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以宁经济史文集(第3卷):资本主义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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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市的兴起

西欧封建社会中的城市不同于封建领主的城堡或寺院、修道院的堡垒。这些城堡或堡垒刚开始修建时,纯粹具有防御性质,同商业和手工业活动无关。“它们在各个方面都符合于那个时代的农业文明,而且它们的居民为数极少。”皮朗:《中世纪的城市》,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47页。至于大的寺院或修道院所修建的有防御工事的围墙,“在各个方面都与世俗的堡垒具有同样的性质,都只是避难和防御的地方”同上。。尽管以后在这些城堡或堡垒的周围也有可能成为商人和手工业者进行集市贸易的场所,甚至发展成为城市,而原来的城堡或堡垒成为“城中之城”,但城市和城堡的起源则很不相同。

一、城市成长的自发性

西欧封建社会中的城市是在集市贸易的基础上产生与发展起来的。这些城市的成长具有自发性。克鲁泡特金在《互助论》中,把西欧封建社会中的城市的兴起看成是来自民间的一种互助共济的观念与行为的产物,是有一定道理的。他指出:“中世纪的城市并不是遵照一个外部立法者的意志,按照某种预先订好的计划组织起来的。每一个城市都是真正自然地成长起来的——永远是各种势力之间的斗争的不断变化的结果,这些势力按照它们相对的力量、斗争的胜算和它们在周围环境中所取得的援助而一再地自行调整。”克鲁泡特金:《互助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172页。从时间上看,西欧封建社会中的城市从集市贸易的基础上有了雏形,到城市达到了一定规模并有了自己的自治组织,少则两三百年,多则四五百年。这漫长的历史进程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城市成长的自发性质。

西欧封建社会中城市的产生与发展之具有自发性,还可以从城市情况的千差万别来加以说明。参看利普森:《英国经济史》第1卷第8版,伦敦,1945年,第702-704页。这是指:在封建割据的政治大环境中,每一个封建领地内的集市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封建主对待自己领地内的集市的态度是不一样的,这既同封建主自身力量的消长以及他们对集市贸易的看法或态度有关,又同各个集市的兴盛与繁荣程度有关,还同各个集市上的交易者们对自己利益的维护程度有关。而在城市兴起之后,由于城市是自发产生的,城市情况各不相同,城市土地的隶属关系不一样,城市居民为此而需要缴纳的租金或其他费用又因地而异,不可一概而论。参看波士坦、里奇、米勒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3卷,剑桥大学出版社,1963年,第19-21页。对城市来说,在城市兴起后重要的问题是:城市的统治机构究竟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持城市内部的稳定,怎样吸引更多的有助于城市进一步发展的人来到本城,以及怎样巩固城市的地位,增强自己的实力,以减少或消除城市被封建主控制,等等,这都直接影响城市的成长前景。关于这些,不可能有统一的成长模式,从而也就使城市与城市之间形成了差别。克鲁泡特金认为:“没有两个城市在内部组织和命运方面是完全相同的。单独来看,每一个城市从一个世纪到另一个世纪也是在变化着的,……但是,它们的主要组织方式和促进精神,却都是出自一个极其相同的渊源的。……主导思想的一致和来源的相同,弥补了气候、地理位置、财富、语言和宗教上的差别。”克鲁泡特金:《互助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172-173页。这里所说的主要组织方式和促进精神来自同一渊源,以及这里所说的主导思想的一致,都可以从社会流动和集市平等原则中找到答案,也就是说,在集市贸易中所通行的一些原则,在城市兴起之后,都毫无例外地被保存下来并被移植于城市之中。如果丢掉了这些原则,那又怎么可能使城市有吸引力呢?又怎么可能使城市继续发展呢?

