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尔斯教授讲世界历史:中世纪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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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拉丁民族与日耳曼民族的融合

50.导言

了解了希伯来元素,即基督教的思想、信仰和观点如何成为拉丁人和日耳曼人的共同财产之后,还要注意到这两个民族在旧帝国的土地上交融着他们的血液、语言、法令、风俗和习惯,进而形成新的民族、新的语言以及新的制度。

新社会产生于帝国里拉丁化的居民与其蛮族征服者的民族融合,而衍生出的社会和政治制度展现着两种元素极为不同的配比,有时是拉丁元素占了上风,而有时是日耳曼元素占了主导。实际上,就像在封建制度(详见第139条)中的情况一样,往往很难判定到底是哪一个促成了另外一个。在许多制度中,人们会发现其成长精神来自古典文化,而其形式则来自蛮族的行为准则和习俗;而在其他的制度中,又能发现其精神来源于日耳曼而形式却是罗马的。

本章只讨论关于民族融合的几件事情、新罗曼诸语的形成以及蛮族法典同罗马法之间的关系,这样就足以展示古老帝国土地上、罗马崩溃的文明废墟里以及北方民族的新贡献中所孕育的结构特征的融合。

51.蛮族与罗马国土

日耳曼人在不同的定居地对待被征服的帝国居民的残酷程度也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取决于入侵的部落特征以及入侵环境。通常情况下,家畜、家具、钱财、教堂的珍宝等所有动产会立即成为蛮族的合法战利品,但他们也不会限制被征服地居民的自由,却要求献出原有的部分或全部奴隶作为他们的仆人。然而,如遇消极抵抗或顽强反抗,则整个城市或行省的人有时都会沦为奴隶或被灭口作为惩罚。

如果入侵者计划永久居留的话,他们就按照自己的人口要求占有部分土地。在恺撒大帝时期,日耳曼部落入侵高卢后便要求被征服的凯尔特人献给他们一半的土地;奥多亚塞要求获得意大利1/3的土地在这种情况下,“毫无疑问,分配方法由入侵者的领导机构提出建议,一般情况下,为一名战士提供住所的房主需要将房屋分成三个房间,其中一间留给自己,战士有权从另外两间中选一间,剩下的一间仍归房主所有”。——霍奇金;东哥特人是要求获得全国2/3的土地;西哥特人则把他们占领的土地全部据为己有;汪达尔人侵吞了北非最多、最好的土地;而撒克逊人剥夺了被征服的不列颠人的一切,事实上迫使他们成为农奴,或把他们完全赶出自己的土地。蛮族留给被征服者部分原有财产,通常是耕地,而他们原本是猎人或牧人,因此会将森林和牧场据为己有。然而,勃艮第人却占据了移居地2/3的耕地,森林和牧场则由其与当地居民共同使用。

52.罗曼民族

在一些地区,因为民族间的激烈对抗,一方被占的受伤感和另一方傲慢的优越感,导致蛮族入侵者和罗马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无法融合。但在大部分地区,蛮族入侵者同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兰西的拉丁语居民很快经由通婚开始了自由的民族融合。

很难统计日耳曼人跟罗马人通婚的比例,当然,不同国家的比例也有所不同。然而,上述国家没有大到足以吸收拉丁化的蛮族人,相反,是蛮族人自己通过改变自身以适应新的环境,从而达到自我融合。因此,约4世纪末,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兰西的一切,包括住宅、城市、服饰、习俗、语言、法律、士兵等,都有罗马帝国的影子。不久,蛮族入侵,巨变发生。有一段时间里举目所及,人们在街道和市场上互相推搡;在剧院和法院互相拥挤;在教堂,帝国的罗马居民和粗鲁的日耳曼征服者接踵而跪。但到9世纪时,这两种元素变得相当融合,又过了一两个世纪,罗马人和日耳曼人都消失了,出现的是意大利人、西班牙人和法兰西人,这些民族被称为罗曼民族(Romance Nations),因为他们本质上是罗马人(Roman)。因为蛮族征服不列颠的性质不同,因此英格兰并非罗曼诸国之一。不列颠东半部罗马化的凯尔特人大多被灭或被凶猛的日耳曼入侵者驱赶出去(详见第22条),因此直到建立了自己的语言和法令,这些入侵者仍都没有融合。因此,英格兰人和近代德意志人在举止、社交活动和语言上都有相似之处。如果不是有11世纪的诺曼征服(Norman Conquest)导致英格兰和诺曼底(Normandy)的语言与习俗有所融合的话,今天的英格兰人可能会更像德意志人(详见第163条)。

