所有这些影响中,我们需要加以注意的是,康德所吸收以及进行批判的并不是他们所持有的一些零散的观点。相反,正如康德在他的理论哲学探索中所面对的是独断论(dogmatism)和怀疑论(scepticism)、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对立一样,在他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探索中也面对着当时思想界有关理性主义(Intellektualismus)和意志论(Voluntarismus)的激烈争论。在德国,这一争论的双方就是莱布尼茨-沃尔夫学派和普芬道夫-托马修斯学派。因此,准确地把握康德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基本特征,我们必然需要考察这两个代表不同传统的学派的基本观点以及康德对于他们两者各自的批判。只有从这种双重批判中,我们才可探查到康德法哲学和政治哲学所具有的特有品格以及独有的路径。由此,我们也可以把此种政治哲学的双重批判与他在理论哲学中的双重批判联系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