在分析西欧封建社会中的城市兴起的过程时,不应当忽略这样一点,即城市在兴起之初,究竟是政治中心,还是经济中心或商业中心?古代罗马城市即使在西欧封建社会初期也并未完全被摧毁,有些仍存留下来,并有一定的居民生活在那里。如果要说到古罗马的遗产的话,可以认为,精神上的遗产似乎更多一些。“意大利的城市居民截至11世纪末,还有足够的古典知识和法律训练,使他们设想自己是罗马人的缩影,因此他们可以称他们的高层官吏为‘执政官’,并有权要求自治权利,把它当做自己的合法继承物。”赫德、韦利:《意大利简史》,剑桥大学出版社,1963年,第43页。尽管如此,这些城市在集市贸易发展并使它们得以复兴以前,它们至多只能算是政治中心或宗教中心,而谈不上是经济中心或商业中心。“罗马帝国晚期,主教是城市全体教徒之首。后来市元老逃亡,市政日趋瓦解,但主教仍留居城市内,主持教务,管理教会财产,并对全体教徒行使一定管辖权。罗马灭亡后,主教凭借宗教的权威,在秩序混乱和无秩序之中,取得越来越大的力量,管理城市。他按罗马法和宗教法审判城内居民,进行裁决。……所以说中古早期的城市是宗教中心,是完全可以成立的。”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86-287页。“日耳曼封建主也有一些居留于城市中,塔西佗描写的日耳曼人不居于城郭之内早已是过去的事了。当法兰克人攻下科隆后,他们的领袖立即驻扎于那里。……龙巴人占领意大利北部后,许多封建主也占据城市。而法兰克国王从查理曼之后,也逐渐更长时间住在城市中。所以,仍然可以说,中古早期有些城市起着政治中心的作用。”同上书,第287页。西欧封建社会中的城市,只有在集市贸易发展起来之后,在集市所在地形成了新的城市,或者在旧城市复兴之后,才成为经济中心或商业中心。这就涉及作为经济中心或商业中心的城市的建立者究竟是什么人的问题。

在集市贸易产生与发展过程中,一些外出做生意的农奴和有农奴身份的手工业者,以及一些职业商人,是城市中最初的居民。城市是由他们建立的。有一种说法是:城市是逃难的人最早建立的,典型的例子就是威尼斯。威尼斯本来是一块沼泽地,异族入侵时,为了保命,一些逃难者从各处逃到了这里,聚集起来建立了城市,并在7世纪末建立了威尼斯共和国。参看赫德、韦利:《意大利简史》,剑桥大学出版社,1963年,第44页。但不应忘记,如果没有商业,没有海上贸易,威尼斯这样一个城市共和国以后不可能发展得那么兴旺、强盛。因此,比较流行的说法是,西欧封建社会中的城市由商人所建。这种说法既是对那种认为城市由封建主所建的说法的反驳,也是对那种认为城市由寺院所建的说法的质疑。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无论是封建主还是寺院(其实寺院也是封建主,只不过不是世俗的封建主)都曾对集市的产生与发展起过作用,如开始时准许在一定地点设立集市贸易的场所,并在集市贸易进行过程中给予这种或那种保护,并收取税款。但这不等于城市由封建主或寺院所建。城市是在集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定期举行的集市到有固定居民并经常进行交易的城市,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变更。城市在性质上与作用上都不同于集市,因此,即使说封建主或寺院对于集市建立的作用不容否认,但城市的建立者则不是封建主或寺院,而只能是商人。

这里所说的商人是广义的,而不仅仅指职业商人或专门从事贩运或中介的交易者而言。广义的商人,既包括职业商人,也包括定居于城市中,开设作坊,生产手工业品并出售它们的人。“在北欧国家里,‘商人’(mercatores)是‘市民’(burgeneses)的同义词,包括手艺人和商人在内。他们或者在自己住所的窗槛上,或者在市场上出售东西。的确,在城市运动的开始时期,大批手艺人亲自携带了自己所制造的东西到市场上去出售;在生产者与商人之间,尚未有区别。”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415页。因此,说西欧封建社会中的城市由商人所建,应理解为广义的商人建立了城市。同时,正因为这些城市的建立者是商人,所以它一开始就具有经济中心或商业中心的特点,以后,随着城市的不断成长,城市作为经济中心或商业中心的作用就日益显著。

一些封建主也进入了新建的城市。至于旧城市,在复兴之前原来就有一些封建主在里面居住,旧城市复兴之后,他们照旧住在城市内。在某些地区,城市内有平民区与富人区之分,封建主住在富人区,而一般的手工业者和小商人则住在平民区内。而在复兴后的旧城市内,则通常有老城区和新城区之分。老城区是城市的中心,封建主住在那里;新城区则是原来的城市的边缘部分或郊区,一般的手工业者和小商人住在新城区。新城区是商业场所,也是手工作坊集中的地点。后来,沿着新城区修筑了栅栏或围墙,把新城区同外部隔开。多瑙河与莱茵河沿岸的城市、意大利境内的一些城市,就是这样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二、西欧的中世纪城市:制度分化的产物

西欧封建社会中的城市的出现意味着封建制度的分化的开始。尽管城市是自发地成长起来的,而且这一过程长达数百年之久,但城市的出现在当时的社会经济史上具有以下三方面的不可忽视的意义。