53.罗曼语族的形成

在被罗马征服的5个世纪里,西班牙和高卢的居民忘掉了自己芜杂的方言,开始说蹩脚的拉丁语;当然,这种语言的变化过程极为缓慢。在这个时期的中间,也就是约公元3世纪,对所有社会阶层的人来说,熟悉拉丁和凯尔特两种语言几乎是必备技能;但到了5世纪,几乎所有人的语言都被拉丁语取代了。

历史又在重演,当年高卢的凯尔特部落和西班牙的凯尔特-伊比利亚人的粗言土语给罗马人的雅致语言让位,此时日耳曼人的粗蛮语言也让步于罗马人的文雅语言。在进入帝国之后的两三个世纪里,哥特人、伦巴第人、勃艮第人和法兰克人在很大程度上都放弃了自己的语言,而使用被征服者的语言。征服者转而又成为了被征服者。“罗马拉丁化了被她征服的省份,最终又拉丁化了征服她的日耳曼征服者”。

但值得注意的是,罗马的外乡人使用的拉丁语并非首都使用的古典语言。在被粗鲁无知的民族接受之后,拉丁语必然遭受改变和贬抑。正是这种通俗拉丁语,在罗马和日耳曼的混血后代嘴里继续讹传。这些半蛮族在孩童时期和现今的学生一样,都不喜欢拉丁语的词形与词尾变化,因此,冗长烦琐的名词和动词词尾便被虚词和助动词所取代,而为了便于发音,长单词的音节则被砍掉变短。

由于文学和学术的衰落,导致这些变化比以往更快也更为严重;因为没有任何方式比将语言置于文学之中更能令其不朽的了。这可以使经历过如山洪磨圆鹅卵石一样的讹化语言在湍流冲刷之后,依旧岿然不动地保持着文字的原貌。

此外,由于缺乏共同的通俗文学,一个国家发生的变化与另一个国家的变化并不完全一致,因此,随着时间的流逝,不同的方言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到9世纪左右,拉丁语实际上已经在口头上消失了,而其地位被与古拉丁语或多或少相似的诸如意大利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法兰西语和普罗旺斯语所取代,因为都是罗马语的衍生,所以统称为罗曼语族(Romance Languages)。

54.语言杂乱的影响

此时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西欧从5世纪开始一直到11世纪为何难以拨开黑暗的阴霾。

随着当地居民使用的拉丁语开始变化,书面用语和口头用语出现分化。因此,除了学者之外,没人再能读懂书稿中蕴含的希腊人与罗马人的智慧。这样一来,语言的杂乱助长了时代的混乱与无序,灭掉了最后一束科学与哲理之光,让曾经一度被古典知识文化照亮的黑夜再次陷入了一片苍茫。待到新的语言形成并能够写出自己的文学作品(详见第277条)时,几个世纪已经悄然而去;与此同时,所有的学术也都束于修道院的高阁之上了。