第一,从政治意义上说,城市的出现和居民在城市中的聚集意味着西欧封建社会中一种体制外异己力量的产生。开始时,这种异己力量还是微弱的,但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和城市经济力量的壮大,城市居民作为西欧封建社会的体制外的异己力量的作用就越来越明显。他们要求自由、自治、自主。城市因所在地区的不同,有的直属于国王,有的归封建领主管辖,有的则归教会或寺院管辖,因为城市所在的那块地是封建领主或教会、寺院占有的。以英国的城市来说,直属国王的,较容易取得自由权,“只要按时付给国王以一笔税款,即可取得特权证书,获得不同权利,包括某些方面的自由以至选举市政机关等”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51页。。如果城市归封建领主管辖,特别是在教会或寺院土地上建立的城市,城市自由权利的取得则要难得多。

城市反对世俗和宗教的封建主的斗争过程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城市虽然出现了,但依附于乡村,也就是依附于封建主。农奴和有农奴身份的手工业者即使已住在城市中,但在城市发展的初期仍然要向领主承担一定的义务,缴纳了货币后也不能完全免除义务。这表明领主依旧是有权控制他们的人。参看利普森:《英国经济史》第1卷第8版,伦敦,1945年,第201-202页。封建主利用城市,同时又限制城市的继续发展,以防止城市越来越不听命于自己。第二阶段是:城市的力量逐渐壮大,进而同乡村平起平坐,封建主对于城市已经无可奈何,从而城乡对立的状态维持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第三阶段是:城市的力量进一步发展壮大,相形之下,封建主的力量渐渐变弱,于是城市开始摆脱封建主的统治而成为不再听命于封建主的政治实体,城市作为西欧封建社会中体制外的权力中心而向封建主挑战,甚至城市进而控制乡村,成为乡村的支配者。在不同的城市,这三个阶段的长短不一样,但总的趋势是明显的,即城市作为西欧封建社会中体制外的权力中心,聚集在城市里的居民作为封建社会中体制外的异己力量,为及早结束这一制度而不断地显示自己的作用。

第二,从社会意义上说,正如前面已经强调的,城市的出现与发展使封建社会中的社会流动加快了,使得在集市贸易中已开始的对封建等级制和身份制的冲击加大了。当不同等级和不同身份的人从四面八方聚集到城市以后,尽管原来的等级界限依旧存在,原来的身份在一段时间内依然保留着,但至少发生了如下的变化,即一方面,等级与身份的隔阂已经不同于在庄园内的情况,已不像在庄园内那样严格了,彼此在城市的交易活动中由于交往增加而开始对话,各自承认对方的交易者地位;另一方面,也许更为重要的是,大家都住在一个城市内,要遵守城市生活中已经形成若干惯例、若干行为准则,在城市发生紧急状态(如遇到外来的进攻,或大火灾,或瘟疫流行,或严重饥荒)时,彼此是共命运的,大家都为城市的安全、稳定着想,从而进一步冲淡了原来的等级界限与身份特征。此外还应当看到,由于手工业者往往在城市中落户,人们不再像古代罗马时期那样轻视手工工匠。“当时人对于下面这种姓氏已经不觉得耻辱了,如裁缝、辘轳匠、织工、五金匠、漂布工、桶匠、酿酒匠、箍匠、烛匠、弓矢匠、陶器匠、制角匠、鞣皮匠等。”鲁滨孙:《新史学》,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102页。以手工工匠职业为姓氏,成了常见的现象。“市民”这个概念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逐渐形成的。这不能不被看成是西欧封建制度分化的结果。

第三,从经济意义上说,新建的城市和复兴后的旧城市都是当时西欧封建社会的经济中心或商业中心,只不过因城市规模大小和商业繁荣程度不同,城市作为经济中心或商业中心也有大有小,作用不一样。与城市经济活动有关的一系列新的制度,在这个过程中陆续出现了。例如行会制度、外国商馆制度、城市食物分配制度、合伙制度等,都是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和城市的成长而出现的。这些新的制度的出现,无疑是对原来的集市贸易上已经形成的集市平等原则的充实与发展。正如本书以下各章中将会较详细地分析的,这些新的制度起着保证城市在一段时间内社会安定与促进生产力的作用。