55.蛮族与罗马的学识

蛮族的观念也随着日常用语和书面用语的分开而分开。他们目不识丁却引以为傲,认为识字会损伤大脑的原有活力,使人变得软弱可欺难以成为骁勇的战士。不幸的是,罗马原住民也认同这一观点。治学之人没有回报,成功的学识教授者不再得到社会的赞誉,二者自然而然地受到轻蔑与忽视。“几个世纪以来”,哈勒姆(Hallam)说,“用一句话来总结愚昧的程度,无论是什么级别的教友几乎都不知道如何签自己的名字”。罗马帝国灭亡之后500年里最著名的人物,法兰克国王查理大帝,竟然不会写字(详见第99条)。

56.蛮族法典

在进入罗马帝国之前,日耳曼部落并没有成文法。然而,当他们定居到各个行省之后,便开始效仿罗马人把自己的规章和习俗成文,因此便有了萨利克法典、里普利安法典、勃艮第法典、伦巴第法典及西哥特法典(the Salian, the Ripuarian, the Burgundian, the Lombard, and the Visigothic code)。

在一些国家,特别是西班牙和意大利,这项工作是在神职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的,因此,在这些国家的日尔曼人法典是罗马法规同蛮族惯例的融合。但总的来说,这些大部分制定于6至9世纪之间的早期编纂法律,并没有因拉丁的影响而进行本质上的修改,但却是当时日耳曼民族的风俗、观念与社交活动的有价值、有意义的记录。

57.蛮族法典的属人特征

其实,蛮族法典在拉丁人和日耳曼人融合为一个民族之前,都一直是属人法而不是属地法;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居民不受同一法律的制约,而是不同的社会阶层适用不同的法律。例如,拉丁人适用罗马法典中的私人法所有的人都服从同一公共法或政治法。,而日耳曼人适用他们从莱茵河和多瑙河一直伴随的部落规则和条例。所谓法律的属人性导致了许多奇怪的状况,一位编年史家对此有着生动的描绘:“那五个人会一起坐或一起走,但没有一个人和其他人适用同样的法律,这是很常见的。”

甚至连日耳曼人自己也不知道近代的法律准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作恶者的刑罚不是取决于他的犯罪性质,而是取决于他的或是受害者的阶层。因此,奴隶和农奴会因轻微犯罪而被殴打并处死,而自由民即便犯了谋杀罪也可以通过支付罚金来弥补罪行,罚金的数额则由受害者的阶层决定。在法兰克人中,抚恤金,或在谋杀的赔偿中被称为“买命钱”(Man-money)也因地位而异。如果是国王的封臣,“损害赔偿金”被定为600苏勒德斯(solidus)1苏勒德斯金币约合本书成书年代的30到40法郎。;但如果是普通法兰克人,则只能获赔此额度的1/3。在撒克逊人中,国王大乡绅的一条命值1200先令,而乡下人却只值200先令。Hallam's Middle Ages(《中世纪》,哈勒姆著)。

低贱阶层的人们在被攻击或被侮辱后的赔偿有时非常的滑稽可笑。因此,你可以看到江湖艺人和玩杂耍的人被侵害后,以攻击他们加害者的影子作为赔偿;受伤的人会雇佣一位保护者——一个估价特别低的人(详见第58条),当侵犯者从擦亮的盾牌上反射出一缕阳光照到他时,即被认定为给予了足够的赔偿。Lea's Superstition and Force(4th ed.,1892)(《迷信与暴力》,李著), p.188。

58.神裁法

在公共权力足够强大来承担惩治犯罪之前,原始民族中的每个人都是自身遭受不公后的复仇者。然而,这一切逐渐改变,社会承担起了惩恶扬善的责任。此时的日耳曼部落带来了这种转变,这不仅由上述的定罪定罚而证明,而且还有媒介来确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但是,这些机构也暴露出了他们的司法管理是多么原始。最常见的方法被称为神裁法(Ordeals),即问题被提交给神来审判,其中最主要的是火裁法(Ordeal by Fire)、水裁法(Ordeal by Water)和决斗断讼法(Wager of Battle)决斗断讼法被一些作家视为一种独特的审判形式,但其实是对天国审判的上诉,它的审判方式跟火裁法和水裁法是同样的原理,因此在神裁法中也有一席之地。