此外还应当指出,在西欧封建社会初期,只有教会人士才是有知识的人。“天主教会要扼杀世俗文化教育,因为它认识到世俗文化教育在当时只能是根深蒂固的希腊罗马古典的文化教育,而这种古典的文化教育和基督教所宣扬的教义是不共戴天的。”朱光潜:《西方美学史》上册,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第125页。正是由于这种考虑,所以“对于一般人民,教会所采取的是愚民政策,不让他们有受教育的机会”同上。。也就是说,世俗人士是同知识无缘的。封建主们只知道如何打仗和寻欢作乐,农奴们既不可能有受教育的机会,也没有精力和时间去学习。城市兴起以后,情况逐渐发生了变化,“世俗的”知识分子出现了。“世俗的”知识分子同教会知识分子不同,他们是居住在城市中的非教会系统的医师、律师、作家、艺术家、学者、会计,还有手工工匠。“世俗艺术家和工匠——当时这两者实际上没有社会学上的区别——从其职业上的需要和问题出发,开始(在例如解剖学、透视学、机械学等方面)积累用工具加过工的丰富知识,这种知识是现代科学的重要来源,但产生于经院科学之外:像列奥纳多·达·芬奇这样的人物就说明了这一点;而像伽利略这样的人物则说明了另外一点,也就是说明了这种发展是如何产生世俗物理学家的。”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126页。城市的生活环境和商业气氛在打破教会对知识的垄断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任何新的制度最终都要由法律来加以固定与规范化。城市作为西欧封建制度分化的产物,又是如何通过法律来固定与规范化的呢?前面曾经指出,在集市上,法庭判案时并不是根据集市所在地区的本国封建法律,而是遵照各国商人在贸易活动中长期形成的习惯法,这种习惯法是不成文的,但它们反映了集市经济活动中已经存在的客观事实。城市是在集市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集市经济活动中被承认的习惯法,在城市形成之后仍被承袭与沿用,但已显得十分不够了。城市社会经济生活涉及的范围比集市上的交易所涉及的范围大得多。城市中住着各种各样的人,城市人口的组成也比集市复杂得多。这样就需要有比较系统的法律来规范城市的社会经济生活,以及规范城市中各类居民的行为。城市中新形成的一些制度,也需要从法律中得到解释。因此,罗马法的复兴便成为当时的一件大事。

在罗马帝国时代,罗马帝国编纂的法典是帝国臣民行为的依据。而在日耳曼各个部落原来根据长期形成的习惯而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习惯法,在日耳曼人建立的各国中被采用。日耳曼法重视判例而不重视抽象的原则规定。以判例为依据有一个重要的作用,这就是给人们一种稳定的预期,人们能从以前的判例中了解到“犯什么样的罪会有什么样的判决,会有什么样的处罚”,从而心中有数,预期也就稳定下来了。退居于次要地位的罗马法,只是在被征服的罗马臣民之间的关系中适用。以日耳曼法为主、罗马法为辅的情况在西欧封建社会初期存在着,时间大约有四五百年之久。在这一过程中,日耳曼法逐渐演变为各个封建领地的地方习惯法。

罗马法的复兴同西欧封建社会中城市的兴起基本是同步的或只是稍稍滞后。公元12世纪,西欧的城市在集市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发展,罗马法也正在这个时期内重新受到人们的重视,并得到学者的诠释与宣传。罗马法复兴的主要原因,是城市兴起以后,个人财产关系成为工商业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人与人之间也发生了许多新的经济联系,这些都需要有法律来加以确认与规范。城市中所发生的新的关系,远远比集市贸易上交易者与交易者之间的合同纠纷或经济往来复杂得多。这时就需要有一种比地方习惯法更为有效的法律来服务于城市社会经济生活。于是罗马法的影响不断扩大。城市中新建的若干制度,也只有在罗马法中才能得到有助这些制度实行的解释。不以过去的判例为依据而着重法律原则的确认,并以此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审判过程和判决在当时的情况下也起了重要的作用,这就是增加了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尤其是对于新出现的情况可以有合法的解释和处理,避免因无先例可援而造成无法裁定,从而导致社会生活的无序。