火裁法是在手里拿着一块烧红的铁,或蒙眼光脚走过一排不规则摆放的热犁头,如果此人安然无恙,则被无罪释放。另一种火裁法是穿过两个紧挨着的火堆,或者走过正在燃烧的木头;因此,有了“to haul over the coals”(申诉)这个短语。11世纪的第一次十字军东征的战士就用这个方法审判了一名被指控欺诈的神职人员(详见第195条);而且15世纪末意大利著名的萨沃纳罗拉(Savonarola),也同意让一位教友走过火焰以解决与改革者之间的争端,正当火裁准备实施的时候,不巧遇到了一场大雨,火被淋灭了,无法进行裁决。

水裁法有两种:热水裁和冷水裁。热水裁中,被告人将其手臂伸入开水中,如果三天后胳膊上无伤,则被认定无罪。说某人“in hot water”(惹上麻烦),即源于此。冷水裁中,嫌疑犯被扔进小溪或池塘:如果他浮起来,表明有罪;如果他沉下去,表明无罪。当时的人相信,水会拒绝有罪的人,却把无辜的人拥入怀中。直到最近一段时间,欧洲还有一种惯例,如果怀疑某人是女巫,便会把她扔到池塘里,看她们是沉下去还是浮上来,便是起源于此。但旧的神裁法与后来的审判有所不同,后者严格意义上讲不再是神裁法,因为这不再是让上帝作决定,而仅仅是测试比重的变化,因为迷信认为,女巫的肉体通过与邪灵的交流会像其一样失去重量,因此能够像幽灵一样在空中穿行。

决斗裁,或者决斗断讼法,只是一场司法决斗。这种形式的审判似乎是将私人决斗的权利引入到法理学中形成规则,或者通过法规对野蛮的为己复仇的原始权利进行限制。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帝会进行干预以维护正义的这种观念深入人心,因而,诉诸天国的判决原则上成了神裁法。

决斗断讼

造成这一形式常被启用的原因是一种叫作宣誓免责,或称宣誓断讼法宣誓断讼法不属于神裁法,因其缺乏神裁的必要元素,即没有诉诸天国的审判。(Wager of Law)的滥用。就是允许一名被指控有罪的人通过发誓他是无辜的来表明自己无罪,只要他能得到足够数量的亲戚或邻居发誓保证他说的是真话,便可无罪。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宣誓的形式也在改变,因此,这些宣誓证人(compurgator)仅仅发誓说他们相信被告的誓言真实、清白即可。同意证人人数取决于诉讼的严重程度或宣誓人的阶层。当时这一特权很容易被滥用,而留给受害人的唯一办法就是通过与作伪证者进行神圣的司法决斗来挑战神的裁决。

这种形式的审判备受青睐,就连法官在某些情况下也诉诸此来维护法院的权威和尊严。对无视传唤的人,法官将以此种形式提出反对:“我派人请你,你却不来;因为你蔑视法律,我只好以决斗解决这个问题。”宗教纠纷有时也会通过这种“好战原则”的方式解决。在11世纪,西班牙的两位骑士因谁的礼拜仪式应被采用而发生争端,结果还是通过决斗的方式确定。

神裁法经常由代理人来做,也就是说,一个人受雇佣或为了友谊而为另一个人而战;因此,有了“to go through fire and water to serve one”(赴汤蹈火)这一表达方式。尤其是在司法决斗中,替代的这种情况更为常见,因为女性和神职人员一般都禁止出现在竞技场。然而,也有一些情况即使是女性也采用决斗断讼法,在这种情况下,公平起见,男人会被置于一个齐腰深的坑里,左手绑在背后。

这些代理人被称为斗士(champion),像古罗马的角斗士一样,最后成为社会中的一个固定阶层。修道院和特许城镇/自治城镇以固定工资雇佣斗士来为自己可能遭遇的案件辩护。为了使斗士为其所代表的一方尽自己最大努力,规定斗士如果在决斗中败北,就会被绞死或砍去一只手或脚。除了上面提到的以外,还有许多其他形式的神裁法被不同的日耳曼部落所采用,其中一些显然是当地的习俗,而其他的似乎是由基督教的神职人员传入,因此,有了圣饼裁决法(Ordeal by Consecrated Bread),如果一口卡住了,那么此人被判有罪,从这种审判形式产生了“May this morsel be my last”(愿这是我的最后一份)这样的表达。棺椁裁决法(Ordeal of the Bier)则是由被控犯谋杀罪的人触摸死者的尸体;如果尸体微动或者血从伤口重新流出,此人则被判谋杀罪。这样的神裁法在野蛮、迷信的民族中均有发现。印度人有很多古怪的方法:在一种神裁法中,被控有罪的人被迫游过一条满是鳄鱼的河,如果被鳄鱼咬住,那就是他有罪的确凿证据。希伯来人也有采用神裁法的例子。——Numbers(《民数记》)v, p.11-31; Joshua(《约书亚记》)vii, p.16-18。大卫(David)与哥利亚(Goliath)的搏斗,就是对天国审判的一种申诉,具有司法决斗的基本要素。以利亚(Elijah)对巴力(Baal)先知的考验中也有神裁法的存在。——I Kings(《列王纪上》)xviii, p.17-40。

在神裁法的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欺诈和串谋;对于实施的人来说,想要不伤害那些确定无罪之人并不很难。毫无疑问,他们有时会采用如今骗子或者变戏法的手段或技巧,使自己在火裁法中不受伤,或者在其他神裁法中做一些在无知的人眼中同样神奇的事情。

59.罗马法典的复兴

起初,蛮族法典同罗马法典在这些国家并存,后来罗马法典逐渐被取代,只有意大利和法兰西南部因拉丁人口众多,加之其他原因,蛮族法典逐渐给罗马法典让路。但是不久之后,一层更深的黑暗笼罩了欧洲,蛮族的这些成文法也被废弃。然而,这些早期的精神和法则激发并塑造了新的风俗和惯例,以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求;也就是说,在中世纪时期的几百年里,日耳曼人的风俗习惯总体上比罗马人的法典更有影响力。

但蛮族准则与习俗较之罗马法系的优越地位注定不会长久,出色的罗马法系注定会显示出其优越性。因此,大约在11世纪末,罗马法典的研究有了很大的复兴,又过了一两个世纪,罗马法典几乎成为欧洲所有民族法律体系的基础或强大的修正因素。

所发生的事情可以参考日耳曼语在高卢、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命运便可明了。蛮族语言在这些国家维持了两到三个世纪之后,还是为更优秀的拉丁语让路,使其成为了新的罗曼语的基础。所以在法律领域,此时蛮族的准则和习俗尽管仍旧占有一席之地,似乎在某种程度上无处不在,但最终也同样会让位于更优秀的罗马帝国法律体系。罗马必须完成自己的使命,把法律留给各国。

帝国的法律原理与准则拖延了很长时间才被采纳,但最终却比拉丁语传播得更广、影响更大,从未放弃日耳曼语的德意志,最终也采用了罗马法系,将其作为自己法律体系的法理基础。甚至英格兰,虽然坚持自己的日耳曼习俗和准则,正如其沿用日耳曼语一样,也无法逃脱罗马法律体系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教会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渗透、修订英格兰法律,就像拉丁语通过间接方式,最终修正和丰富了英语语言一样,赋予了它同样的基础和结构。“我们的法律”,培根爵士(Lord Bacon)说,“就如我们的语言一样,都是混血;语言越丰富,法律就越完善。”在古典主义复兴的影响下,随着时间的流逝,人们逐渐走出蒙昧,加之教皇的坚持反对,各种神裁法都消失了,迅速被更符合推理和民法精神的审判模式所取代。