罗马法中关于市民(civis)的规定,如市民身份的取得、市民身份的丧失、市民行为能力的规定、住所的规定等,都被认为可以适用于西欧封建社会中的城市居民。特别是罗马法中关于市民权(Status civilis)的规定,如市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市民有财产权和订立契约的权利,市民有立遗嘱的权利,市民有依照法律程序提起诉讼,以保护合法权益的权利,等等,更是西欧封建社会中新兴城市的居民所希望拥有的。此外,罗马法对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的分类、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所有权的保护、所有权的消灭,以及对经济活动中有关契约、债权债务、担保、信托等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西欧封建社会中的城市。正因为如此,所以从13世纪以后,如何利用罗马法来发展城市经济和稳定城市秩序,便成为城市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个过程又延续了两三百年,到中世纪晚期,罗马法在西欧国家中才成为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只有英国是例外。正如霍莱斯特所概述的:“中世纪前期的社会立法结构,主要以日耳曼法律及俗例为依据,特别在罗马法完全消失的北欧,更是如此。在整个中世纪盛期,习惯法一直保持它的强大力量:处理封建贵族之间的关系;决定中世纪农民的责任义务。它限制了国王特权,构成大宪章的基础。但自11世纪末期以后,波伦亚及其他欧洲大学,都在研究罗马法律。基督教世界面对一种迥然不同的法律传统——有条理性和逻辑性——这个法律传统开始与日耳曼法律对抗,使之合理化,并在某种情况下取代了日耳曼法律。”霍莱斯特:《欧洲中世纪简史》,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302-303页。

接受罗马法,西欧封建社会中的城市早于乡村。城市采用罗马法早于整个国家采用罗马法,这也是必然的。

三、商业意识和宗教观念的调和

西欧封建社会中的城市的产生与发展,使人们的观念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是长期内逐渐显现出来的。集市贸易中平等原则被承认,是人们观念变化的开始。在平等原则之下,有人在集市贸易中赚了钱,有人则赔了本,有人积累了财富,有人则依然一贫如洗。这同参加交易的人的出身无关,同努力程度的关系也不密切,因为大家都在努力地工作。这也不一定归因于运气的好坏,因为运气无非是指一种机会,而大好的机会并不会只照顾某一个交易者。看来关键在于选择。“人们必然是在极大的不确定性条件下进行选择,我可能选中一个衰退的行业而不是一个增长的行业,在这种情形下,我的相对的收入-财富状况的结果将极为不同。”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第185页。集市贸易提供了一系列可供选择的途径,交易者的差别同自己作出的选择有着密切的关系,由此造成的个人差别很难被判断为“公平”还是“不公平”,因为“公平无论如何没有被侵犯”同上。

在城市兴起以后,人们选择的余地增大了,而在观念方面所遇到的最大障碍则是教会的世界观。教会的世界观妨碍选择,从而也妨碍人力资本作用的发挥。皮朗对此有如下的评论:在中世纪,“教会的世界观非常适合当时以土地为社会秩序唯一基础的经济情况。土地是上帝赐给世人、使之能够在人间生活而期望永恒地得救的。劳动的目的不是增加财富而是保持一个出生时的地位,直到从尘世转入永生。僧侣的修行是整个社会所憧憬的理想。追求财富必然陷入贪婪的罪恶。贫困起源于上帝,是上帝的意旨所决定的,不过富人应该用施舍来救济贫困。寺院就是富人的榜样”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12页。,庄园中的情形当然如此,因为教会的世界观牢固统治的地区是广大乡村。那么庄园以外的情形又怎样呢?如上所述,在集市贸易中,尽管交易者接受了平等原则,但严格说来,这是对那种阻碍交易正常进行的封建等级制和身份制的冲击,是让一切交易者在集市上能处于平等的位置,而不等于对教会的世界观统治的摆脱。在中世纪的欧洲,没有见到限制教士从事农业的法规,但却有宗教会议关于禁止教士从事漂布工、织工、鞣皮工、染工、鞋匠等贱业的规定。参看吴于廑:“世界历史上的农本与重商”,载吴于廑主编:《十五十六世纪东西方历史初学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4-5页。尽管从事交易的商人、农奴、有农奴身份的手工业者,多半是虔诚的基督徒,他们接受平等原则,但未尝不把赚来的钱看成是贪婪与罪恶行为的产物。“教会阻止商人去安然自得地发财致富,并且使商业经营与宗教教规不能调和。要证明这一点,只需读一读很多银行家和投机家的遗嘱,他们在遗嘱中说明应对那些曾受他们欺骗的穷人进行赔偿并把一部分产业捐赠给教会,这些人在内心中总认为他们的财产是非法得来的。如果他们未能克制自己而犯了罪,至少他们的信仰是没有动摇的。他们希望依靠这种信仰可以使他们在最后审判日得到赦免。”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26页。城市兴起以后,城市中的宗教气氛依旧十分浓厚,城市中的居民也多半虔诚地信奉基督教。但另一方面,随着城市经济的日益发展,城市居民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商业活动有关的人数越来越多,商业意识不可避免地越来越被城市居民所接受,这样,在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商业意识和宗教观念之间的矛盾便会尖锐起来,而最终形成二者调和的趋势。

商业意识和宗教观念的调和在西欧封建社会的城市中主要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财富的看法。按照当时流行的基督教教义,一个把身心都奉献给上帝的人要安于贫困,不可因追求财富而把自己陷入贪婪欺骗的境地;如果拥有较多财富的话,那也应当在生前或死后把财富用于接济穷人或捐给寺院。而在商业活动中,只要经营得好,财富的积累是自然的。而每一个在城市中生活并从事商业活动的人,都希望自己经营得好,而不会认为不善经营是正常的。商业意识和宗教观念的调和体现于城市中各种公益性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它们的经费来自富裕的商人的捐助,也包括一般人的捐助;城市中的互助性组织同样是依靠人们集资建立的。关于这些机构与组织,请参看本书第三章第三节。这种一方面继续从事商业活动,继续积累财富,另一方面又积极从事公益事业给予捐助的城市居民,正是把商业意识和宗教观念二者进行调和的人。

第二,对商业的看法。财富是通过交易而积累起来的,因此,对商业的看法与西欧封建社会中城市居民对财富的看法密切有关。根据当时流行的教会观点,商业必然包含着欺诈,意味着道德上的堕落。托马斯·阿奎那的“公平价格”学说作为一种调和商业意识与宗教观念的理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阿奎那以前,亚里士多德关于理想的交换应使交换的物品具有等量劳动的观点已被一些人接受,但这只是从交换本身来考虑而没有伦理学的意义。托马斯·阿奎那则赋以公平概念。埃里克·罗尔写道:“一般说来,‘公平价格’观念的涵义与习惯价格没什么两样。主要一点是防止利用贸易来发财致富。……但是照圣·托马斯的说法,这就与神的法律相抵触,而神的法律是远比人类制定的法律优越的;况且人的普通本能时常引他作恶。只有旨在改善公共福利的前提下贸易才有意义;贸易必须双方保证有同等的利益。”埃里克·罗尔:《经济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46页。城市经济发展的进程使得教会原来设想的一套说教逐渐发生变化,调和的论调被托马斯·阿奎那当做应当坚持的论点而在社会生活中流行。“贸易的发展仍很迅速,教会不能不放弃原来的主张而逐渐让步。圣·托马斯甚至允许根据市场的波动可以围绕‘公平价格’有所上下;他特别同意如果在卖主不这样做便会遭到损失的情况下,规定较高的价格是合理的。”同上书,第47页。这一调和的论点显然可以既使得城市中的商业继续发展,又可以使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依旧成为虔诚的基督徒。

第三,对消费的看法。通过交易行为而得到的钱,一部分被用于消费支出;如果得到的钱较多,那么交易者的生活便会比过去改善很多,消费水平也会高出一般人很多。这能不能同教会的教导协调一致呢?由于在城市中靠商业活动而致富的人中,有不少是平民,甚至是过去的农奴或有农奴身份的手工业者,所以这些人的商业意识(包括消费意识)和宗教观念的调和便显得格外重要。中世纪流行的苦行主义在城市兴起之后首先遭到了城市居民的怀疑。正如贝奈戴托·克罗齐所指出:“如果苦行主义使心灵遭受了挫伤,如果奇迹使心灵蒙上了阴影,在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必相信它们谁有力量能完全长期压抑真实。事实上,正因为苦行主义是勉强的,神话是想像的,它们就像譬喻性的解释一样或多或少地是抽象的,而后者是无力阻遏事实的真正规定的。”贝奈戴托·克罗齐:《历史学的理论和实际》,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71页。城市中的人们是讲究现实的交易者,他们在两个极端之中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决定自己的消费行为。一个极端是通过苦行而步入天国,另一个极端是生活奢侈而堕入地狱,这两个极端都需要避免,而介于两个极端之间的则是:既虔信基督教义、乐善好施而能步入天国,避免堕入地狱,又能因生活的改善而不必再受苦行主义的折磨,“像希腊罗马的人本主义并不完全排除超自然一样,基督教的超自然也并不阻止人们对世俗的情欲和尘世的事务合乎人性的考虑”同上书,第172页。

对商业意识和宗教观念二者调和的了解,有助于我们对以下两章所要论述的问题(西欧封建社会中对商品货币的限制与反限制;西欧封建社会中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生)有比较深刻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